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为了繁荣汽车市场,鉴于甲方有能力供应 长安铃木 品牌汽车系列产品,乙方有能力并愿意建立独立销售展厅,按主机厂对二网展厅形象要求布置展厅、接待台及门头,设立独立销售专员,按甲方制定的营销价格和营销政策经销甲方所提供的产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经营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具有国家行业目录,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汽车系列产品(以下简称商品车),包括:新奥拓;羚羊;雨燕 ;天语等。
二、 销售区域:乙方负责在 地区经营销售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
三、 保证金: 十万元整 。
1. 甲方向乙方提供展示商品车数量 3 台。
2. 乙方必须向甲方指定的专用账户支付保证金¥ (大写)
人民币作为乙方经营甲方商品车的保证金,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支付。
3. 保证金不能冲抵车款,如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展示商品车,保证金仍必须满足上述比例要求。
4. 乙方解除本协议需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在双方结清往来财务账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乙方。
5.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销售政策、价格及销售区域进行销售,如不按照甲方要求而造成厂家对甲方考核处罚,则乙方负全责,并承担甲方受厂家处罚的损失,直接从保证金扣除。
四、 价格政策:乙方代销甲方商品车的价格按照甲方所制定的营销政策和营销价格执行。
五、 定车方式:
乙方定购车辆应向甲方提供《定车计划单》,若途中进行更改,甲方据此调配资源。
六、 销售方式:
1、 乙方销售展车:将全部车款付给甲方结算后,甲方确认回款,开具车辆相关票据,移交车辆合格证。
2、 乙方买断商品车:甲方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后,移交车辆的同时移交车辆合格证和票据。
3、 乙方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及《客户档案明细表》等资料交给甲方。
4、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车款后,于当月25日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并邮寄给乙方财务。
七、 结算方式:
乙方以现金、银行转款、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甲方支付商品车货款,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由乙方承担。
八、 商品车提车手续:
1. 乙方提车员提商品车时需向甲方出具《提车证明》并提展示商品车辆时应提供付款承诺函。
2. 车辆交接时,乙方须在甲方出具的《商品车调拨单》或《提车证明》上加盖印章,乙方对所提商品车及其配备的随车工具、资料、备品进行严格检查。
九、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展示商品车,在未收到乙方所支付的全额车款之前,商品车的产权归甲方所有,车辆合格证由甲方保管。
2. 甲方有权调节商品车分配,根据需要调动全部或部份商品车,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及杂费。
3.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销售形势变化等,调整产品价格及营销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摆放在乙方的展示商品车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展示商品车数量、品种、库存明细、核对账目。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定期盘点和不定期巡检。
5.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定车计划,以最优化的程序及最快捷的速度向乙方提供商品车。
6.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商品车销售价格及有关营销政策,并提供相关的销售咨询服务。
十、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已买断车辆,在未实现销售前(即合格证仍在乙方),如遇厂家价格进行调整,乙方该商品车可通过甲方享有厂家的政策补偿。
2. 乙方所需资源的一切调动费用(含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展车,应在 3个月 内实现销售,否则,乙方必须将此商品车进行买断或调换,调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要求调换车辆,原展示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车辆完好,否则无论任何情况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5. 若乙方所调拔车辆在15天内被调离乙方处,乙方调拔该车辆的费用由需要资源方承担。
6. 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仅用于展销用途,必须定点存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商品车挪作他用,不得将商品车摆放到其他地方。否则乙方必须按照该车市场统一价格对此商品车进行买断。
7. 乙方应无偿提供商品车的展销和存放场地(场地的标准由双方按当地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并对商品车的维护、安全、资料完整、随车工具等负全部责任。车辆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 甲乙双方需每月1日前进行一次库存账目和财务账目核对,如有异议,双方应重新审核。
9. 乙方必需将购车顾客真实信息传真给甲方,否则取消合作。
10. 乙方不得挪用(收到销售货款后不积极与甲方结算,或故意隐瞒和虚报库存)应付给甲方的展示商品车车款。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扣押全部保证金,解除合同。
十一、 协议期限及违约责任:
1. 协议有效期至 20## 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满自动失效。乙方在销售商品车时,要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乙方在销售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按 厂家 质量检验标准严格验收商品车,在仓储和销售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得以此为由拖欠甲方车款;如确系商品车本身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与生产厂家协商解决。若有争议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3.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一方发生企业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名称变更、破产等,须提前通知对方,将尚未销售的商品车退回,结清往来账目。
十二、 其他条款:
1. 在签此协议时,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
2. 本协议任何更正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4. 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支付保证金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地址:杭州石祥路390号 地址:
开 户 行:工行城北分行 开 户 行:
帐号:1202 0527 0990 0017025 帐号:
税号: 税号: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汽车部:20xx年006号附件 :二网合作协议1.12
山西 ****集团有限公司
与
合作协议
协 议 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1
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开拓市场、提高双方市场占有率,促进双方业务的良性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吸收乙方为甲方的合作伙伴,甲乙双方应同心协力,以互惠互利为原则,共同发展。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法人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2、甲方提供给乙方车辆的合格证及其它相关手续、钥匙等由甲方人员保存管理;在乙方付清甲方车款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适当提供商品车做支持,提供商品车时双方应严格履行书面交接手续,以确保所交车辆质量的完好性。
4、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定数量有关合作车辆的厂家宣传资料等宣传品。
5、甲方有权把存放在乙方的合作商品车随时调走,同时可根据乙方销售情况及所需车型视实际情况予以调配。
6.甲方车辆存放于乙方处两个月上以上调车的, 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是经登记注册、手续齐全、具有汽车销售经营权的合法运营企业。
2、乙方提供用于合作经营摆放车辆的展厅,应符合甲方的要求,且除甲方同意外乙方展厅内只能摆放甲方代理经销的车辆。
3、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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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是甲方代理的品牌(有厂家区域范围限制的除外),乙方不得从其他经销商处进车。
5、乙方销售车辆时,必须付全款,款到甲方指定帐户后甲方提供该车合格证等手续。在乙方付清甲方车款之前,车辆的一切所有权属于甲方,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移动甲方车辆或将甲方车辆以任何形式交付于任何人;乙方不得将车辆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拍卖等。
6、乙方从甲方所在地提车或甲方将车辆交付承运人运往乙方开始,车辆损坏、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为车辆提供相应的展厅或仓库,妥善保管,并做好日常护理、防火、防冻、防潮和季节性预防工作。
7、乙方应按月定期向甲方呈报汽车需求计划,并按要求及时把当天销售情况及用户档案信息报送甲方。
8.甲方车辆只能在乙方展厅摆放,除展厅外不得在其它任何地方摆放、存放、展示;否则,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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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价格政策:双方具体合作优惠价格见附件一。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1、为确保乙方对本合同双方所约定内容全面、切实、有效的履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按车辆价值交纳每台车 30%--50% 保证金。
2、乙方同意并承诺向甲方所交纳保证金不计任何利息。
3、甲方有权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乙方拖欠甲方的债务。
4、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车款如期全额打入甲方指定帐户,而擅自将甲方车辆出售或有其它有损甲方利益处理行为的,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甲方的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之日起 2个工作 日内向甲方交纳与扣除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5、合同期满,若乙方全面、切实、有效的履行了本合同且结清了在合作期间所欠甲方的所有债务(含违约赔偿金等),则甲方应在双方结清所有债务之日起 5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将乙方的实际履约保证金返还于乙方。
第六条:乙方对在合作期间甲方的摆放车辆不享有留置权,无论何种情 3
形出现,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甲方车辆行使留置权。
第七条: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经营的企业实体,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
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任何形
式的经营活动,因此所引起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其自担其责并追究其责
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的
约定,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规从他处进车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在未付清甲方车款之前,擅自
处分甲方车辆的,则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支付擅自处分车辆售价总额20%的违约金。
3、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本合同的 ,而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
第三款的约定将车辆交还甲方的,则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支付未交还车辆出售总价
款20%的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任何条款如需变更,均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变更本协议。
2、除法律规定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情形外,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
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的约定违规从他处提车的;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约定或甲方的价格政策,经甲方通知改
正而拒不改正或擅自处置甲方车辆的;
(3)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甲方依约扣除保
证金后没有及时补足保证金,且经甲方催告后,在半个月内仍没有全额交纳的;
(4)乙方连续两个月未销售甲方车辆的。
3、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将解除通知送达乙方时,
本合同既自行解除;乙方在接到甲方解除通知后,应在 3 日 内,将甲方摆放于乙方的车辆全部完好的、无条件交还于甲方,若车辆有损坏的
则乙方应予全部赔偿,乙方同意并承诺照此办理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4
4、甲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或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则甲方所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其它损失乙方还应赔偿。
5、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乙方对甲方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
1甲方特别要求:对合作车辆只能留存一把车钥匙;其它随车手续及物件待车款足额到甲方账户后再行交接。
2.
3.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法律效力相同。
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附页:
甲方:山西大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务登记:
乙方: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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