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玉红诉彭海涛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4.4.27

程玉红诉彭海涛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渑民一初字第20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玉红,女。

被告彭海涛,男。

原告程玉红与被告彭海涛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与20xx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5月31日生育女孩彭梦松。被告猜忌孩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遂对原告虐待摧残,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20xx年农历8月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010年1月13日,被告带领数人到我家强行将孩子抢走。孩子正处于哺乳期,急需随原告生活,双方已无感情,经协商未果,遂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并未怀疑孩子的血缘关系,也未对原告身心虐待摧残,反是原告借结婚为名索要大量财物。生育孩子后原告长期居住娘家,造成被告无法照看女儿。在我父亲到原告家中请原告回家居住时,原告以自己无力抚养孩子为由,将女儿交与我父亲带回,并非从原告家中抢走。孩子现在我家中,经我精心照料身体健康,我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如原告不同意回来生活,应当退还借结婚为名向被告索要的财物39990元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出生医学证明一份。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冯铁良、冯成杰证明一份。

本院依据职权调取证人冯铁良的证言。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11月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20xx年5月31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彭梦松,现随被告彭海涛生活。同居后原被告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xx年农历8月14日开始分居至今。后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抚养非婚生女孩彭梦松。审理中,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非婚生女孩彭梦松由原告程玉红自行抚养,所有财产均归被告彭海涛所有,原告程玉红返还被告彭海涛10000元。

另查,原、被告同居生活前原告先后接受被告彩礼26000元。双方同居生活时原告个人财产有“海尔”牌电冰箱一台、“美菱”牌柜式饮水机一台、三组合大衣柜一个、顶门柜一个、厨柜一个、老板桌一张、办公椅两个、皮箱一个、木箱一个、盆架一个、衣架一个、热水煤球炉一个、煤气灶及罐一套、被子14条、蚕丝被一条、被罩4条、床单14条、羊毛毯一条、毛巾被一条、枕头枕芯各一对、枕巾两对、台式电扇一台、竹席一条、童车一辆。同居后无债权债务。上述财产现均在被告家中。

本院认为,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后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关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程玉红与被告彭海涛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非婚生女孩彭梦松由原告程玉红自行抚养;

三、被告程玉红个人财产海尔牌电冰箱一台、美菱牌柜式饮水机一台、三组合大衣柜一个、顶门柜一个、厨柜一个、老板桌一张、办公椅两个、皮箱一个、木箱一个、盆架一个、衣架一个、热水煤球炉一个、煤气灶及罐一套、被子14条、蚕丝被一条、被罩4条、床单14条、羊毛毯一条、毛巾被一条、枕头枕芯各一对、枕巾两对、台式电扇一台、竹席一条、童车一辆归被告彭海涛所有。

四、原告程玉红返还被告彭海涛10000元。

上列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玉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王留刚

二0一0年 三 月 十八 日

代书记员 张 枫


第二篇:张桂钦诉张如意解除继父子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桂钦诉张如意解除继父子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原民初字第39—1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桂钦,男。

被告张如意,男。

委托代理人朱约杰,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由 解除继父子关系。

经审理查明:19xx年被告张如意随母亲改嫁到原告张桂钦家,原告与被告母亲将被告扶养长大,并建房娶妻。几年前,被告曾因赡养纠纷进行诉讼。后来,原、被告在其他人的主持下写了一份“分单”。其中,第二条规定,被告张如意居住三间新房并向原告支付2300元,因未履行,原告于20xx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决。本辽于20xx年1月24日作出(2007)原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如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桂钦现金2300元及砖7500块。该判决已履行完毕。20xx年10月24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三间房屋。

本院认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三间房屋,本院已经就该三间房屋作出判决,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可另行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三间房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娄本武 审判员 杨佰奎 审判员 闫保富

二 0 0 九 年 三 月 十 日

书记员 刘春玲

更多相关推荐: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男方卢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广场幢室身份证号电话女方蔡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豫区皂河镇居委会身份证号电话上述男女双方于20xx年农历十一月十八日举行民俗婚礼仪式...

解除非法同居协议书

解除非法同居协议书程华利男汉19xx年11月15日出生系贵州省仁怀市合马镇新坪村大坡组071号身份证号52213019xx11156419林正萍女汉19xx年8月15日出生系四川省古蔺县丹桂镇仙寺村四组身份证号...

解除非法同居协议书

解除非法同居协议书甲方高玉炜19xx年06月21日出生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宣威市会泽县娜姑镇则补村委会上海4组354号工作单位云南省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身份证号53032619xx06210830联系电话18...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怎么写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怎么写摘要: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怎么写呢?下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甲方AAA男汉族住身份证号乙方BBB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现决定解除同居关系一事现就儿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AAA与BBB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xx年4月开始...

如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如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有两种方式1协议解除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格式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甲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考虑到双方...

本案应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应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王林茂案情20xx年10月份刚满17岁的原告金某男与被告徐某女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金某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遂持正在上大学的哥哥金19xx年生的身份证与徐某办理了登...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崔洪卫与被告刘志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崔洪卫与被告刘志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20xx扶民初字第398号涉及个人隐私民事裁定书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重庆婚姻律师说法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重庆婚姻律师说法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曹艳玲诉被倪祥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曹艳玲诉被倪祥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20xx扶民初字第00298号涉及个人隐私民事判决书

扶余县人民法院: 原告柴国臣与被告王丽英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柴国臣与被告王丽英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20xx扶民初字第00418号涉及个人隐私民事调解书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书(2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