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设理事会)

时间:2024.3.31

**县**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年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20##年5月5日重新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县**林果种植农民专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县**乡**村。

第四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林果种植销售及相关配套服务。。(以上业务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

第六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九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本社出资总额:壹佰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理事长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本社自愿加入**县供销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接受其业务指导,服务其行政管理。

第二章 成员及出资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四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长决定、监事会会议决议(或执行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5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5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七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和理事长的决定;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组织成员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五)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六)按照章程规定承担本社的亏损;

(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或被撤销、吊销及责令关闭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成员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2 个月内,以货币形式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或负有债务的,资格终止的成员须按其出资额占成员出资总额的比例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所需分摊的亏损及债务应优先从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扣除后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分摊的亏损及债务不应超过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二十一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2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继承人未申请入社的,按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就成员除名召开成员大会进行决议的,应在决议前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被除名的成员,给予其辩解机会。成员大会决议对成员除名的,应在决议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被除名的成员。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被除名之日起2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不得分配盈余,且应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赔偿数额由成员大会决定并从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中扣除,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不足以赔偿的,应以成员的其它个人财产偿还。

第二十三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本社经营可利用且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其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并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出资时间向本社缴付出资。

第二十四条  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

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公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二十六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理事长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方式、数额及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总额;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

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5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本社成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于12月底 召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理事长,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本社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或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成员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通知全体成员并通报会议内容。成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5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本年度该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该年度所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总量(额)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作为本社的资金(产)入账,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无约定的,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成员资格终止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不得返还,应当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为本社成员中的帐户财产份额。

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竞争或免除解散等需要,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与他社合并。本社与他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书面形式无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本社可以分立。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书面形式无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因章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清算组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在十日内制作清算报告,报成员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社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方式

第五十八条  本社召开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五十九条  本社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社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社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六十条  本社指定《安庆日报·太湖周刊》、《工商导报》等为刊登本社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全体成员签名:

            

二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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