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用卡协议

时间:2024.4.20

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新版)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

名词定义

? 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

?

?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信用卡取现: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 ATM机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的信用卡交易行为。但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

?

? 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到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网点、短信、彩信、邮件、口头(电话录音等)、账单等。

第一条 申请

?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领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

? 3.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

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

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承担。 ? 5.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

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第二条 使用

? 1.信用卡只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

或提取现金。乙方不得利用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 2.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任何不当使用信用卡或甲方及乙方及其

附属卡持卡人不可预见及控制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3.信用卡只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使用,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

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

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 5.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 6.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及其附

属卡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 、邮件、电话、传真、互

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第三条 信用额度

? 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随时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同意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3.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

?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开通乙方超过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乙方须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超限费等费用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具体费用见收费标准表)

? 1.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取现,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

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按账单周期内最高超限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

? 5.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多交资金不计付利息。

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欲领回信用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转入其本人的中信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则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手续费。多交外币(包括港币、美元等)的转出手续费按人民币收取,汇率按转出当天的外汇中间牌价计算。

? 6.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取消信用卡后第六个月信用卡账户内仍有多

交资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从取消信用卡后第六个月起按账户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 (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直到乙方结清信用卡资金或资金余额为零。

?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网络使用信用卡

时均以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或港币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兑换费用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对账和还款

?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

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 2.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付账款于当期结账日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

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单。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

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若该交易确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

?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向甲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由甲方出具的对账单,但索取12个月内一次以上纸质账单及超出12个月的账单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

(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消费透支款、透支取现款,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首次出现结欠的,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

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十 (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其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五 (5%),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金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

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消费透支款、取现透支款)、利息、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年费、滞纳金、超限费、增值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等全部欠款。

?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

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

?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恶意透支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 1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

权依法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卡片的使用,甲方因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 1.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甲方保留在卡片到期后为乙方换发其他卡产品的权利。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并按甲方换卡规则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信用卡,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将信用卡交回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四十五天内信用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

? 3.信用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的权利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及人员没收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或本合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继续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 ? 5.甲方具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保护

? 1.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且甲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的征信机构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有关信息材料。

? 2.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

有关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护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个人金融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其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 3.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为信用卡

服务及信用卡周边相关业务和增值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短信宝套餐”、“年费升级套餐”、“保险套餐”、“微产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信用卡分期”及其他相关信用卡增值产品。

第八条 其他

? 1.乙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

清偿责任,乙方的附属卡持卡人也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 2.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具有 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的,则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其与信用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和账户

信息,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密码和相关账户信息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办理提现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

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第九条 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所做出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在按监管要求通知乙方后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有约束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

第十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合约的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消费信贷超市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第二篇:股权质押协议_中信20xx061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协议 记录编号:

版号:

协议编号:_______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作为质权人)

中信地产成都有限公司

(作为出质人)

之间

股权质押协议

__2014____年__6__月

I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协议

目 录

1

2

3

4

5

6

7

8

9 定义 ........................................................................................................................ 1 质押担保 ................................................................................................................ 3 质押担保的范围 .................................................................................................... 3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3 出质登记及其他手续 ............................................................................................ 4 质押股权的孳息的收取 ........................................................................................ 4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 4 权利的限制 ............................................................................................................ 5 质权的实现 ............................................................................................................ 6 10 质权的消灭 ............................................................................................................ 7 11 转让 ........................................................................................................................ 7 12 保密 ........................................................................................................................ 7 13 违约责任 ................................................................................................................ 8 14 不可抗力 ................................................................................................................ 8 15 法律适用 ................................................................................................................ 8 16 争议解决 ................................................................................................................ 9 17 协议的生效 ............................................................................................................ 9 18 其他 ........................................................................................................................ 9

II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2014_____年___6__月_____日(“签订日”)在__成都市高新区_____(“签订地”)共同签订:

质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负责人:邓立新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东楼8层

邮编:610042

电话:028-65009800

出质人:中信地产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岿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茂业中心C塔1806号

邮编:【】

电话:【】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昭共同信守。

经财政部及银监会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四川分公司”。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四川省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1 定义

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双方确认本协议(包括前言、正文及

1

附件等)中的术语定义与主协议中的术语定义相同,但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 工作日:系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

1.2 目标公司:系指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

1.3 权利负担:系指(1)抵押权、质权、留臵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

(2)收购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或(4)设臵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

1.4 债权人暨质权人:系指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收购方,即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债务人:系指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即_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

1.5 债权转让人:系指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方,即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6 政府机构:系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2)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7 质押股权:系指以下规定的股权,含在质押存续期内的送股、

转增股、配股:

(A)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质人持有的目标公司成都信腾投资有限

公司20%股权。

(B) 适用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质人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_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

2

1.8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1.9 主合同《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 。

1.10 主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信托、

非公司制团体、合资企业、企业法人、政府实体或其他任何实体。

1.11 主债权:系指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1.12 主债务:系指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

2 质押担保

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股权为债权转让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及其他相关义务、责任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3 质押担保的范围

3.1 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本金、利息、主合同中规定的

因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款项以及债权转让人的瑕疵回购义务。

3.2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是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利和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费用。

4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

3

5 出质登记及其他手续

5.1 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质押股权出质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确保将质权人登记为质押股权的唯一的质权人,同时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和质押股权的出资证明书上记载质押股权出质情况,且出质人应将质押股权的出资证明书交由质权人保管。除出质登记外,出质人将标的股权出质尚需办理其他相关审批、备案、公证等手续的,出质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或取得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审批、备案文件,并将该等审批、备案文件交付给质权人。因办理出质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5.2 为登记之目的,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90,000万元。质权人有

权以质物的价值为限在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实现质权。

5.3 为登记之目的,质押期限为36个月,即自【 】年【 】月【 】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质押期限是否届满,不影响质权的效力。

6 质押股权的孳息的收取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冲抵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

7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为质权人的利益,出质人向质权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及充分:

(1) 出质人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出质人

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相应授权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出质

4

人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其将质押股权出质的决议以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其将质押股权出质的书面文件(见附件一);

(2) 出质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

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及充分,不存在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3) 出质人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适用于出质人的任何法律的规定,

也不违反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有效协议;

(4) 出质人对质押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其他权利、权

益和利益,质押股权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5) 出质人和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均已经足额缴付质押股权项下应付的出资,不存在任何抽逃出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影响质押股权价值的情形;

(6) 质押股权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不存在

任何针对质押股权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等情形,且在本协议签署后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7) 出质人在质押期间内,应积极行使配股权,不得放弃送股、转增股、配

股等权利,承诺承担获配股权所应支付的对价,并保证配合质权人办理上述新增股权的质押手续;

(8) 尽管存在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出质人和目标公司仍有责任遵守和履行其

在章程和/或有关法律及政府机构批复文件项下与质押股权有关的全部义务。

8 权利的限制

8.1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与、再次质押等)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

5

除非出质人提供经由质权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质物或担保,或按约定偿还主债权。

8.2 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及其派出的董事和监事行使任何表决权,须征

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9 质权的实现

9.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 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情形或出质人发生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

定;

(2) 出质人或债务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

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

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3) 出质人或债务人发生危及、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

件。

9.2 发生本协议第9.1款规定的任一情形的,质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

9.3 除非质权人另行指定,质权人将实现质权所获得的资金(包括股息、

红利等孳息)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

9.3.1 不同合同之间的清偿顺序为:

(1)合同编号为【】:《债务重组协议》;

(2)合同编号为【】:《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

9.3.2 同一合同内的清偿顺序为:

6

(1)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费用等款项;

(2)债务人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

(3)罚息、复利;

(4)主债权的利息;

(5)主债权的本金。

10 质权的消灭

10.1 本协议项下的质权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消灭:(1)债务人已按照主

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债务;(2)质权人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实现质权。

10.2 质权消灭后,质权人应于及其他相关手续(如需),因办理解除质押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1 转让

无需征得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转让主债权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或受让方办理该转让所需的一切批准或登记等相关手续。

12 保密

本协议双方于交易过程中所获得的其他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或有关政府机构要求应当进

7

行披露的除外。

13 违约责任

出质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出质人办理出质登记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与保证,应赔偿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4 不可抗力

14.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任

何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且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14.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

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14.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

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15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等事宜均适用中国法律。

8

16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本协议第9.2条约定外,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7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8 其他

18.1 本协议签订前形成的与本协议主旨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

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18.2 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

效力。

18.3 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

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18.4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双方应各自承担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

费用。

18.5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8.6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权人执_____份,

出质人执_____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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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股权质押协议

签字页

质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出质人:中信地产成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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