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

时间:2024.3.27

未来职业(法律)的选择及职业道德的思考

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思考——法律信仰

一、认识法律职业道德

“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 这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一句谚语,进入法大的研究生学习,呈现我面前的是浩瀚的法律知识的汪洋大海,或通俗或高深的一些法律上的技巧、知识,实在让人流连忘返。但难免也会有点方向感的迷失,而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学习,则为这一切指明了道路。也让我更加深刻的理解了法律的品德远胜于法律本身的技巧。

在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过程中,从老师讲解的一个个看似成功的法律人到阶下囚的转变过程中,一个问题也摆在我们每个法律人的面前,为什么掌握深厚的法律知识的他们会变成了阶下囚,本来“自由的行走在法律走廊的”法律精英却变成了“肆无忌惮的行走在法律边缘的”法外狂徒。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把法律当成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却忘了法律所赋予给每个法律人的神圣使命。

道德是每个人心中自己的规则,是内在的约束。法律是社会的共同规则,是外在的约束。道德与法律也存在每个法律人的心中,道德的标准因人而异,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法官,审判的都是自己。法律也远不是工具那么简单,它的真理性不在于它是否有用,是否能指引人们取得成功,庸俗的实用主义会抹杀掉法律内在的精神旨趣,纷纭复杂的利益冲突,需要法律的介入,但这种介入也要保持法律本身的品格,以公平正义的立场去调整。如何去坚持这种立场,没有职业道德的内在约束是不可想象的。

二、我所理解的法律职业道德

作为人类理性的产物,法律从产生之初,就带有点神圣的色彩,这种神圣,就恰如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这就是我所理解的法律人的根本的职业道德,手持公平之秤,与正义利剑的法律人,在去衡量、仲裁别人的时候,最先要去考量和审判的是自己的内心,这便是法律与道德完美的锲合之处,道德是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不可避免的带有点狂热,法律有理性的冷静,但也难免刻板与保守。而作为一名法律人,通过自身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便很好的将道德对自我的审判与法律对外在的审判契合起来了,让每个法律人在保持理性的冷静之时又不至于刻板、保守、机械的套用法律,而是真正的从法律本身的精神旨趣,公平正义的立场去践行自己的使命。

作为一名初窥门径的后学者,正是对法律抱有一种信仰的情节,才毅然选择了法硕专业的学习,在短暂一年的学习中,虽然感受到了法律知识的渊博深远,但真正震撼心灵的还是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加深理解。技术性、记忆性的知识占据了太多的时间与精力,会让对自己真正的安身立命之本的探讨、思考变得少,而

我们作为一名法硕学子,未来职业的规划将会是一名法律实务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等角色,都可能会去尝试,但不管如何,这句“法律必须被信仰”应该成为我们共同的选择。一个法律人肩负的使命,是从选择了法律这个专业、职业开始,就被赋予的,一个社会,如果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不去信仰法律,不去依法办事,只把法律当成自己谋取功利的手段、工具,那么这个社会的悲哀可想而知。

三、如何去践行这种职业道德

对于法律的信仰,首先,我们不是宗教的狂热,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也没有必要将法律提升到至高权威,这不是神学,走上神坛的法律,只会成为专制的工具。作为法律职业者,我所认为的职业道德是信仰法律,是信仰公平正义的精神,这才是真正的法律本应具有的品格,也是渗透到我们骨子里的品格。公平正义的法律,是值得我们去捍卫的。这种捍卫需要的是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等等共同参与去促进。我们的职业道德也恰如法律自身的进程,在往着至善至美去迈进,我们会接近但历史的发展决定了不会达到终极的至善至美。

其次,结合法治的进程、立法的实践,我们会面临这很多情与理的冲突,道德与法律的抉择。有时会动摇我们对一直以来坚信的法律。那些关于大义灭亲、情法难堪、情法冲突的事例不胜枚举,但我们需要质疑和思考的,应该是这些情、理、法是否都是社会进步发展所应该具有的,而不是对于法律在社会整体中的作用,在法治国家中作为行为根本准则的质疑。职业者必须保持高度的理性与冷静和对法律的热爱与激情,不要让民主、外在的狂热淹没了自己的理性、冷静判断,也不要自己沉浸在封闭的空间里,禁锢自己的思维与眼界。

最后,社会分工下的法律人的职业责任,温情脉脉不是我们的风格、严酷无情也不是我们的选择,我们的立场不管在什么时候,面对一个残酷暴行的杀人犯,还是面对一个“大义灭亲”杀人犯,我们唯一能够体现出区别对待的,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去对他们做出评价。同情或者憎恨,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我们自己的心中,但这是道德,而不是具体化的我们的职业道德。道德的谴责或者同情,自然会有无数的社会公众给出答案,法律人的立场必须的中立、公平。法律职业道德的存在需要的就是,把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时时刻刻体现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体现在我们从事法律的方方面面工作。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其实在每个法律人的心中都存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约束法律人不要成为“法外狂徒”不要玩弄法律,为了利益去违法犯罪。这是最基本的层面。一个是约束法律不要用自己太多的感性去凌驾于法律的理性。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标准各不相同,但是法律人对于职业道德的遵守必须凌驾于普通的道德之上。

在想到关于法律职业道德问题时,第一时间涌上脑海的就是两句名言,一是“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另一句就是康德那耳熟能详,镌刻在他的墓碑,也镌刻在历史的丰碑上的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起的:“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他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赞叹和敬畏就会越来越历久弥新,一是我们头顶浩瀚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的道德法则。他

们向我印证,上帝在我头顶,亦在我心中”对于我们每一个法律人也是一样,浩瀚的星空是我们对真善美的渴求,赞叹和敬畏的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法律信仰。越久的思考、越多的实践,在职业道德的坚守之下,法律在我们头顶,亦在我们心中。


第二篇:法律职业道德笔记


大纲:应试者应充分知晓和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概念和总体要求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能够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运用于法律职业的实际工作事例进行分析,判断出是否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应承担什么法律职业责任的结果。

第一章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法律职业道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主体的特定性(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更强的约束性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遵守)

1、踏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三节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

一、必要性

(1)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2)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的精神建设的需要

(3)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4)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作用

(1)示范作用

(2)规范作用

(3)提升作用

(4)辐射作用

第四节 法律职业责任概述

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责任的基础,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

第二章 法官职业道德(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1、特征

(1)主体是法官

(2)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

(3)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是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哪些人员? C.人民法院的法警

A.各级法官 D.退休的法官

B.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 答案:ABCD。

第二节 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1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1、 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1)保障司法公正

全面实现公正;遵守回避规定;抵制关系案、人情案;公开审判;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言语和行为表现任何歧视);禁止单方接触;以理服人;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关系;慎重处理与媒体的关系(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舆论的不正当影响,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维护司法独立;监督其他人员;

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哪些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A.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D.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答案:ABCD

(2)提高司法效率

勤勉敬业;严格执行审限的规定;注重效率; (3)保持清正廉洁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它利益;法官不得经商;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不得提供法律服务; (4)遵守司法礼仪

礼貌对待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 (5)加强自身修养

良好的政治素质,精良的业务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 (6)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节 法官职业责任

1、承担责任形式:刑事责任、纪律责任、职业道德责任

2、刑事责任:贪污罪、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枉法裁判罪、徇私武弊判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纪律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例1:法官应当自觉避免受到媒体的不当影响。下列哪些行为不利于实现这一目标?

A.仔细分析媒体上对案件事实问题发表的评论,并作笔记,而且在形成判决过程中作为参考 B.媒体上关于自己负责的案件的相关报导、评论一概不读

C.将媒体上关于案件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评论加以认真研究

D.发现媒体的报导有明显失实之处,便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言论予以评论 【答 案】AD

例2:法官在主持开庭审理某一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就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律师对此提出异议,遭到法官拒绝后当即退庭。检察官对正走出法庭的律师说:"你要小心点。"事后,律师担心遭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上述案例中,法律职业人员存在的不当行为有哪些? A.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的行为 B.律师退庭的行为 C.检察官对律师的言行

D.律师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行为 【答 案】ABCD

2

例3: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

A.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态度不够礼貌

B.警告当事人如果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则必然败诉

C.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接受调解则肯定败诉

D.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问题短暂闲聊【答 案】BC

注: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详 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据此,B、C明显违反了司法中立原则。

A选项,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属于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行为,不应选。D选项的情形无碍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

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二十三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4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一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六条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三十八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九条 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四十二条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5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四条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基本内容:忠诚(忠于党)、公正、清廉、严明

(1)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下列哪些方面的内容?(20xx年试卷一第78题) A.服从命令听指挥

B.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C.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D.忠实于客观事实 答案:BCD。

(2)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客观、准确,平等对待职权指向对象,实行任职回避制和诉讼回避制(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禁止兼职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禁止和私自接触当事人、限制参加娱乐活动,推行检务公开,提高诉讼效率,全面履行监督职能);

6

(3)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4)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三节 检察官的职业责任

1、承担责任形式:刑事责任、纪律责任

纪律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检察院对检察官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理。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年

例1: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的行为?

A.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B.收取当事人钱财,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 C.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 D.因玩忽职守,造成错案

【答 案】AD【知识点】检察官忠诚规范 【详 解】检察官的忠诚规范要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A选项违反了"忠于国家"的要求;D选项违反了"忠于事实和法律"和"忠于人民检察事业"的要求。因此,A、D应选。B选例3:下列选项中,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A.对待证人态度粗暴的

B.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C.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鸣枪的 D.干预他人办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答 案】BD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项违反了"保持清正廉洁"的"清廉"要求和"严格执法"的"严明"要求;C选项违反了"保持清正廉洁"的"清廉"要求。

例2: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下列哪些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

A.爱检敬业,恪尽职守 B.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C.刚正不阿,护法为民 D.文明高效,热情服务 答案:ABCD。

【知识点】检察官职业责任

【详 解】检察官的纪律责任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题干要求的是"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很明显,这要求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情节比较重。A、C相对于B、D而言,违反职业道德的情节较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即可;而B、D的情形,则可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 7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二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四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

8

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九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第二十二条 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

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九条 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奖励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五)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六)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四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9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八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九条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四十条 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四十二条 检察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四条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四十五条 检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

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七条 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检察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九条规定的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检察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 对检察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对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0

第四章 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作为律师业务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律师的执业前提。律师的执业前提,是指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具备执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一般认为,作为一种职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并履行了必要的培训以后,其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就已经外在化,达到了这一一般性要求。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为了达到上述要求,(1)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2)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3)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

2、处于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管理中。这主要体现在:(1)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2)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3)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节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的主体,禁止虚假承诺,代理范围与权限的划分,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服务手段的选择。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3、委托代理关系的强制性终止和任选性终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

(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范。

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的缘由。

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时,律师应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1)劝诫义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

(2)通知义务。在终止代理时,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11

(3)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4)不得扣押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的义务。律师不得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但是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节 律师的保密

1、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

2、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保密义务的广泛性。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不仅包括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还包括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2)保密主体的广泛性。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3)保密时间的后续性。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这是因为有关事项的秘密性并不因委托代理关系的结束而消灭,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坦率、全面地向律师披露案件的有关情况,律师在委托关系结束后也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

3、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的例外。

(1)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2)自我保护的例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3)授权披露的例外。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四节 律师收费与财产保管规范

1.律师费的合理性

律师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收费。在确定律师费是否合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5)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2)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6)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他工作的风险; (7)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

(3)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收费数额; 附有条件;

(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合理结果; (8)合理的成本。

2.律师收费的方式和要求

律师收费方式依照国家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也可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清单。

3.附条件收费

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

12

应当以协议形式确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

4.财物保管

重点掌握区分保管义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严格分离。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号内。委托人其他财物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

第五节 利益冲突

1、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其他职责而有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的状态。利益冲突可以分为律师-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又可以分为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

2、律师-委托人利益冲突。律师-委托人利益冲突规范主要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委托人利益冲突

(1)同时性利益冲突

律师的同时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存在的利益冲突。

关于律师的同时性利益冲突规范主要有: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进行代理、辩护;

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在同一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不得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2)连续性利益冲突

13

律师的连续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可能受到其对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前职务职责的影响的利益冲突。律师的连续性利益冲突规范主要有: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第六节 执业推广

1、律师的业务推广:业务推广的方法、业务推广的原则。

2、律师广告规范:

(A)律师广告的主体。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

(B)律师广告原则

发布律师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律师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律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节 律师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1、尊重与合作。在尊重与合作方面。律师的行为规范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2、禁止不正当竞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2)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4)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

14

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5)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6)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2)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

(2)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

(3)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2)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3)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2)为低价收费,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3)非法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第八节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

1.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2.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3.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第九节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1、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义务

2、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并成为会员的,应当提前报律师协会批准。律师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国际性组织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在上述会议作交流发言的,其发言内容亦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成为民事被告或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应当向律师协会

15

做出书面报告。

3、参与律师协会活动义务。

4、自觉接受调解处理的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做出的裁决。

第十节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1、律师回避义务

《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此外,《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2、律师的真实义务

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

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

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3、司法评论与诉讼宣传规范

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

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4、维护司法工作正当性与正派性规范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馈赠财物,更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16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十一节 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1.遵守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行为的义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是两结合体制下的律师管理机构。这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的登记管理。因此,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2)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3)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4)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2.维护律师管理严肃性的义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3)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4)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3.内部管理上的行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4.对委托人的行为规范。

5.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节 律师的职业责任

1、律师职业责任概述

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2、律师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律师的行政责任

律师的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律师行政责任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A)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17

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B)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4)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C)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4、律师的纪律处分

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纪律处分方式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注:律师法的重点法条:

一、第6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二、第7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三、第8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四、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五、第10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六、第12条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相关法条:本法第44、5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律师执业的管理。律师只通用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活动,并且只能

18

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活动,并且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根据第44条之规定,应当由所在省级司法厅(局)或者设区的市的司法局给予警告,或者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2. 但是律师执业是不受地域限制的,这是本条第2款的规定。当然这一规定是针对中国律师的,而不适用于外国律师,根据本法第51条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另行制订规定,而不适用本法。

七、第13条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相关法条:本法第9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某些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律师工作。一是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即常委)在任职期间不得执业。

2.本条涉及到了兼职律师这一重要概念,根据上述司法部的规定,申请从事兼职律师的人员,应当是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人员。这里规定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作兼职律师,实际是遵循了这一规定的要求。

3. 注意本条与第9条的关系,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并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而是要求其在任职期间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更不是说不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八、第15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律师事务所在性质设立的法定条件。首先,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其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必须包括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一定数额的资产与法定的专职律师。

2.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本条规定的十分清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为专职律师且人数在3人以上。

九、第20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本法第15、19条。

意思分解:

1.本条是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也必须具备本法第15条的要求(章程除外,因章程与本所一样)。设立分所应当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审核部门应当是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而非本所所在地;二是审核部门的级别是省级而非省级以上(第19条则是省级以上)。

2.注意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方式不同于本法第16第、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不是由分所的全部资产来承担责任,而是由设立该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十、第24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相关法条:本法第44、4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同行之间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种不正当竞争主要指以抵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手段争揽业务。《纪律规范》第37条具体规定了不正当竞争

19

的表现:(1)贬损或者底毁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2)给委托人或者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3)利用新闻媒介或者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4)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5)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2. 如果律师本人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如果是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第29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相关法条:本法第44条

意思分解:

1.对委托人而言,有权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有权再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委托人行使这些权利时原则上并不需要被委托律师的同意。但是对于被委托的律师而言,其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一点,《纪律规范》第26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律师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根据本法

第44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关于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权利并不一致。

2.律师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才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这种"正当理由"法律有较为明确的限定,根据本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律师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一是委托事项违法;二是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三是委托人隐瞒事实的。《纪律规范》第25条还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律师不得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即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或者行为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

3.值得指出的是,如果被委托的律师明知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的,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该律师与委托人共同负连带责任,这是《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

十二、第34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相关法条:本法第44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应当遵循的一向基本原则;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2.不得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主要针对的是在同一案件中,即使律师与一方依法解除了委托关系后也不得代理,但对于与本案无关其他法律事务原则上不在此限,对此仅要求如果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应征得自己委托人同意。

十三、第36条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相关法条:本法第13、24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律师之间不正当竞争,立法精神同第13条、第24条基本一致。但并不是禁止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从事律师工作,只规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执业活动有所限制。

2.根据本条的规定,曾提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首先要求这类人员必须已经从法院、检察院系统离任,如果尚在法院、检察院工作,根据本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兼职律师的工作也是不能允许的,必须离任并达到一定时间方能以律师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需要注意的是在

20

这两年内,虽然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担任法律顾问以及从事其他非诉讼活动,法律并没有禁止。

十四、第3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8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律师协会的性质及其组织机构。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律师协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不隶属于某一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由律师选举产生,向全体律师负责;再者律师协会的章程由律师大会制定并对全体律师具有约束作用,而且律师协会依照章程既有权利对违纪律师给予处分,也有义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2.关于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本条第2款作了规定,即律师协会一般有三级: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其中,第三级即设区的市是否设立,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定。

3.关于律师协会章程本法第38条作了规定,应当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统一制定,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注意这里是"备案"而非"批准"。

十五、第39条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十六、第41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相关法条:第42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应当注意法律援助的范围:

(1) 赡养案件;

(2) 工伤案件;

(3) 刑事诉讼案件;

(4) 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5) 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案件。同时要求请求人是公民而且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注意法人组织以及其他单位不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内。另外,这里的刑事诉讼案件没有性质和轻重程序的要求,只要和行为人处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地位而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就可以请求法律援助。

2. 承担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定义务,本法第42条强调了这一点。

十七、第45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八、第49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第23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是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这种委托合同建议的是一种民事代理关系,故执业律师因过错或者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法第23条之规定,因实行律师事务所统

21

一受案、统一收费制度,所以,承担这种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本人。

2.由律师事务所对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是说就免除有过错的律师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律师追偿,但要求该律师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本条第2款还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何种行为是正确的?

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 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

C.向所在律师事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答 案】

D

【知识点】 律师职业道德 【详 解】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代理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参照这一规定,甲律师以及甲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因此选项AC不应选。

选项B极具干扰性,其后半段"拒绝提供法律意见"是正确的,但理由"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不成立。在本案,甲律师不能对乙银行提供法律意见,是因为贷款合同是甲律师草拟的。

22

更多相关推荐:
银行员工职业道德如何提升

银行员工职业道德如何提升银行员工职业道德如何提升文/礼仪培训师朱晴老师如何提升银行员工职业道德是银行员工培训教育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银行员工职业道德就是同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银行特点所要求的…

自学《教师职业道德》的心得体会

自学《新世纪教师职业道德》心得体会自学时间:20xx年x月——20xx年x月自学内容:《新世纪教师职业道德》自学心得撰写人:乐至县蟠龙镇中心小学教师龚云辉转眼间,踏上讲台身为人师已经有二十八年了,一路走来,有泪…

教师职业道德总结

教师职业道德总结通过此次为期近一学期的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教师,尤其是初中教师,必须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只有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才可能服从安排,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甘为人梯,做辛勤的园丁…

职业道德与幸福感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一个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先决条件,也是教师本人不断进取,赢得成功的力量所在。下面想从四方面谈谈对师德的认识。一、热爱事业是师德的核心的确,对于教师来说,只要有了对事业的热…

教师职业道德总结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意义教师职业道德的意义可以从师德存在的必要性、教师道德病态克服的需要和它能够发挥的功能两个角度去理解。首先,教育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着教师职业道德有存在的必要。(教育劳动关系的特点之一是,教师在…

一支部职业道德专题教育总结

一支部职业道德专题教育总结四月份以来,我支部在院领导的帮助、支持下,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宗旨,走以“服务、技术、管理”之路,坚持了“以人为本”狠抓了全体干部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围绕病人上服务,创品…

总结教师的职业道德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以自己模范的品行来教育和影响学生。其人格品行一直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因素在教育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发生着作用。因此,古今中外的教育家都非常重视和强调教师要为人师表。人们…

物业保洁员职业道德

物业保洁员职业道德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尊重业主服从领导忠诚热情积极主动严守秘密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在职业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秉承和遵循的职业思想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恪尽职守要求我们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

职业道德与忠诚卫士讲稿

恪守职业道德践行核心价值争做忠诚卫士尊敬的领导同事们五月的阳光春风送暖万物复苏一片欣欣向荣大家好我是来自一大队的基层民警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恪守职业道德践行核心价值争做忠诚卫士有一种忠诚和奉献能唤醒迷途的人们有一...

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灵宝市气象局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试行第一条总则气象职业道德规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敬业奉献自我约束和严肃纪律的方针争创四个一流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国气象...

医疗职业道德演讲

修医德正医风重构和谐医患情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修医德正医风重构和谐医患情所谓医德就是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医风则是指整个医疗行业里应当具有的良好的行业风气事实上不只是医生这个行业36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论文

论当今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现状与发展建设摘要当今经济国际化一体化形势逐渐形成各种各样的经济形势在给企业公司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会计从业人员带来了隐藏的挑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如何是关系到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能否...

职业道德(51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