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广东公务员时政热点:火车票上打广告不必
大惊小怪
打开12306移动端App,汽车广告自动弹出,得先看3秒才能进入主页面。其实,中国铁路总公司(中铁总)还做了多项动作:一是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12306网站)和中国铁路综合电商物流平台(95306网站)广告投放计划启动招商;二是放出14家铁路局票面广告资源进行招标,这意味着从20xx年开始,中国发售的23亿张铁路客票都将被广告覆盖。中铁总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未来中铁总将进一步盘活经营资源并将其推向市场。(澎湃新闻12月10日) 其实,从今年7月份始,北京所有车站就已经全面启用新版火车票,票面经过调整“挪移”出了一个“广告区域”。虽然该区域目前呈现的是中铁总宣传自家客运、货运两大网站的“广告语”,但中铁总在火车票以及其相关媒介或平台上覆盖广告的做法,已然呼啸而出。
对于这些做法,许多人认为中铁总在拿公共资源做生意,认为如果必须这样做的话,就应该体现到票价的优惠或打折上,最终让广告收入惠及所有的乘客甚至更广的群体范围。
然而,必须承认这样的事实:在商业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无法离开广告。每一天,几乎在所有目力所及的地方,都能看到这样那样的广告。细观那些广告投放的平台,有的是私有资源,有的是公共资源;有的依托于央企,有的依托于国企甚至是垄断型的国企。因此,我们完全没有必要苛责中铁总招标广告的行为。
再看几个例子:飞机的登机牌,也是有广告投放的,对此我们已经习以为常;进入高铁站或火车站,也到处能看到广告。为什么就不能接受在火车票、12306和95306网站上投放广告呢?
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我国铁道运输、运营及管理正在进行市场化改革。这是铁道部改制成为中铁总的最主要目的和初衷。而招投标广告是市场行为,中铁总又已完全是国有企业,那么,乘客也没有任何必要来质疑“铁老大”的市场行为了。既然要市场化改革,那就应该按照市场化的规则来办事,而不能一
方面强调市场化的规则,另一方面还要中铁总按之前行政单位的思路来规避商业行为。
更要看到的是,近年来铁路市场化改革也推出了不少举措。比如火车票实名制、铁路12306网络购票、高速动卧列车、铁路快运班列、铁路货运改革和95306网上电子货运平台建立等等,还有诸如票价淡季打折、开通旅游专列、出售列车冠名权等,这都是铁路拥抱市场的体现。既然如此,在火车票票面以及12306、95306等平台上发现并利用商机,也没有问题。
现在中铁总的负债率为66%左右。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中铁总的负债与盈亏状况不能通过市场手段得以解决和改善,降低火车票价格以及货运价格,都将成为奢望。对于中铁总的广告招标行为,广大公众与乘客应该多理解。
第二篇:20xx年广东公务员时政热点:对“扶不扶”立法的意义所在
20xx年广东公务员时政热点:对“扶不扶”立法的意义所在 “老人跌倒扶不扶、不文明交通、不文明旅游、诚信缺失等问题将会进行立法。”12月3日,在江苏省关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主题发布会上,江苏省文明办主任杨志纯表示要对上述社会不文明行为形成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12月3日中国新闻网)
几乎被约定俗成的“扶不起”,是归纳了一种对搀扶老人反被指认为撞人的畏惧心理。社会对立法惩处这种讹诈行为的呼声渐高。而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是针对那些跌倒的老人被扶起后,却反诬搀扶者的行为。这看上去让人松了一口气,但实质上还是显得十分“应急”的。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对已经发生的“扶不起”事件,几乎没有直接效果。
那么,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是不是“虚晃一枪”?非也!法律本来是用来“伺候”的,任何一项法律,都不能保证把对应的违法行为一网打尽;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在更大意义是用来预防犯罪的。客观地说,对于“老人跌倒扶不扶”,说是“刚性约束”,其实还是很无奈的。“因跌倒行为被扶了的人,如果其本人或者亲属提供了不实的情况,是要追究责任的”的定义,实际上还是涉及还原真相的证据。但是,只要有了“提供了不实的情况,是要追究责任的”法律伺候,情况就会不一样。这就如盗窃罪不能杜绝盗窃行为,但法律给出的后果,肯定阻止了更多试图获取不义之财之人。
也有人认为,已经有了诈骗罪,为何还要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二者的适用对象是相似的。其实不然。在“扶不起”事件中的讹诈行为,在主观恶意上是不同于诈骗犯罪的。前者大都是在趋利避害心理下的推卸责任,而后者是有主观故意的见利忘义。因此,在二者都具有欺骗性质的特征中,“扶不起”更反映出道德层面的恶性。因此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在惩处力度上,无论参照或低于诈骗罪,必定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有了相关的法律,才能让相关行为人去掂量。当“扶不起”中讹人的一方面临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至少会防止当做尝试的侥幸心理。
然而,在相关的“扶不起”事件中,既可能是被搀扶一方的讹诈,也可能是撞人一方的抵赖。而相关的立法是针对讹人的一方,这会不会有失公允?这其实不必担心。撞人后抵赖一直面临着自证清白的既成规矩,所以不会形成实际危害。由于这种习惯定势,搀扶老人若被对方讹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有没有撞人的后果是一样的。因此,讹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抵赖。直接的后果是见义勇为的人将越来越少,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漠。
因此,对“老人跌倒扶不扶”立法,就是给这潭已经形成的“浑水”的澄清剂。笔者在想,假如在找到真相后,对撞人后抵赖的一方,除了赔偿外在加上与讹人同等的追责,这项立法的威慑力会更强。说到底,扶一把倒地的老人,这本应是很简单的道德问题,现在变成了“难题”,就是因为其中一方在说假话。那么,立法让试图在“扶不起”的问题上抵赖或讹人的任何一方,在法律后果面前不敢轻易作假,也就达到了立法的目的。至于那些冥顽不化的,在任何不法行为中都有,只能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