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代驾:一样的事故,不一样的赔偿
随着我国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惩处力度,“酒后代驾”逐渐成为人们感兴趣的话题。那么,在代驾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谁来赔偿呢?笔者在法院工作期间总结发现,对于此类纠纷主要应视不同情况按不同法律关系处理。
酒店代驾 按消费合同处理
案情:某大酒店为招徕顾客消费,招聘了多名司机,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元旦晚上,张先生和几个同事在该酒店用餐完毕,让酒店司机代驾回家。途中,代驾司机因操作不当将行人李某撞伤致残。事后,张先生和酒店就李某的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张先生认为应由酒店买单,而酒店则以提供的系免费服务为由拒绝偿。
评析:酒店为客人提供酒后免费代驾服务,其实是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酒店虽然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但该服务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代驾费用其实早已算进食品价格之中,此乃营销之策略。鉴于此,既然发生交通事故,就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消费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事故车辆没有保险 或保额不足,就应当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代驾 按帮工关系处理
案情:老李所在的公司年终聚餐,席间大家相谈甚欢,喝了很多酒。回家时,跟老李同住一个小区的同事王女士提出代老李开车,老李欣然同意。谁知在途中与一辆大巴相撞,致大巴司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巴司机闯红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女士未谨慎驾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大巴司机将老李及其同事王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等计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 判决王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代驾者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其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王女士未谨慎驾驶的行为仅能认定为一般过 失,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雇人代驾 按雇佣关系处理
案情:肖先生参加了一个好友的结婚喜宴。宴会上,肖先生遇到了很多久违的好友,一时高兴,喝了很多酒。本想打车回家,但考虑到第二天取车不方便,于是肖先生向出租车司机提出,由出租车司机将自己的车开回家。双方谈好价格后,出租车司机便开着肖先生的车上路了。途中,出租车司机为赶时间闯了红灯,将一名横过马路的行人撞倒致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死者的家属将肖先生和出租车司机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出租车司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0 余万元,肖先生负连带责任。
评析:车主临时找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受雇于肖先生,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本应由肖先生承担。但由于出租车司机为赶时间闯红灯,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因此肖先生仅需承担连带责任,事后可向出租车司机追偿,出租车司机为最终买单者。
代驾公司 按委托合同处理
案情:去年6月某日,私企老板刘先生请全体员工吃饭,席间喝了很多酒。回家时电话联系了某代驾公司,公司派司机魏某为刘先生代驾,双方约定:连人带车送达目的地,代驾费90元。没想到魏某将车开出不到5分钟,便因操作不当将车撞到了路边的水泥墩上,所幸刘先生和司机只是受了点皮外伤,但车辆却受损严重。后刘先生将车送到修理厂修理,花费5000余元。在向代驾公司索赔遭拒后,刘先 生一纸诉状将代驾公司告上了法庭。
评析:代驾公司为车主提供代驾服务,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代驾公司应保证车主在行车途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代驾公司司机的职务代驾行为,应由代驾公司承担。本案中,魏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刘先生车辆受损,主观上具有过错,应由其所在代驾公司负责赔偿。需要指出的是,代驾公司和车主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如事故致第三人受伤,那么车主仍负有赔偿责任,但可以按照约定向代驾公司追偿。
第二篇:“酒后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酒后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必读小案例】
李先生开车参加一个朋友的结婚喜宴。宴会上,李先生一时高兴,喝了很多酒,就电话联系了长风代驾公司,要求派人代驾。长风公司依约派代驾员钱某驾驶李先生的车把他送回家,并收取了代驾费用150元。但车辆在行驶到十字路口时,因对面灯光太强影响了钱某的视线,钱某避让灯光不小心撞到了路边正常行走的孙某,造成孙某大腿骨折住院。后交警部门认定,钱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孙某没有违法交通规则不负责任。孙某出院后,多次前往长风公司进行索赔,但长风公司认为钱某和李先生是雇佣关系,钱某是在从事李先生的雇佣合同中致孙某受伤的,损失应该由雇主李先生承担。孙某找到李先生,李先生认为,是长风公司的员工代驾发生的事故,损失理应由长风公司承担。钱某只能向法院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代驾”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这种观点认为,代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被代驾人(即醉酒者),受托人为代驾公司。被代驾者向代驾公司支付报酬,代驾公司将被代驾者及其车辆、财物按约定安全送达约定地点。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驾”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为被代驾人,雇员为提供代驾服务的司机。 第三种意见,认为“代驾”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委托人为被代驾人,承揽人为代驾公司,代驾司机履行的是代驾公司的职务行为,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成果是“将客户连人带车安全送回家”。
【评析】
对于第一种观点,认为代驾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办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受托人并不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驾行为,代驾人应具体自己的驾驶资格,且只能以自己的名义驾驶车辆完成义务。所以代驾代为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显然不妥。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代驾关系到底属于承揽还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雇用人与顾工约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中由于承揽人要完成一定工作,完成工作的过程也是进行劳务的过程,这与雇佣合同中受雇人需提供劳动、完成一定工作相似。但依然存在以下区别:一是作为雇佣关系,“雇主和雇员之间有指挥和被指挥、管理和被管理以及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概括地说,即雇员服从于 雇主的关系。”代驾关系中,代驾人及代驾司机与被代驾人之间显然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服从关系。而承揽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承揽人有自己的独立性。二是雇佣合同的表弟是受雇人本身提供的劳务行为。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三是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损害,雇佣人也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外承担雇主责任。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与定做人无关,并且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前要承担风险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主承担责任性质为过过错责任,显然如果适用于代驾行为,无异增加了被代驾人的责任,与寻求代驾的目的相悖。所以,代驾行为不适用雇佣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先生与长风公司之间签订的代驾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李先生属于定作人,长风公司属于承揽人。钱某属于长风公司的雇员与长风公司构成雇佣关系。钱某在履行代驾工作中造成孙某损害,应当由长风公司承担责任,李先生不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