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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本制度根据《总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结合我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未尽事宜执行《总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员的招聘
为了真正做到各岗位竞争上岗,人员才有所用,本着“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全面考核,特制定如下用人招聘制度:
1、招聘:
各处室通过《人员增补申请表》提出用人申请,经买卖网本处室第一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招聘,各处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员增补申请须按以下规定进行:
(1)招聘一般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需提前三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100人以下30人以上提前二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30人以下需提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2)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需提前十五天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3)主管、班长级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的招聘需提前二十天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4)以上期限以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批签字日期为准。
各处室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需要扩编时,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处室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普通员工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卫生工和重体力岗位除外);各岗人员的招聘须依据《公司20xx年定编定岗的规定》、《岗位任职资格的规定》及《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向人力资源部打人员增补申请,写清招聘的学历、年龄、性别、人数及要求,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各处室进行公开招聘;招聘人员须与所填《人员增补申请表》相符。
(1)用人处室需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经用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招聘。
(2)技术人员(电工、制冷工、锅炉工、电焊工、司机)需持有关处室颁发的专业岗位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须同时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从事现金收付的人员(出纳)需办理有关经济担保手续。经济担保手续:由本公司年薪人员进行担保,以双方确认后书面形式为准;或本人有固定住房,以房本抵押。
2、员工的报名、录用
(1)一般员工的招聘,由各处室自己组织人员的报名及面试,但面试时必须有二名以上主管级人员及本处室人事专管员参加并通知人力资源部人事专管员以备随时抽查。
(2)行政人员及主管级人员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人员的报名,由用人处室组织面试,面试时必须有本处室1/2以上的行政人员及本处室负责人参加并通知人力资源部人事专管员参加。
(3)面试通过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在张贴栏内公布并在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上岗手续,办理手续时人力资源部需审查报名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户口)、学历证、健康证(生产厂所有员工、研发部所有员工、物流部库房所有员工及现场管理员、人力资源部后勤主管、现场管理员及体系处全员、品保部所有员工及其他处室第一负责人和内审员)、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非犯罪证明、已婚妇女计划生育证件(节育证或准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各处室接收新员工时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人事专管员统一办理手续,如未通过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而私自用人,公司不予发放工资及福利。
二、 员工的试用期规定
所有新录用的员工和新上岗的员工,均实行试用期制度并签订试用合同。
1、试用期限:
(1)一般员工试用期新录用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调岗后新上岗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一般员工转行政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2)技术性员工(班组长、质检、机修、关键工序操作员)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四个月,调岗后新上岗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
(3)专业技术人员(产品研发员、工艺技术员)、行政人员、主管及生产班长新录用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4)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新录用的为六个月,新上岗的为三个月;
2、试用期工资标准:
(1)一般员工试用期工资为车间500元/月,根据实际情况,车间包装工、卫生工、装卸工、安装工等岗位人员在试用期间,第一个月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考核合格后,从第二个月开始即执行岗位工资或效益工资;
(2)技术性员工、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试用期工资为600元/月;
(3)生产班长试用期工资为700元/月;
(4)主管及车间主任: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月;
(5)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月。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1、签订合同的条件:
凡在我公司签订《试用合同》满三个月并被正式录用的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程序:
(1)各处室须将符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人数于每月x日2:00前报于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所报人数向人事管理中心领取《劳动合同书》,各处室于15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空白《劳动合同书》并于20日10:00前将填好的《劳动合同书》上交人力资源部;
(2)凡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员工同时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而且须本人用钢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潦草;
(3)在《劳动合同书》第1页中,地区(国籍)应写“中国·××市”,户籍性质应填写“农户”或“非农户”;第2页劳动合同期限中“1”合同期从×年×月×日起应填写本人从上岗之日起第三个月的日期(例:某人20xx年x月x日进公司,但正式上岗日期为4月x日,填此表时应填为20xx年x月x日起)至×年×月×日止应统一填为×年x月x日止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从 ×年×月×日到 ×年×月×日止”。在第二条工作内容中应填写本人在××处室××处担任××工种(职务),在第13页中劳动者签字及合同签订时间应由本人填写。
第二篇: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暂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心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 采取“因事设岗、因岗定编、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单位部门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岗位设置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部门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目前管理岗位分设有:七级职员(正科)、八级职员(副科)、九级职员(科员),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备案;专业技术岗位分设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经人事部门考试认定;工勤技能岗位分设有:技帅、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经人事部门考试认定。临时聘用人员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工勤人员。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使用
第七条 单位新聘用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编制用人招聘计划。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而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结束后,按照人事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入编手续,正式聘用。
第九条 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用,唯才是举。各部门
根据各自工作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定各自工作人员需要数量,报中心批准后,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由人事部门招聘,工勤岗位人员按照设定标准自行招录,人事部门负责对拟进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并备案后,正式录用。
第十条 干部聘用按所定的领导干部职数和组织部门规定的干部任用考核办法、考核程序执行。工作人员岗位调整、职称晋升、年度考核等由场馆管理中心研究决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编内人员:
(一)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二)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三)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四)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
(一)新进工作人员的试用期为一个月,期间发放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按程序办理手续。
(二)试用期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工作总结和聘用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评价意见后,送中心领导研究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建立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台账。
(三)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工作一年以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签订3年至5年期聘用合同。工勤人员只在中心人事部门统一备案,原则上不签定聘用合同。
(四)解聘合同参照编内人员执行。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八条 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单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功绩的。
第十九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二十三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四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一)在编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二)合同制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原则上实行按岗位定薪。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工作两年后,从中择优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交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逐年递增,每年递增30、40、50、60不等,参照当地物价上涨指数确定;管理人员部门正职工资待遇2500元,部门副职工资待遇2300元,办事员工资待遇20xx元,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20xx元;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工
资待遇不低于社会同类标准;工勤人员工资待遇为1500元。各部门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核定总量。
(三)在编人员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在不突破总量的范围内做出调整。临时工作人员效益工资根据部门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本人贡献大小,由部门上报,中心统一研究后,拿出超收部分的20%作为效益工资发放,一般在每年年底由财务部统一核算发放,其它部分作为场馆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经营单位根据部门情况,可自行安排人员调休,并报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负有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 对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