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抵债协议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为履行甲方:与乙方: 于《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以《借款借据》为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土地抵债协议书,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截止年月借款本息合计为: 元整(小写:¥ 元整)人民币。
第二条、乙方将土地证原件质押给甲方,甲方代为保管,乙方需使用原件,甲方需给予配合。
第三条、乙方在未归还欠甲方的借款本息前,乙方不得申请挂失或声明原件丢失,如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手续费不予退回。
第四条、乙方不能按时履约还本息时,甲方将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将代为保管的土地使用证提交给法院,追偿出借金额与土地评估价值相等的土地价值。
第五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欠款总额20%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到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 年 月 日《借款合同》约定条款,借款人不能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持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签订于商丘市睢阳区
第二篇:以物抵债协议-动产
以物抵债协议
债务人: 郭强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从 年 月至 年 月向乙方借款累计未归还金额共计人民币元整,现甲方逾期不能归还,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所欠乙方债务合计人民币 万元,乙方同意受让甲方下列资产以清偿甲方所欠债务。
甲方抵债财产明细:
1、;
2、 ;
3、;
4、;
5、。
第二条
1、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或甲方代表享有处分权。
2、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甲方保证该财产不存在权利瑕疵。
第三条
甲方自愿以以上财产评估价计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抵偿给乙方,乙方同意以该财产评估价进行抵债。
第四条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的 日内向乙方交付上列抵债财产,乙方逾期受领的,该抵债财产毁损、遗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签署本抵债协议后,甲方与乙方所有的债权债务一次性终了,双方互无任何争议,乙方不得就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向甲方或公安等司法机关主张任何权利。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杭锦旗公安局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
代理人:
年 月 日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