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xx年进一步治理燃煤烟尘污染提高改煤区建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3.15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xx年进一步治理燃煤烟尘污染提高

改煤区建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环保局《关于我市20xx年进一步治理燃煤烟尘污染提高改煤区建设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西安市20xx年进一步治理燃煤烟尘污染提高改煤区建设标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燃煤污染治理成果,推动“创卫”、“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四化”发展理念,以“创卫”、“创模”为抓手,狠抓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煤炭的洁净使用,进一步削减燃煤带来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负荷,力争20xx年全市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275天。

二、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范围、内容

(一)治理范围:

全市无煤区和改煤区(包括各区划定的改煤区)、绕城高速和市内各主要交通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均属燃煤烟尘污染治理控制区。

(二)治理内容:

1.巩固成果,严防无煤区内燃煤锅炉的死灰复燃。

2.改煤区(包括各区划定的改煤区)范围内,凡城市热力管网敷设到位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应改用城市集中供热;城市热力管网敷设不到位的2.8MW以下(含2.8MW)燃煤锅炉,天然气管网敷设已经到位的,应改用天然气。天然气管网敷设不到位的,应改用其它清洁能源。对于改用集中供热、天然气或其它清洁能源确实存在困难的燃煤锅炉用户,经市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安全等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型煤锅炉。

3.除型煤锅炉外,各无煤区和改煤区内,一律不许新建或改建、扩建任何其它燃煤锅炉。新建的型煤锅炉出力必须大于1.4MW。

4.改煤区范围内,城市热力管网敷设不到位的2.8MW以上7MW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无条件燃用洁净型煤、兰炭,坚决禁止原煤散烧。对于在20xx年冬季锅炉与型煤、兰炭燃烧不匹配,不能满足功能需要的燃煤锅炉用户,要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作为今冬取暖方向:

(1)必须对锅炉本体进行技术改造,使锅炉硬件适于型煤、兰炭燃烧要求,实现锅炉—型煤、兰炭良好匹配燃烧效果。

(2)炉况过差,不能通过简单技术改造实现型煤、兰炭成功燃烧的燃煤锅炉,必须彻底更换。更换原则同于本方案第2条规定。更换的先后次序是: a.集中供热;

b.清洁能源锅炉;

c.型煤锅炉。

5.改煤范围内,7MW以上(含7MW)的大型燃煤锅炉(含热力公司)和西郊、灞桥两个热电厂的电站锅炉必须分别在使用符合 《陕西城市用煤标准》中规定的优质煤(灰分小于15%,硫分小于0.8%)和使用符合规定的散(粉)煤中,均匀加入2.5‰—3‰的煤用固硫节煤添加剂,减少烟尘和SO2排放量。 6.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型煤锅炉是集节能、环保、运行费用低廉于一体的新产品、新技术,用作居民取暖设施是比较好的选择。城6区、长安区在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敷设不到位的区域内可推广型煤锅炉。型煤锅炉燃用的蜂窝状型煤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保证达标或低于标准值排放。

7.长安区韦曲街办、郭杜街办建成区,西安绕城高速公路,西沣公路、沿山一级公路以及城市各方向出入口主干道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0.7MW以下(含0.7MW)燃煤锅炉,必须于20xx年4月31日前拆除,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型煤锅炉。上述区域内:

(1)0.7MW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兰炭。

(2)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除型煤锅炉以外的任何燃煤锅炉。

(3)鼓励长安区其它区域内的燃煤锅炉用户积极燃用清洁能源或型煤、兰炭。

8.积极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控制和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在地方标准颁布之前,改煤区内所有锅炉(除两个电厂锅炉外),无论使用何种燃料,都必须达到或低于相应的GB13271—2001中Ⅱ时段一类区相应的排放标准。

9.加强改煤区内煤炭质量的监测和管理。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改煤区内锅炉用户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同时对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委托监测。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燃料的单位要严肃查处,从源头上消减污染物的产生量。没有市级环保部门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抽查或者监测名义对驻地单位的煤质进行监测和收取监测费。

(三)关于民用蜂窝煤的管理。

1.无煤区范围内禁止直接燃用煤炭。

2.民用蜂窝煤生产厂(店)用燃料煤必须是符合《陕西省城市用煤标准》规定的优质煤。蜂窝煤产品干燥基全硫必须小于等于0.7%,高位发热量必须大于等于22MJ/kg,灰分小于等于34%。

3.民用蜂窝煤的其它技术指标执行《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284—1999民用蜂窝煤》中的相应指标。

三、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要求

(一)应拆燃煤锅炉完成拆除工作的时间为20xx年3月15日至20xx年4月30日。

(二)需要进行适于型煤、兰炭燃烧技术改造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完成改造。

(三)拆除后需要进行改建的锅炉(包括改建集中供热、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型煤锅炉)用户,必须在20xx年5月1日至31日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各种审批手续,20xx年6月1日至9月30日前,完成与城市热网接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型煤锅炉安装调试工作。保证居民今冬取暖不受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城6区、长安区和3个开发区要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的有利契机,在20xx年基础上,继续下大力气做好燃煤

烟尘治理工作。大力提倡使用集中供热、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大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兰炭和节煤固硫添加剂的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应用清洁能源、洁净型煤、兰炭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参与清洁能源、洁净型煤的推广使用工作。

(二)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1.进一步加强对型煤、兰炭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保证型煤产品质量。型煤、兰炭生产、销售企业必须按照《陕西地方洁净型煤标准》和《兰炭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不得偷工减料,以劣充优。市环保局负责对型煤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从源头上保证型煤、兰炭质量。对各型煤、兰炭生产、销售企业每月的抽样检查最少两次;对用户使用的型煤煤质的检查按照工作需要和群众举报随时随机抽查。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型煤生产、销售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重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勒令其退出型煤生产、销售市场。

2.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于不按照规定,私自使用原煤、劣质煤和劣质型煤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型煤生产企业管理。

加强对型煤、兰炭生产企业的督导,对现有型煤配方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型煤、兰炭生产企业必须配备3名以上掌握型煤、兰炭燃烧技术的人员,由其负责对用户进行燃烧技术指导。

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市环保局对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与动态管理,确保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继续推进、不断深化,并及时向省、市领导及相关部门通报全市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进程。具体分工如下:

1.科技监测处。职责:对全市燃煤锅炉、燃料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对型煤锅炉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审批并组织环保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优质煤、型煤、兰炭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和委托监测工作,按有关规定对使用不达标的原煤、型煤、兰炭的单位实施处罚或委托处罚。

2.市环境监理处。职责:负责监督实施全市范围内大于等于7MW燃煤锅炉优质煤及煤用固硫节煤添加剂的推广使用工作。保证每台锅炉按用煤量配用足够的固硫节煤添加剂,实现大锅炉燃煤污染负荷减量化的目标,并根据委托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违规、违法单位实施处罚。

3.城6区、长安区环保分局、3个开发区环保局。职责:负责监督实施辖区内无燃煤区和改煤区内7MW以下燃煤锅炉的拆改和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洁净型煤、兰炭推广工作,保证该项工作在辖区内全面实施、不留死角。

(二)城6区政府和3个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拆改、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洁净煤技术推广工作负总责。辖区内凡列入应拆改名单的燃煤锅炉,应组织力量一律进行坚决拆改。对那些拒不拆改,不配合政府工作的燃煤锅炉用户,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其使用的燃煤锅炉实行强制拆除并没收燃煤锅炉等高污染设施。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交警大队负责从交通要道入口严查运煤车辆,对没有市环保局核发的煤炭、型煤、兰炭准运证的运煤车辆,一律禁止进入市区,从源头上遏制高污染原

料无序化进入我市。

(四)市商贸委负责清理取缔不合规定的原煤销售堆积场地,负责民用蜂窝煤达标管理及生产厂(店)的达标生产。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锅炉改造工作和各种煤质的监督监测。对不达标的原煤、型煤和兰炭均视为高污染燃料,由市环保局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六)市市政管委会负责对市内所有运送原煤、型煤、兰炭车辆覆盖的严密性进行监督,对未持有煤炭、型煤、兰炭准运证、遮盖不严、沿途有抛撒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市财政局要配合市环保局,尽快落实燃煤烟尘污染治理专项经费拨付工作,保证此项经费在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中,真正发挥出补助困难户,激励、鼓励其它用户积极配合政府完成拆改任务,加快推进整体工作进程的作用。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二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4〕57号

《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

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着力解决我市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超标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近期任务与阶段目标:

近期任务:以控制城区现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为重点;采取综合治理与防治措施,加强对运输易造成扬尘污染车辆的管理;加强对所有易产生扬尘物料(包括砂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堆放的管理;加强对城市建成区裸露黄土的防尘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周边地区,实施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减少各类人为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大力实施播绿、护绿工程,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阶段目标:今年达到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77%(即280天);20xx年达到78%以上(即285天以上);20xx年达到80%以上(即292天以上)。

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防尘。 各区县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园林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治理扬尘污染的责任。

1.成立市控制扬尘污染领导小组(另行发文),下设联合检查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划、措施和监督检查,联合检查办公室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与检查。联合检查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有13个区县分管城建、环保工作的副区(县)长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分管城建、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商贸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国土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文物园林局、市工商局、西安日报社、市交警支队、市爱委会的负责人。

2.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管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责任书由联合检查办公室制定,内容包括施工期间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主要工程完工后施工工地及周围防治扬尘污染净化处理措施、时限及相关责任和处罚等内容),此责任书报市联合检查办公室备案1份;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煤堆、砂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3.市建委负责对各类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

4.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

5.市市政管委会负责对市区各类运输车辆抛撒、车体和车轮卫生、道路清扫、市政路桥施工工地及垃圾清运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对全市市政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市交警支队配合市市政管委会对市区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进行检查和管理。

6.市文物园林局负责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和对绿化施工中的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

7.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公路施工工地和公路清扫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8.市商贸委负责对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煤炭经营市场的扬尘污染防治进行检查和管理。

9.市经委、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和市爱委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

责做好防治扬尘污染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六区、长安区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的扬尘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布检测结果;负责公布扬尘污染严重、管理不善的施工工地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单。

11.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察。

(二)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

1.加强对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建设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要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在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袋装白灰。

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并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车体和车轮带有泥土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栏(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工期、举报电话、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及有关防尘措施等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责成建设单位确定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

建筑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渣土清运和绿化、硬化防尘工作。 建筑物拆除必须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谁拆除、谁负责。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予以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对拆除后3个月内暂时不能施工的工地必须简易绿化或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市政工程完工后,应在10天内完成渣土清理并采取防尘措施。

城区园林绿化工地在施工期限黄土不得随意堆放,且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遇有4级以上(含4级)风力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土方施工和拆迁施工,并做好覆盖工作。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杆、树叶、沥青、橡胶、塑料等严重污染环境空气的

废弃物。

2.加强对煤堆、砂子、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存放的扬尘污染控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要监督辖区内单位,对露天堆放的煤堆、砂子、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物料完成围挡和覆盖,不得露天堆放。

市商贸委要加强对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煤炭经营市场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煤炭经营市场必须采取覆盖或进库经营等防尘措施。

锅炉除尘器下灰必须采取密封方式收集和运输。

3.加强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控制。

凡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长安、临潼、阎良区建成区内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特别是运输建筑及生活垃圾、砂子、渣土、原煤、石灰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封盖严密,不得撒漏。

市市政管委会要认真实施《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在办理运输准运证时应同时签订防治车辆运输遗撒、泄露责任书。

对进入市区的车辆,车体和车轮不得带有泥土。对市区内车体和车轮带有泥土的车辆,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用机动车、拉砂车进城造成的扬尘污染实施管理,加强对未加盖蓬布、未实行密闭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交警支队要积极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运输建筑垃圾、砂子、渣土、原煤、石灰等物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造成的扬尘污染检查与管理工作。

4.加强城市保洁防尘工作。

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应采用湿式作业或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主要干道洒水频次,防止道路清扫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对门前卫生采用湿式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

市工商局要积极协助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容管理部门监督集贸市场及露天营业的商贩,配备清扫工具,严禁乱扔、乱倒废弃物。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城市道路和农村道路的接口道路进行清扫净化,保持整洁。

5.在城市建成区实施黄土不裸露工程。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要认真抓好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建成区采用绿化、硬化等措施,实施黄土不裸露工程,加强对背街小巷、城市道路两旁、小区院墙外侧及城乡结合部的绿化,对辖区内裸露黄土的,要求土地使用者必须采取绿化、硬化、覆盖或铺放石子等防尘措施。 市市政管委会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背街小巷裸露地面实施硬化,加强道路的修缮和保养,及时清理市政施工渣土,减少二次扬尘。

市文物园林局、城六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要在20xx年底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树坑裸露黄土的防尘工作,20xx年完成主干道两侧树坑的防尘工作,采取铺放石子和加盖铁筚等防尘措施。

6.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实施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市农业局要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步伐。加强对郊区季节性裸露农田推广实施“留茬免耕”等工作,减少农田扬尘和土壤尘污染。并负责指导秸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市环保局会同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秸杆焚烧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河道管理区以外采石场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无开采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已经到期的采石场必须依法取缔或关闭。

市水务局负责对西安市各地表水河道实施综合治理。清理脏乱区域,对河道内采砂严格按规划实施,并加强控制扬尘污染,对影响地表水源保护区及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的采石场,必须关闭。

市爱委会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农村村镇环境卫生及防治扬尘污染工作的指导,建设绿色村庄和乡镇。大力开展郊区、乡镇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生态保护工作力度,改善我市生态环境。

各远郊区县政府要对城关镇、卫星城镇和小城镇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植树种草,减少裸露地面,防治垃圾污染。

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和铁路管理部门等应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城市周边和外围区域营造成片生态林,建设西安绿色屏障;在市区周围主要公

路、铁路、河道和绕城高速公路主干道两侧建设由草本、灌丛、乔木组成的多层次立体绿化通道。加快我市周围防沙治沙工程建设,在风沙危害路线区营造防沙片林,实施“封沙育草、播草盖沙”工程,加强山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减少自然风沙对市区空气中PM10的影响。

市经委要按照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组织协调我市电力及其它工业企业的工业用煤,要制定建材行业粉尘污染削减任务,对全市各工业企业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对各类炉、窑工艺过程和无组织牌坊的管理,对全市所有直径2.2米以下立窑水泥生产线和小石灰粉厂实施关停。

7.加强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组织对城六区、长安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进行扬尘污染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8.加强新闻舆论宣传,提高全市人民的防治扬尘污染的自觉性。

新闻部门要加强宣传,当前一段时间,要集中宣传我市控制扬尘污染的政策和措施,对有关部门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广大市民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9.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行动方案,并报送联合检查办公室。

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文物园林局分别负责对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施工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进行统计摸底,并将统计结果报送联合检查办公室。

四、监督管理与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1.房屋拆迁渣土、垃圾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没有及时清运且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

2.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运输砂石、水泥、土方、煤炭、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封盖严密,造成撒漏的。

(二)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没有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对门前卫生没有采用湿式清扫保洁的,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其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1.建筑物拆除工地未实施封闭、未采取喷水洒水湿法作业的;

2.各类建设施工区域没有设置1.8米以上硬质围挡实行封闭作业的;

3.在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4.施工工地出入口未进行净化处理和没有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的,施工运输车辆车体和车轮带泥土驶出工地的;

5.在4级以上(含4级)风力时,继续进行土方施工和拆除施工的;

6.从正在建设或拆除的建筑物上向外抛洒、倾倒各类废弃物的。

(四)在房屋拆迁、拆除中没有实施封闭,未采取喷水洒水湿法作业的,由市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对砂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露天堆放的;

2.露天焚烧垃圾、秸杆、树叶、沥青、橡胶、塑料、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污染环境空气废弃物的;

3.对裸露黄土未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

五、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控制扬尘污染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责,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和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级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做到扬尘污染控制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营造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的控制扬尘污染的良好局面,确保扬尘污染控制取得实效。

(三)注重协调,强化监督。控制扬尘污染体现着城市综合管理的水平,涉

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市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全市控制扬尘污染的一盘棋格局。 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组成联合督察组对每个阶段的控制和治理措施进行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及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园林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必须设立防治扬尘污染举报电话并落实专人负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对非本部门主管的事项应在1小时内移交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移交后12小时内进行查处,并同时将查处结果报送市联合检查办公室。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未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集中力量打好我市控制扬尘污染的攻坚战,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让市民呼吸上清洁、新鲜的空气,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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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人社通20xx129号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xx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xx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文件的标题格式的规定

关于转发文件的标题格式的规定在转发式公文标题的拟制中,时常遇到这样一种难以处理的情况,如xX县政府关于转发Xx行署关于转发XX省政府关于XXX(事由)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在这种标题中,介词一“关于”;动词一“转…

关于转发学习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铁道部党组发出关于深入开展以保安全保质量保稳定促发展立功竞赛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各党总支支部现将中共铁道部党组向部属各单位党委发出关于深入开展以保安全保质量保稳定促发展立功竞赛为主题的创...

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一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xx52号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现将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xx3...

关于转发集团公司事故升级管理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文件西南司质20xx27号关于转发集团公司事故升级管理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公司近日下发了关于对有关事故升级管理的通知安全20xx176号对井喷失控着火炼厂着火爆炸储...

信访局转发《关于开展信访工作落实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

中共韩城市委办公室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渭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信访工作落实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各党工委党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渭南市驻韩各有关单位根据中省渭20xx年信访工作的总体...

关于转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重理工科研字20xx97号各单位和老师为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现转发学校已正式发文的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具...

关于转发《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农林局公安局安监局为确保农药运输安全顺畅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安全监督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

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措施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措施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xx年01月02日文章点击数为299字号大中小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措施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各市州住...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青年思想引导手册编写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lt青年思想引导手册gt编写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金院团20xx20号各团总支为贯彻党对共青团的根本要求履行好引导青年的根本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引导青年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和普遍性团中央团省委试点开展...

关于转发通知的(3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