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业税收检查指南

时间:2024.5.15

汽车销售业税收检查指南

2008-09-04 09:28:58来源:纳税服务网整理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一、目前汽车销售行业经营特点及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

我省汽车经销行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以直接销售为主,以调拔销售为辅。大多数经销公司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车,在公司直接销售,极少有调拨销售行为。二是不仅有整车销售,而且有全程式服务。汽车经销行业目前最主要的方式是建立“4S”店,“4S”即集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信息反馈四块业务为一体的营销模式,既有整车、配件销售,也有售后服务和汽车修理。三是单位价格高,资金投入量大。一般汽车的单价均在十万元左右,这就要求经销商需要投大量的资金。四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风险大。目前,汽车生产企业处于兼并整合期,世界各大知名品牌纷纷到我国投资、合作建厂,加上我国自主知识品牌的民族经济加入,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各汽车经销商纷纷通过优化服务、改进质量、降低价格进行角逐,经营风险加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经销行业也呈现出供需两旺的势头,但不容忽视的是该行业税收收收入并未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税负偏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税务管理部门,究竟是汽车行业自身的问题,还是税务管理上存在有漏洞?根据我们的检查结果来看,归纳和总结税收负担率偏低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销售利润偏低,销售成本费用增加,从而影响增值额减少,影响了增值税的缴纳。由于受市场调节的影响,汽车销售市场经常出现销售价格不稳定现象,销售价格大浮度降低,造成近10万元的车价毛利率有时只能达到0.5%到0.6%,甚至可能在进价的基础上稍加价即销售。再加上费用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如水电费、日常办公中的购进、运输费用等,是造成税收负担率偏低的原因之一。

(二)销售收入中有部分商品享受免税政策,使税收负担率偏低。由于国家对农业、农机产品给予享受免征增值税,这样就是总收入中所含的增值额减少,造成应税收入降低?影响了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下降,少缴增值税。

(三)年未库存数量增大,增大当期的进项抵扣税金。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4S企业被所销售的汽车集团公司确定为二级经销商,按照集团要求库存商品必须达到年销售数量的15%,形成期末库存比期初库存增加,造成税负下降。其他中小型销售商也存存此类情况。

(四)隐瞒汽车经营收入偷逃税收,造成账面税负偏低。

一是汽车经销实行按销售量返利,税务机关难以掌控监督,部分纳税人将其隐瞒;二是纳税人通过将豪华型改作普通型或改小汽车载重车型来分解隐瞒汽车销售价格。造成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不符,造成申报的应税收入下降,应缴税金减少,是税收负担率偏低的又一原因。

二、对汽车销售行业实施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少开#5@p金额、少提销项税。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经销企业不开#5@p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5@p,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如我局在对某公司的检查中就发现其销售小汽车一辆收入71?623.93元,而当月其它同型号的小汽车销售价格为77?435.90元。更有经销商甚至对“关系户”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

(二)售后维修费和配件销售不入账。这是汽车行业普通存在的、也是最主要的、又是最难于核实的偷税手段。如某公司单独设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汽车配件,汽车修理所需配件名义上由修车人到配件门市自行购买,实际上是公司统一管理,将配件收入单列,将配件款项直接划到配件门市,而配件经营部则按定额纳税,从中大量偷税。

(三)提供汽车装潢及附件配套业务不记收入。为增加利润,很多经销商售车的同时,提供汽车装潢及附件配套业务,但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对这项业务不能正确核算,采取各种手法隐匿收入。有的收现金不入帐,有的入帐也挂往来不做收入。

(四)采取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不计收入。作为商家的促销手段,购车送礼品等种种优惠条件,实际操作中其形式也可谓五花八门。一是帐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帐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5@p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五)销售收入记入“往来帐”逃避税收。还有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5@p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

(六)从厂家取得的现金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汽车经销公司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收到实物返利不入帐,销售后不计收入,直接进入小金库;供货方以报销费用的形式给予返利,直接在往来帐中进行收、付款处理,也未冲减进项税。大部分4S店取

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5@p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但是也有公司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5@p,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七)非正常损失不冲减进项税。经销公司在购车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等非正常损失车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进项税未作相应调整。

(八)外购汽车由库存商品转为自用,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应做进项税转出。但少数经销商作帐时,只调整“资产”科目,不调整“应缴税金”科目;或实物已经改变用途,却长期不做帐务调整,造成多抵进项税。

三、对汽车销售行业实施检查的方法和重点方向

随着企业的发展,汽车销售行业的销售记录和维修记录已经成为汽车经销商每天向生产厂家报送的必需资料,这就决定了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在这一销售领域的大量应用,这些企业的财务核算一般也实行电算化,因此,建议一线检查人员在调取汽车销售公司帐簿和凭证的同时,使用移动硬盘或者U盘突击调取这些企业的微机储存数据和其使用的财务软件,并注意其银行帐户开立及资金流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使用自制收据收取客户资金。主要的检查方法有:

(一)坚持“六结合”的检查方法

1.结合企业信息,做好数据比对。结合经销商每月底要向生产厂家进行有关整车、配件购销存、售后服务等信息反馈制度,与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对,找出问题。同时,将销售明细账与机动车#5@p进行比对,看企业有无低于成本价且无正当理由销售车辆的行为,对代收的汽车装饰品等价外费用和无偿赠送他人的礼品等视同销售行为,要结合结转的销售成本和有关经营费用科目进行检查。

2.结合行业特点,查看返利核算。汽车经销行业最大的特点是毛利率低,但其厂家返利却很多,因此,在检查中重点要对返利进行核实,“4S”店取得的返利虽在#5@p上有反映,但因厂家商务政策的计算时差,同一类型的车辆因返利的时点不同,成本结转的金额也就不同,造成企业不能准确核实应结转的成本,其他不在一张#5@p上注明折扣金额的则应重点检查是否将全部返利入账,冲减成本和作进项税额转出。

3.结合税收政策,查看费用标准。在费用支出上,企业只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比如应付工资及“三费”的计提和结转,支付与本单位无关的费用,将罚款和赞助支出等不做纳税调整。在资本性支出上,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和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无#5@p预估入固定资产账,先行计提折旧,或将应予资本化的在建工程利息进入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4.结合关键环节,开展存货盘存。有些经销货车的企业,也从厂家购进配件,企业容易利用配件品种多,难于盘存、工作量大的特点,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因此需要进行实地盘存。同时,有的车辆已发出,将货款挂账或不入账,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是将购进的礼品或配件无偿赠送他人,不做账务处理,这是汽车行业比较普遍的现象。

5.结合核算流程,查看往来账目。现在汽车行业销售程序为客户在看好样车后,先付部分定金,提车时付清余款,导致有些企业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不按规定结转收入,人为调控收入。

6.结合资金流动,查看账外经营。通过查看企业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实企业资金来源和用途,发现异常资金流动,以此为线索,追查账经营行为。

(二)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开展检查。

1.从“往来帐”入手查低开销售#5@p少计销售收入。机动车统一销售#5@p作为汽车经销商销售给用户用于上牌#b@2的唯一合法凭证,其开具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用户车辆购置附加税和保险费缴纳以及经销商实际入账收入的多少。买卖双方基于共同的利益,通过汽车经销商用低开#5@p的形式,共同偷逃国家税费。这部分收入,企业一般在账务处理的往来账款贷方余额中反映。

2.从购进清单上审核礼品赠送是否视同销售作收入。由于汽车经销商均从上级厂家或汽车经销商处取得,均有增值税专用#5@p,但应详细审核其清单,看其是属于购进汽车还是配件,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购进汽车及配件均在一张#5@p上开具,票面只有购进汽车一批,但从清单上发现,有购进汽车配件的情况,但入库上未发现配件,也未见配件销售,企业将外购配件直接赠送或销售未记收入,如果不从购进上入手就无法发现。

3.掌握“紧俏车”情况查提车费收入是否入帐或者全额入帐。有时对于某些供不应求的车型,汽车经销商往往向购车人收取一定数量的加价费用—提车费(也叫订车手续费),要查实提车费就必须先掌握“紧俏车”定购情况。

4.从售后服务查返还维护费用是否一并纳入核算。 随着大型汽车生产厂家对于经销商经销其品牌要求的提高,4S品牌销售模式的普及,营销、售后一条龙服务,表现形式为“前店后厂”,也就是说前面是展销大厅,后面是特约维修保养车间,经销商在车辆售后保养期内对车辆的保养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厂家全面负责,根据对多家4S店的调查结果,经销商从厂家还可以得到相当于维护费用10%的返还(大型部件,如更换发动机、更换驾驶室为6%左右)。如果强制保养期内或者期满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需要修理,经销商的特约维修厂会按照市场统一定价收取维修费用。

5.从库存情况查对二级经销商的调拨销售。一般情况下,一级经销企业与二级经销商签订汽车销售协议,根据二级经销商的销售需求确定进货数量,向汽车制造厂进货,但购进的汽车不进本公司的仓库,而是直接发往二级经销商,并根据二级经销商的收货凭证,确认该公司的库存增加,待二级经销商销售后,一级经销企业再开票做销售,而对二级经销商实际已经收到的汽车而未销售的部分未做收入处理。

6.从资金往来查汽车生产厂家给予的回扣或折让是否记收入。厂家在一年或半年的时间内,按照经销商的销售数量或金额大小给予各经销商一定的返利,即所谓的“返点”,按结算方式的不同,有的厂家直接返还现金,有些厂家在经销商下次进货时抵顶货款,主要表现在以实物(经销商经销的车辆或者零部件)形式返还;以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形式返还;再就是直接从经销商的提车费中扣除,形式多样,手法隐蔽,这使经销商有机可乘,而将这笔收入不按规定反映在收入总额之中。

7.从服务内容查代收手续费是否记收入。汽车信贷政策推进了汽车行业的兴旺和保险业的发展,多数汽车经销商为顾客提供按揭、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根据行业惯例,汽车保险中的佣金部分、相关车贷等手续费收入以及其他劳务收入就流入经销商的“小金库”中,成为一种隐性收入,偷逃了税款。

8.从代办保险查提成返还是否记收入。汽车销售企业一般都有代办保险业务,特别是在分期付款购车时,按规定买方必须通过该公司上保险。定期或不定期,各保险公司均向汽车销售商返还一定的手续费提成,但在汽车经销商的账面上却不显示此部分收入,有些经销商将此部分返利隐藏在“应付帐款”的贷方余额中,然后再以归还个人借款的形式予以转出;有的将此部分返利隐藏在“其他应付款---借款”,而且是长期挂帐;此外,现金账借方也有打白条入账的情况,写明是向个人借款,记账凭证上附着一张白条,这些做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少记销售收入。

9.从购销反常查平销返利行为。部分经销商在经营中销售价格偏低,以至进销倒挂,这种经营方式已违背了企业追求利润的常理,企业对此的解释为稳住或抢占市场份额,但实际上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采用的是平销返利的方式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

10.从低价租赁费查“以物易物”销售行为。部分汽车经销商租赁其他单位场地开展销售业务,不以租赁方式表现,而是采取合作方式,经销商一方以低于正常销售水平的价格向场地提供方销售商品,实际上低价格当中包含着向场地提供方交纳的场地租赁费,从而达到少计收入的目的,而作为场地提供方也不以收取租金方式反映,省略开具租赁#5@p,也达到了少计收入的目的。

11.从成本费用中查捐赠物品。据调查,大部分企业附赠给客户的贴膜、脚垫、把套全部为免费赠送,对这种视同销售行为要按规定征税,一般的企业收入中不包含此部分内容,但

其相应的配件和人员工时却计入了相关的成本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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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XX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电力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一、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部分

(一)销项税额方面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与上网总电量不相符;2、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不相符;3、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相同;4、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

5、将已售电力未结算款项不记销售收入;6、采取“直供”方式销售电力发生的预收电价业务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7、超基数发电而未确认收入;8、申报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与帐列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不一致;9、销售收入不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0、销售收入记往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1、将应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12、将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13、销售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4、销售收入冲减生产、销售费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5、适用法定税率(征收率)不准确;16、结算方式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不正确,发出商品未按规定时间作销售和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7、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8、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价格明显偏低,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9、销售旧货及应税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检查提示】:1、检查生产部门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统计表与上网总电量统计表;2、检查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结算表;3、 1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电力购销合同;检查向关联企业收取的电费收入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4、检查往来账户;5、检查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所有者权益账户;6、检查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生产成本账户;7、检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二)、进项税额方面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2、购进货物入库凭据与取得的#5@p上的数量、金额不一致;3、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转出进项税额。

【检查提示】:1、检查存货账户借、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检查购进货物#5@p。

(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煤矸石发电)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未取得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证书》的资质;未取得税务机关相关审批文件;2、使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比例未达到不低于原料总量的60%。

【检查提示】:1、检查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证书》;

2、计算使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比例。

二、电力经营企业增值税部分

(一)销项税额方面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用户抄表总电量与经营收入电量不相符;2、将欠收电费收入转电损而不记收入的情况;3、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部分不记入经营收入;4、随同电价收入收取的或一次性收取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记入经营收入;5、高 2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压线损率、低压线损率超标。

【检查提示】:1、将用户抄表总电量及实际收取的电费。与财务部门的经营收入电量进行核对;2、检查往来账户;3、检查收入账户;4、审查线损率。

(二)进项税额方面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2、购进货物入库凭据与取得的#5@p上的数量、金额不一致;3、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转出进项税额。

【检查提示】:1、检查存货账户借、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检查购进货物#5@p。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收益方面

1、生产、经营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与上网总电量不相符;2、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不相符;3、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相同;4、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

5、将已售电力未结算款项不记销售收入;6、采取“直供”方式销售电力发生的预收电价业务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7、超基数发电而未确认收入;8、申报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与帐列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不一致;9、销售收入不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0、销售收入记往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1、将应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12、将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计 3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提销项税额;13、销售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4、销售收入冲减生产、销售费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5、适用法定税率(征收率)不准确;16、结算方式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不正确,发出商品未按规定时间作销售和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7、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8、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价格明显偏低,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9、销售旧货及应税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增值税;20、用户抄表总电量与经营收入电量不相符;21、将欠收电费收入转电损而不记收入的情况;22、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部分不记入经营收入;23、随同电价收入收取的或一次性收取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记入经营收入;24、高压线损率、低压线损率超标。

【检查提示】:1、检查生产部门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统计表与上网总电量统计表;2、检查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结算表;3、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电力购销合同;检查向关联企业收取的电费收入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4、检查往来账户;5、检查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所有者权益账户;6、检查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生产成本账户;7、检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8、将用户抄表总电量及实际收取的电费。与财务部门的经营收入电量进行核对;9、检查往来账户;

10、检查收入账户;4、审查线损率。

2、财产转让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4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将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3、利息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由资本资源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不记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有无将由资本资源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记入收入总额。

4、租赁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出租其他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记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有无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出租其他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未记入收入总额的情况。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对外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取得的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有无对外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取得的收入未并入收入总额的情况。

6、股息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不并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7、其他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资产评估增值、罚款、滞纳金、企业参加财产、 5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不列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是否将资产评估增值、罚款、滞纳金、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是否列入收入总额。

8、其他情形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为政府部门代收电力城市附加费,取得的反还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为政府部门代收电力城市附加费,取得的反还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二)支出方面

1、工资及三费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工效挂钩企业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文件,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不作纳税调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不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2.计税工资企业将20xx年7月1日以前超过原工资扣除标准部分的工资结转到20xx年7月1日以后进行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不在“三项费用”中列支,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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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是否持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文件,实行“工效挂钩”核算办法的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是否作纳税调整,有无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未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2、计税工资企业有无将20xx年7月1日以前超过原工资扣除标准部分的工资结转到20xx年7月1日以后进行扣除的情况,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是否作纳税调整,有无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未在“三项费用”中列支,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未作纳税调整。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不作纳税调整;2、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汇缴企业按规定分摊的指标额度,汇缴成员企业再次单独计算扣除;3、在“农电管理费”中列支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4、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不作纳税调整;5、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不作纳税调整;6、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不作纳税调整。

【检查提示】:1、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是否作纳税调整;2、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汇缴企业按规定分摊的指标额度,汇缴成员企业有无再次单独计算扣除的情况;3、有无在“农电管理费”中列支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的情况;4、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是否作纳税调整;5、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是否作纳税调整;6、有无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3、利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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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向职工个人集资利息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全额扣除。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向职工个人集资利息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是否全额扣除。

4、捐赠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直接向受赠人提供公益性或者救济性捐赠在税前扣除;2、超过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

【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直接向受赠人提供公益性或者救济性捐赠的情况。2、检查有无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

5、坏账准备金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计提“坏长准备金“的企业未经过税务机关批准;2、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基数不准确,将其他应收款项计入计提基数;3、计提比不正确。4、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不冲减“坏账准备金”,重复列支坏账损失;5、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不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6、汇缴企业统一计提坏账准备金,其汇缴成员企业再单独计提。

【检查提示】:1、检查适用计提“坏长准备金“的企业是否经过税务机关批准;2、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基数是否准确,有无将与商品、产品销售或者提供劳务无关的其他应收款项计入计提基数的情况;3、按3‰的计提比例适用是否正确;4、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是否先行冲减“坏账准备金”,有无重复列支坏账损失的情况;5、收回已核 8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销的坏账损失是否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6、汇缴企业统一计提坏账准备金,其汇缴成员企业有无再单独计提的情况。

6、缴管理费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进行纳税调整;

2、提取的管理费年末结余,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检查提示】:1、检查所属电力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是否已进行了纳税调整;2、提取的管理费年末结余,是否并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

7、财产损失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损失清查盘存资料中,其固定资产损失中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未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鉴定审查,未报国税机关审批。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损失清查盘存资料中,其固定资产损失中是否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是否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鉴定审查,是否报国税机关审批。

8、技术开发费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究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超过省电力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

【检查提示】:检查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究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在省电力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内据实列支。

9、保险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超比例。 9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检查提示】:企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是否按规定的比例扣除。

10、其他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计提折旧;2、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3、列支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折旧费和维修费;4、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5、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6、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7、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8、将融资租赁费直接在税前扣除;9、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的期限摊销 ;

10、将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一次性在税前扣除;11、起止时间跨年度的财产保险费在支付年度全额扣除;12、预提费用、暂估费用等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作纳税调整;13、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税前扣除;14、将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税前扣除;15、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税前扣除;16、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抵减当期应纳所得税;17、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前扣除;18、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扣除。

【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2、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未作纳税调整;3、有无在税前列支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折旧费和维修费;4、有无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5、有无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6、有无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的 10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7、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是否作纳税调整;8、有无融资租赁费直接在税前扣除;9、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是否作纳税调整;10、有无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一次性在税前扣除;11、起止时间跨年度的财产保险费在支付年度全额扣除,是否作纳税调整;12、预提费用、暂估费用等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作纳税调整;13、有无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14、有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税前扣除;15、有无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税前扣除;16、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是否抵减当期应纳所得税;17、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在税前扣除;18、有无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扣除。

(三)成本方面

1、生产成本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发生的业务费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采购回扣等不属于材料采购成本记入采购成本;2、高转材料成本;

3、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4、提高生产领用计价而高转成本;5、将不属于材料采购的运输费用计入材料成本;6、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7、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将发生的业务费用、运输途中以生的非正常 11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损失、采购回扣等不属于材料采购成本记入采购成本;2、比对同期“峰平谷”单位发电正常耗煤量,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3、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检查有无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4、审查生产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而高转成本的问题;5、有无将不属于材料采购的运输费用计入材料成本的情况;6、有无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情况;7、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检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

2、其他成本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辅料)及其他费用记入生产成本;2、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3、在生产费用中多记工资及“三费”;4、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修理费全额计入成本;5、将年末发生的因电力调度或者枯水季节停产造成的停工损失记入当年成本;6、将不属于劳务成本的列支项目列入劳务成本;7、将固定资产购建费用列入当期生产费用;8.多提折旧的情况; 9、多计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另开#5@p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在税前扣除。

【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辅料)及其他费用记入生产成本的情况;2、有无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的情况;3、有无在生产费用中多记工资及“三费”的情况;4、有无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修理费全额计入成本,而不按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者递延费用管理的情况;5、有无将年末发生的因电力 12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调度或者枯水季节停产造成的停工损失记入当年成本,而未按规定转入下年开工后进行摊销的情况;6、对外承接用电设施安装业务所形成的劳务成本中是否有不属于劳务成本的列支项目列入了劳务成本;7、有无将固定资产购建费用列入当期生产费用的情况;8、计提折旧是否符合现行税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提折旧的情况;9、多计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以及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是否作纳税调整;

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以及另开#5@p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是否在税前扣除。

(四)权益方面

1、实收资本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对外投资分得的税后利润适用税率不同,少计所得税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税后利润有无因适用税率不同,少所得税额的情况。

2、资本公积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收回或者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2、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3、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益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提示】:1、检查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收回或者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2、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3、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益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13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3、盈余公积: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税前计提盈余公积。

【检查提示】:审查企业是否存在税前计提盈余公积的问题。

4、本年利润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账面“本年利润”大于纳税申报利润;2、将费用或者其他支出列入“本年利润”减少利润。

【检查提示】:审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各申报表》、《损益表》,有无账面“本年利润”大于纳税申报利润,故意隐瞒或者错报利润的问题;有无将费用或者其他支出列入本科目减少利润的问题。

5、利润分配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企业历年有亏损,其弥补亏损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

【检查提示】:审查企业历年有无亏损情况,其弥补亏损是否符合现行税法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检查手册

一、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1号)第一条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14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预售房款记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归集,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2、将预收房款作为购房定金或其他垫付款项,不结转收入;3、以收抵支,巧立门目,通过“其他应收或应付款”科目直接拨付工程款等;4、分开开票,一部分开预收款#5@p交财务,将另一部分开具收据货款入销售部,不入企业财务账。

检查提示:1、了解企业预售房款从收取到记账的程序及相关记录,将记录内容和#5@p、明细账、总账报表相核对,看金额是否一致;2、到地税部门核对企业开具预收房款的#5@p金额与申报的预售房款是否一致;3、查看建设部门批准的预售房许可证,看企业可预售的房屋的位置、地点、面积售价等;4、查看预售房合同,核对与客户进行商品房交接记录,确认已交接商品房收取货款是否与开票数一致。

二、故意隐匿商品房销售收入、视同销售不作收入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第四款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第六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 15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润)的实现。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长期挂在“预收款”账上,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2、只计商品房收入,车库销售不计收入;3、整体转让“楼花”不作收入,即开发商将部分楼的开发权整体转让给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转让费,却不按规定作收入,而是挂往来账,甚至私设账外账;4、先租后售的收取的租金不记收入;5、以开发的房屋向建筑商抵账等债务重组业务中,不进行收入的确认;6、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房屋不作收入处理;

7、合作建造开发产品以房屋抵顶投资额、以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权利换取开发产品不作收入处理;8、视同销售产品不记收入;9、视同销售商品价格偏低;10、价外费用(如代物业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燃气管道安装费、防盗门、封闭阳台等)不记收入;11、与关联方之间的出售、出租业务,或挂往来、或随意作价;12、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按合同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不作收入处理;13、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末不结转营业收入;14、其他收入如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政府给予的安全奖、优质奖等不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检查提示:1、收集企业资料,查看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取得的立项审批表、房屋开发规划书、预售许可证、土地转让合同、项目建筑平面图、竣工验收单等资料,了解企业开发项目及进度情况;2、从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收集各项目建筑面积,与账面记载面积、实地开发面积核对,以确定可销售面积;3、审查企业各项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看有无特殊事项发生(如抵债、赠送等)4、到销售部门实地查看销售合同、统计 16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数据、售房#5@p、收款收据等资料,并将结果与账载记录相核对,以确认收入准确性、及时性;5、根据未售房屋明细表,并到实地核对,确认未售房数量、面积;6、根据#5@p开具情况,抽查部分用户进行核对,看开票金额与收取货款金额是否一致。

三、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达优惠条件而享受税收优惠

相关法规链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委〔2004〕24号)“八、房地产业1.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1项规定,普通住宅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可以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外资企业仅开发商务楼盘、高档住宅、别墅等非“普通住宅”,依照15%的税率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外资企业虽开发商务楼盘、高档住宅、别墅等,同时开发非普通住宅,依照15%的税率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但普通住宅收入不达主营业务收入的70%。

检查提示:提取企业销售记录、规划设计方案等原始资料,统计主营业务收入、普通住宅销售收入,计算是否达到标准。

四、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列支期间费用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第五条“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确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 17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 ,可售总成本费用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查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以及企业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规定的面积”。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外资企业将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检查提示:1、通过实地检查,并取得企业销售统计报表及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确定总可售面积、当期已销售面积、当期未售面积。2、检查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科目,审核其贷方结转数是否按当期已售面积结转。

五、房地产开发资本性支出直接列支当期成本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一)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 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企业将用于办公的电子设备及汽车、用于宣传音像设备等记入销售费用或低值易耗品,在税前扣除。

2、企业将开发产品作为售楼部,或提供给职工使用且已办理产权证明(产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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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所有人为本企业),未将此部分成本从可售总成本中结转至“固定资产”。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的固定资产账目,核实相关情况。2、检查企业办理产权情况,凡将开发产品产权为本企业的应当作相应税务处理。

六、成本划分不清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1号)第八条规定: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界限。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不按规定计算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擅自扩大期间费用;2、将未竣工验收产品成本并入产品销售成本;3、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转经营成本;3、在未取得建筑商合法凭证的前提下,将预计建筑成本转为销售成本;4、返还给建筑商的货款未冲减销售成本;5、立项作为经营资产的项目不及时结转,或并入可售面积计算销售成本;6、企业自用房产仅分摊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费用,而土地成本、借款利息、建筑安装等费用由出售房分摊;7、建筑成本重复入账,在取得建筑#5@p结转完工成本入账的同时,又签订虚假单项合同,或者将建材#5@p重复进入开发成本。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销售成本明细账,将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对比分析,复核计入销售成本的户数、面积和销售收入的统计口径是否一致;2、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计算当期成本费用,审查申报数据是否准确;3、检查企业开发产品成本明细账,看所列成本是 19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否有合法凭证入账;4、查看企业立项报告书和竣工验收单,了解公用设施、配套设施和经营资产的处理情况;5、看往来款项科目,看是否有返还建筑商或其他供应商资金而未冲减成本情况。

七、借款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规范

相关法规链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1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1)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2)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3)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利息支出全额在“财务费用”科目中直接列支;

2、向关联企业借款全额在税前列支;3、借款给关联企业长期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务,不按照独立企业往来结算应收利息;4、通过其他企业或个人拆借资金在“财务费用”列支。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长期借款”、“短期借款账”,了解企业资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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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费用”等科目,看企业列支的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3、检查企业资金往来科目,看是否有长期挂账情况,分清是借入资金还是借出资金,是否属关联企业。

八、其他方面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1号)等。

其他涉税违法类型:1、将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或预提的维修基金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2、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将开发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3、按预售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的计算基数;4、将应有用户承担的各项支出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5、将应有个人消费支出的费用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列支。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有预提费用、是否有非法凭证入账,或者不按照税法规定记账;2、检查应收或应付款科目,看是否有与费用对应的项目;3、重点检查以基数作为计提标准的项目,如工资、广告费、招待费等,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税 收 检 查 手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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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60号)

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未办营业执照或未取得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2、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违规享受免税政策; 3、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4、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建账,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检查提示:1、通过责成企业提供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其是否具备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主体条件;2、通过对废旧物资经营的主管机关调查了解,企业是否取得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3、通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了解,企业是否取营业执照; 4、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是否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5、检查企业账簿,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涉税资料。

二、销售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收入不分别核算,将应税货物混于免税货物中,一同申报免税。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xx年发布)》第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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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 不得免税、减税。”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销售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收入不分别核算,将应税货物混于免税货物中,一同申报免税。

检查提示:查免税货物销售明细账,看是否包括应税货物;查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是否匹配,看免税货物销售成本中是否包括有应税货物成本。

三、虚报收购业务、未按规定开具收购#5@p。

相关法规链接:《废旧物资#5@p稽核办法》(国税函〔2006〕第031号)

第九条:废旧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5@p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为了虚开废旧物资销售#5@p而虚开收购业#5@p,虚报收购业务。

检查提示:1、#5@p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项目填写不全,是否有超限额开具情况,收购#5@p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利用个人身份证集中、反复、轮番填开现象,有无存在对同一个人隔日收购、连续收购出现连续顶格填开的情况,有无出售人姓名不同但身份证号相同,有的不填出售人住址或身份证号码或两项均不填的现象。是否整批收购,而不符合零星收购条件现象。2、检查收购单位的经营能力。实地核查企业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 ,尤其是仓库、堆场是否真实。检查其收购量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同时检查是否有运输#5@p,运输#5@p是否与收购的货物有相对应。3、检查收购的农产品或废旧物资的价格。看其收购价格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有无畸高虚提收购价格现象。4、检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和仓库保管账,看是否一致,实地盘点仓库数量, 23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根据检查期当期账面结存的数量、金额,实地进行盘点,看账面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当,有无虚增收购数量现象。5、检查生产企业原材料的耗用,看其成本的结转是否正常,是否与购进时的原材料价格相一致,同时根据原材料明细账结存的数量和金额,计算其单价,看其与收购价格是否相当。6、检查收购的货物入库时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入库单、经办人签字等,同时将凭证中的入库单与仓库保管的入库单相核对,看是否一致;销售时无货物出入库手续。查收购单位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有无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7、检查收购单位的注册资金以及企业年使用现金量,看是否相适应。8、检查是否存在异地收购情况,收购货物的产出地与收购地是否相符,即收购地是否生产收购的货物。9、检查收购有无不使用现金而使用支票或挂往来的现象,检查资金流向与销售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款项未支付现象。10、检查收购单位货物的流向,如果其收购的货物大部分流向某一企业,应对该企业用废情况进行检查,看其税负是否正常,与收购单位资金结算的情况,实际用废量是否正常,防止用废生产企业利用收购单位虚购废旧物资抵减税款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四、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废旧物资销售#5@p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5@p的行为:(七)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5@p”。《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5@p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5@p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24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开具的普通#5@p不规范,金额和数量不真实,虚开普通#5@p;2、销售的废旧物资数量、种类与其经营规模、职工人数不配比;3、将未竣工验收产品成本并入产品销售成本;4、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废旧物资销售#5@p与用废企业用于抵扣税款或虚列成本,减少应税所得额。

检查提示:1、仔细检查其销售与货款收入情况,核查其损益情况,检查是否有真实交易,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经营费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仓库发出货物的备查账及相关单据;2、检查用废企业购进业务是否真实,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同时检查用废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5@p,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5@p的行为;3、检查企业购销合同,合同购买方与收票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是否销售了#5@p注明货物,而账上无记载;4、看往来款项科目,是否收到货款及其支付形式,运费是否与货物金额,运输里程、交通工具配比。

五、实现销售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额。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已经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不计提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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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检查提示:查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看其余额有无异常,到对方单位了解核实,看是否有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计提增值税。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检查手册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检查手册

一、收取的工本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七)其他收入”。第四十五条规定:“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企业将收取的保单工本费等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不记收入,不作纳税调整;2、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看其是否将收入全部结转当期损益;2、了解企业坏帐损失的计提、核销等管理办法;3、检查企业“应付帐款”、 “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等会计科目,是否有无法付出的款项未按照税法规定结转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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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二、超标准、超范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直接捐赠支出记入“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支出科目归集,不作纳税调整;2、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作纳税调整时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3、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出税法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部分不作纳税调整。

检查提示:1、重点检查“营业外支出”科目是否有捐赠支出,有捐赠支出的是否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条件,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2、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是否在税法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3、帐表比对检查“营业外支出”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直接捐赠支出、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出税法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部分是否作了纳税调整;4、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时是否计算正确;5、检查对记入其他支出科目的捐赠支出,是否作了纳税调整。

三、超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相关法规链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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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发放各种工资性支出、津贴、奖金、补助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特别是加班工资、合同工,临时工工资等;2、在作纳税调整时只对发放的基本工资等进行调整,调整不完全;3、混淆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与工资支出的界限,以现金发放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的形式不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4、虚增职工人数,多扣计税工资总额;5、混淆职工福利费与工资支出的界限,以现金发放福利、待遇等,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或应计入“应付工资”的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检查提示:1、检查成本、费用类科目是否有发放各种工资性支出、津贴、奖金、补助,特别是加班工资、合同工,临时工工资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的情况;2、重点检查“应付工资”科目对工资支出的核算是否完整,是否只核算了基本工资而未核算其他工资性支出;3、帐表比对检查“应付工资”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计税工资的申报、调整是否正确;4、检查工资表员工人数增减变化情况;5、检查“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应付福利费”是否有以现金发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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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的形式将应计入“应付工资”的计入了上述科目。

四、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费在税前扣除,超标准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未作纳税调整。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规定。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广告制作未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即广告制作未通过专门的广告制作单位;2、已实际支付费用,但未取得相应#5@p或取得的#5@p不是广告业专用#5@p;3、广告的发布制作未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即未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传播;4、超标准列支广告费;5、业务宣传费超标准列支;6、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未提出申请也按据实扣除办法扣除。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广告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三项条件,特别是注意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广告业专用#5@p、是否通过了媒体传播;2、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广告支出作了纳税调整;3、对不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企业广告超支,应调作业务宣传费,并入业务宣传费,统一计算业务宣传费列支限额;4、对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企业广告超支,应按国税函〔2000〕90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就地补税。5、帐表比对检查“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实业务宣传费的计算、申报等是否正确。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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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进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进入成本、费用科目一次性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七条(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购进固定资产,直接进入成本、费用或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2、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计入成本、费用;3、大中型设备的维修费用以及购入零部件、备件等占到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20%以上未作资产处理。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成本、费用或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科目,看是否有属于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有非法凭证入账,或者不按照税法规定记账;2、有计算机购入情况的应注意检查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是否计入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有无计入成本、费用等情况;3、有设备等资产维修等情况的应注意其维修费用以及购入零部件、备件等是否占到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20%以上未作资产处理的情况。

六、保险企业计提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等直接计入成本,发生的保险赔款支出未按规定冲抵已计提的各项准备金。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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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企业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后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未按规定冲抵提取的准备金,直接进入成本、费用。

检查提示:1、检查各项准备金明细帐看是否有冲抵保险赔款;2、检查成本费用科目是否有各种保险赔款直接计入的情况;3、纳税申报时是否已作纳税调整,计算是否正确。

七、保险企业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无合法凭据,超标准列支代理手续费未作纳税调整。

相关法规链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xx年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以自制收据、代办手续费结算单及手续费支取凭证等作为入帐凭证,未取得中介机构开具的服务统一#5@p;2、超标准列支代理手续费。

检查提示:1、检查代理手续费入帐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中介机构开具的服务统一#5@p;2、复核代理手续费的实际列支数是否超支;3、纳税申报时是否已作纳税调整,计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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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为员工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列支。

相关法规链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为员工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列入成本、费用科目,在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检查提示:1、检查成本、费用类科目是否有为员工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的情况;2、纳税申报时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农副产品加工业税收检查指南

农副产品加工业税收检查指南

一、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特点

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分布广泛,主要包括食品制造业、酒类制造业等,这些企业以收购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一般经过简单加工销售给消费者或未经加工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其生产工艺相对简单,技术水平要求不高,科技含量较低、产品附加值低;由于农产品的生长特性决定其收购一般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原料存放有一定的时限性;同时存在有收购方式复杂多变、收购对象多且零散不固定,付款方式多为现金支付等特点。

二、经营流程

由于收购的具体农产品种类、收购对象不一样,相应的收购方式、方法及其收购流程也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本地收购。即售货人将所售货物送到收购单位,收购单位予以验收付款的方式。主要适用于收购企业距农产品生产地较近,收购所需农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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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大、产量低且收购对象较多的企业,如国家粮食储备企业收购的小麦、粮油加工企业收购稻谷、大豆、菜籽以及食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猪等。其收购流程如下:1、取现,即从银行提取现金或从当期取得经营现金中提取备用;2、入库,收购企业对所购买的农产品进行过磅检验清点入库;3、开票,以送货人或交货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为销售对象,以收购的农产品数量、实际价款为内容开具农产品收购#5@p;4、支付货款,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农产品生产地实地售价相当。开票和支付货款一般同时进行。收购价款一般为一次一清,个别也有累计支付的情况发生。

(二)实地收购。即收购单位委派人员(可能不是本单位在职职工)深入到农产品生产地进行实地收购,其收购价格采用入厂价,由售货方负责组织运输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地距农产品生产地较远,收购所需农产品产地相对集中的企业,如调味食品、粮油加工、纺织加工企业收购的八角、芝麻、小麦、大豆、玉米、稻谷、菜籽、蚕茧等。其收购流程如下:1、取现,从银行提取现金或从当期取得经营现金中提取备用;2、汇款,将所需款项汇至农产品生产地收购人员的银行卡上;3、支付部分预付款,一般先预付50%的价款,此价款一般按“到厂价”计算,包括运输费用等杂费。“到厂价”和生产地售价有一定的差额。差额的大小由距离远近决定;4、对所购买的农产品进行过磅检验清点入库;

5、开票,以送货人或交货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为销售对象,以收购农产品数量、“到厂价”金额为内容开具农产品收购#5@p;6、支付货款,支付货款和开票一般同时进行。采用预付款形式的开票时将剩余收购价款全部付清,个别情况以后付款。

三、税收检查中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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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一)收购业务真实,但不按规定开具收购#5@p。

1、票面缺目漏项,个别收购者开具收购#5@p不填写售货人姓名、售货人身份证号码等。

2、随意编造身份证号码。

3、从多个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但合并开具收购#5@p且没有收购农产品清单。

4、从农产品中间经营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副产品,自行开具收购#5@p抵扣进项税额。

5、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副产品自行开具收购#5@p抵扣进项税额。

(二)虚构收购业务开具收购#5@p抵扣税款。

一是企业本身发生了农副产品收购业务,但在开具收购#5@p时采取多计数量或提高单价等手段超出真实交易额虚开收购#5@p;二是企业未发生任何收购业务,自行编造业务,虚开收购#5@p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是企业虚构收购业务和生产、销售业务,骗取出口退税以及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5@p;四是企业将收购及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大量费用挤入收购金额抵扣税款。

(三)“仓库保管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登记不及时,不明细,货物保管存放不规范,核实存货难,坐支现金行为时有发生,工资核算混乱以至残缺不全,能耗记录不完整等。

(四)企业以“以产定收”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此类企业一般具有2本帐)。

四、税收检查思路及检查方法

检查思路:针对目前该类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在税收检查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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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我们要充分运企业“仓库保管台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结合企业定期盘库情况、供货登记情况、#5@p开具等资金流、货物流来初步判定收购农产品的真实性,从而核实进项税额可靠性;以农产品的收购、耗用、销售为链条,辅助工资、能耗等,根据所耗用农产品数量(重量)确定其产成品产量,以产成品产量和产成品库存倒推其销售量,分析其销项税额,从而实现对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全面监控;以工资、能耗、资金状况、设备生产能力等因素来分析其生产产品的真实性,防止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5@p。

检查方法:查前分析查中固定证据

1、“以产控进”,对企业的主要销售对象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可根据当期帐面产成品完工入库数、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农业产品投入生产前因整理挑拣而发生的正常损耗率推算企业农业产品的采购量,重点对企业农业产品的购进情况进行检查。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当期投入生产的农业产品数量÷当期产成品完工数量

测算当期农业产品采购量=期末农业产品帐面库存量+当期帐面产成品完工入库数×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1-正常损耗率)

本公式适用于选用经整理挑选后的农业产品计算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的情况

测算当期农业产品采购量=期末农业产品帐面库存量+当期帐面产成品完工入库数×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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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本公式适用于选用未经整理挑选的农业产品计算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的情况

分析:测算当期农业产品采购量小于企业帐面农业产品采购数量,企业可能存在虚开收购#5@p抵扣税款的问题。

2、“以进控产”

对企业的主要供货对象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企业帐面农业产品的收购和耗用数量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可根据当期帐面耗用农业产品数量、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推算企业产成品的生产完工数量,重点对企业的产成品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计算公式为:

测算当期产成品生产完工数=期初帐面库存产成品数量+当期帐面耗用农业产品数量÷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期末帐面库存产成品数量

分析:如果测算当期产成品生产完工数大于企业帐面产成品完工入库数,企业可能存在销售产品未记或少记销售收入、销售农业产品少记其他业务收入、农业产品非正常损耗未转出进项税额等问题。

3、实地盘库

盘存的产成品库存数<产成品帐面数

分析:可能存在发出商品少计销售收入的行为。

盘存的农业产品库存数<农业产品帐面数

分析:可能存在虚开收购#5@p行为。

4、现金提取支付比

现金提取支付比=当期收购农业产品从银行提取的现金总额÷当期实际支付的用于收购农业产品的现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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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提取支付比过低,企业可能存在大量坐支现金的情况,应作为监控的重点。

5、资金支付

测算当期农业产品采购金额=当期收购农业产品支付的现金总额+当期收购农业产品支付的银行存款总额+已开具收购#5@p收购农业产品但尚未支付货款的金额

通过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变动情况推算企业的农业产品采购额关键是要把住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出”关口,在调查时要注意尽可能多地收集企业的银行帐户信息,通过核查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收支情况和收支规模发现疑点问题。

6、对大宗农副产品收购业务要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进行异地协查,对收购#5@p填开金额过大,且居民身份证属本辖区内的农业生产者,可以与当地公安经侦联系实行网上确认#5@p填开的真实性。

五、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检查项目

1、农业产品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2、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的问题;

3、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4、调查收购渠道,根据收购凭证的记载,核对出售人的身份、农业产品自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5、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6、机器设备的生产(加工)能力与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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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入产出比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8、单位能耗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9、辅助材料(如包装物等)的耗用量与产量是否匹配;

10、农业产品的购、销(领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11、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下脚料等的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申报;

12、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专用#5@p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5@p的行为;

13、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汽车销售业税收检查指南

汽车销售业税收检查指南

一、目前汽车销售行业经营特点及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

我省汽车经销行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以直接销售为主,以调拔销售为辅。大多数经销公司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车,在公司直接销售,极少有调拨销售行为。二是不仅有整车销售,而且有全程式服务。汽车经销行业目前最主要的方式是建立“4S”店,“4S”即集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信息反馈四块业务为一体的营销模式,既有整车、配件销售,也有售后服务和汽车修理。三是单位价格高,资金投入量大。一般汽车的单价均在十万元左右,这就要求经销商需要投大量的资金。四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风险大。目前,汽车生产企业处于兼并整合期,世界各大知名品牌纷纷到我国投资、合作建厂,加上我国自主知识品牌的民族经济加入,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各汽车经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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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商纷纷通过优化服务、改进质量、降低价格进行角逐,经营风险加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经销行业也呈现出供需两旺的势头,但不容忽视的是该行业税收收收入并未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税负偏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税务管理部门,究竟是汽车行业自身的问题,还是税务管理上存在有漏洞?根据我们的检查结果来看,归纳和总结税收负担率偏低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销售利润偏低,销售成本费用增加,从而影响增值额减少,影响了增值税的缴纳。由于受市场调节的影响,汽车销售市场经常出现销售价格不稳定现象,销售价格大浮度降低,造成近10万元的车价毛利率有时只能达到0.5%到0.6%,甚至可能在进价的基础上稍加价即销售。再加上费用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如水电费、日常办公中的购进、运输费用等,是造成税收负担率偏低的原因之一。

(二)销售收入中有部分商品享受免税政策,使税收负担率偏低。由于国家对农业、农机产品给予享受免征增值税,这样就是总收入中所含的增值额减少,造成应税收入降低,影响了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下降,少缴增值税。

(三)年未库存数量增大,增大当期的进项抵扣税金。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4S企业被所销售的汽车集团公司确定为二级经销商,按照集团要求库存商品必须达到年销售数量的15%,形成期末库存比期初库存增加,造成税负下降。其他中小型销售商也存存此类情况。

(四)隐瞒汽车经营收入偷逃税收,造成账面税负偏低。

一是汽车经销实行按销售量返利,税务机关难以掌控监督,部分纳税人将其隐瞒;二是纳税人通过将豪华型改作普通型或改小汽车载重车型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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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隐瞒汽车销售价格。造成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不符,造成申报的应税收入下降,应缴税金减少,是税收负担率偏低的又一原因。

二、对汽车销售行业实施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少开#5@p金额、少提销项税。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经销企业不开#5@p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5@p,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如我局在对某公司的检查中就发现其销售小汽车一辆收入71,623.93元,而当月其它同型号的小汽车销售价格为77,435.90元。更有经销商甚至对“关系户”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

(二)售后维修费和配件销售不入账。这是汽车行业普通存在的、也是最主要的、又是最难于核实的偷税手段。如某公司单独设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汽车配件,汽车修理所需配件名义上由修车人到配件门市自行购买,实际上是公司统一管理,将配件收入单列,将配件款项直接划到配件门市,而配件经营部则按定额纳税,从中大量偷税。

(三)提供汽车装潢及附件配套业务不记收入。为增加利润,很多经销商售车的同时,提供汽车装潢及附件配套业务,但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对这项业务不能正确核算,采取各种手法隐匿收入。有的收现金不入帐,有的入帐也挂往来不做收入。

(四)采取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不计收入。作为商家的促销手段,购车送礼品等种种优惠条件,实际操作中其形式也可谓五花八门。一是帐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帐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5@p清单等中才能发现 40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端倪;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五)销售收入记入“往来帐”逃避税收。还有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5@p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

(六)从厂家取得的现金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汽车经销公司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收到实物返利不入帐,销售后不计收入,直接进入小金库;供货方以报销费用的形式给予返利,直接在往来帐中进行收、付款处理,也未冲减进项税。大部分4S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5@p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但是也有公司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5@p,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七)非正常损失不冲减进项税。经销公司在购车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等非正常损失车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进项税未作相应调整。

(八)外购汽车由库存商品转为自用,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应做进项税转出。但少数经销商作帐时,只调整“资产”科目,不调整“应缴税金”科目;或实物已经改变用途,却长期不做帐务调整,造成多抵进项税。

三、对汽车销售行业实施检查的方法和重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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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的发展,汽车销售行业的销售记录和维修记录已经成为汽车经销商每天向生产厂家报送的必需资料,这就决定了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在这一销售领域的大量应用,这些企业的财务核算一般也实行电算化,因此,建议一线检查人员在调取汽车销售公司帐簿和凭证的同时,使用移动硬盘或者U盘突击调取这些企业的微机储存数据和其使用的财务软件,并注意其银行帐户开立及资金流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使用自制收据收取客户资金。主要的检查方法有:

(一)坚持“六结合”的检查方法

1.结合企业信息,做好数据比对。结合经销商每月底要向生产厂家进行有关整车、配件购销存、售后服务等信息反馈制度,与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对,找出问题。同时,将销售明细账与机动车#5@p进行比对,看企业有无低于成本价且无正当理由销售车辆的行为,对代收的汽车装饰品等价外费用和无偿赠送他人的礼品等视同销售行为,要结合结转的销售成本和有关经营费用科目进行检查。

2.结合行业特点,查看返利核算。汽车经销行业最大的特点是毛利率低,但其厂家返利却很多,因此,在检查中重点要对返利进行核实,“4S”店取得的返利虽在#5@p上有反映,但因厂家商务政策的计算时差,同一类型的车辆因返利的时点不同,成本结转的金额也就不同,造成企业不能准确核实应结转的成本,其他不在一张#5@p上注明折扣金额的则应重点检查是否将全部返利入账,冲减成本和作进项税额转出。

3.结合税收政策,查看费用标准。在费用支出上,企业只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比如应付工资及“三费”的计提和结转,支付与本单位无关的费用,将罚款和赞助支出等不做纳税调整。 42

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在资本性支出上,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和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无#5@p预估入固定资产账,先行计提折旧,或将应予资本化的在建工程利息进入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4.结合关键环节,开展存货盘存。有些经销货车的企业,也从厂家购进配件,企业容易利用配件品种多,难于盘存、工作量大的特点,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因此需要进行实地盘存。同时,有的车辆已发出,将货款挂账或不入账,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是将购进的礼品或配件无偿赠送他人,不做账务处理,这是汽车行业比较普遍的现象。

5.结合核算流程,查看往来账目。现在汽车行业销售程序为客户在看好样车后,先付部分定金,提车时付清余款,导致有些企业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不按规定结转收入,人为调控收入。

6.结合资金流动,查看账外经营。通过查看企业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实企业资金来源和用途,发现异常资金流动,以此为线索,追查账经营行为。

(二)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开展检查。

1.从“往来帐”入手查低开销售#5@p少计销售收入。机动车统一销售#5@p作为汽车经销商销售给用户用于上牌#b@2的唯一合法凭证,其开具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用户车辆购置附加税和保险费缴纳以及经销商实际入账收入的多少。买卖双方基于共同的利益,通过汽车经销商用低开#5@p的形式,共同偷逃国家税费。这部分收入,企业一般在账务处理的往来账款贷方余额中反映。

2.从购进清单上审核礼品赠送是否视同销售作收入。由于汽车经销商均从上级厂家或汽车经销商处取得,均有增值税专用#5@p,但应详细审核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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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清单,看其是属于购进汽车还是配件,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购进汽车及配件均在一张#5@p上开具,票面只有购进汽车一批,但从清单上发现,有购进汽车配件的情况,但入库上未发现配件,也未见配件销售,企业将外购配件直接赠送或销售未记收入,如果不从购进上入手就无法发现。

3.掌握“紧俏车”情况查提车费收入是否入帐或者全额入帐。有时对于某些供不应求的车型,汽车经销商往往向购车人收取一定数量的加价费用—提车费(也叫订车手续费),要查实提车费就必须先掌握“紧俏车”定购情况。

4.从售后服务查返还维护费用是否一并纳入核算。 随着大型汽车生产厂家对于经销商经销其品牌要求的提高,4S品牌销售模式的普及,营销、售后一条龙服务,表现形式为“前店后厂”,也就是说前面是展销大厅,后面是特约维修保养车间,经销商在车辆售后保养期内对车辆的保养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厂家全面负责,根据对多家4S店的调查结果,经销商从厂家还可以得到相当于维护费用10%的返还(大型部件,如更换发动机、更换驾驶室为6%左右)。如果强制保养期内或者期满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需要修理,经销商的特约维修厂会按照市场统一定价收取维修费用。

5.从库存情况查对二级经销商的调拨销售。一般情况下,一级经销企业与二级经销商签订汽车销售协议,根据二级经销商的销售需求确定进货数量,向汽车制造厂进货,但购进的汽车不进本公司的仓库,而是直接发往二级经销商,并根据二级经销商的收货凭证,确认该公司的库存增加,待二级经销商销售后,一级经销企业再开票做销售,而对二级经销商实际已经收到的汽车而未销售的部分未做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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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资金往来查汽车生产厂家给予的回扣或折让是否记收入。厂家在一年或半年的时间内,按照经销商的销售数量或金额大小给予各经销商一定的返利,即所谓的“返点”,按结算方式的不同,有的厂家直接返还现金,有些厂家在经销商下次进货时抵顶货款,主要表现在以实物(经销商经销的车辆或者零部件)形式返还;以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形式返还;再就是直接从经销商的提车费中扣除,形式多样,手法隐蔽,这使经销商有机可乘,而将这笔收入不按规定反映在收入总额之中。

7.从服务内容查代收手续费是否记收入。汽车信贷政策推进了汽车行业的兴旺和保险业的发展,多数汽车经销商为顾客提供按揭、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根据行业惯例,汽车保险中的佣金部分、相关车贷等手续费收入以及其他劳务收入就流入经销商的“小金库”中,成为一种隐性收入,偷逃了税款。

8.从代办保险查提成返还是否记收入。汽车销售企业一般都有代办保险业务,特别是在分期付款购车时,按规定买方必须通过该公司上保险。定期或不定期,各保险公司均向汽车销售商返还一定的手续费提成,但在汽车经销商的账面上却不显示此部分收入,有些经销商将此部分返利隐藏在“应付帐款”的贷方余额中,然后再以归还个人借款的形式予以转出;有的将此部分返利隐藏在“其他应付款---借款”,而且是长期挂帐;此外,现金账借方也有打白条入账的情况,写明是向个人借款,记账凭证上附着一张白条,这些做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少记销售收入。

9.从购销反常查平销返利行为。部分经销商在经营中销售价格偏低,以至进销倒挂,这种经营方式已违背了企业追求利润的常理,企业对此的解释为稳住或抢占市场份额,但实际上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采用的是平销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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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的方式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

10.从低价租赁费查“以物易物”销售行为。部分汽车经销商租赁其他单位场地开展销售业务,不以租赁方式表现,而是采取合作方式,经销商一方以低于正常销售水平的价格向场地提供方销售商品,实际上低价格当中包含着向场地提供方交纳的场地租赁费,从而达到少计收入的目的,而作为场地提供方也不以收取租金方式反映,省略开具租赁#5@p,也达到了少计收入的目的。

11.从成本费用中查捐赠物品。据调查,大部分企业附赠给客户的贴膜、脚垫、把套全部为免费赠送,对这种视同销售行为要按规定征税,一般的企业收入中不包含此部分内容,但其相应的配件和人员工时却计入了相关的成本费用中。

医药制造业税收检查指南

医药制造业税收检查指南

一、药品制造行业现状

目前,医药生产企业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市场,推销自己的药品,采取各种手法,其中不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医药市场混乱不堪,药品营销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日趋严重。为了鼓励经销商多进货,维系经销商的忠诚度,很多医药企业都会给代理商或经销商承诺一定的现金返利、广告返利或实物返利等,医药企业往往也都会将返利点数计入市场营销费用或销售成本,而销售返利实际就是企业销售利润的一部分。医药企业经常出现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迟记收入、隐瞒收入。一些医药企业存货帐实严重不符。

为了保持药品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在税收方面出台的一系列鼓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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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药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比如药品生产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的初级农产品进行再加工,可以自行填开农副产品收购#5@p,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由于农业产品生产者数量多,分布面广,且基本都是现金交易,给少数不法企业虚假抵扣进项税造成可乘之机。

医药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市场准入越来越高。GSP认证推行后,一些无法取得认证资格的原料药生产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与有GSP认证资格的企业相勾结的办法,相互都不入帐。无资格认证的企业销售产品不开#5@p也不入帐,而有资格认证的企业则通过农产品收购#5@p作原材料入帐,这样一来就逃过了药监部门的监管,也大量偷逃了国家税款。

二、涉及的相关税种及重点检查项目

医药制造业税收检查可能涉及的国税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医药行业特点,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成本、扣除费用;农副产品收购#5@p、增值税专用#5@p(开具和抵扣情况)、普通#5@p的使用等是医药行业重点检查项目。

三、检查要点

做好检查前的情况收集、分析工作,听取情况介绍,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深入企业全面了解生产经营特点、工艺流程、进货销货渠道,使用原料等过程,做到重点突出、方向清楚、目标明确。同时还注重对企业的保管、供应、销售等部门的涉税资料进行调查、询问和了解,进一步印证存在的涉税问题。检查中需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是否货物已发出,而将应税收入长期挂帐不结转为“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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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是否收取价外费用长期挂帐,价外费用应计而未计提销项税金;

“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是否将自制产品自用或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实物返利行为等视同销售销售行为不记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制造费用”是否有次品、废品、下角料等收入未申报纳税或直接冲减制造费用;

“营业费用”、“营业外收入”是否有随同货物销售而收取的运费收入,自接冲减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业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科目,是否将购买的产品馈赠给业务单位,未计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原材料”、“辅助材料”科目,是否将退让的及原材料辅助材料,冲减直接材料成本,未计提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红字冲减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医药制造业多有退货、换货等业务发生,严格检查企业红字增值税专用#5@p、红字普通#5@p填开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红字冲减销售收入依据是否齐备被符合相关规定。 进项税检查中主要核实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抵扣范围的行为,是否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用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是否有发生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等。 对于有农产品收购#5@p用以抵扣的医药生产企业,在检查时应从票据填开、入库登记、库存、资金流动、物流等方面重点核实收购行为的真伪。重点检查农产品收购#5@p开具情况,核实其申报抵扣的当期购进农产品品种、数量、单价等,检查“三单一证”(原材料验收合格单、入库单、仓库保管单、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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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方面,要特别注意核查广告费。制药企业广告费支出较大并且有单行扣除标准和方法,应注意审查企业是否按划分标准分清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防止企业将超比例的业务宣传费挤入广告费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也要防止企业未发生业务宣传费而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扣除的现象。

四、案例

XX省玉鑫药业有限公司属于享受“先征返还”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制药企业,检查发现该公司20xx年直接退售原材料黄芩34,435公斤,黄芪10,625公斤,合计金额356,410.27元,税额60,589.73元,已抵扣进项税额51,933.50元,已纳税8,656.23元,已退税8,656.23元。20xx年购进人工牛黄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合计金额170,260.73元,税额28,944.32元,无抵扣进项税额,已纳税28,944.32元,已退税28,944.32元。20xx年购进博洛回提取物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合计金额82,649.98元,税额14,050.50元,无抵扣进项税额,已纳税14,050.50元,已退税14,05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增值税税款51,651.05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解缴入库;

XX省什邡市蜀康植物原料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5月购进的芦丁报废,金额1,666.67元,已抵扣进项税额283.33元,未做进项税转出。2006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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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产成品罗通定报废,含已抵扣原料金龟莲金额56,551.72元,税额7,351.72,未做进项税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三)其他非正常损失”;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之规定,该公司应应补增值税7,635.05元。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解缴入库。

五、加强医药购销企业税收征管的若干思考

药品购销业系国家重点监控的行业,有关部门监控管理比较严格,税务管理部门应该重点关企业税负的变动,注意零售情况所占营业额的比重,发现问题及时下企业调查,做到从源头上监控管理。

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协作机制,加强纳税评估管理。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从而达到对医药行业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国税稽查部门在对企业检查时,不能只在帐面上检查,还应深入企业仓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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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门市部进行实物核对,才能发现主要问题;应重视对返利和商品折扣、折让收入及拒付货款等相关项目的检查,以敦促企业依法诚信纳税。 邮电通信企业税收检查手册

邮电通信企业税收检查手册

一、 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电信物品,未缴纳增值税。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三条规定:电信单位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代销货物。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未缴纳增值税。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它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未缴纳增值税。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三条规定:电信单位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7〕504号)规定: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它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维修中心(部)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它通讯器材的应税行为没有提供电信劳务,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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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

相关法规链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号)第二条规定: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6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批准对电信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从20xx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年度已计提的坏帐准备金余额,首先用于抵补20xx年度的坏帐损失;抵补坏帐损失后仍有余额的,计入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余额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2、外资企业从20xx年起,继续提取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科目有余额。

检查提示:1、核实年末应收帐款余额,是否包含纳税人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2、外资企业检查“坏帐准备”科目,查看是否提取坏帐准备金,该科目是否仍有余额;3、查看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对超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是否作纳税调整。

四、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作纳税调整。

相关法规链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除条例第七条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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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检查提示:1、检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营业外支出”科目,看是否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查看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看已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作纳税调整。

五、固定资产拆分为无形资产进行报损。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提取折旧。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再划入无形资产进行报损;从固定资产拆分出无形资产的原始计价依据以及相关呈报依据不充分。 检查提示:查阅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目录;核查固定资产的折旧提取;核查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相互间有无拆分现象和往来,核查其拆分的原始计价和呈报依据;报损程序、依据和批复。

六、超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相关法规链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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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发放各种工资性支出、津贴、奖金、补助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特别是加班工资、合同工,临时工工资等;2、在作纳税调整时只对发放的基本工资等进行调整,调整不完全;3、混淆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与工资支出的界限,以现金发放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的形式不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4、虚增职工人数,多扣计税工资总额;5、混淆职工福利费与工资支出的界限,以现金发放福利、待遇等,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或应计入“应付工资”的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检查提示:1、检查成本、费用类科目是否有发放各种工资性支出、津贴、奖金、补助,特别是加班工资、合同工,临时工工资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的情况;2、重点检查“应付工资”科目对工资支出的核算是否完整,是否只核算了基本工资而未核算其他工资性支出;3、帐表比对检查“应付工资”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计税工资的申报、调整是否正确;4、检查工资表员工人数增减变化情况;5、检查“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应付福利费”是否有以现金发放的形式将应计入“应付工资”的计入了上述科目。

七、购进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进入成本、费用科目一次性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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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七条(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购进固定资产,直接进入成本、费用或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2、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计入成本、费用;3、大中型设备的维修费用以及购入零部件、备件等占到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20%以上未作资产处理。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成本、费用或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科目,看是否有属于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有非法凭证入账,或者不按照税法规定记账;2、有计算机购入情况的应注意检查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是否计入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有无计入成本、费用等情况;3、有设备等资产维修等情况的应注意其维修费用以及购入零部件、备件等是否占到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20%以上未作资产处理的情况。

八、违法经营罚款在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际细则》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所得税时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六条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违法经营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未作纳税调整。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看违法经营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入账后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是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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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进行纳税调整。

九、购入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一次性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第四条规定: 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第五条规定: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购置支出,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擅自扩大期间费用,将应分期在税前扣除的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

检查提示:详细审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账,查看企业有无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全额入账后,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十、内部通话费用不计收入。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款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企业内部员工通话费不计收入。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相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重点核查企业内部员工的通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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