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子店中心卫生院停薪留职合同书
甲方:木子店中心卫生院
乙方:
为切实加强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保障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乙方停薪留职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根据麻卫字【2006】61号文件,乙方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时向甲方缴纳下列费用:
(一)管理费:按个人现年度档案工资总额的 %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管理费 ;
(二)养老保险费(保险费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保险费为 ;
(三)计划生育保证金: 。
第三条 乙方在停薪留职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注重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及意外伤害事故(包括因病住院费用等),一概由个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其中系女职工的,应按规定一次性交清计划生育保证金3000元,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由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妇检证明,未按时提供妇检证明的,甲方将按一定比例扣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应每年定期与甲方取得联系,告之详细通讯地
址和联络方式,汇报个人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以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否则,按未参加年度考核处理。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其个人工资,各种津补贴和劳动福利。
第七条 甲方应承担办理乙方停薪留职期间的个人档案工资调整、职称晋升、执业资格注册和年度考核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限 年,合同期满,双方可根据意愿终止或续签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麻城市卫生局人事科存档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木子店中心卫生院 乙方签字: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停薪留职合同书
吉首市第二装卸运输公司
职工停薪留职合同书
甲方:吉首市第二装卸运输公司
乙方:
根据公司《职工停薪留职暂行规定》,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双方协商后,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二0年 月 日起到二0 年 月 日止,共为 年。如因特殊情况而延期的双方另行商定。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并连续计算其工龄。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以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被司法机关拘役或判刑半年以上的,甲方有权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四、停薪留职期间,应由乙方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必须按
规定向甲方或自已到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年底必须交清,逾期不交清者,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即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五、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公司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不能安排其回公司上班,作继续停薪留职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想回公司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如公司无岗位安排、安排岗位自己不能胜任和不肯任的,乙方必须与甲方续签本合同,作继续停薪留职处理。
八、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
九、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吉首市第二装卸运输公司 乙方: 代表: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