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名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研读心得
刘小满 08资环 0804030111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随着自然环境不断受到人类污染和可持续发展提到生活日程,国家对环境保护是非常重视的。在《中华人名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称《环保法》 )的总则中提到:“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走过的道路证明,没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也就没有现代化。这是由于:
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任命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设备需要一个情节的环境,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就难于进行现代化生产。
通过比较分析,我发现我国现行的《环保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却不够全面、不够具体明确,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失衡与不足。
一、我国现行的《环保法》中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分析:
1. 我国现行的环保法本身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虽然它曾经发挥过自己应有的历史作
用,但是在“历经了二十年的环境和社会变迁之,在历经了法律规范和社会实践之间的相互适应和检验之后”,它已凸显诸多不足和缺陷。
2. 环保法中确立的是行政机关(特别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虽然环保
需要确立政府机关一定的权利,但这种观念对政府的不利行文规范或约束力要小的多,因为他们很难自己放弃已经得到的利益。如《环保法》第二章体现的是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对环境污染的行政监督管职权,即使在2,3,4章中规定各级人名政府及相应主管部门的保护和改善环境及防治环境污染职责时,给人的感觉任然是其有权做什么。
3. 环保责任的确立着重以是否造成污染、造成污染的程度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标
准,而轻视人类生活所需要的环境质量的保障和提高。虽然《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但“质量”一词只是口号。具体情况是政府哪个部门负责?难道不会造成推卸责任么?本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如何?环境质量本身如何界定?环境质量的改善与否标准是什么?
4.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即第九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
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是具体地方制定的标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当地实际情况,有谁来鉴定?
5. 基于前述分析,给了人们另外的错觉——有关环境适宜就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事情,和其他行政部门好像关系不大,因此,对其他政府部门的权利未有充分体现,更不用说规定他们的职责了,这应该是因为环境保护法是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导制定的缘故。再来,环保法中提到的均是对企事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的管制,忽略了所有社会主体均是环境污染的实施者和环境责任的承担着。事实上政府部门相关的不当决策效应造成的环境损害更加严重。
6. 《环保法》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只在第45条做了概括性
的规定,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能
够构成犯罪的要件在环保法中根本不存在,因为没有规定这些单位具体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追究刑事责任显得无依据。另外,有一些罚款额度小,违法成本低,护法成本高,导致违法者不断增多:警告的实施力度不够,使得惩罚和制裁的目的不能实现。
7. 从19xx年至今,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中大转变,特别是仙后制定了20
余部单项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可以说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于此相比,《环保法》出现了一个大的问题: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现行《环保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形式通过的,这说明该法在众多的单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面前并不是国家的基本法。
二、在目前诸多环境单项法律出台的情况下,环境法的修改需要斟酌。基于此,我认
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由于本人对法律了解水平有限,只能对措施简单给点框架,请老师谅解):
首先是环境责任的确立。其次,环境法律责任需要明确和具体,在立法形式上及措施上要有所提高。再次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保障途径。环境法律责任的设置应以保障人与自然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以实现生态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和基本指导思想。在上述第7条叙述中,修改《环保法》成为当务之急。而修改该法 的关键,首先应当将该法与其他单项环境资源法律的夏利和内容上予以区分,将其性质上定位于国家基本法之上,并将修法的重点定位于确立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责任之上,以单项法律的实施奠定基础。
三、《环保法》修改的理想模式
按照我国全国人大的立法模式、结合环境基本法的特点及其在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总体上可以考虑将《环保法》的修改改为7章:
第一张:总则
第二章:政府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三章预防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
第四章治理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
第五章合理利用与节约使用自然资源与能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需要说明的是,对《环保法》内容的修改讲直接影响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内容。未来单项法律中应将重点放在对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或者管理之上、针对环境要素的不同特点和保护管理措施之星的条款,以免造成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的法条资源浪费。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名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汪劲 对构筑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框架若干问题的思考 1995.2
3. 周旺生 立法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PS:老师,我有个问题想问,《保护法》第五章规定:(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有句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针对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怎么解决呢???
第二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江口县怒溪镇坪所小学 李世亮
我通过此次培训让我对环保管理思路更加清晰,系统化。对我的管理起到不小的推进作用,让我受益匪浅。在学习的结束后也让我切实感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每年国家对环境排放标准的修订,体现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及重视程度。以前听说环保就是不冒烟、不扬尘,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明白了保护环境还需要有体系的支持才能动员、合理、持久的延续下去。在学习中我了解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构成:
(一)《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法律:1、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3、环境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4、环境保护相关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四)政府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六)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七)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法律法规标准只是一个标准和依据,日常管理中还应各种制度,通过制度化的管理让环保工作持续改进。通过学习我在今后的车间环保管理中具体措施如下:
(1)制定法规和严格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奖惩制度、评价制度、检查
制度等有效制度。
(2)降低燃料对空气的污染。首先要控制硫及害物质含量的烟气,采取稀释、喷雾等处理方法降低烟尘的有害物质含量;其次,要改进工艺方法,通过改进铁口炮泥质量,减少高炉炉况的变化,以“稳”为基础的操作管理思路,减少烟气意外超标排放;其三,除尘和排烟净化,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力度,责任划分清楚,对除尘阀门、加湿机等环保设备定期检查及维护。
总结: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由于各种人为因素给空气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使得蓝天变的暗淡,使人们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所以减少空气污染,再现蓝天,还子孙后代一个健康的呼吸空间,是一项艰巨而迫切的任务。要想实现这个愿望,就必须从了解空气污染的相关知识开始,从自己开始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