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
(粤建安协[2008]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省建筑安全协会对建筑行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第三条 安全诚信评价的依据:
(一)住房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1);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三)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条款;
第四条 安全诚信评价分为 AAA、AA、A、B、C五级。评价为AAA、AA、A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规定的一般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已实施平安卡管理系统的在建工程项目;
(四)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评分表》(见附件2)评价的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其中75分~79为A级,80分~89分为AA级,90分及以上为AAA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使企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或者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评价的总分达不到75分的,应当评为B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使企业受到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应当评为C级。
第五条 地方建筑企业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所在地的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申请安全诚信评价。
市(县、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可作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省建筑安全协会作A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B、C级安全诚信评价及评价结果的发布,由与作出该行政处罚的政府主管部门相应的行业协会负责。
第六条 AA级安全诚信评价程序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各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推荐,推荐时应当已被评为A级,或已被评为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的,推荐的项目应有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省建筑安全协会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通过专家检查,对申请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进行初评,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 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交省建设厅AA级安全诚信评价工作组审定。
(三)省建筑安全协会对通过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授予“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规定”称号,并予以公布。
(四)达到AAA级安全诚信工地,由省建筑安全协会推荐中国建筑业协会参加“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第七条 申请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和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其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二)工业、交通、水利工程中的大中型项目;
(三)市政、园林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申请表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单独装订,分别用A4纸尺寸装订成册(首页为材料目录):(见附件
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证的复印件;
(三)项目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建设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及其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荣获市文明工地、安全标准化工地等文件复印件(字数不少于2000字左右、含电子文档);
(五)反应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的DVD光盘(不少于5分钟)。
第九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该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施工工地安全诚信评价,并在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其行为。
第十条 AA级安全诚信评价每年组织一次。省建筑安全协会每年4月30前受理AA级安全诚信评价申请,评价期为该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自开工之日起至上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对于取得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如果发现不符合AA级安全诚信评价标准要求的,经组织核查确认后,省建筑安全协会将撤销其称号,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安全诚信评价的各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安全诚信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安全诚信评价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有关协会和单位应当事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取消其参加安全诚信评价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
3、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申请表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大院省煤炭大楼10楼
邮 编:510030
联 系 人:王 启 杨荔明
电 话:020—83362990
传 真:020—83185867
电子邮箱:cisagd@163.com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 件3:
A A 级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申请工程
申请日期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制
地区: 年度:
填报说明:
1、(申请表)是建筑施工企业申报“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的申报材料之一; 2、(申请表)由建筑施工企业填写一式两份,报工程所在地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审查合格,推荐报省建筑安全协会; 3、(申请表)填写必须认真、准确、齐全、真实,书写(打印)正规。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第1页
第2页
附件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
第二篇: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
[2007]9号),河北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1号文附件7),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筑业企业素质,推动我省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的方式。
设区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入本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工作,并负责申报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价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的行业评价范围是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的分公司及非我省、市级会员单位等,不进行诚信的行业评价。
第四条 申报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具体执行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的《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二)信守合同: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劳务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签订的合同,无因己方原因造成的重大违约事件;严格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三)工程质量:评价期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评价期内所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年度内无其负主要责任的四级以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五)社会责任和银行信贷:照章纳税,无偷税漏税现象;无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部门的处罚;严格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无银行不良行为记录。
(六)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文化、技术创新、创优突出,经济效益好。
具体评价见评价细则。
第五条 参加诚信行业评价的建筑业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简介(另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管理、质量、安全、履约、拖欠、经济效益、获奖及受处罚等
基本情况文字叙述);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主要管理制度复印件;
(五)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复印件、项目验收合格结论复印件、项目文明工地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取得的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七)评价年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
(八)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 企业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果发现对重要内容弄虚作假的,二年内对其不予以诚信行业评价,并在建设厅建立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每年2月份受理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申报。评价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审定。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企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工作。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对初评结果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于通过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企业,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授予“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颁发证牌,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对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取得“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其继续申请诚信行业评价的,可适当简化评价申请材料,原则上只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申请表》和企业简介,即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行业评价。
第十条 已取得“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如被举报不符合相应条件,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其证牌,二年内对其不予以诚信行业评价,并在建设厅建立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建筑业协会对各自组织的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结果予以自行发布,并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协会应当视其情节和造成后果的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诚信行业评价工作资格及承担法律责任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申请表。
附件1:
河 北 省 建 筑 业 诚 信 企 业 行 业 评 价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章):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制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注:1、企业填报数据以企业评价期统计及财务报表为准;
2、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二、主要工程业绩
2、技术指标是指高度、长度、跨度、面积、装机容量等指标。
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
注:本表填写企业评价期竣工和在建的工程。
四、各级行业协会推荐(审定)意见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细则
为公开、公正进行诚信企业的评价,指导评价的具体工作实施,根据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1、河北省建筑业协会邀请建设厅质量、安全、招投标部门及部分企业有关领导组成“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审定。
2、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企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审工作。
3、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审定结果送建设厅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建协金桥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评价实施
1、初审原则实行定量打分。初评人员根据申报材料按照河北省建筑业诚信行业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逐项进行打分,满90分以上者为通过。
2、对申报材料表述不清或缺项等需质疑时可采取约谈、电话等方式落实。
3、初审人员逐单位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负责。
4、初审结束、撰写评价报告,其内容包括评价的基本
情况、评价实施方式、评价结果及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5、评价审定,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诚信企业行业工作委员会听取评价报告,对初审通过企业进行评议,需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通过。
6、工作委员会审定结果经征求意见、网上公示(同一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最终审批发布。
7、企业部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制作证牌颁发给企业。
三、评价费用
1、评价费用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统一制定标准和收取。
2、费用收取标准本着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确定。
3、收取费用支出包括评审会务费、劳务费、证牌制作费、媒体公示宣传费、走访、约谈、话务、文印费及直接服务于评价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等。
具体标准当年另行通知
四、工作纪律
1、评价机构及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参评企业额外财物。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对初评意见必须实事求是。
2、对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评价资格直至追究责任。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评分表
注:评价意见记录初评结论和扣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