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乡中学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评选考核标准
第二篇:自治区民族团结模范进步单位申请表(空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申 报 时 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办公室
说 明
1、此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是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重要档案材料之一。请用钢笔填写或电脑打印。
2、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申报程序:申报单位需向所在县(市)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经县(市)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办公室验收合格,并向州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办公室推荐,再由州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办公室向申报单位发放此表。此表填写完毕后,交送所在县(市)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办公室,接受自治州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办公室的检查验收。
3、“创建活动自检情况”应对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标准填写。
4、自检自验合格后,应在单位醒目处设置公示牌,公布监督电话。除本单位的外,还需公布州创建办电话:8028011,133xxxxxxxx.
5、创建材料齐全,包括:领导机构,民族团结公约,近两年开展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大事记等。
4、此表一式三份,批准后,一份留存州创建办,一份留存所在县(市)创建办,一份留存创建单位。
5、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行三年届满制。三年届满后,创建单位须申请复验,逾期不申请复验者,视为自动放弃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