工伤赔偿之小结

时间:2024.4.27

工伤赔偿之小结

一、因工致残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伙补70%,河北省为15元人/天。

2、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3、误工费:住院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但不超过12个月;因病情严重或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误工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5、生活护理费(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生活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6、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其中

五、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五级70%;六级60%发放津贴;七级—十级无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二、因工致残一次性赔偿方式(限五级—十级伤残等级)。

对于五级—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支付支付: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伙补70%,河北省为15元人/天。

2、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3、误工费:住院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但不超过12个月;因病情严重或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误工费。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三、因工死亡补偿方式:

1、丧葬费:六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伤补助金:48个月—60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供养家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比例):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为40%,

四、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办法:

非法用工:是指劳动者在无营业执照、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劳动时,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属非法用工。

赔偿方式如下:(赔偿基数以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1、造成残疾的:一级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为14倍;三倍为12倍;四级为10倍;五级为8倍;六级为6倍;七级为4倍;八级为3倍;九级为2倍;十级为1倍(均为一次性包干支付)。

2、造成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一次性支付。

五、农民工因工伤导致伤残赔偿的计算方法:

1、导致残疾的(一次性包干赔偿):

A、16—30周岁农民工:一级为15万元;二级为13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B、30----50周岁农民工:一级为10万元;二级为9万元;三级为8万元;四级为7万元;

C、50周岁以上农民工:一级为8万元;二级为7万元;三级为6万元;四级5万元。

2、造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10万元。


第二篇:工伤赔偿


申请工伤赔偿损失

本人在手整个大拇粉碎,现在功能全丧失。

一、 依据附件1: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为六级伤残。

二、 依据附件2:《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和 依据附件4:〈浙

政发[2003]52号 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本人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六级支付25个月。

三、 依据附件3:余人社〔2012〕65号〈关于申报201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其内容:余姚市201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79元。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损失金额:

2800*14+3179 *(25+25)=198150 (元) 另加去年到现在的误工费28000元

合计:226150元

目前还在治疗中,要求到完成康恢治疗后,所产生的医药费公司全额报销。

附件1: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附件2: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附件3:

关于申报20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8 余人社〔2012〕65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浙江省、宁波市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就20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基本(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简称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二、申报标准

根据有关文件,宁波市20xx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79元,宁波市区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

(一)本市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08元,上限为9537元。

(二)本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60元,上限为1907元。

(三)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60元,上限为9537元。

个体工商户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544元,上限为9537元;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0%之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2544元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下限为1160元,上限为1907元。

2、大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908元;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08元,上限为9537元;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310元。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544元,上限为9537元;低标准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60元,上限为1907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下限为1908元,上限为9537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为1908元。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xx年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月平均工资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月平均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确定。

用人单位的缴费以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和乘以费率之和确定。 从20xx年5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已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进行调整实施;新登记参保的,从申报之月起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申报时间与办法

(一)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需变更险种、参保类型或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应在20xx年5月2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随带财务年报、20xx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xx年劳动工资年报、20xx年应付工资明细帐、《余姚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20xx年度月工资单、职工缴费花名册(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本人应在缴费花名册上签字),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于5月30日前将缴费基数信息反馈用人单位。

(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20xx年度缴费基数可免办申报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则调整:

1、上年度缴费基数在2544元以上、本人不要求变动的,仍保留原缴费基数。

2、上年度缴费基数在2544元以下,本人不要求调整至2544元以上的,统一调整为2544元。

3、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今年不要求改变参保类型,原缴费基数在1160元以上、本人不要求变动的,仍保留原缴费基数;低于1160元,本人不要求调整至1160元以上的,统一调整为1160元。

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1908元。

(三)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稽核核定缴费基数后,再按规定予以调整。

(四)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并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专项稽核,如发现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等现象,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申报地点

(一)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地址:舜龙大厦二楼,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缴费申报稽核股(舜龙大厦二楼208室)。联系电话:62722510

(二)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人员(档案挂靠人员)基数申报等相关手续办理地址:市就业管理服务处(阳明西路718—A号)。联系电话:62721332

附件4:

浙政发[2003]52号 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政发[2003]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我省自19xx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二)鉴于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实际,为有利于平稳实施,可以继续实行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省级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设区的市的市本级统筹。

(三)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抓紧衔接,尽快完成工伤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四)各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现有的结余作为储备金,自20xx年起,各统筹地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作为追加储备金。统筹地当年工伤保险

基金收不抵支的,由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弥补;当年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导致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仍不足弥补的,由历年储备金弥补;历年储备金仍不足弥补的,

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九)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的施行提供应有的组织保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要认真学习对照《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政策规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人事、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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