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电视广告宣传合同
甲方: 乙方:(广告代理方) 濮阳市祥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用其农村信用社电视做广告宣传,乙方确定有能力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任务。
一、服务期限:二、服务时段: 80次/天
三、投放项目: 单店投放
四、投放形式: 室内电视
五、收费标准: 34560元
六、费用金额: 34560元
七、付款方式: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1、签约后3日内,乙方必须依照合同做出甲方的广告播出安排。
2、签约后三日内,甲方须按合同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超期乙方在未接到服务费期间,有权拒绝播出甲方广告或取消合同。
3、广告采用甲方提供的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
4、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表现形式,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5、在保证客户播放次数和质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更改服务时段。
6、本协议内容为双方业务机密,甲乙双方均必须约束其所属工作人员,不得将因签订协议及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商业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如有任何一方泄密,另一方有权取消本协议,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条款进行服务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安全事故等负责。
2、因甲方广告内容变动,使乙方服务超时,超时部分按原定的收费标准的两倍加收超长服务费。如市政或广告屏自身原因耽误播出日程的,播出时间及时段可以顺延。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以自身原因没有按按约定条款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4、因自然或不可抗拒外力造成双方或乙方不能履行约定条款双方互不为对方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安全事故等负责。
5、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解决,如以上条文没有约定,双方可协商解决。
6、对于双方协商不成事件,向当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名称(章): 乙方名称(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就说电视广告
就说电视广告
电视是我们的好朋友,它能吸引天真活泼的小朋友、富有青春活力的年轻人??电视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吸引力,那是因为现在的电视节目多种多样,有感人至深的连续剧,有激动人心的纪实节目等等。许多商家早已看中了这块“肥肉”,纷纷在电视节目中插播这样或那样的广告。
在电视中插播少量的广告有一定好处。第一,可以让广大电视观众了解一些商品,购买时,选择的余地会大一些;第二,让广大市民对商品的质量和功能有更多的认识,购买后能充分利用这些功能;第三,让大家对生产商品的厂家有详细的了解,做到明明白白去消费。经过这样一总结,电视广告的好处就显露出来了。
但是,不管什么事情都有利有弊。电视广告的缺点就在于插话过多。第一点就是每则广告播出时间较长,一般都在l分钟左右,插播10个广告就是10分钟,大家看得不耐烦,当然也就不会注意到所宣传的商品,宣传效果大打折扣。我看电视连续剧的时候,经常是刚看到精彩的地方,就插进了一些广告,让人特别厌烦。本来商家只是想推销一下自己的商品,却适得其反。电视广告的第二个缺点就是花样不多,总是重复一两句话,没有新意。广告制作人应该做到花样翻新,让群众喜闻乐见。广告的第三个缺点是:现在播出的广告大多与“补”有关,如补锌、补钙等等,各种补品轮流播出,都快把耳朵磨出茧子了;有些广告还故弄玄虚,实际上商品并不能达到广告里所说的作用,
因而欺骗了群众,消费者很难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这就是广告的第四个缺点。
我建议广告的制作人在设计电视广告时,每则广告控制在40秒左右;在制作上要有创新、有花样;广告里所说的内容要与产品的功能相符;另外,在电视连续剧中不要插播广告;每次播出的广告不要过多,一般10个左右最合适;广告也不要重复播放许多遍,令人厌烦。我认为广告若按以上意见修改,相信一定会比现在的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