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 卷 规 范 (试行)
评卷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强化评卷工作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特对我院的评卷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课程考试试题格式必须使用教务处规定的试题统一格式,课程考试结束后,应
由系(部)统一将试卷密封,密封条上应注明:考试日期、考试科目、封订人、封订日期。
第二条, 课程考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批阅试卷,评卷应集中在各系(部)教研室,教
考分离的试卷评卷时要求采取流水作业。
第三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定成
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时,考生的姓名、学号等信息必须处于密封状态。阅卷教师必须在批阅的试卷上(或试题对应处)签名。
第四条, 评分办法采取给分制。具体要求如下:
1、 填空题、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每空(或小题)对了划“∨”号,错了的在错误处用下划线标出,符号要划在考生填写的答案上,然后统计“∨”号,得出给分。 不能出现 “×”、“-X”等标记。
2、 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业务(技能)题(含案例分析题)按步骤或给分点给分,一律写成“ +X ”,小题的分数要用圆圈将分数圈起来,写在小题标号处,然后汇总相加得到该大题的分数。
3 、每大道题得分要写在该题标号上(即该题的左上方),然后在该题分数下面用一个下划线表明出来,最后将此分数过录到试卷前该题标号下的方格内。
4 、整个试卷的总分要写在试卷前规定的方框内。
5 、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评卷。
6 、评卷结束后,教研室进行复查。系里要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抽查。
7 、对于评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如果是小题分数出现失误,需改动分数,要由该题评卷教师修改并签字;如果是大题分数出现失误需要修改,要由教研室主任和该题评卷教师共同签
字;对于试卷总分出现的错误,应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试卷主判教师签字同意,方能改动试卷总分。
第五条, 阅卷结束后,由各系(部)组织教学秘书和教师共同启封试卷,统一登记考试
成绩。每门课程成绩登记表必须有教学秘书的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就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由阅卷教师填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写《成绩更改审批表》,经系(部)主任审查同意后,由阅卷教师与教研室主任或系(部)指定的另一位任课教师共同调卷复查。确属评错,由两位教师共同复评、签名,方可改动成绩,并报教务处,以备查对。 学生个人不准查卷。确有必要查卷,应填写《试卷查询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同意后,由系(部)委派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会同阅卷教师(或教研室其他教师)代查。 评卷计分后的考试试卷,专业课程考试试卷由各系归档保管,公共课程和基础课程的考试试卷由各教学部归档保管。妥善保存至规定的年限方可销毁。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教研室和各系(部)要对考试结果做试卷分析。
教务处
第二篇:学院评卷规范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评卷规范
试卷是评价学生学习水平、衡量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为规范试卷的评阅,特制定本规范。
1.评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严肃、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不得随意扣分、送分,避免误判、错判,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2.评卷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的笔。
3.试卷上的所有试题均应评阅,不得遗漏。试卷答题处的每一页面上均应有批改的标记,以示已经批阅。
4.评阅的具体标记要求如下:
(1)以小题为单位,答案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包括没做的试题)的打叉“×”,否则打半勾(在“√”上划一斜杠),每道试题只能有一个标记。打半勾的试题,应将答案错误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部分用省略号标出。
(2)评卷采用给分制或减分制,每道大题开始处右侧均应加圈标注该题得分或减分(包括零分)。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的小题无需另外给分或减分;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和业务技能题等主观题的小题应逐一给分或减分(不加圈),复杂题目可以分论点或步骤给分(不加圈)。
(3)评卷过程中算错分数或出现笔误,应在错误的分数或标记上打双杠后改正,并签署改判教师全名。
(4)所有试题评阅后,评卷教师应完整填写试卷记分栏,汇总得分,并签署全名;试卷总分不得填写在记分栏以外的其他地方。
(5)试卷上所有评阅标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不得出现任何与评卷无关的字迹。
(6)对于采用论文(设计、作品等)、口试、表演等方式考核的课程,评卷教师应撰写评阅记录作为评定成绩依据,评语字数不应少于50个字。
5.评卷过程中,教师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拆封已经密封的试卷,不得随意公开评卷情况。
6.评卷结束后,教师应认真进行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59分的试卷应逐一、细致地复查,严防错判、漏判。
7.试卷交教务部后,除非证实属评阅失误,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判。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务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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