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
讲课答辩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丰富和完善人才评价方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不断提高评审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讲课答辩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讲课答辩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以标准条件为依据,突出对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和能力水平的考察评价。
第四条 单位推荐申报中小学正高级、高级、一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均须参加讲课答辩并达到相应要求。讲课答辩成绩不合格不再进行专家评审。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组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讲课答辩工作。各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讲课答辩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讲课答辩须由3名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讲课答辩组,设1名组长,负责本组的讲课答辩工作。
第七条 每个讲课答辩组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讲课答辩过程中的引导、记录、计分、核分、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委的组成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委与讲课答辩人员的分组顺序采取现场抽签的方法确定。
第九条 讲课答辩的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讲课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全封闭管理。
三、讲课答辩内容及办法
第十条 讲课答辩采取分学段(高中、初中、小学、幼教)和分学科的方式进行。内容以现行各年级、各学科的教材内容为准,职业中学以本校现用教材为准。
第十一条 讲课答辩分备课、讲微型课和现场答辩三个环节,其中备课20分钟,讲课10-15分钟,答辩5-8分钟。讲课课题由申报人从上学年所任学段授课课本中抽签决定,答辩内容由专
家根据申报人所从事学科及教学情况随机提问,着重考核答辩者的业绩能力和知识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讲课答辩成绩由讲课和答辩成绩两部分组成。讲课和答辩均按百分制打分,成绩各按50%折算,折算后的分值相加为讲课答辩成绩。面试人员讲课和答辩有一项成绩不合格的,最终成绩即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每个讲课答辩组评委所打分数的平均分为讲课答辩人员最后成绩。如评委的评分结果不一致(评委评分既有合格,也有不合格),取多数评委评分的平均分为最后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附则
第十四条 讲课答辩按照统一原则,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讲课答辩人员要遵守有_关规定,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规则和保密、回避等制度。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篇:20xx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xx〕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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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 呈 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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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应不少于60%。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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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同意后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证书。《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xx〕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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