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等级鉴定的标准、方式、要求

时间:2024.3.27

关于国家职业资格鉴定《银行柜员》 (四级/中级) 鉴定的有关规定

(内部参考,请勿外传)

写在前面:国家职业资格鉴定《银行柜员》(四级/中级)经过试点鉴定,即将在全市银行系统逐步全面展开。为便于了解此项目的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等,特编辑以下资料。本资料所涉及的规定、标准、要求仅为现行,以后如有修改,将覆盖本文内容。                                                                

2009.02.25

一、职业概况

1、职业名称:  银行柜员

2、职业定义:  银行柜员是指能利用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从事银行柜面和后台帐务处理的操作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目前不设五级(初级),直接从四级(中级)开始鉴定,共设银行柜员(四级/中级)、银行柜员(三级/高级)、银行柜员(二级/技师级)

4、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备有计算机。

5、职业能力特征:应具备一定的金融会计知识,并熟悉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过程中业务审核、分析及操作动手能力等。

6、基本文化程度:具有中专(或高中)及以上的学历。

二、《银行柜员》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适合从事银行柜面和后台帐务处理的操作人员。

2、申报条件:

《银行柜员》(四级/中级):具有中专(或高中)及以上的学历,且从事银行柜员工作一年及以上者。

《银行柜员》(三级/高级):获得四级银行柜员资格,且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从事银行柜员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中专(或高中)学历,从事银行柜员工作3年以上者。

《银行柜员》(二级/技师级):获得三级银行柜员资格,且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从事3年以上银行柜员工作经历的;或具有中专(或高中)学历,从事银行柜员工作5年以上者。

三、《银行柜员》(四级/中级)鉴定模式

   鉴定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两部分。

1、理论知识:

鉴定方式:机考  

鉴定时间:60分钟

题型: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其中实务题约占20%)          

2、操作技能

1)、鉴定项目: 专业技能鉴定分为必考项目和选考项目。每个柜员必须测试三个项目,其中二个为必考项目(即中文账户信息录入,小写传票微机录入和小写传票珠算翻打二选一),一个为选考项目(选考项目有二组, 二选一;一组是点钞,另一组是大写传票录入和大写传票珠算翻打,二选一。两组只需选其中一项)。据此,考生选择技能考核项目可以有四个组合,分别为:

《银行柜员》(录入点钞):必考“中文账户信息录入”和“小写传票微机录入”,选考“点钞”;

《银行柜员》(翻打点钞):必考“中文账户信息录入”和“小写传票珠算翻打”,选考“点钞”;

《银行柜员》(录入大写):必考“中文账户信息录入”和“小写传票微机录入”,选考“大写传票微机录入”;

《银行柜员》(翻打大写):必考“中文账户信息录入”和“小写传票珠算翻打”,选考“大写传票珠算翻打”;

考生在鉴定申报时则需选定技能考核项目组合,即确定报考的职业代码。

2)鉴定方式和鉴定时间: 

鉴定时间:理论知识机考,60分钟;技能鉴定据不同组合的实际规定时间。

鉴定方式:机考为主,微机录入(账户信息、传票)项目鉴定是机考,珠算鉴定(翻打达、小写传票)采取机考和手工操作相结合,点钞鉴定是手工操作。

珠算鉴定由电脑控制鉴定的开始与结束时间,鉴定结束前考生需将答案输入电脑。珠算鉴定采用“限量不限时”,“限量”指只需翻打100张,“不限时”指所用时间仅规定最长时限,鼓励提前完成。在规定的最长时限内,考生将答案输入电脑,或规定的最长时限到,则鉴定结束。电脑依据答案输入及实际所用时间评分并记录考核结果。

点钞鉴定采用“限时不限量”,鉴定时间为5分钟。主考按秒表控制鉴定的开始及结束时间,并以口令告诉考生。鉴定成绩人工评判,并由专人统一输入电脑。

各技能项目鉴定方式和鉴定时间

中文账户信息输入:机考,限时不限量,限时10分钟;考前准备2分钟,鉴定时间10分钟。

银行单证录入(小写):机考,限时不限量,限时2分钟;准备时间2分钟,鉴定时间2分钟;本项目考生需考二次,第二次准备时间1分钟;二次试题不同;鉴定系统自动选取其中较好的一次作为本项目鉴定成绩。

银行单证录入(大写):机考,限量不限时,限量100张;考前准备2分钟,鉴定时间设最长时限为6分钟。

银行单证翻打(小写):珠算翻打,限量不限时,限量100张;考前准备2分钟,鉴定时间设最长时限为5分钟30秒;微机选题,须在鉴定结束前将翻打结果即答案输入微机,鉴定结束后输入答案无效;微机控制并记录鉴定时间;本项目考生需考二遍;第二遍准备1分钟,二次试题不同;鉴定系统自动选取其中较好的一次作为本项目鉴定成绩。

银行单证翻打(大写):珠算翻打,限量不限时,限量100张;考前准备2分钟,鉴定时间设最长时限为6分钟30秒;微机选题,并在鉴定结束前将答案输入微机,鉴定结束后输入答案无效;微机控制并记录鉴定时间。

点钞:手持式单指单张清点整把钞券:考前准备5分钟,鉴定时间5分钟,限时不限量;鉴定完毕后考评员评判鉴定结果,考评员与考生分别在评分表上签名确认,考生离场。

四、鉴定过程

1、点钞项目的鉴定不在机房内进行。考生根据准考证上规定的鉴定时间,先参加机考后参加点钞鉴定或先参加点钞鉴定后参加机考。

2、机考时,完成技能鉴定,接着直接进入理论知识鉴定,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五、《银行柜员》(四级/中级)鉴定合格标准(试行)

1、鉴定总成绩是理论知识鉴定成绩和操作技能鉴定成绩的综合,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分别合格,鉴定总成绩合格。鉴定总成绩合格即为达到《银行柜员》(四级/中级)鉴定标准。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中,只要有一项成绩不合格的,则鉴定总成绩为不合格。

2、评分标准

1)理论知识总分100分

理论知识鉴定分为理论题、实务题两个部分,其中理论题占比80%,实务题占比20%。

理论知识鉴定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2)专业技能总分100分

专业技能鉴定分为必考项目和选考项目。每个柜员必须参加三个项目的鉴定,其中二个为必考项目,一个为选考项目。必考项目成绩分别占专业技能鉴定成绩总分的35%,选考项目成绩分别占专业技能鉴定成绩总分的30%。单项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可按上述比例计入专业技能鉴定总成绩,单项成绩低于50分不计入专业技能鉴定总成绩。

1中文帐户信息资料录入:(必考项目之一,成绩占技能总成绩35%)(测试时间10分钟)

差错率超过7字/每千字或差错率虽不超过7字/每千字但每分钟录入有效汉字(有效汉字含标点符号和空格)少于40字的为0分;

差错率不超过7字/每千字,且每分钟录入有效汉字40字,得50分;

差错率不超过7字/每千字,每分钟录入有效汉字超过40(含)字不超过50字,每增加1字,加1分;

差错率不超过7字/每千字,每分钟录入有效汉字超过50(含)字,每增加2字加1分;此项最多加20分。

2银行单证金额(小写)录入:(必考项目第二组之一,占技能总成绩35%)(测试时间2分钟)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指定的范围依次、逐张、对应录入传票。

录入不正确或录入传票少于50张,得0分;

录入正确,且录入传票50张,得50分;

录入正确,录入传票超过50张,每增加1张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即录入正确,录入传票60张,得60分;

录入正确,录入传票超过60张,每增加2张加1分;此项最多加20分。

本项目操作二遍,考试系统自动选取其中较好的成绩计入技能总成绩。

    3  银行单证金额(小写)珠算翻打:(必考项目第二组之二,占技能总成绩35%)(测试最长时限为5分30秒)

    要求翻打传票100张且答案正确。

在最长时限5分钟30秒内,翻打指定的传票不到100张或答案不正确或答案未输入电脑,得0分;

    翻打指定的传票100张且答案正确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成绩:

实际使用时间5分钟30秒(含)的得50分;每提前3秒,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即实际使用时间5分钟的得60分;

实际使用时间少于5分钟的,每提前4秒,加1分,此项最多可加20分;

本项目操作二遍,考试系统自动选取其中较好的成绩计入技能总成绩。

    4银行单证金额(大写)录入:(选考项目第二组之一,占技能总成绩30%)(测试最长时限为6分钟)

要求在最长时限内依据传票依次、逐张、对应录入传票100张。

在最长时限内录入传票少于100张,或录入不正确,得0分;

在最长时限内完成全部100张传票录入且录入正确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成绩:

实际使用时间6分钟(含)的,得50分;每提前3秒,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即实际使用时间5分30秒的,得60分;

实际使用时间少于5分30秒的,每提前4秒,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

    5银行单证金额(大写)珠算翻打:(选考项目第二组之二,占技能总成绩30%)(测试最长时限为6分30秒)

    在最长时限内翻打传票少于100张或答案不正确的,得0分。

    在最长时限内完成全部100张传票翻打且答案正确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成绩:

    实际使用时间6分30秒(含)的,得50分,每提前3秒,加计1分,最高加10分;即实际使用时间6分钟的,得60分;

    实际使用时间少于6分钟的,其中每提前4秒,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

    6手持式单指单张整把点钞:(选考项目第一组,占技能总成绩30%)(测试时间5分钟)

在规定的时间内,若非单指单张点钞,或点数不准确(尾数点错或错把点错),或把数不到6把(包括扎把不符合标准所扣减的张数),或不止一次违反考试规则得0分;

在规定时间内手持式单指单张整点钞券,点数准确,完成6把及以上按实际折算张数计算成绩:

折算后完成6把,得50分;超过6把,每增加10张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即折算后完成7把(含),得60分;

超过7把,每增加30张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

点钞鉴定评判扣分及扣减张数标准:

点钞过程中,违反规则,考评员警告后再犯,此项目得0分;

未在错把的原腰条上注明相差张数,视同未点出差错,此项目得0分;

扎把松,能抽张,每把扣减10张;

未扎把或扎把松、散把,每把扣减50张;

扎把不整齐,凸出部分超过5mm,每把扣减10张。

   

五、注意事项:

1、参加鉴定当天,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准考证;不允许带复习资料、计算器(鉴定系统有计算器显示,可以进行计算);技能鉴定时考生如需要用蘸水缸的请自备,参加珠算鉴定的考生自备算盘;参加点钞鉴定的考生自备书写笔,允许自带扎钞纸(腰条)。

2、注意鉴定开始时间,并请提前15分钟到达考点候考,迟到15分钟不得参加鉴定。 

3、进入考点后,考生先到候考室候考,根据考场工作人员安排,进入制定的考场。参加点钞鉴定的考生需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分别到机房或点钞考场参加鉴定。

4、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或鉴定规则,将受到必要的处理。

   请注意阅读附件中的几个文件

七、成绩查询:

    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后,考生登录上海职业培训指导服务网站首页,凭报名时填写的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八、证书发放

鉴定结束25个工作日后,各报名单位领取证书并向考生发放。

附件:

(1)  考生须知;

(2)  点钞鉴定规则

(3)  违纪处理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银行柜员》等级鉴定工作小组

                                        20##年2月25日

附件一:

考生须知

1)、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品。如:纸张、文具、软盘、移动电话、寻呼机等。

  2)、考生在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考试机前以备查对。开考15分钟内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视为缺考。

  3)、考生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后输入准考证号码,计算机显示该准考证号码所对应的考生姓名,考生核对姓名,经监考人员确认后,等待发卷。

  4)、开考15分钟内,考生不得退出考场。

  5)、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及其他考生询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如遇不涉及试题的操作疑问,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6)、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考生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不准传纸条,不准蓄意破坏考试机器,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7)、交卷后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议论。

附件二:

点钞鉴定规则

1)鉴定前准备时间内:考生应接受鉴定资格确认;考生可以摆放用具(如沾水缸、扎钞纸等),按编号顺序摆放练功券(在摆放时不得松动或拍抖钞券、不得拆把),不得持钞等待鉴定开始;

2)鉴定采用“限时不限量”制,限时5分钟;

3)听从主考口令。主考宣布“开始”开始计时,考生方可持钞点钞;主考宣布“停”,鉴定结束时间到,考生不得再整点钞券;

4)点钞采用手持式单指单张点钞方式,整把整点,考生应自始至终使用同一种点钞方式,不得串用其它指法(包括复点钞券);

5)必须按钞券编号顺序,依次完成拆把、点数、扎把三道工序; 做到点准、敦齐、捆紧;不得跳号、偷把、甩把;一把没逐张点完不能换点下一把;

   发现差错把应保留原腰条,并在原腰条上写明发现的差错情况“+?”张或“—?”张, 用新腰条将该把钞券与原腰条一并扎把,点出的差错把与无差错把分开摆放;如未在原腰条上写明差错情况视同未点出差错;  

6)鉴定结束前的最后一分钟,由主考报时“还有1分钟”提醒,最后十秒钟主考倒读秒“10、9、8、7、6、5、4、3、2、1、停”,读秒期间,考生应及时将手中已点的钞券和未点部分分开,尾数可以计入实际清点数,也可以放弃;

7)主考发出“停”的口令则考试结束,听到“停”口令后,考生必须停止一切操作,否则将作违规处理。

8)当主考宣布填写评分表时,考生方可填写。填写内容包括实点张数(已点成把券与尾数)、差错把的编号、长“+”或短“—”符号及张数;填写后的评分表交考评员,考生立即起立,站在原座位边,等候考评员评判。

9)考评员根据点钞评分标准当场评判。考生在等候评判期间,必须站在原座位边,不得窜位、喧哗,不得挪动钞券,保持考场安静。

10)评判完毕,考评员和考生分别在评分表上签名确认。考评员将评分表交主考。

11)考生违反鉴定规则,2次警告无效的,该考生此次鉴定成绩为零分,并立即在鉴定评分表上签字后离开考场。

12)考生如对考评员的评判持不同意见,由主考进行复评,并以主考复评意见为最终评判意见,考评员及考生都得服从。如因此在考场内发生争执,影响考场纪律,将视情节轻重按《违纪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三:

违纪处理

1、考生在鉴定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即视为违纪,由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限时改正:

(1)应试人员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2)应试人员夹带、偷看、传纸条;

(3)应试人员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方式接传鉴定内容信息;

(4)应试人员将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和各种打开的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5)应试人员有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6)应试人员恶意操作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运行;

(7)应试人员答题时左顾右盼,试图偷看他人答卷者。

2、考生在鉴定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即视为作弊,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本次鉴定成绩无效:

(1)连续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者;

(2)抄袭他人答题结果者;

(3)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

(4)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鉴定内容的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

(5)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6)应试人员将草稿纸擅自带离考场。

3、考生在鉴定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取消本年度全部鉴定资格及成绩,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使用假身份证或提供假证件者;

(2)严重扰乱鉴定秩序、危及鉴定工作人员安全者。


第二篇:伤残等级级别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级别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级别鉴定标准 级别划分依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残评定标准种类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xx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xx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xx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xx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xx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xx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xx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xx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xx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xx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xx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xx年4月14日实施); 10.《人

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标准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 2

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

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

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

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

(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基准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

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

>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 3

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

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

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

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 4

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 5

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

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

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6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4.1 重伤一级

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4.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

4.2 重伤二级

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

4.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

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4.3 重伤三级

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

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7

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

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

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

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

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

4.3.23 外伤后脑脓肿

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

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

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8

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4.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

4.3.30 外伤性尿崩症

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4 轻伤一级

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

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

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

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

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

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

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 慢性颅内血肿

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

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

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

4.4.14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

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

4.4.16 外伤后脑积水

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4.4.18 外伤性脑梗死

4.4.19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

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5 轻伤二级

9

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

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

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

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

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以上

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

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

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

4.5.9 颅底骨折

4.5.10 脑挫(裂)伤

4.5.11 颅内出血

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

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

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

4.5.15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

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

4.5.17 腋神经断裂

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

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4.6 轻伤三级

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

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

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以上

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

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

10

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

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

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

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

4.7 轻微伤一级

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2以上

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以上

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4.7.4 头皮撕脱伤

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

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

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

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

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

4.8 轻微伤二级

4.8.1 头皮擦伤面积5cm2以上

4.8.2 头皮下血肿

4.8.3 头皮创

11

12

伤残等级级别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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