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评选细则
一、参评范围
州、县残联工作人员、乡镇社区专干通过组织推荐参加“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评选。
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10名。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受到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3、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开拓、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4、具有较好群众基础,得到所在地区社会各界和多数残疾人认可。
四、推荐评选办法
(一)按分配的申报名额、评选范围条件,各县负责本县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州残联负责州属单位组织、推荐、申报工作;
(二)推荐申报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网络公示投票、评委评审的办法进行;
(三)从全州推荐的候选人中,初评委评审出“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正式候选人15名,在庆祝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成立20周年专题网站上进行公示,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投票公开推选。最后,按终评委打分与网络投票得分累计得分评出“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
五、表彰奖励
评选出来的“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由中共文山州委、州人民政府在庆祝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成立20周年活动期间给予表彰奖励。
六、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评选工作,拟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熊荣元(中共文山州委常委、州委宣传部长)
副组长:李国沛(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成 员:颜远祥(文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廷友(中共文山州委组织常务副部长)
黄正雄(文山州人事局副局长)
张兴亮(中共文山州纪委第二纪工委书记)
扬 峰(文山州残联理事长)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残联,具体负责评选的相关工作。各县也要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县参评单位和个人的组织推荐、申报工作。
七、评选要求
(一)州、县领导小组要把评选工作作为推动我州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高
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评选、推荐工作与宣传残疾人事业结合起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扩大社会影响,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自下而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被推荐对象逐项检查核实,召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逐级推选、审核,做到群众公认,真正体现其先进性、模范性。
(三)推荐的先进个人要填写相应的推荐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打印一式三份并报电子文档)和反映其先进事迹的高清晰数码照片1-3张(电子文件)。被推荐人选为领导干部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见附件五)。
(四)事迹材料和推荐表上报截止时间:20xx年8月10日。请各县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及时将材料和推荐申报表报送州评选办公室,先进事迹材料和照片可通过州残联办公自动化系统申报,推荐表必须上报纸质报表,逾期未报视为自动弃权。联系人:程丽,电话:2180448。
第二篇: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 (20xx年7月15日中国科协七届61次书记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同行评议,坚持科学规范。
第三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1000名,从中提名50名“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评选产生“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科技工作者”是指在我国以主要精力和时间直接从事科研、开发、推广、普及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评选条件系指,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同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其
中所称“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是指:
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
2.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开发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
4.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在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并广受好评;
6.在国防科技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应在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工作成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广泛。
第三章 推 荐
第八条 第八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荐单位为:
1.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3.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
第九条 第九条 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推荐会员中的一线科技工作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科技工作者的行业分布情况,负责推荐各领域的一线
科技工作者;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负责推荐军队系统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第十条 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
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提名人选,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组织相关学会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1.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人选,由基层单位推荐产生,推荐过程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
2.推荐单位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3.推荐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4.全国学会由常务理事会审定评审结果,地方科协以一定方式研究确定;
5.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在本学会、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实名异议并调查属实的不予推荐;
6.推荐单位向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可自行确定推荐程序。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审工作,在中国科协常委会领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负责评审第十三条 成立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
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评审委员会委员包括,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协及机关有关部门、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基层科协的负责同志,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委员人数为30-50人。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
1.评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2.评审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
3.评审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资格和推荐程序进行形式审查;
2.初评。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等额评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对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进行初评;
3.公众投票。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和事迹,请公众投票,投票期为10天;
4.终评。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和公众投票结果,按一定权重相加,综合协调,提出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建议名单;
5.审定。中国科协常委会听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情况报告,审议通过评审结果。
第五章 直接授予、追授和撤销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直接授予或追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只适用于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按照
《办法》第九条授权,由中国科协书记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科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撤销荣誉称号的程序:
1.推荐单位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销申请;
2.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查,提出撤销意见;
3.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撤销;
4.责成推荐单位收回被撤销者的证书、奖章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九条 在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期间对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通过一定方式表彰和宣传本学会、本地区的获奖者。
第二十条 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证书和奖章,由中国科协监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