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七匹狼的商标
从外型上,图形是一匹向前奔跑的彪狼,以昂头挺尾奔越的形状、四脚蓄积爆发的立姿,气势磅礴,充满动感,给人激昂的情怀,积极活泼的情调,给人奋勇直前的感觉,同时也透露出产品强有力的发展后劲,展现了一股雄姿英发的英雄本色,也象征着企业勇于突破传统,不断开拓的奋斗精神;它整体呈流线型,站姿独特,犹如策马奔驰的追风少年,生动体现了个性与时尚风范;英文专用词“SEPTWOLVES”及中文“七匹狼”,象征着公司以一个团结的整体面向未来的经营作风和企业凝聚力;以墨绿色为标准色,折射出沉稳、执着而不失青外延上积极的元素,更让人们发自内心的喜欢。由此,在一堆堆产品商标中,其抢镜率很容易高出一筹,辨识度一提高,也就有效辅助了的产品的营销推广。
在企业精神上,狼的图腾中集智慧、机灵、团结、拼搏奋进于一身的形象与七匹狼“挑战人生,永不回头”、“相信自己,相信伙伴”的精神紧密联系,图腾精神就是在头脑中激励企业发展的一个图像。这就为公司大力引进高级管理人才与技术专才,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营造“文化、自然、亲和”的良好企业氛围,倾力构筑不败的文化团队,使企业实现了超常规、跳跃式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与精神支柱。
在产品文化与企业文化上,七匹狼展现了了一种智慧与勇猛顽强、忍耐执著、自信沉稳、积极主动接受人生挑战的这样一种含义非常丰富且并不空洞的狼文化,成功与男人的本色接轨。一种"奋斗中男人"的多彩形象,一种奋斗无止境的精神,一种品位和一种生活方式,能够很快得到三十岁至四十五岁的消费群体的认可与喜欢,从而能够有效开辟目标市场!团队精神、拼搏精神与七匹狼企业的“狼文化”不谋而合,而奋斗的男人所具有的热爱家庭、热爱事业的铁血柔情与七匹狼所倡导的男人多面性生活形态的品牌精神和追求默契一致。健康、帅气和颇具亲和力的形象,同与狼共舞品牌所倡导的个性和理念有着完美的契合。匹狼的企业核心价值观由“诚信、求实、敬业、奉献”变为“诚信、责任、专业、创新”,使得外延更加丰富。“责任”精准描述出七匹狼人在新时期应该具备的特质;“专业”完全超越了敬业的状态,成为适应新发展的行为标准的评判;“创新”是企业生存的根本,要求不因循守旧,不安于现状,根来自经典文化,也来自于时尚流行元素。狼形象,狼文化有力的展现了产品时尚、个性、健康、优质等文化特征,也深刻传达了企业强有力可靠的合作团队,顽强的生长后劲,有责任诚实守信保质保优的价值理念、与狼共舞的拼搏创新精神的文化。这就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对场频和企业的信任度与忠诚度!也能有效打造品牌效应!
七匹狼商标,极具个性化特征和深刻的文化内涵与精神意义,为个性化产品的打造与企业品牌的形象的建立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是商标设计中比较成功的案例!
第二篇:七匹狼和与狼共舞商标案例
北京商标设计公司 http//
19xx年12月,七匹狼公司在福建省晋江市创立,外资股东:香港益安公司。 19xx年到19xx年,七匹狼公司,全球注册,服装类, “一条奔狼”和 “七条奔狼” 图形商标,七匹狼文字商标。 19xx年,七匹狼商标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19xx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19xx年10月,龙岩卷烟厂、晋江烟草公司和晋江七匹狼制衣公司三家联手,“七匹狼”香烟品牌。七匹狼香烟,开始使用“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广告语。
19xx年6月,香港益安公司,第34类3401组烟草商品,注册申请“七匹狼及狼图形”商标,并最终注册成功。 19xx年4月,龙岩卷烟厂以970万元获得了由香港益安公司注册的七匹狼 “七条奔狼” 的香烟商标。
龙岩卷烟厂一直使用自行设计的“一条奔狼”香烟商标,但该商标没有注册。。
益安公司发现龙岩卷烟厂没有使用注册的香烟商标,以龙岩卷烟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龙岩卷烟厂告上法庭。
19xx年,香港益安公司,申请注册,烟草类,“与狼共舞及图形”商标。
龙岩卷烟厂异议。
商标局审查,认为“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为龙岩卷烟厂在香烟广告中最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作出不予核准上述两商标申请的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1、关于七匹狼公司主张龙岩卷烟厂长期闲置注册的“叠狼”图形商标不用,而使用与七匹狼公司驰名商标近似的“奔狼”图形商标,法院认为此主张不在案件审理范围之内。
2、“与狼共舞”是广告词,没有使用在商品上,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保护,因此商评委以这个理由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决是不成立的,应予撤销。
但是,益安公司注册香烟商标,应该提交香烟生产许可证,益安公司没有提交,商评委应当依据《商标法》和《烟草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查“与狼共舞”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也就是说,根据《商标法》和《烟草法》的有关规定,益安公司必须拥有香烟生产许可证,才能申请与香烟有关的商标。
问题诊断:
商标使用盲区:不注册、不使用。
北京商标设计公司 http//
不注册:龙岩卷烟厂既未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未申请“七匹狼”香烟的注册商标,从商标法的角度上很难对其给予保护。
不使用: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