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关注”----关于“微信营销”的法律审视
微信营销是网络经济时代企业营销模式的一种创新,是伴随着微
信的流行而兴起的一种网络营销方式。由于不存在距离上的限制,微
信用户注册微信后,可与周围同样注册的“朋友”形成一种联系,微
信用户订阅自己所需的信息,营销方通过提供微信用户需要的信息,
推广自己的产品,从而实现点对点的营销。
另据腾讯方面发布的消息显示,微信用户已超过6亿。面对如此
广阔的市场与众多的参与者,“集赞送礼”这种营销模式越来越流行。
针对该营销方式,不可否认其为营销方的宣传节约了成本,给微信用
户朋友们也带来一些便利;但其中也不乏因虚假营销、违背诚信而引
发的争议。这种“集赞送礼”的微信营销方式究竟涉及何种法律问题
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值得高度关注。
律师说法
一、 营销方发出的“集赞送礼”信息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
《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
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构成要约的一
个重要标准是“意思表示是否具体确定”。“集赞送礼”消息作为营
销方网络营销手段的一种,本质上相当于商业广告,消息中往往包含
“只要集齐一定数量的赞就可获得相应的礼品”的字眼。营销方希望
通过广大微信用户的分享、点赞行为来实现宣传、促销,为此愿意给
予微信用户相应礼品作为代价。因此,这种“集赞送礼”的消息内容
具体明确,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营销方应受此约束。
二、微信用户集满“赞”并告知营销方时,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微信用户按照“集赞送礼“这一要约实施集赞行为,表明其接受商家的要约,性质上属于承诺。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五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微信用户在花费时间及精力找亲朋好友帮忙集“赞”,属于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且在其集够相应数量的“赞”后,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当微信用户按商家要求将集赞的情况予以“截图”发送时,承诺生效,双方的合同依法生效。
三、营销方拒绝给予礼品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
基于以上所述,在微信用户完成“集赞”行为的情况下,营销方拒绝给予礼品是明显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但是营销方能否在额外附加“条件”或声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而拒绝给付呢?
对此,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
因此,营销方发布的“集赞送礼”消息是借助网络(微信)这一平台来达到促销之目的,依照规定,若附有限制性条件应事先明示,事先未明示的事后不得随意变更,且应该按其发布的消息兑现承诺。本案中,营销方事后称“需另外支付邮费”、“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事后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四、消费者如何维护权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同时可以申请工商部门调解以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消费者通过投诉尚不能维权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鉴于礼品的价值,消费者应予以慎重考虑。另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维护权益,消费者都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因此,消费
者首先应注重保留证据,特别是注意保存参加活动时所阅读的活动内容、时限、兑换方式及限制条款等,在集满“赞”后,要通过转存、截图等方式保留证据。
第二篇:微信营销的模式分析
微信营销的模式分析
1、草根广告式——查看附近的人 产品描述:微信中基于LBS的功能插件“查看附近的人”便可以使更多陌生人看到这种强制性广告。
功能模式:用户点击“查看附近的人”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地理位置查找到周围的微信用户。在这些附近的微信用户中,除了显示用户姓名等基本信息外,还会显示用户签名档的内容。所以用户可以利用这个免费的广告位为自己的产品打广告。
营销方式:营销人员在人流最旺盛的地方后台24小时运行微信,如果“查看附近的人”使用者足够多,这个广告效果也会不错随着微信用户数量的上升可能这个简单的签名栏会也许变成移动的“黄金广告位”。
2、品牌活动式——漂流瓶 产品描述:移植到微信上后,漂流瓶的功能基本保留了原始简单易上手的风格。
功能模式:漂流瓶有两个简单功能:(1)“扔一个”,用户可以选择发布语音或者文字然后投入大海中(2)“捡一个”,“捞”大海中无数个用户投放的漂流瓶,“捞”到后也可以和对方展开对话但每个用户每天只有20次机会。
营销方式:微信官方可以对漂流瓶的参数进行更改,使得合作商家推广的活动在某一时间段内抛出的“漂流瓶”数量大增,普通用户“捞”到的频率也会增加。加上“漂流瓶”模式本身可以发送不同的文字内容甚至语音小游戏等,如果营销得当,也能产生不错的营销效果。而这种语音的模式,也让用户觉得更加真实。但是如果只是纯粹的广告语,是会引起用户反感的。
3、O2O折扣式——扫一扫 产品描述:二维码发展至今其商业用途越来越多,所以微信也就顺应潮流结合O2O展开商业活动
功能模式:将二维码图案置于取景框内,然后你将可以获得成员折扣、商家优惠亦或是一些新闻资讯。
营销方式:移动应用中加入二维码扫描这种O2O方式早已普及开来。,坐拥上亿用户切活跃度足够高的微信,价值不言而喻。
4、互动营销式——微信公众平台 产品描述:对于大众化媒体、明星以及企业而言,如果维新开放平台+朋友圈的社交分享功能的开放,已经使得微信作为一种移动互联网上不可忽视的营销渠道,那么微信公众平台的上线,则使这种营销渠道更加细化和直接。
佛山浩广网络公司,打造新一代的微信营销模式,拥有专业的微信营销团队。第一微销微信营销软件由佛山浩广网络公司独家开发,现诚招全国各地区代理商,市场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