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1、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2、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三、评审组织
1、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2、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3、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3、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1、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篇: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的设置和奖励金额: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置,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2010-2011学年学习成绩没有不及格科目。
(6)2010—2011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第1名且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前3名。或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在专业前2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3、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人选后,送交学生处汇总(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行评定并报送学生处)。经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全校名额:共31名
文学与传播学院3 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2 外国语学院3 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2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2 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2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3 教育科学学院2 音乐与舞蹈学院1 美术与设计学院1 工商信息学院4 体育学院1 应用科技学院2 软件学院2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设置和资助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今年我校名额共620名,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申报者有关信息资料必须与我校提交的福建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的一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10-2011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原则上均在专业前20%,没有不及格科目。
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后,送交学生处汇总(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行评定并报送学生处,校级学生干部评选由主管部门同二级学院协商进行)。经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
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