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资金合作协议
甲方(出资方): 乙方(操作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进行股票投资合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在 证券公司开设证券交易帐户,交易帐户的名称(即甲方名称: ,该合作该帐户以下简称“该帐户”)帐户的帐号为: ,其中:甲方出资: 元,乙方出资: 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协议中止时,乙方若有亏损甲方本金,须及时补足亏损甲方本金部分。甲乙双方出入资金指定的银行及帐号为: 。甲方为乙方办理出入金提供的银行卡不得挂失。
第二条合作期间,帐户盈利全部属于乙方所有。同样,乙方承担全部交易风险,甲方不承担交易风险。如乙方交易产生亏损,亏损额不超过乙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的,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亏损额超过风险保证金的,乙方应于两日内补足。
第三条 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作为综合管理费,按照签约时间满月支付,(交易开始支付前一个月的,第二个月 日交第三个月的),依此类推,后续费用应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下述两种方式支付:
1、授权甲方以“证券保证金转银行”的方式从股票交易账户中扣除并提取,费用扣除后乙方的权益不得低于其初始风险保证金,否则应通过方式2支付。
2、乙方直接向甲方银行帐户转帐支付。
合作过程中,如双方协商决定变更出资额,则按照变更后的出资额为基准收取后续管理费;
第四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风险保证金及综合管理费后,将上述股票交易帐户交付乙方操作。帐户交付后至合作终止日前,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由乙方独立操作,甲方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对该帐户进行风险监控与管理,不干涉乙方在本协议允许范围内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双方指定下列银行账户作为资金调拨专用账户,乙方据此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甲方据此向乙方划拨交易盈利或退还风险保证金:
甲方收款账户:户名: 银行: 账号:
乙方收款账户:户名: 银行: 账号:
第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下列交易规定,否则视为违约,并接受甲方及其风险监控人员按照下列风险控制原则处置交易风险:
1、乙方不得买入带ST股票;不得买入连续跌停后首次打开跌停板的股票;不得买入第一天上市的新股和因故停盘开盘后涨跌停超过10%的股票;不得买入跌停、连续跌停、非沪深A股的交易品种。如乙方违规买入,甲方有权随时按市价平仓。由此造成亏损的,亏损乙方负担;产生盈利的,盈利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可无条件收回帐户,合作中止。如违规建立的仓位无法在当日收盘前平仓,乙方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超过风险保证金的,甲方对超出部分具有追偿权。
2、乙方须注重风险控制,当乙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亏损达到50%时,甲方有权按照亏损比例收回相应的出资,管理费仍按原始出资执行。当乙方交纳的原始风险保证金亏损达到65%时,不得再建立新持仓,如需维持现有持仓,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支付足额的资金至原始风险保证金;原始风险保证金亏损达到70%时,甲方有权随时按市价将全部持仓平仓,乙方补足风险保证金前不得再次操作合作账户,如乙方愿意继续和甲方合作,应追加资金至原始风险保证金。在资金追加完成之前,乙方无权继续交易。乙方未在两日内追加资金到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如因行情急剧变化致使强行平仓后账户亏损超过乙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两日内补足相应亏损。
3、如乙方的权益超过其初始风险保证金,可随时要求提取盈利部分,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申请后通过“证券保证金转银行”的方式转出乙方盈利后,于一个交易日内将该笔资金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4、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无权对甲方所提供的交易帐户进行密码修改操作,如乙方擅自修改密码,甲方将无条件收回帐户,合作中止,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造成的损失超过风险保证金,甲方对超出部分具有通过甲方指定仲裁部门或法院进行仲裁或追偿的权利。
第七条 如遇乙方持有的股票停牌,须待复牌并卖出后方可中止合作。如协议到期还没复牌,甲方有权撤出全部资金,如此时乙方资金不足所持有股票的保证金,乙方必须补足,否则所持有的股票归甲方所有。也可双方另行协议,确定股权。
第八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情况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合作。如乙方风险控制能力不足或进行违约操作,甲方有权中止合作。
第九条 甲方应对乙方的交易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借风险控制工作之便仿照乙方的交易进行买卖操作或向第三方透露乙方的交易情况。
第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所需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环境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应使用符合网上交易软件要求、无病毒的计算机登陆乙方帐户,以确保交易顺畅和帐户安全。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乙方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到期前一天,乙方必须将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卖出,停牌股票按第七条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如甲方中途违约,退还当月所收管理费,乙方违约,所交管理费不退。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可通过下述两种途径签订,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签署方式。通过下述任一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1、乙方到甲方所在地现场签订;
2、双方确认身份后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进行确认;
以非现场方式签订的合同,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需要,可通过快递方式补签书面协议,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出资方): 乙方(操作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股票1:3
合同编号:
借 款 协 议(股票)
贷款人: ( 以下简称为“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 签订本协议,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保证,质押给甲方。乙方同意支付协议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为明确融资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兹遵照履行。
第二条:质押物及质押账户
1、 甲方提供证券账户作为质押账户,并在如下营业部开户。甲方确保该账户的合法性,并保证该账户上不存在任何法律纠份,否则甲方将赔偿乙方因使用该账户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如应乙方要求在指定地区开户的,则乙方负责甲方开户人员的差旅、住宿费用:
开户营业部:_ ;
账户姓名: ;资金账户号: _________ __ ;
2、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向甲方借款总计人民币 300 万元(比例 1:3),并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比例 1:3)作为该借款的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内。
3、 乙方可以使用账户内资金购买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乙方购买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好。乙方购买股票要按照以下条件:
1) 不得购买S、ST、*ST、S*ST、SST、以及被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2) 不得购买权证类可以T+0交易的证券;
3) 不得购买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4) 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账户总资产的 60 %;
5) 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流通总市值的5%;
6) 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30%;
7) 创业板股票不得超过总市值 20%;
4、如按照收盘价计算,乙方在某一交易日违反本条的约定,则乙方须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10:30前自行调整至约定比例,否则甲方有权以任何可以成交的价格完全卖出违反本约定之类别股票。
合同编号:
第三条:质押物(证券或现金)担保范围
借款金额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处分质押物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利息支付
1、借款利息:每月按照借款金额的月化 % 年化 %计算借款利息,利息共计人民币 ,利息起算日应于甲方股票账户开设完毕并取得交易资格,且甲方资金全额到账的当日开始计息;若乙方保证金延迟到账,则在乙方保证金全额到账之前乙方不能利用甲方资金做任何交易;乙方应于用资前一天支付利息,若乙方不能及时支付利息,甲方则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利息滞纳金。
2、借款期限:自 年 月_ _日起至 年 月_ _日止(具体时间按计息日),续约或清户需提前5天通知甲方。若因乙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延续(包括乙方低于平仓线被甲方强平且5个工作日不能补足保证金的)月签不满一月按一月计息,季签按季计息,半年签不满半年按半年计息,年签不满一年罚息 个月作为违约金额赔偿给甲方。
3、利息支付方式为: 每个使用月前支付 。
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利息转帐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户名:曹秀林 ;
开户行:建行济南市历下支行盛世花城分理处 ,
账号: 6227 0742 0132 8555
乙方指定账户名称: ;开户行: ;
账号:
第五条:质押物保管
借款期间,自借款金额发放后,上述质押账户的相关证件由甲方保管,由乙方全权负责该账户股票买卖交易的操作,甲方不得进行任何买卖操作(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规定除外)。
第六条:协议终止和到期后的清算
1、如双方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提出提前终止,需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对方。
2、借款期满,甲方收回账户内借款本金及应得利息后,剩余的资产归乙方所有。借款期满前一个交易日,乙方应将借入资产变现为货币资金,期满当日,甲乙双方办理借款账户内资产的清算手续,甲方须在办理完清算手续的三日内将除甲方本金和应得利息之外的款项划转到乙方指定账户(双方约定续签借款协议除外)。
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账户总市值【盘中市值】低于平仓线时,甲方可以立即卖出质押账户内的股票,本协议于甲方将股票完全变现且乙方在三日内没有追加保证金后终
合同编号:
止。
4、如乙方所购股票中出现有停牌股票不能卖出,则乙方需按停牌股票市值追加 证金,至复牌可以卖出后,再进行清算,多余资金退还乙方,卖出后仍不足清偿甲方资金,由乙方三日内另行偿付。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甲方拥有借出资产的所有权和取得利息的权利。
1.2、甲方有权监管账户的运作。
1.3、当借款账户内的总市值【盘中市值】低于警戒线时,且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补足保证金时,一到平仓线甲方可以立即卖出质押账户内的股票。
2、甲方的义务
2.1、甲方保证借出资金系自有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负债或者或有负债(指应披露而未披露结果给该笔资金的依约使用带来争议或者纠纷的负债)。甲方具有对资金使用和处理的排他性权利。未以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租赁、托管等其他权利。
2.2、甲方在协议期内不进行任何提取、划转账户内的资金操作(除乙方提出申请),不修改密码、转托管、撤消指定交易、账户挂失和销户(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规定除外) ;借款协议期内,若因停电、断网、交易软件等原因造成乙方帐户损失的与甲方无关。
2.3、在借款期间,甲方授权乙方行使作为甲方上述资金账户中所持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基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持有者,参加股东大会,并参与投票表决等权利。
2.4 当账户总资产超过期初权益的 10 %时, 乙方有权将盈利部分全部转出。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乙方有权使用所得融资金额进行证券投资。
1.2、乙方有权收取经营融资金额所得的收益,承担相应损失。
1.3、乙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不能要求提取账户保证金。
乙方的义务
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修改质押账户密码。
2.2、乙方不得进行坐庄、对敲、接盘、大宗交易、内幕信息等违反法律的交易,因此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合同编号:
2.3、乙方承担本金(即借款额)交易损失的责任,如若甲方卖出质押账户内的所有股票后,还没有达到本金金额,乙方必须在清盘后叁日内将差额补足给甲方。
第九条:警戒线与平仓线
1. 当借款账户内的总市值低于 350 万人民币时[此为警戒线(警戒线计算公式:净值0.87=1-(自有资金*50%/总资金)],乙方应禁止继续买入股票,如购买了股票,亏损额由乙方负责;如产生盈利,盈利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承诺对因此带来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于下一交易日10:00前必须追加保证金至账户总市值处于警戒线之上,如不按规定追加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将帐户的股票减仓至保证金余额的 3 倍。乙方不得再行建新仓,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修改密码卖出股票,直到乙方将保证金补充至警告线以上方可重新操作。当借款账户内的总市值低于 330 万人民币时[此为平仓线(平仓线计算公式:净值0.82=1-(自有资金*70%/总资金)],甲方可以立即卖出质押账户内的股票,乙方被平仓后,须将保证金加至账户总市值达到警戒线以上方可重新操作。
2. 当账户内某股票在某一交易日的全天成交金额低于500万元,且该股票持仓市值超过当日全天成交金额的 %,则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在下一交易日上午10:30前将该股票市值降低至上一交易日该股票日成交金额的 %以内,或按照该股票持仓市值20%的金额追加额外保证金。该额外保证金留存在甲方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如该股票在连续5个交易日中每天的成交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满足本协议其他条款时,甲方将于下一交易日将额外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 按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逾期还款,除应向甲方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支付逾期违约费:按天计算,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3%计算。甲方逾期划款,应支付逾期违约费:按天计算,每天按归属乙方金额的0.3%计算。
2. 甲乙双方承诺,如果因为乙方债务、违规、违法等不合法资金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资金账户的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划扣,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甲方损失程度给予全额赔偿,并按年息 %的利率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划扣,乙方划入甲方账户内抵押资金以及赢利和利息甲方必须无条件归还,并按年息 %的利率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3. 所在营业部根据规定、规则或协议约定应收取的各项费用或代收税金等,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如果遇到政府部门出台缴纳个人资本利得税,则双方各自承担协议期内的个人资本利得税部分,并保留1年的追溯权。
合同编号:
4. 如乙方所购证券因异常波动、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以及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该证券连续停牌达到 7个交易日或者连续跌停板导致平仓无法实现,且占总市值50%以上,乙方须即时将账户内其它证券平仓,所得款项连同账户资金一并用于清偿甲方债权,不足部分由乙方自有资金偿还。同时,该证券复牌后或者连续跌停板打开且平仓可以实现时,如乙方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将该证券平仓用于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剩余部分返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内。当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则甲方不再收取乙方的借款息费和罚息。
5. 如出现乙方违约情况,且乙方未按约定及时履行义务时,甲方可以任意选择并变现与乙方另外签署且仍在执行期间的借款协议项下的质押账户,以所得款项来偿付乙方未及时履行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11.1、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为了方便对借款风险的控制,甲方没有将出借资金支付到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相反地,甲方出借给乙方的借款存于甲方开立的甲方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实现甲方通过交易密码可以实时监管证券账户的市值情况;但乙方通过掌握交易密码对使用该等资金投资买卖股票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双方进一步明确存于资金账户的借款和保证金应视为乙方的资产,通过股票账户投资股票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全部归乙方。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就借款向甲方仅负有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2、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根据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仅是借贷双方的法律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释为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投资或者理财、甲方和乙方共同、联合或者合伙投资的行为或者法律关系。
甲方(指模): 乙方(指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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