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更好更快地推动“工业突破”和“六年振兴”,打造强力增长极和新兴制造业基地,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泗阳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
第一条 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按不同行业或不同建设项目确定。居住用地期限xx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用地期限xx年;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期限xx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延期的,受让人应在期满前1年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第三条 在县内投资兴建的一、二、三产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行统一征用和供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1、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种方式供地。
2、进入经济开发区单独供地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超1亿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额12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1.2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达15万元以上。土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实行公开挂牌竞价出让。对高于上述指标值的项目,由县工业突破总指挥部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
议”的方法个案落实优惠政策。
3、进入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项目,且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 税收奖励政策
第五条 增值税奖励政策
1、进入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或单独供地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6—xx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
2、县外投资者进入乡镇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6—xx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
3、投资兴建商贸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xx万元以上的,3年内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后3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所得税奖励政策
1、进入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或单独供地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6-xx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
2、县外投资者进入乡镇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6-xx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
励。
3、投资兴建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xx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营业税、契税奖励政策
1、投资兴建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xx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所征的营业税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2、进入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置换经济开发区现有工业项目且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征契税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进入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自投产之日起,年度纳税超过100万元的,3年内所征的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闲置土地满12个月的,不享受此优惠。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规费优惠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建设规费优惠
凡在县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开工建设5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厂房;兴建四星级以上宾馆、3万平方米以上商场或超市和投资兴建科技、文化、体育设施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xx万元以上的,免收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教育地方
附加费四项建设规费。工业项目同时免收人防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投资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收工本费(城市开发与经营另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招投标费用优惠
进入经济开发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以及兴建宾馆、超市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上,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权,由项目投资者对工程直接发包,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免收涉及投资者的费用,并为其办理招投标方面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环保费用优惠
投资工业企业免征项目环保预审费和本县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费。环保部门依法向招商引资企业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企业的污染治理。 第十三条 育林基金及检疫费优惠
按照泗发[20xx]1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木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价优惠
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用电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每度实行0.1元电费补贴。 第十五条 实施引进人才激励政策,对引进的适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免费办理人才代理,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后5年减半奖励给纳税人。
第十六条 投资工业企业以及兴建宾馆、超市达到规定标准的,所需水、电优先供应。供电部门免收移表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验表费、供电施工管理费和单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施工的,减半收取设
计费。实行双电源(路)供电的免收一路高可靠性费用。
第十七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投资兴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或兴建软件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属于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外包项目以及兴办学校、医院的,享受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同等的土地、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可以参照工业类性质项目,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供应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如改变用地性质,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投资兴办企业,由县招商服务中心代办项目立项、土地使用、工商登记、企业代码、税务登记、供水、供电等相关手续,实行全过程服务。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项目
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政府积极争取项目扶持资金,并奖励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实行进区检查准入制度。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拟对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企业进行检查时,须事先向县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到企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客商投诉必究制度。县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全天候为客商服务,对客商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所有投诉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音,7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所有查实案件,一律严惩重处,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公开曝光。
第二十二条 实行挂钩帮办制度。凡在经济开发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投资
兴建的工业企业,明确引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挂钩帮办人,指派专职驻厂员服务,并实行帮办服务风险抵押金制度;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作为挂钩帮办人;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钩帮办,负责协调企业设立、建设与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局负责统一扎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泗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20xx年底前进入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继续按泗政发[20xx]8号文件执行。外经外贸、教育、卫生、城市开发经营、旅游等已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的,适用已有的优惠政策。
第二篇:获嘉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获嘉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促进就业,推动本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的投资者均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方式在本县创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兼并、租赁、承包、收购等形式进行投资。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县投资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投资方向的一切产业或项目。
特别鼓励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着重鼓励发展农机、化工、电器、阀门、纺织、服装、包装、汽车及零配件、机械加工、食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形成产业链和关联企业群体。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向本县规划的精细化工、农机、阀门产业聚集区发展,凡进驻的企业,简化环保、规划审批手续,可享受聚集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国内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xx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
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支持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50%支持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根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视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的大小,5年内按20%—50%的比例对企业予以支持。
第七条 经营期限在xx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的基础上,从投产之日的第3年起,根据注册资金(包括新增投资),视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的大小,连续8年按 20%—50%的比例对企业予以支持。
第八条 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上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和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支持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50%支持企业。
第九条 在本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按出让、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凡符合《国务院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能源、交通、公益事业等项目,经县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条 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视其投资额的大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500万元的,按基准地价的20%给予资金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1--1000万元的,按基准地
价的30%给予资金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征土地可享受“准零地价办法”(企业一次性垫付征地成本费用,自开业之日起,地方财政逐年按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持,直至完全冲抵企业所垫付的征地成本费用为止,使企业实际用地成本为零)
(四)凡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适用于税收优惠政策,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准零地价办法”待冲抵完成后剩余年限仍可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新上工业项目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土地入股、租赁、联营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对新办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市应收部分外,五年内一律免收。特别是在项目建设期间到投产一年内,任何单位只能执法不能执罚。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减半征收房产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第十四条 对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项目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五条 其它地方政府和团体组织引荐本地产业向我县
集中转移的,从新办企业投产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的100%予以分成,第6年至第xx年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的50%予以分成。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特事特办,予以支持: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的项目。
(三)本县工业结构调整扶持类工业项目。
(四)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或同等数额的外币)以上的项目。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审批全程代理服务制。对引进项目,有主管单位的,实行归口代理,由主管单位安排专人办妥一切手续;属乡镇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具体部门或具体人员代理办妥一切手续;属独资自带项目、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的,由县商务局办妥一切手续。
第十八条 我县境内各条道路实行绿色通道,不准对投资我县的企业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收费,只纠章、不罚款、不扣证。
第十九条 认真落实“企业安静日”制度,每月1—25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和刑事案件调查除外)。
第二十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领导挂联制。对总投资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分别由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实行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获嘉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文件内容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