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
编号:20075612
甲方(受托方):上海进出口贸易公司
上海市中山路1321号
TEL:(021) 65788877 Fax:(021) 65788876
乙方(委托方):宁波兴旺工具厂
宁波市木行路302号
TEL:(0574) 65788877 Fax:(0574) 65788876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向乙 方选定的客户FUJIYAMA TRADING CORPORATION 代理出口,具体内容如下: 1.1品名规格: 手工工具活络扳手 8×10 MM ( MTM )、10×12 MM ( MTM )
1.2 品质标准: 参照样品NG07-321
1.3数 量 : 8×10 MM ( MTM ) 60 000件、10×12 MM ( MTM ) 80 000件
1.4单 价 : 8×10 MM ( MTM ) 每件0.50美元、10×12 MM ( MTM ) 每件0.60美元 CPT OSAKA
1.5总金额 : 78 000.00 美元
1.6支付方式: T/T
1.7包 装: 每100件装入一只出口纸箱。
1.8装运地: 上海
1.9目的地: 大阪
1.10装运期限:20##年12月20号
1.11装运方式: 航空运输
以上条款如有变动,以售货确认书及经双方认可的修改文件为准。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理以下事项:
2.1对外签约
2.2托运订舱
2.3办理出口商检、报关
2.4制单、结汇
2.5涉外索赔、理赔
三、交货要求:
3.1乙方交货期限: 20## 年 12月 10 日(或凭甲方书面通知)
3.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交货方式:乙方送货并承担货物到达上述地点前的各项费用。
四、费用及结算:
4.1甲方向乙方收取出口发票金额的 3 %作为代理手续费。
4.2甲方在出口过程中垫付的费用(如报关费、商检费、运费、办证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在收汇后从结汇人民币金额中扣除。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与外商签订售货确认书。
5.2甲方在签订售货确认书前应将售货确认书副本送交乙方,经乙方签字认可。乙方如有异议,应于收到售货确认书副本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凡经乙方认可的售货确认书条款,乙方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甲方要求补偿。
5.3甲方如对售货确认书作重大的实质性修改或变更,事先需经乙方书面确认。
5.4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按照合同规定编制托运单据,办理托运手续。事先商定凭甲方通知交货的,甲方应及时将交货时间、地点通知乙方。
5.5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方式及期限与乙方结算货款、代理手续费及代垫费用。部分代垫费用一时无法结算的,甲方可先按估计金额向乙方收取,事后按实际金额结算,多退少补。
5.6甲方收汇后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税收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单据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退税所得金额由甲方划交乙方。
5.7外商无故不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或拖欠货款长期不付清,甲方应负责向外商催促履约付款,或与乙方商讨采取必要措施,为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客户由乙方指定,乙方已与客户商定解决办法,则依乙方与客户商定的办法处理。
5.8本协议书签订后,由于非甲方的原因而未能签订售货确认书,甲方免除责任。售货确认书签订后,甲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由其承担的义务,否则须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9因外商违约导致本协议书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甲方免除责任,但须及时代乙方对外索赔,并将索赔所得转给乙方。索赔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过错未及时对外索赔,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过错未及时对外索赔,损失由乙方自负。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必须在本协议书规定的交货期前备妥委托甲方代理出口的商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要求将商品运到指定地点,送入指定仓库,承担相关的费用。
6.2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本协议书规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标准,同时必须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相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由于乙方逾期交货或所交货物产生质量问题,或因知识产权纠纷而引起外商索赔,则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索赔结果并支付赔偿金。
6.3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必须提供完整、准确的交货单、装箱单、厂检证或换证凭单、出口包装证明等必备单据,并给予甲方合理的时间制作出口单证,安排托运。乙方需承担由于资料错误引起的后果。
6.4乙方同意以 T/T 方式由甲方向外商收汇,在售货确认书中订明,如非甲方的过错,甲方不承担收汇的风险。
6.5乙方应在交货后10 天内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必备单据,供甲方办理退税手续,退税所得金额由甲方划交乙方。
6.6当外商提出索赔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转交外商提出的索赔函电复印件及有关证件,乙方收到后应及时弄清情况,通过甲方对外理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对外理赔情况。由于乙方的责任,未能及时对外理赔,乙方除承担对外商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甲方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6.7发生对外理赔或索赔时,乙方应及时书面委托甲方处理,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据及预支有关费用(包括出国费用、律师费、仲裁或诉讼费等),并承担理赔、索赔后果及因乙方不作为(包括不委托、不付款等)导致的一切后果。
6.8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应偿付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利息,支付代理手续费及售货确认书总价 10 %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责任。
七、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书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当事方必须在事发一周内通知对方,并在30天内向对方送交有关机构的书面证明,及时协商处理未尽事宜,逾期视作违约。
八、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如遇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都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卢珍 乙方(盖章): 李 江
日期: 20##年9 月8 日 日期: 20##年9 月8 日
地点:上海 地点:上海
第二篇: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样本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议,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货物事宜.签定以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与国外出口商签定进口货物合同.乙方承诺承
担该进口合同下卖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二、 以T/T方式付款, 乙方应于提货前5个工作日将货款、银行费用、关税、报关费用、代
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始办理清关手续。
三、 以L/C方式付款,乙方应于开证前一星期内将货款的30%作为保证金支付给甲方。余
款以及代理费应于提货前2个工作日或信用证到期前一周支付到甲方帐户,甲方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始办理清关手续,否则由此时间上产生的滞港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乙方余款没有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扣留货物,并且可以做出拍卖货物的决定以填补贸易上余款的空缺。
四、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成交, 由甲方对外付汇, 结汇方式是信用证或T/T,甲方收取进口
#5@p金额的1.0%作为代理费,如是远期信用证, 30天远期甲方收取乙方#5@p金额的1.2%; 60天远期以#5@p金额的1.4%; 90天远期以#5@p金额的1.6%计算作为代理费.
五、 甲、乙双方约定,货物到港后,甲方负责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办理货物的进口手
续,其间所产生的清关费用、包括相应的关税、增值税、报关杂费、运输费、仓储费等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甲方代办托运,其运输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运输途中的损失责任。
六、 代理货物进口过程中,甲方只负责办理进口相关手续,货物的金额、品质、数量、交
货期限等方面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因货值、货物的品名、数量等原因造成报关的延滞,其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清关结束后,甲方及时将提单或提货单据转交乙方,由乙方自行提货。
七、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八、 甲方有义务在每笔合同履行结束后,将费用支出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并根据
乙方需要传真相关付款凭证。双方对支出款项无异议后,甲方将于提货后一个月后向乙方支付佣金。
九、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从签定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
双方各持一份。
十、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OO五年 月 日至二OO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