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
会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的联系与差异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列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规范》中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七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八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八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问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实行的《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中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广告禁止内容
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虚假广告是应当禁止的执业推广行为
第四十一条 推广禁止的行为
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其中第四十条所涉及的同样由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实行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中又对律师广告的禁止行为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唯一的广告主,律师个人不得做广告
第六条 广告内容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具有虚假的内容;
2、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内容:
3、客户名单、案例、业绩的内容;
4、涉及获得荣誉或自我赞美的内容:
5、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内容;
6、关于办案结果的承诺性内容;
7、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内容;
8、有关学历、学位、职称和社会职务的内容;
9、其他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上海市律师协会分布实行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律师广告应当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第三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四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第四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四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四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二、三者之间联系与差异的比较分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规范》中第二十二条将律师广告定义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中则将律师广告规定为:“本规定所称的执业广告系指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媒体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社会发布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广告。”《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对律师广告的界定则为:“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三者之间对于律师广告的定义虽有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律师广告究其本质还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推广其业务,谋求更大利益而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发布;然而,由于律师所从事领域——法律——的特殊性,律师广告比起普通商业广告必然存在着更多更严格的规范要求,因而各地律师协会针对律师广告做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接下来就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所作出的有关律师广告禁止性规定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三者都对律师的虚假广告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之所以人们会寻求律师的帮助,是因为普通民众缺乏在法律领域的相应专门知识,也因此缺少对于律师广告的辩识能力,容易被虚假的律师广告所误导,致使无法得到真正需求的法律帮助、败诉乃至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另外,法律本身就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救济,而律师作为法律执业者的一类,更应严于要求自己,树立公正形象。
其次,三者都明确禁止了律师广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宣传律师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利结果”“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有义务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若不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则容易引发公众对法律以及司法的信任危机,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进而影响到整个法律领域。
最后,三者都规定律师不得以有违律师使命或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发布广告。此举的目的主要在于树立和维护律师的权威,加强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以促进整个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避免恶意竞争导致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崩毁。
除上述三点联系外,三个律师协会所规定的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范中也存在不少差异,特别是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唯一的广告主,律师个人不得做广告。”该项规定的出现是有其现实基础的,例如,北京市就存在很多“黑律师”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委托人甚至是欺骗委托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北京市律师的整体形象,也引发了很多投诉。为了更好地保障普通公众的利益,北京市律师协会便制定了该禁止性规范,期望能够减少律师欺骗现象的发生。
由上述分析可见,律师协会针对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范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营造一个有利于社会公众寻求法律帮助的行业环境。
第二篇: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等文件的指导意见,结合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现将20xx年6月1日启用的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实习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4、无不良执业记录,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没有被投诉且立案的记录;
5、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三、实习人员申请办事流程:
(一)网上申请;
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输入律师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站→点击“事务申请”→点击“律协”→点击“实习律师备案”→点击“增加” →按照要求填写网上申请单→自动生成“申请单单号” →网上申请结束。
(二)下载并填写《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
1、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律师管理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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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申请单单号”,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准备相关材料。
3、现场提交材料:
(1)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持20xx年以后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实习人员,需提供本科以上学历复印件;
(2)存档证明复印件(必须为北京地区存档机构出具); 注意事项:
A、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出具的存档证明必须在申请表前面规定的存档单位范围内,存档证明必须由北京市区域内的存档机构出具,非北京户籍申请人员同样依照此规定办理;
B、申请兼职实习人员条件将严格依据兼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申请人员须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兼职执业律师条件不得申请兼职实习。
C、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存档证明须注明以下内容:a、存档性质为“个人存档”或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在存档机构建立“集体档案”存档性质可为“集体存档”;b、自递交申请材料当日起算存档期限在1年以上,时间不足不予受理。
(3)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a、外省户籍申请实习人员,须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b、农业户口暂无人事档案人员,须先办理“招工”手续(相关手续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咨询具有此项业务的存档机构),“招工”手续办理后可建立人事档案,即可按照申请要求提供人事档案。
C、档案暂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人员,须将档案转存至符合申请要求的存档机构。
(4)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资格确认保证证明;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申请实习人员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有效期15天。
(6)兼职实习人员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主要指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书(教师证、工作证)。
(7)《实习协议》复印件(以全国律协范本为唯一标准);
注意事项:
申请实习人员必须提供签署完毕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习协议》材料,各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此协议,不按要求签署《实习协议》的申请材料,北京市律师协会将不予受理。北京市律师协会如发现担保证明与事实不符,将根据行业纪律处分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实习协议》范本需在律师工作管理平台上下载。
(8)律师事务所意见;
(9)同底板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即可) 2
4、核发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人员递交材料后,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核,三十日内对合格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该证工本费初次领证不收取)。
四、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将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实习律师培训的规定,参加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在一年的实习期内必须完成实习律师集中培训。
注意事项:
A、实习律师培训报名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进行,步骤:登陆首都律师网(.cn)→点击北京律协实习律师预报名系统→进入后按照提示进行报名。
B、实习律师培训将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培训方式。2008 年6月1日前,取得《实习律师证》的实习人员,务必在1年的实习期内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律师培训,此范围人员仍然采用原有5天的培训办法,同时报名方式不变。旧培训办法定于20xx年5月30日正式取消,届时仍未参加实习律师培训的人员将按照新的培训方式参加培训。20xx年6月1日后,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将按照新的培训办法执行,届时将制定新的培训及报名办法。
五、实习人员实务训练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实习人员资格注销或申请转所
(一)实习律师申请注销实习资格,应当向北京市律师协会递交实习律师注销登记表(需在律师工作管理平台上下载),同时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并交回。
(二)6月1日起,凡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律师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律师申请手续。申请实习律师资格注销的人员,不得在实习期内连续转所三次以上,超过三次以上将不予受理。同时申请实习律师注销人员不能在实习期三个月内提出注销申请(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的日期为准),时间不足不予受理。注销实习资格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人员丢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操作程序如下:
(一)在正规报纸上刊登“挂失声明”,例:《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
(二)登报挂失7天后,持律师事务所补办申请、报纸原件、一张一寸照片,到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
(三)经核实无误,7天后将补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注意事项:
A、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办申请,只须注明该实习人员基本情况、补办理由 3
即可,须加盖公章。
B、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协会收取工本费5元。
八、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注销或更名(包括合并)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注销或更名(包括合并),实习人员不愿中断实习的,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转所继续实习的申请。操作程序如下:
(一)原实习律师事务所注销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XX律师事务所的批复”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转所实习的申请”;
3、接受申请人继续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收该申请人实习的“接受函”;
4、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注意事项:
A、 “转所实习的申请”,只须写明转所原因即可。
B、“接受函”,注须写明接受理由及接受决定即可,须加盖公章。
(二)原实习律师事务所更名(包括合并)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批复”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更名申请”;
3、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注意事项:
“更名申请”,只须写明更名理由即可。
九、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实习鉴定
6月1日起,凡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到期申请《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申请转正材料中的“实习鉴定”部分,将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要求申请转为执业(专职或兼职)律师的人员,必须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实习鉴定书》,北京市律师协会按照《实习律师考核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协会将在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中签署申请人符合成为执业律师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协会将出具不符合成为执业律师的书面决定,并交至申请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书是否取得仍将作为此鉴定的必备要件之
一。《实习律师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将另行通知。
注意事项:
在《实习律师考核办法》未正式出台之前,申请《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只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本人《实习鉴定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即可办理。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20xx年6月1日起,每周五全天进行实习材料的集中审核工作,不受理律师事务所递交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周一至周四无特殊原因均正常受理, 4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实习律师备案申请,协会将在三十天内予以办理并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请实习律师网上申请单状态显示“审批通过”后即可到提交备案机构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20xx年6月1日起,各律师事务所办理提交本所实习人员备案申请事宜,必须由本所行政人员统一办理,实习律师本人递交材料,协会将不予受理, 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事宜的行政人员务必熟悉相关工作,协会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平台”均刊登有办事流程,不详之处可以认真参阅。
如有补充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另行发布,以上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律师协会。
联系电话:58575557、58575562、58575555
北京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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