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保险快速理赔流程
保险快速理赔流程的说明:
一、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立即共同前往“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下简称“服务点”);确实无法立即到服务点的,应在24小时内尽快共同前往服务点。如无责一方当事人因故不愿到服务点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路段对事故进行查勘。如只有有责一方当事人前往服务点,且不能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等资料、保险公司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将依法不予办理保险理赔。
二、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如能够移动的,请将车辆移到路边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保险公司指引处理;如事故车辆不能移动且影响交通的,请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自行联系拯救车将事故车辆拖移到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点等待保险公司人员前来查勘。
三、交通事故中有一方以上车辆为非本地级市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的,按照保险公司指引到服务点后,请报警;交警到后,按照简易程序作出《事故认定书》,便于车主回投保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四、交通事故有一方以上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需要按照商业保险条款规定办理索赔的,由交警前往服务点按照简易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再进行商业赔偿部分的保险索赔。
五、对进入服务点的保险事故车辆,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事故真实性等有疑问的,将报警处理,由交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故意发生交通事故或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并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篇:保险代办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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