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医院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书(社会人)
甲方(培训单位): (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__ _ _ 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
电话:传真: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规培录取证书号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一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学历: 最高学位:___________
电话: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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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X卫生局、XX人社局《关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意见》(XX)和《XX卫生局关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化培训工作通知》(XX)精神,为加强与规范临床医师的培养,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经考核合格,甲方录取乙方为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培训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培训期间的相关事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为明确双方在培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宜订立以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如实向乙方介绍本院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与安排、学员待遇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常识培训,严格按照卫生部及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规范化的培训和考核,使乙方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要求。
(三)甲方按有关规定将乙方纳入本院临床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并有具体分管领导或负责部门,负责对乙方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及时做好学员动态反馈。
(四)甲方可协助符合条件的乙方并统一安排其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培训期间,乙方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交由重庆市卫生人才交 - 2 -
流中心代管并实行人事代理,代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培训期间,甲方不得收取乙方培训(学)费,甲方按月为乙方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按医院同级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待遇执行,标准为第一年 元/月,第二年 元/月,第三年 元/月。如当月乙方有违反各级各类规章制度者,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扣减。
(六)培训期间,甲方根据有关政策为乙方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应支付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助学金中代扣代缴,由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保险事务。
(七)甲方有权对违纪和不服从管理的乙方进行处分、终止培训,并保留索回培训费(助学金)的权利。
(八)培训结束后,甲方为培训合格者向卫生部或重庆市卫生局毕业后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毕医教委)申请颁发相应培训合格证书。
(九)甲方有权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培训内容、实施办法及协议内容做出相应调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自愿到甲方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保证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
(二)乙方在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培训规则。
(三)因乙方原因不能完成培训任务,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因健康问题不适于继续培训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终止培训,解除本 - 3 -
合同。
(四)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乙方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五)乙方因故需终止培训,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申明事由。经甲方同意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方可正式解除合同,并退还甲方为辅助乙方完成培训任务提供的全部助学金。
(六)培训结束时,乙方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卫生部或重庆市毕医教委颁发的相应培训合格证书。
三、双方的特殊约定
(一)培训期间,甲、乙双方系培训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甲方向乙方提供助学金和甲方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系根据XX卫生局XXX号通知精神办理,目的是为乙方完成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不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和人事关系。
(二)乙方培训期间发生的责任赔付,按甲方住院医师的标准承担相应责任,该责任不因乙方为接受培训的学员身份而免除。
(三)甲方需为乙方建立培训学员诚信档案,若乙方在接受培训期间,无故擅自终止培训给甲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甲方将把违约事实记入乙方个人诚信档案,并报市毕医教委备案。
(四)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完成,乙方应缴纳保证金2000元整,待乙方培训合格后,甲方将如数退还乙方;乙方无故终止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甲方将全额扣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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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合同约定,除约定事由或由甲、乙双方书面合同,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继续履行,则他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培训终止时,甲乙双方关系解除,终止本合同。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市毕医教委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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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合同(初稿1)
编号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
培训协议
甲方(所属医院): 乙方(培训对象):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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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镇江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为提高乙方的基本素质和临床技能,甲方决定派乙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任务,并按时返回甲方工作,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培训协议。
一、从业培训岗位和考核
第一条 乙方是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业人员,甲方按照从业和培训的要求,同意派乙方至院)培训学科。
第二条 乙方应按《镇江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和本专业培训细则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后,须回到甲方工作。
第三条 乙方在培训期间,必须于每年一月上旬向甲方人事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的培训、学习情况。
第四条 乙方在培训期间成绩优异,有杰出表现,甲方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五条 乙方培训结束后应至少为甲方服务年。
二、劳动纪律
第六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从业培训岗位责任制和考核等制度,并告知乙方。做到职责明确,考核规范,奖惩分明。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及培训医院的各 - 2 -
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培训任务,自觉接受甲方和培训医院的管理。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培训期间乙方的劳动人事关系由甲方管理。乙方为外
省市户籍的,甲方协助乙方按本市的有关规定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第九条 根据《镇江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有关
规定,乙方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甲方同类人员水平发放。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扣代缴。因个人原因延长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
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期间待遇、疾病救济
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本市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按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
方可以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条款以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订立本协议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
动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本协议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因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
理录用及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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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被查实是虚假或伪造的;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造成医疗事故的;
(5)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6)违反国家和镇江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的;
(7)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
(8)乙方同时与甲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9)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接受培训的;
(2)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或虽参加考试,但连续两次均未通过的;
(3)培训期内乙方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的;
(4)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本协议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并书面通知甲方:
(1)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2)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培训期限内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工资报酬、未提供乙方劳动保护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4)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 - 4 -
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宣告破产、解散、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条款解除协议或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协议无效,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解除协议或由于乙方的原因订立协议无效,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甲方、培训医院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个人原因中止培训的,需支付违约金金约金元。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协议,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得到甲方确认后,由甲方为乙方办理解除协议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或终止协议的,应当做好交接工作、须将所发的各种证件、物品及时缴还甲方、培训医院,并办理离院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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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关书面
通知的送达地址,凡书面通知邮寄至该地址,甲乙双方均视为已送
达。
甲方地址: 邮编:
乙方地址: 邮编: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其登记表上所填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书
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后果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相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经双方签
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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