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三证合一”有序开展 为实行“一证一码”
奠定基础
自20xx年12月23日,在广西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该市发出了广西第一份“三证合一”证照。至今,其“三证合一”工作已顺利开展半年,共发放超过520张同时载有注册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这是防城港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激发市场活力、便民利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的重大举措。
该市在开展“三证合一”工作中,注重“便民利商、提高效能、政府推动、系统先进”等关键点,多措并举,使得该工作有序、高效推进:一是除三证之外,将企业公章纳入该业务范畴,专门配备人力、物力成立“三证合一 联办窗口”,全程接待“三证合一”申请企业,减轻企业#b@2负担,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二是通过五个“合一”,即表格合一、受理合—、审核合一、系统合一、发证合一,简化审批材料和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三是由当地政府向原“三证”相关使用单位发文,主导和推动“三证合一”证的认可和使用;四是依托防城港市市场主体信息协同监管平台,实现信息相互推送和共享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新模式。
下一阶段,国家为进一步简政放权、释放创业红利,在解决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不统一以及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后,机构注册制度将向“一证一码”过渡;而该市“三证合一”工作在政府主导、成员单位相互支持和配合下,人力物力、操作流程和系统平台等软、硬件条件都已经非常成熟,为即将开展的“一证一码”工作搭好了操作平台,为顺利过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篇:执照,代码证,税证三证合一
“三证合一”12个实务问题解答
1.“一照一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原三证适用范围内均可使用。各类企业纳税人领取“一照一码”后,其在办理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业务时,均可以营业执照代替。
2.“三证合一”后是否取消税务登记?
答:“三证合一”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只是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3.“三证合一”后,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4.“三证合一”以后30日内未去税务机关报到,是否属于逾期登记?
答:企业在工商登记,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后,30日内未去税务机关报到,不属于逾期登记。
5.实行“一照一码”后,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和原来无太大差异。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等同于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账号,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需要网上申报的,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网上(电子)办税服务厅”网报功能。
6.“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变化?
答:“三证合一”推行后,新办企业及换发证照的企业将取得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是企业的工商登记号,又是税务登记号。
7.“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新办企业是否仍需贴花?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营业账簿,包括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案件贴花5元。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记载资金的账簿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下,新办企业依然应在新设立时,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应在增加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8.更换“三证合一”的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变更,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答:实施“一照一码”改革后,不论是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还是尚未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的变更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9.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答: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已报送信息,不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报送税务机关。
10.“一照一码”后,#5@p专用章是否用更换?
答:20xx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5@p专用章。
20xx年9月1日前设立,并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5@p的企业,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了纳税人识别号,可继续使用原有的#5@p专用章,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并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开票系统发行后,再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新的#5@p专用章。
11.“三证合一”后,企业手中原有的证照需要更换吗?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设置了过渡期,在20xx年底前要完成对企业发放和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晚于20xx年底。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期间发放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和“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下同)可继续使用。同时,在过渡期内,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业务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渡期后,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12.“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多长?
答:根据工作安排,过渡期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工商登记部门对20xx年9月29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将于20xx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换发工作。过渡期内,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