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美女隆鼻后失明又毁容 达七级伤
残
美丽无极限 手术有风险
佛山女孩在一家美容院接受微整形手术遭厄运 美容院老板因非法行医受审
本报佛山讯(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卢柱平摄影报道)去年,24岁的莹莹,来到佛山一家公司担任文员。在她的微信朋友圈里,经常秀出一些照片,里面的莹莹拥有甜美的笑容、天使般的面孔。但到去年11月17日,莹莹的右眼已经完全失明,鼻子坏死,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两天前在美容院做的一场微整形手术??事发后,公安机关很快便将美容店老板沈某琳抓获归案。昨日,沈某琳非法行医的案件,在南海区法院开庭审理。 悲剧:
靓女右眼失明鼻子坏死
事情要追溯到去年11月15日。在一名朋友的推介后,莹莹来到了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的“香港新亮点美容店”,该美容院的经营者为沈某琳与邵某华(另案处理)。莹莹花了6000元,打算进行隆鼻手术。而莹莹后来才知道,这名“朋友”是美容院的医托。
当日15时左右,沈某琳为莹莹注射麻醉剂、玻尿酸针剂,实施隆鼻手术。“针从鼻尖打进去,几分钟后我就觉得鼻子很疼!”莹莹说。而这时,沈某琳安慰她说是“正常状况”,“忍忍就过去了”,但随着时间的
推移,莹莹觉得越来越疼痛。10分钟后,她发现自己右眼视力模糊,进而完全看不到东西。
这时,沈某琳也觉得事态严重,赶紧停止注射,并将神志迷糊的莹莹送到南海中医院抢救。诊断结果显示,莹莹因玻尿酸注射到血管堵塞压迫神经,导致右眼失明。
除了右眼失明外,莹莹的左眼视力也从之前的1.5,一下子降到了约0.6到0.7;鼻子部分细胞开始坏死,只能靠消炎针减轻痛楚。为治疗毁容之伤,以及保住左眼,莹莹和母亲四处求医,用尽积蓄。
创伤:
受害人曾多次想过自杀
案发后,公安机关很快便将沈某琳抓获归案。昨日,这起非法行医案在南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南海检察院给出的莹莹的伤情鉴定结果是:莹莹右眼视力无光感;右面部、鼻部瘢痕形成;鼻尖及右侧鼻翼部分缺损(中度容貌毁损),达七级伤残。
“很后悔,这一辈子就这样毁了。”昨日,莹莹告诉记者。记者看到,莹莹鼻尖右侧部分已经完全缺失,鼻子附近的疤痕还非常清晰。莹莹的民事代理律师蔡敏表示,悲剧发生后,莹莹曾多次想过自杀,父亲到处为女儿筹钱,母亲则天天守在她的身边,才让她度过了最艰难的日子。至今,莹莹仍需要服食抗抑郁药物。
莹莹已提起了民事诉讼,向沈某琳等人索赔60万元,法院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再恢复审理。
美容院老板:
我是第一次做手术
在昨天的庭审中,34岁的沈某琳声称,自己在出事后不见了踪影,其实并非潜逃,而是去苏州找父亲拿钱来解决事情。
沈某琳对指控没有异议。不过,她表示自己没有对莹莹说过自己有医疗执业资格,她为莹莹做的手术是她第一次给别人注射。而她的这一说法遭到了莹莹的否认。
南海检察院表示,无论沈某琳所言是否属实,她事实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就足以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官建议,法院应判处其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对话:“我还是恨她,但更需保住左眼”
广州日报:见到沈某琳受审,你对她有恨吗?
莹莹:恨肯定还是有。虽然事件过去了一段时间,但我现在落到这种地步,都是她一手造成。我希望她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广州日报:目前你的伤情如何,右眼有可能恢复吗?
莹莹:现在右眼没有一点光感,医生说没有恢复的可能。唯一的希望就是通过治疗保住左眼。还有鼻翼缺失,以及祛除脸部疤痕,也需后续治疗。
广州日报:索赔60余万元,你觉得法院会支持吗?
莹莹:这是我们计算的数字,前期治疗右眼以及鼻子,家里前后已经花了20多万元,后续治疗急需这笔赔偿款。我也相信法院会综合考量这些。
一次微整形 后果何以如此严重?
医生:操作方法不对导致动脉阻塞
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学美容科主任张旭霞表示,莹莹的遭遇,很可能是玻尿酸打的位置不正确后进入了血管,引发内眦动脉也就是供应右眼视网脉血液的动脉阻塞,导致视网膜神经缺血性失明。手术中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应在十分钟至半个小时之内到正规医院进行血管扩张,否则将导致永久失明。
至于为何莹莹还会同时出现鼻部肌肉坏死的情况,张旭霞指出,最大的可能是手术过程受感染了,包括使用的玻尿酸不正规、操作过程中没有经过无菌消毒等。
张旭霞建议,整形一定要选正规医院,其专业水准、设备和材料采购渠道的正规程度,都是小诊所不能比拟的。
第二篇:车祸后被评为九级伤残 索赔时被要求重新鉴定
车祸后被评为九级伤残 索赔时被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本报讯 史女士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后面疾驶的一辆汽车撞倒,因头部着地致使大脑部分智能受损,被司法鉴定机构评为九级伤残,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2万余元,肇事司机承担交强险限额外原告其他损失5万余元。
20xx年x月x日晚,家住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的史女士在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被从后面急速驶来的一辆汽车撞倒,致史女士头部、右肩等多部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史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史女士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此后,史女士将肇事司机王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按法定责任赔偿。
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摇号委托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xx年x月x日,该鉴定所出具意见认为,史女士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后智能损害,构成九级伤残。
法庭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颅脑损伤等级提出异议,认为伤残等级评定时间过早,鉴定意见不准确,且原告恢复良好,要求重新鉴定,按新的结论进行理赔。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原告史女士在城镇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王某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鉴定机关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本案对原告所作的伤残等级鉴定,由法院依法委托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具体实施,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道路交通事故中鉴定时机以病情稳定为准,时机是否成熟由专业鉴定人员最终确定。本案中,鉴定机关在事故发生8个多月后,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其前提就是认可史女士的伤情已符合鉴定条件,且符合各地6个月以上的操作惯例。现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时机未成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机关在鉴定时间这一程序上具有违规行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脑部伤残构不成九级程度,故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2万余元,肇事司机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其他损失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 顾晓威)
■连线法官■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
吕 敏 顾晓威
“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由于法医类案件鉴定结论肯定会对一方不利,因不服而启动再鉴定程序往往具有很大随意性,有些案件重复鉴定竟达10余次之多,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经济负担,而且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钱泊霖介绍,经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并非不可推翻,但异议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机构系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保险公司以鉴定时间过早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鉴定结论具有完全证明力,对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信。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对部分受害人在诉讼程序之前,自行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对此,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法院仍可不予准许重新鉴定。”钱泊霖法官介绍说,为了杜绝少数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和鉴定不规范等问题,从今年x月x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其中,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