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标准类型及启示

时间:2024.5.2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标准类型及启示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是欧盟按照 83 / 189 / EEC 指令 ( 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 ) 正式认可的欧洲标准化组织,专门负责除电工、电信以外领域的欧洲标准化工作。 CEN 的标准是 ISO 制定国际标准的重要基础,也是衡量欧盟市场上产品质量的主要依据。全面了解CEN 标准类型对于加快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中欧贸易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CEN 标准的类型

CEN 标准 (deliverables) 的类型有欧洲标准 (EN) 、技术规范 (TS) 、技术报告 (TR) 和 CEN 研讨会协议 (CWA) ,早期还有欧洲预备标准 (ENV) 和 CEN 报告 (CR) 。现在的 CEN 标准目录中仍可见一定数量的 ENV 和 CR ,这些 ENV 和 CR 将逐渐被转化为 TS 和 TR ,或者被废止。

1 .欧洲标准 (EN)

欧洲标准 (EN) 由 CEN 技术委员会 (TC) 或 CEN 技术局任务小组 (BTTF) 起草,由 CEN 技术局 (BT) 批准的技术规范性文件 (Normative Documents) 。欧洲标准起草者必须是国家成员 ( 国家标准组织 ) 委派的代表。欧洲标准制定必须经历征求意见阶段和投票阶段,即标准草案要向国家成员正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通常为 5 个月。 TC 或 BTTF 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草案,再由 CEN 管理中心散发给国家成员正式投票,投票期限通常为 2 个月,如果赞成票的权重大于或等于 71 %,则由 BT 批准该草案为欧洲标准。欧洲标准必须以 CEN 的三种官方语言 ( 英、法、德语 ) 同时出版,各国在实施欧洲标准时可视本国需要将其翻译成本国语言,但必须完全等同,不能有任何偏差。欧洲标准在 5 年内必须复审一次,在复审期内,可以发布该欧洲标准的勘误表或修改单。

欧洲标准是 CEN 各类标准中执行力最强的一种,各国必须将欧洲标准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并撤销相悖的国家标准。一旦某项欧洲标准立项,所有国家标准组织在没有得到技术局许可的情况下都不允许制定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也不允许修改现有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这种义务被称作“停止政策” (Standstill) ,以便各国将精力集中到欧洲标准的起草和协调上来。但是欧洲标准的属性是自愿性的,即对于生产商来说是自愿执行的,生产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可以不遵守欧洲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欧洲标准相当于我国的推荐性标准 (GB / T) 。

标准的代号放在欧洲标准编号的前面,如:英国国家标准 BS EN 71 : 2003 、法国国家标准 NF EN 71 : 2003 、德国国家标准 DIN EN 71 : 2003 。

另外, CEN 制定的欧洲标准中有一部分是协调标准 (Harmonized European Standard) 。协调标准是由 CEN 依据欧盟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化委托书”制定的欧洲标准。与其他欧洲标准不同之处在于:协调标准是直接支撑欧盟指令实施的技术规范,其标题、代号及其对应的新方法指令等信息都需要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 (OJEC) 上。 2006 年底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制定的协调标准有 1 825 项,还有 600 项协调标准正在制定中。

2 .技术规范 (TS)

技术规范 (TS) 是由 CEN 的 TC 或 BTTF 起草并批准的技术规范性文件 (Normative Documents) 。当一个技术文件将来可能成为欧洲标准时, CEN 将其批准为技术规范 (TS) 。下列情况的技术文档可能会批准为技术规范:

(1) 欧洲标准草案没有获得足够的赞成票时;

(2) 对欧洲标准草案是否达到一致 (Consensus) 还存在质疑时;

(3) 标准所涉及的技术还不够成熟时;

(4) 有别的原因阻止将标准草案立刻批准为欧洲标准时。

技术规范的起草者必须是国家成员 ( 国家标准组织 ) 委派的代表。技术规范的制定可以没有征求意见阶段,但必须要有正式投票阶段。各国的国家标准组织必须在国家层面宣布被批准的技术规范的存在,但不需要撤销相悖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必须至少以 CEN 官方语言的一种出版。技术规范在 3 年内必须复审一次,第一次复审的结果有三种:新版技术规范、废止或通过正式投票转为欧洲标准。如果技术规范在第二次复审时,仍然不能转为欧洲标准,则废止该技术规范,也就是说技术规范的最长寿命是 6 年。复审期内,可以发布该技术规范的勘误表,但是不可以发布该技术规范的修改单。如果要在我国国家标准类型中寻找对应的类型,那么就是指导性技术文件 (GB / Z) 。

3 .技术报告 (TR)

技术报告 (TR) 是由 TC 、 BTTF 或 BT 批准的有关标准化工作技术信息的资料性文档 (Informative Document) ,它不适合作为欧洲标准或技术规范出版。例如,一项技术报告可以是 CEN 国家成员标准化工作的调查数据,也可以是反映其他欧洲组织有关标准化工作的信息,或者是就某一特定主题的国家标准最新信息。

技术报告的起草者必须是国家成员 ( 国家标准组织 ) 委派的代表。技术报告的制定可以没有征求意见阶段,但必须要有正式投票阶段。与欧洲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同的是,这种投票是简单多数投票,不用考虑赞成票的权重。技术报告必须至少以 CEN 官方语言的一种出版。各国的国家标准组织也不需要在国家层面宣布被批准的技术报告的存在。技术报告的有效期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发布该技术报告的勘误表,也可以发布该技术报告的修改版,但不可以发布该技术报告的修改单。

4 .CEN 研讨会协议 (CWA)

CEN 研讨会协议 (CWA) 是一个更快更灵活的标准化产品,由 CEN 研讨会批准,反映了参加研讨会的个人和组织所达成的一致性。 CWA 被引入的最初是为了满足信息通讯领域快速发展的需要。现在, CWA 用于 CEN 的所有标准化领域。 CEN 研讨会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参加者为任何对标准制定感兴趣者,不要求一定是国家代表,也没有地域限制,因此 CWA 的起草者可以来自世界各地。 CWA 的制定不需要向各国标准组织正式征求意见,只要参与研讨会的个人和组织达成广泛的一致即可被批准。 CWA 必须至少以 CEN 官

方语言的一种出版。像 TS 和 TR 一样, CWA 不具有欧洲标准那么高的执行效力,即 CEN 成员没有将 CWA 采纳为国家标准的义务。 CWA 的有效期为 3 年, CWA 到期时, CEN 管理中心征求起草该 CWA 的研讨会意见,要么废止,要么成为新版 CWA 。 CEN 的标准类型与 ISO 的标准类型大致对应,如: EN 对应 ISO , CEN / TS 对应 ISO / TS , CEN / TR 对应 ISO / TR , CWA 对应 IWA( 国际研讨会议 ) 。 ISO 的 PAS(Public Available Specification ,可公开提供的技术规范 ) 在 CEN 系统中没有对应的标准类型。

二、CEN 标准的分类统计

到 2006 年底, CEN 标准的总数达到 12 357 项,其中技术规范 (TS)289 项、技术报告 (TR)133 项、研讨会协议 (CWA)260 项、欧洲预备标准 (ENV)202 项、 CEN 报告 (CR)120 项、欧洲标准 (EN)1l 353 项 ( 包括 641 项修改单 ) ,因此如果不计修改单, 2006 年底 CEN 制定的欧洲标准数量为 10 712 项。在这些欧洲标准中有 1 825 项是直接支撑欧盟指令的协调标准。

2006 年, CEN 批准发布了 1 472 项标准,其中欧洲标准 1 287 项、技术规范 101 项、技术报告 53 项、研讨会协议 31 项。另外, 2006 年底, CEN 还有 3 510 个工作项目正在进行中,其中包括 600 项协调标准制定项目。

CEN 管理中心 (CMC) 本身并不销售欧洲标准,所有的 CEN 标准都需要从 CEN 国家成员 ( 各国国家标准组织 ) 获得。

CEN 批准发布的欧洲标准主要覆盖了 15 个领域,具体为: (1) 化学:主要包括碳氢化合物燃料、生物燃料、胶粘剂、民用爆炸品等; (2) 建筑和市政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建筑用产品、材料和装备、防火、土工织物等: (3) 家用物品、运动和娱乐:主要包括玩具、体育、运动及运动场所设备、纺织品、烟火等: (4) 环境: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废物填埋和生态标签等; (5) 食品:主要包括食品成分分析、动物饲料、质量保险、食品包装和运输等; (6) 通用标准:主要包括认可、认证、试验,以及照明、声学和振动等; (7) 医疗:主要包括医疗设备、注射和诊断设备、眼睛和牙齿健康用的材料和设备等; (8) 职业健康和安全:主要包括个体防护装备,如保护耳朵、眼睛和呼吸道的装备等; (9) 加热、制冷和通风:主要包括燃气用具、燃油设备、固体燃料设备、冰箱、热泵等; (10) 信息社会:主要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电子欧洲计划等; (11) 材料:主要包括钢、铜、铝、铅、锌、锡,以及纸张、皮革、纤维和塑料等; (12) 机械工程:主要包括机械安全、压力设备、锅炉、管道、油箱等; (13) 服务:主要包括用来规范合同和培训的标准,如在运输、旅游和邮政服务时需要签订合同和适当的资质培训; (14) 运输和包装:主要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通铁路的互操作性、航空、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废包装等; (15) 公用事业和能源:主要包括水汽供应、电力工程、热电联产、废水处理、太阳能等。

三、关于我国标准类型的建议

1 .关于开展我国标准类型研究的建议

CEN 标准的类型有欧洲标准 (EN) 、技术规范 (TS) 、技术报告 (TR) 和 CEN 研讨

会协议 (CWA) 。这些标准类型对应于 ISO 的标准类型。不同的标准类型针对不同的市场和社会需求,提供更加灵活的标准解决方案和更加快捷的标准化服务。但是,社会上也普遍反映标准类型太多,导致用户混淆。目前, CEN 和 IS0 正在研究其标准的类型,以便解决这种用户混淆的现象。建议我国开展标准类型研究,特别是 CWA 形成机制研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既有利于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标准,又有利于标准实施的标准类型及其形成机制。

2 .关于开展标准修改单形式研究的建议

自从 2006 年 3 月 1 日起, CEN 不再单独发布欧洲标准修改单,代之以出版“整合版本” (Consolidated Version) 。“整合版本”是将修改单的内容直接在标准文本上修改,并在前言中注明修改处,在正文中标记修改处,整合版本不是修改版。如针对欧洲标准 EN 12 : 2005 ,整合 2006 年第 l 号修改单后的整合版本的标准编号为: EN 12 : 2005+A1 : 2006 ;而针对 EN12 : 2005 的修改版标准代号则为: EN 12 : 2007 。截至 2006 年底, CEN 已经发布了 7 项标准的整合版本,另外还有 70 项修改单正在被整合到相应的欧洲标准中,此举极大地便利了标准用户。目前我国标准修改单没有与对应标准文本整合,用户通常不知道是否有修改单,有多少修改单,哪些修改单是有效的。这给用户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不便。标准“整合版本”的引入将极大地方便用户,用户只需要购买“整合版本”就能了解标准的最新信息。另外,欧盟指令也有整合版本的做法。建议我国研究 CEN 标准“整合版本”的做法,提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标准修改单发布形式。


第二篇:欧洲及法国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简介


欧洲及法国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简介

一、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

为消除欧洲统一市场内部的贸易技术壁垒,19xx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EEC)根据其协议第 95条,决定在建筑和土木工程领域实施一个联合行动计划——编制一套适用于欧洲的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标准,简称欧洲标准(Eurocodes)。为使该标准具有法律规定的地位,欧共体委员会(EEC)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达成协议,并通过一系列委托令,将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和出版权转交给CEN,由 CEN/TC250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英国标准化协会BSI)来具体组织实施。19xx年欧共体进一步发展为欧洲联盟(EU)后,这个联合行动计划得以积极实施。至今,经过欧洲各国的共同努力,这套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已逐步形成包括10卷60分册的完整配套的工程技术标准体系,成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一套区域性国际标准。

首卷《结构设计基础》(Euro code 0)主要规定了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原则和要求,阐明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分析系数方法设计和校核结构可靠性的规则,相当于我国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EN1990与 EN1991—1999相结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各类土木工程结构设计,还包括土工设计、结构防火设计、抗震设计以及施工状况和临时结构的设计,也可用于对现存结构的评价和对结构变更用途的评估以及结构修复或构件替换的设计等。

目前,其他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BSEN)已陆续发布,并已在各成员国取得应用地位。随着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完善和应用,CEN规定,各成员国最迟在 20xx年3月全面实施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国家附件。

二、法国标准(NF)

法国标准分为正式标准(HOM)、试行标准(EXP)、草案标准(ENR)和标准化参考文献(RE)4种。截至 19xx年底,共有 19500个NF标准。现阶段研究上述法国标准(NF )中的部分设计、实验和施工标准。本专题外的其余法国国家标准可视需要在下阶段再行研究。文件版本如遇更新则使用最新版本。法国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NF)主要应用在法国及非洲法语区国家,包含原法国标准中没有录入到欧洲土木工程技术标准主体的大量内容。

法国标准使用的地区包括:

法语为母语的国家:法国、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魁北克、瑞士南部、圭亚那、瓜特罗普岛、马提尼克岛、圣马丁、联合群岛。

法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 科特迪瓦、乍得、卢旺达、中非、多哥、加蓬、几内亚 马里、布基纳法索、刚果(民)、喀麦隆、 刚果(布)、贝宁、尼日尔、布隆迪、塞内加尔、吉布提、马达加斯加、海地。

法语为主要语言的国家:阿尔及利亚、毛里塔尼亚、摩纳哥。

小部分人群说法语的国家:美国-温哥华、埃德蒙顿、萨斯卡亚、温尼伯、新多伦多、苏格兰、

新布洛斯维克、路易斯安那。 中东-黎巴嫩、以色列、埃及 远东-老挝、越南、柬埔寨,还有南非、科摩罗群岛、塞舌尔、毛利求斯群岛。上述大部分国家在土木工程领域使用的标准都以法国标准标准为主,世界其他各国的标准标准为辅,上述清单之外的许多国家在很多技术领域也都采用法国标准,例如钢筋混凝土标准。

三、欧洲各国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体系的特点

欧洲各国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1、通用性

欧洲国家对建筑和土木工程的定义比较宽泛,基本覆盖所有的土建工程领域,包括工民建、公路、铁路、水利水电、港口码头等。因此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适用性非常广范。

2、系统性

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偏重于大土木工程通用知识的系统性,因此只有研究其系统背景才能准确地指导工程行业的实际应用。

3、时效性

欧洲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早已过去,许多国家的标准均于上世纪 90年代之前编制,版本跨度大。其后,根据新的研究成果,仅对少量标准进行了系统的修编,绝大部分以通告、公告等形式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在统一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中间版本,而且不同语言版本发布的时间也有差异。因此只有完整地了解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体系框架和编制进程,才能确保研究和应用最新版本,而且将来在应用过程中还必须保持同步更新。

4、理论性

与国内标准不同,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偏重于理论、原理和设计概念的更新,这要求国内专业设计人员在应用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时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

四、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英国标准协会和法国标准协会简介及其地位

1、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是欧盟按照第 83/189/EE号指令(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正式认可的欧洲标准化组织,专门负责除电工、电信以外领域的欧洲标准化工作。

按照欧盟规定,欧洲标准(EN)必须以 CEN 确定的三种官方语言,即英语(BS EN )、法语(NF EN)、德语(DIN EN) 同时出版,各国在实施欧洲标准时可视本国需要将其翻译成本国语言,但必须完全等同,不能有任何偏差。欧洲标准在 5 年内必须复审一次,在复审期内,可发布该欧洲标准的勘误表或修改单。

统一欧洲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目的在于:①促进成员国之间在产品、材料、技术和人员等方面的更广泛深入的交流;②为采用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材料和方法以及消除在技术革新中存在的障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③鼓励承包商和咨询公司在更加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参与竞争。 根据CEN的内部规则要求,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应无条件地给予欧洲土木工程技术标准以本国国家标准的地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废止与欧洲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相抵触的本国国家标准”,该规

定期限为20xx年3月。欧洲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均以英语、法语和德语三种官方版本发布,各成员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翻译为本国语言并在管理中心登记,从而使其标准译本取得与官方版本同等的地位。

欧洲标准(EN)是CEN各类标准中执行力最强的一种,各国必须将欧洲标准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并撤销相悖的国家标准。一旦某项欧洲标准立项,所有国家标准化组织在没有得到技术局许可的情况下都不允许制定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也不允许修改现有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这种义务被称作“停止政策”(Standstill),以便各国将精力集中到欧洲标准的起草和协调上来。但是欧洲标准的属性是自愿性的,即对于生产商来说是自愿执行的,生产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可以不遵守欧洲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欧洲标准相当于我国的推荐性标准(GB/T)。

标准的代号放在欧洲标准编号的前面,如:英国/欧洲国家标准BS EN 71:2003、法国/欧洲国家标准NF EN 71:2003、德国/欧洲国家标准DIN EN 71:2003。

CEN 管理中心 (CMC) 本身并不销售欧洲标准,所有的 CEN 标准都需要从CEN 国家成员(各国国家标准组织)获得。

2、英国标准协会

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BSI)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标准化机构。它是英国政府承认并支持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成立于 19xx年,总部设在伦敦。目前共有捐款会员 20000多个,委员会会员 20000多个。

BSI有工作人员 1200余人,设标准部、测试部、质量保证部、市场部、公共事务部等业务部门。标准部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机构。BSI每三年制定一次标准化工作计划,每年选行一次调整,并制定出年度实施计划。

BSI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创始成员之一,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承担 TC/SC技术秘书处数量和资助额计算。BSI在 ISO中的贡献率为17%,仅次于德国 DIN(19%)居第二位;在 CEN/CENELEC中的贡献率为21%,居第三位(德国 DIN为28%,法国 AFNOR为22%)。

3、法国标准协会

19xx年 5月 24日,法国政府颁布法令,确认 AFNOR为全国标准化主管机构,并在政府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化专署领导下,按政府指示组织和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代表法国参加国际和区域性标准化机构的活动。总部设在首都巴黎。现有 6000多会员,主要是团体会员,有少量个人会员。

目前,法国共有 31个标准化局(最多时达 39个),承担了AFNOR 50%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其余 50%则由 AFNOR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来完成。AFNOR现有 1300多个技术委员会,近 35000名专家参与工作。法国每 3年编制一次标准制修订计划,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4、法国公路工程标准最主要的依据和部门:

(1). 由法国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下发,法国运输、建设、旅游和海洋部编制的《公共工程行

业通用技术条款(CCTG)》;

(2). 法国公路和高速公路研究所(SETRA)。

(3). 法国隧道研究中心(CE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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