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3.31

广南县云泰出租车运输有

限责任公司

广南县云泰出租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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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云泰出租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5、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6、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7、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14小时。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同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划清各类责任。

2、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及应急措施。

3、加强司机的安全驾驶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的教育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及时、安全、有效的完成工作。

4、驾驶员对运营车辆安全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如出现交通责任事故,追究驾驶人员的相关责任。

5、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岗位责任制度

1、《经理岗位职责》

(一)在公司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车队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 2

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政策走向,有针对性的做好政府指令性出租车运输服务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礼貌服务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乘客反馈的投诉、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维护客运纪律和客运秩序,督促工作人员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种人、车台帐并督促按时上报。

(五)根据客运市场发展需要,对经营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并向公司领导提出决策支持,组织制定各项经营报告及各项规章制度。

(六)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监督检查爱车例保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讲评。

(七)按期组织员工的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强化安全纪律,提高全体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八)负责检查运输营收管理,监督检查营收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安技员岗位职责》

(一)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

(二)保持车辆外光整洁,设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清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三)车辆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报告结果,确定维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四)深入细致做好驾驶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监督检查驾驶员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车辆技术保养工作。

(五)做好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按规定监督驾驶员对违章情况的处理。

(六)做好车辆和驾驶员的“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建档保管工作,按时完成车辆的年审、检验工作。

(七)及时缴交车辆的各项规费、保险。

(八)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和车辆保修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的完好。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业务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公司的相关工作流程,具备出租车行业服务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仪容仪表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二)明确工作目的,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开展市场调查工作,做好市场业务的分析和预测。

(三)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做好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服务工作,制定市场营销计划并有效实施;及时收集、处理好乘客的意见和投诉,保证乘客满意,提高企业信誉。 3

(五)思维灵活,有创新意识,及时发现业务管理的新动向,向领导提出业务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为领导提拱经营决策支持。

(六)掌握、了解同行经济管理信息,拟定企业发展规划。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每月进行一至二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由主管安全的部门写出书面检查材料。

(二)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安全员和各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三)按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抓落实,安全管理部门做到上下加强沟通,相互协调,形成抓安全生产的合力,保障生产信息渠道畅通,发生责任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不迟报、不漏报,否则从严追究安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的内容为车辆设施的安全性能,驾驶员的安全操作执行情况及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出租车运营车辆的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并监督配齐。

(五)监督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能现场整改的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限期改正。

(六)利用月安全工作会议、安全例会、黑板报等形势及时通报安全行车事故、从中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七)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坚决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公司所属各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现本部门存在有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又不及时上报给与相应处罚。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遵照劳动合同法对从业人员进行聘用和管理。

(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三)精心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记录准确可靠。

(四)工作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岗位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并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及时上报。

(五)、严格执行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操作制度,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六)、爱护和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

(七)、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合理建议,实现安全生

产。

五、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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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为每月上旬,特殊情况增加安全例会次数,另行通知,不得无故缺席。

(二)安全例会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持召开,参加的人员为公司领导成员,公司各职能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为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讨论制定隐患整改措施,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月度安全工作任务。

(四)安全例会必须专备会议记录册,认真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

(五)参加安全例会作为评选考核依据。

二、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一)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各种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学习考核计划。

(二)每月组织一次以上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精神,落实安全工作任务,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三)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召开,参加的人员为公司驾驶员和公司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

(四)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为:1、国家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以及出租车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2、公司概况、行业特点、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应急预案等各种管理制度; 3、预防事故的一般知识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知识。

(五)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会,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参会的向公司请假,安全教育学习纳入考勤管理对无故缺席的按照劳动合同给予处罚、侍岗和解聘的处理。

(六)缺席人员由公司采取发放学习资料,单独召集进行学习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补课,学习内容不变,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到位,确保培训教育面达到100%。

六、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分公司、部门、安全员及驾驶员四级管理。

(二)主要内容是监督落实车辆强制维护检测、视情修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车辆设备的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周检查、月检查、二级维护和大修竣工出厂检查、换季维护竣工检查以及长途车出车前检查。

(四)驾驶员每天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日程,车管人员每周按照《汽车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规定》的要求,统一对车辆进行的一次检查,公司每月按照《汽车一级维护作业项目和技术要求》 5

等规定,统一对车辆设备进行的一次检查。

(五)督促车辆按时到当地经认定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况达一级以上。

(六)检查车辆标志牌灯是否有效、及时更换毁损的标志牌灯,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处在正常的工作状态。

(七)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奖罚体系,对车辆设备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取得成效的给予奖励;对车辆设备管理混乱、车况降低、安全性能的驾驶员给予处罚。

七、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一、行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l、接到事故报案,掌握肇事时间、地点、肇事车号、驾驶员姓名、大致伤亡情况:立即向组长和分队长报告,同时向肇事地交警部门、120急救中心报警,通知车属单位并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2、保护观场、抢救伤员、处置残留隐患。

3、收集与事故原因有关的人证、物证,以利于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4、配合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认定现场痕迹、核定现场图。确定死(伤)者身份、联系死(伤)者家属,尽快作出妥善处理。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措施。

5、制定施救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迅速对车辆进行施救,彻底清理事故现场。

二、消防应急预案:

1、接到报案准确掌握火灾地点,立即向组长和分队长报告,根据火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向119火警和120急救中心求助:迅速组织消防应急人员赶赴观场施救:

2、抢救伤员、解救被围困人员、疏散人群、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3、迅速切断电源、判断起火原因、构筑防火隔离带、启用消防设施切断火源。

4、保护现场,疏散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抢救贵重物品和档案资料。

5、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收集与事故有关的人证、物证,以利于查明起火原因、火灾性质及事故责任。

6、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登记损失情况、处理善后工作、作好受灾观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工会妥善安置受灾人员、解决生活问题。

7、迅速将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施救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善后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应急指挥小组。

三、治安、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接到报案要掌握发案地点、案件性质、人员伤亡情况,迅速 6

向指挥小组和公司报告,对现行犯罪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并向110指挥中心求助。

2、积极制止不法行为,制服违法.人员,保护企业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3、保护观场、抢救受伤人员、救助被困人员、疏散群众、防止再次损害:

4、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及相关人员思想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及事态扩大。协助警方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人证、物证、以利于刑—案件的侦破和责任追究,

5、尽快将案发原因、案件性质、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应急指挥小组。

广南县云泰出租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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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某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北某某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第二章 总则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线审批制度 安全防护装置、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女工保护制度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某某公司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委员会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二、某某公司综合治理委员会

主 任:

委 员:

三、某某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

主 任:

副主任:

地区交通安委会联络负责人:

四、班组级安全员

一车间: 维修安全员: 二车间: 热合安全员:

硫化安全员: 准备安全员:

挤出安全员: 维修安全员:

织造安全员: 办公室: 办公室安全员: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人员;

5.每月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主管安全负责人(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职责,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特殊动火、特级高处作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2.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5.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6.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

7.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8.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患,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9.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副总经理(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各自主管(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定期检查各自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责失职和违章行为;

3.负责处理各自主管部门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5.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主管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安全生产技术主管领导责任,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技术问题负责;

2.在组织编制企业长远规划时,应编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3.在组织编制或修订技术或工艺规程时,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4.组织有关部门在组织新、改、扩建项目时严格执行安全卫生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参加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行投产工作;

5.积极采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减轻劳动强度,减少职业伤害;

6.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并组织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审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使之完善可靠,技术上切实可行;

8.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演;

9. 负责制定和审查有关设备制造、改造、维护、检修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主管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主管领导责任;

2.在编制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同时编制安全生产的规划和计划;

3.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开支、接触职业为害人员体检、补助,及安全奖励费用的资金落实,保证安全教育经费的实际需要,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4.在计划和总结生产情况时,必须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5.在编制、检查建设项目的同时,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

第十条 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研究安全生产技术,模范地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全面负责;

2.配合技术部门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在车间的贯彻执行;

3.定期召开车间安全生产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安全合理组织生产,做到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交底;

6.建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网,配备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管理人员,班组设立安全员;

7.组织对车间员工,包括实习和代培人员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卫生教育;组织经常性职工在岗安全教育活动,保证教育时间,组织定期安全考核,对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分配工作;

8.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报请上级进行解决,保证生产设备、管线、安全和工业卫生设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完备有效;

9.一旦发生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

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和做好记录,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

10.负责申请一级用火,审批二级用火,并组织落实用火必需的安全措施;

11.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2.经常布置、检查本单位安全员工作,支持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13.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保健的发放标准,并抓好上岗职工劳动保护穿戴,保证上岗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14.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 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和安排安全、防火、劳动保护问题,并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在讨论技术问题和做技术决定时,同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

3.在进行各种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研究试验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定期组织工人学习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防护知识教育,取缔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2.负责把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落实到班组;

3.严格要求职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4.负责对班组员工、新职工、包括实习和代培人员进行班组或岗位安全卫生教育,组织经常性职工安全教育,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活动;

5.坚持班前讲安全、班前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6.每月组织班组安全检查或班组安全活动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督促有关人员解决;

7.组织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并做好记录;

8.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启动现场处置方案,组织人员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车间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车间安全管理工作,对车间安全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督促和检查车间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并督促和检查落实情况;

4.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写二级安全教育大纲,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5.组织车间安全检查,并督促和检查各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6.每日深入现场安全巡查,及时杜绝违章作业,组织人员进行整改遇到重大险情果断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力量限期整改;

7.参加本单位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验收工作;

8.协助车间领导审批二级用火,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使动火作

业安全顺利进行;

9.定期向安全部门汇报工作,按时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10.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上报协助车间主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2.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和工业卫生防护装置或安全工具。

3.精心维护设备设施,保持设备设施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4.了解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掌握事故隐患排查能力,具备应急自救和逃生能力;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向有关人员反映。

6.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活动。

7.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五条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

2.编制本专业(工艺、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教育大纲,并担

任讲课任务;

3.在编制装置开、停工、设备检修、改造、变更工艺方案前,必须拟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组织职工熟悉掌握并检查执行情况;

4.在规划、设计、改造、检修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5.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装置安全生产;

6.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后勤处)

1.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负主要管理责任;

2.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指示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搞好工业卫生工作,实现文明生产;搞好作业环境及工业厂房安全工作。

3.协同人事、教育部门做好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新入厂人员及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4.组织制订和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6.参与新、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保证有关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等技术措施“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执行各专业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7.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8.日常安全巡回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装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9.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基层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检查演练情况

10.负责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参加工伤鉴定,并建立企业事故档案;

11.负责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应用安全先进经验和科研成果;

1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落实;

13.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劳保用品、保健费用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个人使用劳保用品情况;

14.负责水、电、汽等的停送及其不正常或紧急状态下处理的安全措施;同时负责厂区电网布线图绘制;

15.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注册登记、安装、使用、检验等的安全监察工作;

16.做好机动车年检、驾驶员年审、安全教育和考评工作,同时做好车辆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后勤处)

1.是企业设备、动力安全运行的主管部门,对设备、动力的安全运行负主要管理责任,由一车间、二车间和后勤处负责;

2.制订各种生产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以为设备维修、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

3.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保持其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4.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防尘防毒设施、强检计量仪器的检查、校验和送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办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5.组织设备安全检查,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设备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6.在制订设备制造、安装、运行、更新、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制订安全卫生措施,并监督实施;

7.参加人身伤害、设备故障事故调查,作出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8.完成公司下达的设备设施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十八条 技术、工艺、设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企业技术安全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2.在编制或修订技术、工艺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监督执行;

3.严格落实安全卫生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

4.采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改变不良的安全生产状况;

5.参加事故调查,对事故做技术原因分析,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生产计划、调度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协调处)

1.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主管部门

2.及时传达、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安全工作;

3.安全合理组织生产,做到安全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在生产中出现事故隐患、险情和发生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注意保护现场和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人事、劳资、教育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办公室)

1.是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负主要管理责任;

2.行使安全否决权,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级和职工晋级、奖励的考核内容;

3.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的配置要求,按国家规定设立安全部门和配备专(兼)安全管理干部;

4.制订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对新入厂职工,包括实习、代陪人员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资料保存;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员工在岗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6.发现不适合特种作业、危险作业,以及高温、高空、高压作业岗位的人员,应通知调离妥善安置;

7.根据岗位工作需求,合理调配作业人员;

8.负责为在职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及为工伤伤残人员理赔工作。

9.办理用工手续(含农工、临时工、外包工等),应在劳动合同内有安全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10.根据国家劳动部门规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11.负责计算机设备日常病毒检测工作,监督检查各处室因特网和各应用软件的使用情况,防止计算机设备受到病毒侵害和攻击。

第二十一条 规划、计划、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办公室、财务、后勤处)

1.是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主管部门;

2.在编制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同时编制安全生产的规划和计划;

3.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用品、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岗位补助、防暑降温及安全奖励费用的资金落实,保证安全教育经费的实际需要,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第二十二条 供应、储运和销售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协调处)

1.是企业购入物品和库房安全的主管部门,对购入物品和库房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

2.保证购入的材料、设备设施、工具等生产用品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按计划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核材料;

4.做好库房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发放和使

用安全管理鬼,负责向危险化学品供货企业获得《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5.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更新、报废和发放;

6.定期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车辆存在的事故隐患,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7.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运、发放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消防、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后勤处)

1.是企业消防、内保和治安的主管部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经常检查火源、火险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情况,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备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2.负责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危险品的管理和动火作业审批;

3.定期检查火源、火险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情况,排查治理火险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备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4.加强管理,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加强生产要害部位的巡逻,以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负责偷盗、破坏等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门卫的警卫任务,严格检查入厂的各种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配戴,查堵进厂人员携带烟、火种情况;

6.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以提高素质;

7.对特殊危险动火进行现场备战,负责审批一级用火,二、三级高处作业审批;

8.负责组织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设备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质检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2.负责实验设备仪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危险源辨识制定。

3.负责制定和审查实验设备仪器的维护、检修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实验设备仪器检修、维护、保养安全规程和规定。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公司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促进公司安全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节 教育培训学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8学时。

第四条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8学时。

第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8学时。

第六条 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接受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

第七条 转换工种、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接受安全教育不少于4学时。

第八条 从事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人员接受安全教育不少于4学时。

第三节 安全教育培训范围

第九条 新职工、实习、代培人员进厂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 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班组长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转换工种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从事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第四节 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工具的维护、使用要求。 第二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事故防范意识、技能、应急措施,以及自救互救知识。 第二十二条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案例。

第五节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

第六节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生产现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培训的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工伤保险政策、法律、法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七节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十六条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公司级安全教育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安全技朮知识、公司安全生产特点、重大典型事故案例、安全注意事项、生产卫生和职业病的预防等知识。车间级安全教育包括:车间生产工艺特点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案例技朮规程、车间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教训、防护用品、防护设施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班组级安全教育包括:岗位生产、工作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事故预防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安全监测、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等。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八条 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第八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实习期间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操作,必须由持证人员带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应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九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后勤处、技术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培训教育年度计划。第三十二条 后勤处、技术处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防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管理上的漏洞、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主要形式有:公司全面检查、专业安全

检查、车间班组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重点单位安全检查。

第六条 公司定期全面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

1.全面检查内容包括: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不安全隐患、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和整改情况、工作环境、防护用品、卫生条件、车辆管理、火灾预防、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等。对全面检查的结果必须进行汇总分析,详细探讨所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2.安全检查范围:安全检查包括公司内办公楼、车间、厂区、食堂以及重点部门的重点设施(财务室、锅炉房、变压器等)。

3.安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2)厂区内环境,保证道路畅通,无易燃易爆品及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厂区设备设施,保证厂区照明系统正常,消防、电气等设备设施可正常使用,且有明显标示;

(3)办公楼内环境情况,保证清洁整齐;设备设施,保证办公楼照明系统正常,消防、电气等设备设施可正常使用,且有明显标示;

(4)车间环境情况,保证清洁整齐,原料、物品摆放有序,无乱堆乱放现象,禁止易燃易爆品进入车间;车间设备设施,保证车间照明系统正常,消防、电气等设备设施可正常使用,且有明显标示;

(5)车间的机械设备运转情况,操作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电、气焊工作场地周围有无易燃、易爆物品。

(6)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摆放是否整齐、是否经过检验可正常使用,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临时线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7)食堂内的电器、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水、气阀门随时关闭,检查有无跑、冒、滴、漏现象。食堂操作间的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8)重点部门及特种机械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情况,锅炉房、变压器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不能有杂物、垃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

1.高温多雨季节:各部门要针对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等专业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防风、防雨、防汛、防雷、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2)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

(3)各变配电站、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等防雨设施情况;

(4)避雷装置检查情况,特别是高压电站、变配电所等重点部位的避雷装置;

(5)移动式电气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是否齐全有效和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6)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7)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暑措施落实情况;

(8)危险场所安装警示标志情况。

2. 冬季:各部门要针对防冻、防风、防滑、防火等专业进行安全检

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加强对季节性使用的取暖锅炉的检查。在锅炉使用前必须按标准逐项检查,符合条件方可使用;

(2)室外在水管道避免冻结措施落实情况;

(3)检查处理各类管道“跑、冒、滴、漏”情况和道路、平台、走梯等处的结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况;

(4)防寒用品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

(5)加强对室外配电装置、架空线路及其沿线的巡视检查,防止因刮风造成树木枝杈或其它杂物搭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而造成事故;

(6)强化对厂内机动车等机动车辆的各种灯光、反光镜、刹车装置的检查,确保齐全灵敏可靠,做到安全行驶;

(7)加强对夜间照明的检查,确保人员行动安全。

第七条 安全主管部门专业性检查(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1. 检查内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不安全隐患、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和整改情况、工作环境、防护用品、卫生条件、车辆管理、火灾预防、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等。

2.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等资料的建档工作,安全生产检查资料包括:各种检查工作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检查通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总结等。

第三章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它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因素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节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公司内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第六条 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建立、健全各生产岗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辨识、确定本公司存在的危险因素、设备、设施和危险源。

第八条 对确定的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九条 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特点 ,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 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及电器、配电柜、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锅炉、压力容器和防护装置等设施安全运行、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条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节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现场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现场出口。

第十五条 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检测仪表、超限报警、安全联锁等装置。

第十六条 生产运行中应做好交接班工作,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生产装置、设备卸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随意排放和扩散。

第四节 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应当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第十九条 生产设备、设施、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 生产设备、设施、器材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检验、校准,保证其在使用期内的安全运行。建立管理台帐、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使用特种设备时 ,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能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从事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生产特点,对生产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六条 其他要求应按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险作业是指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第二条 危险作业包括: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带电作业;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在轻质屋面(石

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其它危险作业。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审批

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从事危险作业。

第四条 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

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是指企业为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企业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预防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配备给职工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劳保用品管理制度,使防护用品在受

控状态正确地发挥作用,有效地保障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我公司目前劳保用品包括手套、肥皂、洗衣粉、工作服等。

第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配备

1.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原则

(1)发放范围:从事高温、低温操作者;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特殊环境作业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发放原则: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危险作业(高空、高压、带电)和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的标准和时间配备和更换;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3)发放使用标准: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4)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按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发放,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挥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时间计算,期满以旧换新;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员工调出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由单位收回;员工岗位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同时转交新岗位;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

(5)本公司手套、肥皂、洗衣粉等一般劳保用品的发放周期是六个月,具体发放时间是每年一月、七月上旬。特殊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各工种配备时间进行发放。其中工作服的发放原则是保证职工劳动安全之外,还要保证企业整体形象,并且为了配合节约环保的目的,实行每次以旧换新的发放原则。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储存

1.安保后勤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2.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认证书的产品;

3.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建立台账,进货、发放要登记;

4.劳动保护用品储存设立专用场地。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 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加强劳动防护技能培训。企业职工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建立起安全责任意识。安全管理人员则应通过培训,明确企业重点防范目标,掌握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对职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知识培训,掌握正确选用、保管劳动防护用品的技能。通过适当的指导、演示、员工试用等培训手段,通过口头和书面二种方式,告诉需要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个作业人员:为什么必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需要使用;怎样使用;怎样保管;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做到人人都懂,个个会用的目的。

(2) 建立标准化作业程序。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哪个链环断了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这就需要建立标准的作业程序,并严格按作业程序操作,严格按要求佩带劳动保护用品。为了进一步提高生产现场“规范化管理、标准化作业”水平,强化生产现场作业纪律和秩序,培养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内质外形建设。

(3) 加强临时作业安全管理。抢修等临时性作业,时间紧、任务重,往往容易发生事故。安全管理人员应在作业前组织工人识别所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针对危险因素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后再进行作业。切忌在没有劳动防护或未正确防护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2. 正确使用和维护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都是为防护特定的危险因素而设计的。在每个识别出危险因素的工作场地或设备

上,应清楚地标出需要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标记可以消除作业人员对是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疑问,提醒职工在此必须佩戴防护用品。

(1) 为劳动防护用品提供适当的存放场所。规定在什么地方储存和储存的方法。如果不能直接看到里面存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则应该在储存地点外准确醒目地标示出储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保证存取及清点方便。用完后要及时归位。

(2) 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更换。使用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档案发放,发放表上应注明品名、规格、数量、领用日期、有效期等项目,通过领用人确认后签字,方可发放。

任何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率都可能随时间和重复使用而减少,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正确的维护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应该建立维护计划。指定相关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让所有使用它的工人都知道怎样保存、定期清洗和维护、出了问题应由谁负责。为清洗提供物质支持,例如提供好的冲洗、清洗设施。

3. 日常监督是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并结合相应的管理手段加强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所有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不同的工作场所进行巡视,识别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包括检查是否在需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岗位没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检查人员一定要在发现问题后立即纠正错误行为,并写出不安全情况的书面记录。对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应给予鼓励,对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要做到持之以恒。监督检查前做好人员培训、检查计划、检查表等准备工作,

明确检查的目的、范围、时间、参加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结果进行汇总评价,针对各个环节存在的不适合、不完善、不满意、不足等情况,结合单位的资源情况,对每个环节提出整改方案。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各项指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采取以教育、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节 奖 励

第四条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做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并被评为市、控

股公司、集团、公司级先进部门、班组、个人;

6.被评为市、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三节 奖励程序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审核后,报安全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

第六条 先进车间、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

第七条 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主管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节 惩 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1.事故责任者、事故发生的部门;

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第五节 惩罚类型

第九条 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10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

第十条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降级、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六节 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 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被罚款的车间、部门、个人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及时交纳罚款。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将被追加处罚。安全罚款应纳入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和职业病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和职业病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职业病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节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劳动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公司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并立即向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职业病报告实行逐级上报的办法。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节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死亡事故,由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公司所在地区、公安部门、市安监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公司的隶属关系由市企业主管部门或

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节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和职业病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根据情况将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伤亡和职业病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各部门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可结合日常安全检查进行。

第六条 各部门可结合辨识的危险源,至少每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遇特殊情况时,应增加排查频次,并分级(一般和重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附表1)。公司各部门每年定期将重大事故隐患档案(附表2)上报公司后勤处;各部门应根据生产、生活及办公情况及时分析、收集所辖各项目事故隐患情况,每年定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过程中不断更新,完善,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定期上报公司后勤处;公司根据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建立全公司的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并及时进行分析、更新、和完善,并上报集团。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查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各部门定期编制督查计划,依据督查计划组织督查,督查计划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后勤处备案。

第八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情况,结合部门督查计划,编制公司督查计划,并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集团备案,同时下发给各部门。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九条 隐患整改。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面责任。

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各部门根据事故隐患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一旦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后,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评价,并书面报公司、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各部门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防范措施的有效实施、责任到人、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各部门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奖励与处罚。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如各部门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部门领导予以处分,并对其部门进行惩罚:

1.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的;

3.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 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不彻底的;

6. 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勒令停工整改的。

第十五条 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关于隐患排查治理有相关规定的,各部门也需遵照执行。本制度其它未尽事项严格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常用化学危险品存储通则》,定制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物品在某某公司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运输、装卸、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

第四条 本公司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五条 公司经培训考核,指定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六条 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七条 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 安全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

2. 个人防护措施: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 如有中毒或其他危险化学事故发生及时上报,并采取紧急应急措施。

第十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消防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节 消防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消防责任人。本公司的消防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部门领导担任,车间、班组的消防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消防安全员。

第六条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节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消防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消防责任人和各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节 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

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消防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办公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生产和要害部位及本公司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1. 安全用电,减少事故的发生,是我们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部门、各车间积极配合。本着节约用电,保障安全,消除隐患,加强管理为目标,实施用电责任制。

2. 车间的非电工人员不得对电器设备设施及线路进行检修以防触电。

3. 一切从事电器专业人员,工作时一定遵守电业局规定的“电器操作规程”及“电器安全规程”不准违章操作,防止发生事故。

4. 各部门使用责任人要掌握用电功率,切勿超负荷运转,不得善自拉临时线或电器改造,若发生超负荷用电故障或事故,将追究责任。

5. 各部门饮用水加热,空调、插座等要合理使用,更要节约用电,做到屋内无人,电气全部关闭。

第十九条 生产车间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

《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

凡在厂区进行明火作业的部门必须填写申请单 ,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在动火生产全部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 生产部门的消防安安全员等有关人员,要充分了解生产内容,设备设施性质特点及周围环境状况,并与生产人员交代清楚,讲名注意事项,方可生产。

2. 生产人员对动火区域的具体部位周围环境,进行工作检查,清理易燃易爆危险品,方可生产。

3. 动火时如在室内工作,检查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挥发性气体,加强通风工作,使作业不致引起燃爆起火。

4. 对易燃易爆品以及这些设备设施的管道弯曲部位进行检查,是否有残存的垛液。

5. 使用气焊和电焊时,防止熔化金属飞溅引起火灾,工作进行中要细心检查。工作结束或休息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生产的现场。

6. 生产人员对明火作业区域,在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工作复查,防止漏检或检查不利存在事故隐患,造成事故。

7. 生产期超过原定计划,应向后勤处联系说明,工作结束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后勤处。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

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节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消防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消防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采购部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1.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2.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第四条 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后勤部负责向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条 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

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条 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2.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

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 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4.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6. 特种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1)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

(2)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3)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4)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5)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6)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后勤部备

案。

(7)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8)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9)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后勤部向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10)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

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11)本单位相关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12)本单位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8.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有效手段,各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制度。

(1)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

(2)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3)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4)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增强设备维修人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5)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6)设备维修质量高低,取决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各部门应加大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满足本单位硬件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的技术要求。

(7)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

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8)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第十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相关定义

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3.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4. 有害作业----是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第四条 各级安全部门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第八条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第九条 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第十条 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第十一条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当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做好项目安全生产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定期召开安全例会,要求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

第四条 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条 及时分析、总结上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计划。

第六条 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七条 研究生产中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八条 对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创优活动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和总结、表彰。

第九条 根据公司各项制度的规定,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 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 后勤处负责对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进行监督,对未进行“三同时”审批的项目,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条 相关定义

1. “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三同时”的设计评审和施工

(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后勤处;

a. 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b. 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c. 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2)后勤处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

(3)在评审会上由后勤处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安全与职业健康设施投资并入计划,同时编报,得出预评价结论;

(4)在编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文件时,应根据安全预评价的要求,同时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效果;

(5)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查验是否满足安全预评价的要求;

(6)施工时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定期填写工程监理记录;

(7)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时,应同时调试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并记录其

运行状况、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等。

3.新产品开发、试制

(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在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3)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及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课题总结时,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5)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6)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7)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

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8)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 “三同时”的验收

(1)需要经过安全性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对提出问题应按期整改;

(2)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

(3)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由后勤处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验收内容:

a. 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 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c. 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5)对一般建设项目,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进行验收,验收情况应记录在案;

(6)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7)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

(8)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章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双方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统一协调、管理好双方的安全工作,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合作,共同完成双方约定目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团体、组织、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相关定义

1. 供应商:指为本公司生产和服务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供应单位;

2. 承包方:指为本公司各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技改项目)、检修项目提供施工、设备(施)安装服务的单位;

3. 相关方:指关注组织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或受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4. 资质证明:指供应商、承包方从事某领域的产品设计、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并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批准。

第四条 职责。后勤处负责物流资源和劳保用品等供应商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的调查和评定,并对其施加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影响和信息交流,负责督促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是供应商、承包方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相关部门,指导、协助本公司各部门对相关方的安全宣传、培训、服务,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安全资质审验,评价劳务派遣单位安全管理质量,并对其施加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影响,对本公司管辖区域内供应商、承包方及其它相关方环境、职业安全健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相关方作业安全管理。

1.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1)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2)承包或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

2. 后勤处必须对外委相关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相关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相关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相关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 对相关方的确认,要由后勤处审查,主管领导认证后,方能委托。

4. 进入我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外来相关方应与公司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5. 相关方使用的施工和检修机械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 进出我公司的相关方车辆、材料、物品,必须接受我公司门卫及管理人员管理。

7. 相关方用电、用水必须告知我公司后勤处,由我公司安排供给;拆除水、汽管道及供电线路时,必须告知后勤处安排监管。若自作主张拆除及安装使用造成浪费及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由相关方负责。

8. 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安全环保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9. 由于相关方安全及防护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相关方承担。

10. 相关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后勤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1. 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公司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各项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后勤处的批准,方可作业。

第六条 相关方人员安全管理

1. 相关方人员进入我公司,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向相关方介绍本公司有关规定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2. 我方有关人员陪同相关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3. 对相关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后勤处备案;

4. 现场相关方工作人员应接受我后勤处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安全生产的作业,我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5.公司内各部门对公司内相关方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6. 相关方人员进出应听从我公司门卫保安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管理;

7. 相关方人员严禁进出我公司生产、实验区域;

8. 进出我公司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我公司门卫及管理人员管理;

9. 暂住我公司施工工棚的相关方人员必须遵守我公司作息时间,不许留宿不相关人员,遵守后勤处相关管理制度,违者必须按规定接受处罚;

10. 外来相关方及人员务必积极配合我公司管理人员,协调好各种事项,安全、有序、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我公司施工项目;

11. 相关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相关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或重伤以上的事故,相关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我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环部,由后勤处报上级备案;

12. 具体安全方面规定及条款,由我公司与相关方协商订立专项合同。

第七条 相关方设备及工器具安全管理

1. 购置(租赁)

进入公司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规定不准在使用的机械设备;严禁购置和租赁,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机械设备。

2. 安装(拆除)

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本省命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采购的二手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各种机械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文件:⑴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⑵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⑶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⑷安装操作规程,⑸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⑹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⑺其他注意事项;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活动;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作业

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3. 验收检测

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⑴合同或任务书,⑵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⑶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机械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4.使用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机械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非机具工操作要追查责任者,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章 临时线审批制度

第一条 加强临时性供电线路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运行,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辖区内临时架设的低压配电室出线端至用电场所动力,照明箱柜之间的电器线路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临时供电线路。凡是没有按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接用的供电线路均称为临时供电线路。

第四条 临时供电线路的管理

1. 使用临时供电线路及设备的部门,必须填写《临时供电线路申请表》,经审批登记备案并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用;

2. 未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接用临时供电线路,违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

3. 后勤处应对临时供电线路执行登记,记录在《临时线登记表》中,实行立项消项制度;

4. 临时供电线路和设备的架设维护保养,由后勤处负责。供电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对危及安全供电的临时线路按规定处理(包括停止供电);

5. 临时供电线路必须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后勤处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防火部门进行技术安全检查,消除隐患或者采取必要防护

措施。

第五条 供电线路的技术要求

1. 临地供电线路应沿墙或悬空架设。悬空架设时距离地面高度为:户内不低于2.5米,户外垮越人行道时不应低于4.5米,垮越通车道路不应低于6米;

2. 临时供电线路与设备、门、窗、水管等的距离应大于0.3米;

3. 临时供电线路必须有一个总开关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条分路应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并按电气线路安全规程进行布线;

4. 临时供电线路必须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套软线,其截面应满足负载要求,其中必须有一芯线做专用PE线,并连接牢固;

5.由临时供电线路供电的用电设备其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的保护接地或保安接零线,保护装置线接触牢固;

6. 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用临时供电线路。

第六条 电线路使用期限及审批权限

1. 凡使用临时供电线路,必须填写临时供电线路申请单,注明理由、起止时间、地点、容量、负责人、审批意见及接线方式;

2. 临时供电线路使用不超过1天,由后勤处同意,指派维护值班电工接线和维护,后勤处登记(无需填表);

3. 使用两天以上不超过两周(2—15天)者,需经后勤处批准,由后勤处通知电工接线和维护。建筑、安装工程按设计施工周期确定;

4. 临时供电线路按部门管辖,由电工负责接电及拆除工作,并在供电期间悬挂“临时线”警告牌;

5. 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到期,必须在拆除前两天补办延期使用审批手续,否则不给供电,按容量计量给予罚款;

6. 使用临时供电线路期间,在午休和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使用前需做详细检查确认无误方可送电;

7. 对使用临时用电的设备必须保证防护设施齐全,电气绝缘可靠,按照规定进行可靠接地,对高压临时电气线路不予批准;

8. 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手续审批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由电工负责接电及拆除工作,由外来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辅助设施。

第十七章

安全防护装置、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对安全防护设备管理监督与考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责任主体,后勤处和各车间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作内容。

1.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 安全设备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妥善保存;

3. 设备的电气、机械安全附件、防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4.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改动或停止使用,确需临时拆除、改动呈停止使用的需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5. 后勤处定期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节 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加强对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监督与考核,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公司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责任主体。后勤处和各车间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作内容。

1. 存在尘毒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部门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2.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过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必须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稳定正常运行;

4. 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后勤处审报,严禁操作者及有关人员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5. 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6. 公司后勤处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的贯彻执行及监督检查;

7. 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章 女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女性员工。

第三条 责任主体。后勤处和其他各部门负责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工作内容。

1.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拒绝招收女职工;

2. 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 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6.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7.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8.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九章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责任主体。后勤处负责厂内安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工作内容。

1. 厂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1)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2)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3) 厂区交通道路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2.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1)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2)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后勤处批准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3)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3.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1)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

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后勤处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2)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4.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1)厂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2) 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3) 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4) 厂内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试车” 照牌。

5. 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高;

(2) 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 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按本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

(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6.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1)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

(2) 个人车辆、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3) 厂内行人靠路右边行走;

(4)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5)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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