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协议书
提示:1、事故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不适用“互碰自赔”。
2、本协议各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可:(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3、当事人应认真核对本协议书所填内容,因事故信息不真实影响赔付的,由当事人承担后果。
4、详细规定请参见《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注意事项:1、本协议书由当事人、保险公司查勘员各执一份。
2、本协议书可从“山东保险信息网”“下载中心”栏目自行下载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监制
第二篇:道赔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一次性赔偿对方 人民币 元( 万 仟 佰 拾 元整)。 赔偿明细如下:
1.医疗费: 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 天* 元)
3.营养费: 元 ( 天* 元)
4.护理费: 元 ( 天* 元)
5.误工费: 元 ( 天* 元)
6.残疾(死亡)赔偿金: 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
9.交通费: 元
10.鉴定费: 元
11.车辆修理费: 元、 停车费施救费: 元、 车损鉴定费: 元、
12.其他费用: 元
双方签字生效后,就本次事故再无其它任何纠纷。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