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的名称:新乡市延津诚信学校。
第三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石婆固乡通郭村。
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教育局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新乡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举办者XXX,出资金额XX万,占全部资额的XX%(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小学、初中);
(二)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
(三)办学形式:全日日制(寄宿制);
(四)办学规模:(小学X班X人、初中X班X人)
(五)招生区域:新乡市盐津县镇乡(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本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X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学校的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来云。(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
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
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员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山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关于印发《邗江区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和《邗江区学校家长委员会总章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邗江区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 和《邗江区学校家长委员会总章程》的通知
各学校:
现将《邗江区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和《邗江区学校家长委员会总章程》印发给你们。
1、请创建群众满意学校的16所试点学校结合各自实际,于10月底前制定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于11月上旬前,完成学校家长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试点学校:公道中学、红桥高中、方巷中学、杭集中学、北洲中学、新坝中学、陈俊学校、黄珏学校、泰安学校、霍桥学校、李典学校、公道小学、实验小学、杭集小学、蒋王小学、杨庙中学。
2、11月上旬,我局将对试点学校的该项工作组织专项督查,各学校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局监察室联系。
3、请其他学校尽早谋划,明年春学期将在全区全面开展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
附件:1、邗江区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
2、邗江区学校家长委员会总章程
区教育局
20xx年10月13日
附件1:
邗江区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协调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家庭与社区的沟通、联动,更好地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实现群众满意目标,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关于“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全区学校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做好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保障家长的参与权,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让家长参与到教育教学活动中,能督促学校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引导家长从子女教育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关心理解支持教育工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献计献策;并有效借助各种社会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更好地完成教育目标和任务,办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做好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家长委员会及时将学校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动态反馈给家长,将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要求与学校进行协调,加强学校、家长间的联系,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做好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保障家长的监督权,有效推动“群众满意学校”创建进程。群众满意是创建的根本目标,社会评议是群众满意结果的重要体现。家长委员会做为学校服务
对象的代表,是创建“群众满意学校”活动的重要民间监督力量,是社会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师德师风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议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全区各学校要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每所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实施“一校一会”,在校所有学生的1名家长为家长委员会的自然成员。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家长分会,各班级设立家长委员,分别承办学校、年级和班级的家长工作事务。
家长委员会各级组织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文化素养,了解关心教育事业,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号召力,在家庭教育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能够保证参与家长委员会活动的时间。家长委员会每学年随学生毕业和新生入学进行一次补充调整。
学校家长委员会在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邗江区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在学校相关处室的协助下开展工作。学校家长委员会各级组织负责人应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工作分工情况向全体家长公布,便于家长沟通情况、反映问题。学校要指定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家长委员会的协调和联系工作,安排一名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家长委员会与学校间的工作对接并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三、积极开展家长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1、积极开展助教助学活动。家长委员会主动配合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素质教育,帮助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家长树立先进的教育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帮助解决家庭
教育中遇到的困难和疑惑,提高家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动员家长参与学校的一些教育活动,增进家长对学校教育工作的理解,促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2、广泛参与校务管理工作。家长委员会积极参与学校校务公开、服务性代收费、食堂伙食、学生住宿、校园安全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校管理和监督活动。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学校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以改进。
3、科学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家长委员会在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创建“群众满意学校”活动成效开展民主评议,通过对全校学生、家长的问卷调查,开展家长代表、社会各界人士的现场评议,客观评价规范收费情况、教学管理水平、师德师能师风建设和惠民措施落实等四方面情况,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其它要求
1、加强对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区教育局、区纠风办联合成立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监察室,负责指导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每学年,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部署全区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各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主题和组织方式应报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和组织重大活动的情况以及有关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
2、科学处理家长委员会与学校的关系。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家长委员会与学校追求共同目标。在促进学校管理上两
者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关系;在实现学生的权益保障上两者是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在加强学校监督上两者是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和主动接受监督的关系。家长委员会和学校要正确认识和科学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积极开展好各项工作。
3、制定完善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各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应依据《邗江区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章程》和相关制度,建立符合本校工作实际的工作制度,保证家长委员会工作有序正常地开展,推动全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2:
邗江区学校家长委员会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调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工作,促进家校沟通、联动,更好地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实现群众满意目标,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中关于“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精神,在所有中小学校建立学校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性质:在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学生家长主动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民间群众性组织。家长委员会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是参与创建“群众满意学校”活动的重要民间力量,是社会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师德师风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积极推进家长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督导评价、学校管理和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使家长成
为学校教育的合作者和推进者,促进我区素质教育工作不断完善,努力办好人民满意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区教育局和政府纠风办联合成立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监察室,负责指导家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均应成立家长委员会,实施“一校一会”。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家长分会,各班级设立班级委员,分别承办学校、年级和班级的家长工作事务。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各级组织的产生:
1、成员:原则上,所有在校学生的1名家长(直系亲属)均为家长委员会的自然成员。
2、委员:各班级设家长委员会委员1-2名,由全班级家长推荐产生。
3、年级家长分会:在本年级各班的家长委员中选举产生一名年级主任委员。
4、校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10名、委员数名。副主任由各年级主任、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和学校所在社区或社团组织负责人担任,主任在副主任中选举产生。
家长委员会委员、年级主任、主任可于每年秋季新学期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学生毕业或转学,其家长的家长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各级组织负责人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较全面地理解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
2、思想进步,文化素质较高,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为学校教育事业服务,乐于为学生服务。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关心、支持学校发展,能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4、重视对子女的教育与培养,以身作则,有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和成功的家庭教育经验。
5、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能为学校献计献策,肯办实事。
6、联系群众,在家长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影响和号召力 ,并乐于为家长服务,能凝聚并正确引导家长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和维护合法权益。
7、能保证参与相关活动,并有一定的组织、策划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的工作职能:通过积极有序地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工作,实现学生、家长与学校的有效沟通,促进学校规范管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配合教育职能: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积极开展助教助学活动;
2、参与管理职能:广泛参与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服务性代收费、食堂伙食、学生住宿、校园安全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校管理和监督活动。
3、评议创建职能:对创建群众满意学校活动成效开展民主评议,客观评价规范收费情况、教学管理水平、师德师能师风建设和惠民措施落实等情况。
4、沟通协调职能:协调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关系,使家 庭教育、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力所能及地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协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1、列席参加学校有关学生素质教育、师德师风建设等各种会议和重大活动,及时将这些会议和活动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传达给家长,并将收集的家长意见和建议以及开展配合性的活动及时通报给学校。
2、广泛参与学校校务公开活动,对拟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时效性、程序性和形式恰当性等进行建议性审核,审核的建议意见及时与学校通报和沟通,有关审核公开情况及时向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学校在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后,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正,方可实施相关的公开工作。
3、积极参与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食堂伙食、学生住宿、校园安全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校管理和监督的各种活动,对发现存在不规范,甚至违规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应立即通报给学校,学校应及时纠正。家长委员会应将发现问题及纠正情况及时向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
4、在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家长开展评议学校创建“群众满意学校”工作、规范收费工作和师能师德师风建设等活动。评议情况汇总后及时报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将评议情况向学校反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学校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家长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1、家长委员会活动制度:学校家长委员会应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成员会议,召开2-3次年级主任以上人员会议,听取校长关于学校工作情况的通报,研究本学期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任务。每学期结合家长开放、社会评析等工作积极动员学生家长,协助和参与学校开展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并于学期结束前将参与学校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
2、家长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学校家长委员会根据家长特长和意愿,组成德育、教育、后勤、安全等工作小组,对口联系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本着家长自愿与量力而行的原则,发动和组织广大家长发挥自身特长优势,担任义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3、家长委员会评议制度:在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学校家长委员会通过问卷调查、家长评议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客观评价规范收费情况、教学管理水平、师德师
能师风建设和惠民措施落实等四方面情况。并及时将相关结果报告给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
3、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家长委员会要主动协助学校解决家长、学生与学校间的纠纷和问题;主动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具体困难;按时审核学校校务公开内容;定期检查食堂伙食、学生宿舍管理、校园安全;参与讨论学校管理服务性代收费标准确定;及时向学校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及时通过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反映。
4、家长委员会参与议事和决议制度:家长委员会要了解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参与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制定,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的审议。凡涉及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问题,学校在作出决策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5、家长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学校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条件和服务。学校领导应出席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学校开展督导自评、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教学开放日活动、校长述职评议等评估活动时,应请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参加。学校要将家长委员会及家长代表对教师师德、师风、素养的评价结果列入对教师的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有关条文解释权属于邗江区家长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十二条 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校章程和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