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营业厅业务代办协议
委托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大余县伯坚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
邮编:3415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方:创新电脑(以下简称乙方)
合作营业地址: 新城镇新城大道农贸市场旁边
经营者:何新明
身份证号码: 36xxxxxxxxxxxx
邮编:341501
联系人:何新明
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159xxxxxxxx 878966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账号: 6228413470133842010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诚信代理、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就合作营业厅(地址:新城镇新城大道农贸市场旁边,下同)代办电信业务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一、代理活动基本准则
1、乙方应当遵守各项法律规范及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修订更新的版本),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利益,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
2、乙方应当按甲方指示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或者滥用代理权,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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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合作营业厅以外的其他区域或场合使用“中国电信”企业标识或有关业务标识,不得利用其作为甲方代理之身份或者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超越本协议所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包括擅自经营本协议授权范围以外的电信业务);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设立新的营业厅或者准许其下属的其他网点代办电信业务;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转托第三方代办电信业务(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甲方利益必需转托的除外),不得将甲方授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就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用户作出超出本协议授权范围及相关电信业务使用协议规定范围的任何承诺,否则乙方应就其额外承诺所产生的义务以及由此造成的纠纷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因本协议终止或被解除而丧失代理资格后,不得再以甲方代理商之身份或者以甲方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专营甲方委托代办的电信业务,即:
(1)乙方不得代办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无论是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还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经营的)的业务,也不得同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代理;
(2)在合作营业厅内,乙方确保不得有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标识(标志)、业务经营活动之存在。
4、对于本协议内容,以及因本协议所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资料、话费清单、各项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内部作业流程、用户调查和市场需求预测资料、营销方案和业务发展计划及其实施进度与结果、竞争策略和应对措施、业务代理商名单等)及用户通信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此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上述应当保守的秘密须严格管理,除非已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依法应当提供或公开,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非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乙方不得向其员工透露上述应当保守的秘密;
(3)除非已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应当保守的秘密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地方。
5、乙方代办电信业务的酬金标准,按甲方制订出台(包括修订更新)并事先告知乙方的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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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甲方“合作营业厅”。
二、委托代办电信业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办电信综合业务。乙方所代办业务的具体种类为:(在“□”中打“√”认定,打“×”删除)
□ 收取电话费;
□ 受理电话的装机业务;
□ 受理宽带的装机业务;
□ 受理电信移动的开通业务;
□ 受理小灵通的开通业务;
□ 受理电信新功能业务;
□ 出售各类电话卡和充值卡、缴费卡;
□ 提供话费查询和简单业务咨询服务;
□ 追缴电信陈欠费(专指甲方特别提供给乙方欠费催缴清单,不包含陈欠费用户主动上门缴纳之情况)。
□受理电信基础业务(固定电话、小灵通、CDMA)套餐改签、变更; 综上,乙方代办电信业务共计 类。
2、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减少代办电信业务种类、数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确认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双方共同的职责和义务
(1)在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双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遵守商业道德及通行惯例,做到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同时,根据电信服务“全程全网”的特点,努力维护中国电信的整体形象和企业信誉以及中国电信通信网络的先进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以确保全网通信畅通和保障电信服务的整体水平,向广大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是双方共同负有的职责、应尽的义务。
(2)双方对紧急或重要的通信任务应密切代理、互相配合、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3)根据代办电信业务的需要,为提高乙方员工素质,双方负有共同或分别对乙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的义务。培训费用由培训举办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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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制订和修改通信纪律、业务处理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管理规定、财务管理要求及检查考核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经告知乙方后,据此对乙方代办电信业务的行为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稽核、检查和考核处理。
(2)向乙方提供代办电信业务所需的授权代理证书、代标志牌及票据、单册、收费单据、业务宣传资料等。
(3)组织业务和技术培训,为乙方代办电信业务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撑。
(4)定期或不定期地(或者应乙方要求)向乙方通报、提供代办电信业务所必需的各类业务资料和信息。
(5)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处理乙方受理的业务申请。
(6)甲方对乙方受理的业务申请、上缴的营收款项(包括收回的欠费)有最终确认权。
(7)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酬金,提供结算清单。
(8)根据乙方代办电信业务实际业绩或者客观情况变化,甲方有权对委托代办电信业务相关事宜及乙方须完成的业务基数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权利和义务
(1)应按国家规定自行办妥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凭本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代办电信业务”之经营项目);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2)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范以及甲方依法制订(包括修订更新)的通信纪律、业务处理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管理规定、财务管理要求及检查考核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合作营业厅管理办法等),按照甲方提出的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限要求,做好代办电信业务工作;服从甲方的业务管理,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处理,就其所代办的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时限及完成的业务量等承担相应责任;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营业作息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作息时间,乙方须提前三天书面报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乙方应将调整的营业作息时间放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告之用户。
(3)配备足够的、具备相应素质的业务人员,并在营业厅的明显位置公布所提供服务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资费标准和服务时限;须及时将所聘业务人员信息及时报甲方备案,如发现未报甲方备案的业务人员代为办理甲方业务的, 4
则每次须向甲方支付2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4)乙方在代办业务过程中严格执行甲方的资费标准和营销活动中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业务受理流程和受理时限,并做好业务宣传和咨询解释工作。
(5)严格财务管理,及时上缴营收款项。对代办电信业务产生的营收款实行“日清月结”之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者拖欠。乙方有严防侵占、挪用、盗窃营收款事件发生之义务:
A、乙方代收的客户话费款按甲方要求于次日12:00之前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并确保存入金额与报表相符,同时将银行存款凭证做营收单在指定时间交至甲方管理员处核对。若出现少存、漏存或超时存入、超时交凭证的情况,则乙方按应存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B、乙方上门收话费时应出示甲方为其配置的工作牌,并对客户疑虑做好解释,当日返销的话单不得超过2笔(收费高锋期每月4日-10日,日返销率不超过5%)且同一笔话单在同一合作厅当月返销次数不超过2次。若违反规定,则乙方按每张话单向甲方支付10元(以此类推)承担违约金。
C、乙方收费的目标客户为甲类用户、甲方提供的根据属地划分的规定区域内商业客户,不得跨属地争抢话费。若违反规定,所收取的话费不予核发酬金,因争抢话费造成争议的,酬金核发给属地所在合作厅。若引起客户投诉,则乙方按每户向甲方支付100元(以此类推)承担违约金。
(6)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票据、单册、收费单据、业务宣传资料等,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各类票据和凭证应指定专人管理,以确保资金安全。上述各类业务用品及资料如有遗失,则乙方按每张向甲方支付50元(以此类推)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a、甲方所提供票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销售甲方终端产品、提供甲方服务以及从事甲方其他经营活动收取的款项,乙方不得超越上述范围开具#5@p。
b、乙方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5@p。开具#5@p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乙方专用日戳。
c、乙方开出#5@p后,如发生用户退款的,必须向用户收回原#5@p并注明“作废”字样,同时取得用户有效证明;乙方向用户开具#5@p时不得出现以下行为:单联开票或#5@p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主要项目填写不齐全、涂改#5@p;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5@p;开具与收取的款项不相符的#5@p、开具作废#5@p;以其它单据或“白条”代替#5@p开具、扩大专业#5@p的开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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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乙方不准将机打#5@p当手工#5@p使用。
e、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5@p,不得丢失,不得擅自损毁。#5@p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甲方和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f、乙方向甲方业务管理部门申领#5@p时必须将已开具、使用的#5@p存根交还,由甲方业务管理部门稽核后予以补足、发放新#5@p。
(7)、凡乙方出现违反上述条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同时,乙方须支付甲方每项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如由税务等行政部门检查发现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须支付甲方相应经济损失的2倍的赔偿。
(8)以诚信为原则,做好甲方与用户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若由于工作差错造成客户有理由投诉,则乙方按每起向甲方支付100元(以此类推)承担违约金;由于员工态度造成客户有理由投诉,则乙方按每起向甲方支付200元(以此类推)承担违约金。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各项营销活动,如造成甲方员工有理由投诉的,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元的违约金。
(9)组织员工参加甲方举办的上岗前教育及日常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和技术水平。新聘营业员需按甲方规定由甲方负责安排跟班学习6-15天,并经甲方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上岗,若违反规定,则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代办业务工号,直至乙方整改为止,对暂停工号1个月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代办协议。
(10)乙方自觉遵守甲方规范,不发生与甲方员工之间为赚酬金而私下发生买卖新量发展任务的情况,若有违反,一经核实则乙方按每个向甲方支付100元(以此类推)承担违约金;发生2次(含2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代办协议。
(11)乙方自觉遵守甲方规范,不发生在录单时将可合并做的营销拆分做、将原有存在的业务(营销)取消后再重做产生多笔业务赚取输单手续费的情况,若有违反,一经核实则乙方按每笔向甲方支付20元(以此类推)承担违约金。根据甲方相关文件及规定,凡涉及到扣款的,甲方有权在酬金中扣除。
(12)重视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负责营业厅的安全及其员工的劳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若发生盗窃、失火等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造成甲方设施损坏、铺底物品(如电话卡、小 6
灵通手机、电话机等)损毁、灭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在传播媒介中作有关甲方的宣传。
4、其他约定
(1)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企业标识识别系统中的统一规范进行合作营业厅场所的装修和布置、摆设营业场所内设施,经验收核准后,甲方承担门头及厅内背景墙装修费用,其余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装修、改建合作营业厅,或将营业厅挪为它用,否则甲方有权扣罚乙方保证金。
(2)乙方使用的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日常维修及耗材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代办电信业务所必需的网络和通讯条件(如数字基本业务专线、固定电话等),乙方自备一部工作电话,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担员工薪金和福利、社保、房租、电费、水费、交通运输费用、税金、行政收费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办的电信业务的资费如遇政策性调整,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严格执行。
(5)已受理的电话或宽带装、移业务未能在对社会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及时开通的,按规定应向用户支付的违约金由负延误责任一方承担。
(6)本协议终止或者被解除的,乙方应将代办电信业务期间甲方向其提供的所有业务用品及资料立即退还甲方。
(7)乙方在签定该协议后,三个月内未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一切电信代办业务,除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在这三个月内的义务和责任外,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并处罚金2万元。
(8)甲方同意乙方在厅内销售G网手机,但不可经营其他运营商放号等业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代办协议。
四、代理酬金标准、结算及税金承担
1、代理酬金标准见附件《代办代收酬金标准》。
2、C网新量用户不核酬金范围:乙方通过现金返利或其他甲方指定不核酬金的优惠政策发展的新量不核发酬金。
3、乙方发展的新量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合作营业厅CRM促销内容输单规定》进行输单操作。凡未规范操作的,甲方有权一律不核发相应新量发展酬金。新量发展酬金标准:具体以甲方相关文件为准。
4、乙方与甲方核对结算数据无误后提供等额税务#5@p(税金由乙方负责), 7
甲方在次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代办酬金。
5、乙方应自行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年审,所需费用自行承担。由于乙方不按规定#b@2、纳税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五、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生效 5 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的履约押金? 10000 元 (大写:人民币 壹万元整),该押金不计利息。
2、甲方有权从履约押金中扣减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应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被扣款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补足该押金。
3、本合同终止或者被解除的,若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违约情形,甲方应于三个月后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违约的,该押金用于抵偿违约金或赔偿金后若有剩余金额,甲方应于三个月后退还乙方。
六、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及解除协议
1、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风暴、洪灾、雷击、火灾、战争、武装冲突、暴乱、政府部门的强制行为等)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在迟延履行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尽快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15天)提供公证机构或其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书。一旦不可抗力终止或解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尽快通知对方,并恢复本协议的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不能履行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
2、乙方有以下其一行为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乙方的代办资格。
a、服务质量差、遭用户有理由投诉2次以上(含2次)的。
b、不执行甲方出台的管理规定,给甲方的管理带来严重干扰、造成阻碍的。 c、扣押、挪用营业款、延期向甲方交纳的。
d、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支撑办理虚拟业务变更、收取的手续费不开具甲方提供的#5@p非法获利的。
e、代办期间经营其他电信运营商业务、产品的。
f、有意诋毁甲方企业形象(含其它合作代办伙伴形象),引起内部投诉的。 8
g、在甲方每半年进行的淘汰考核中排名居倒数1、2名的。(甲方淘汰考核的根据为周期内甲方依《社会渠道营业厅考核达标打分表》每月对乙方打分的汇总排名)。
3、甲方对乙方超越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之行为不予追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若第三方要求甲方先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乙方实际承担责任。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声誉受损的,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承担登报致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
5、乙方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依法被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包括在内)或者受限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本合同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协议:
(1)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2)一方迟延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一方迟延履行协议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7、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非依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而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应全额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乙方应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除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外,甲方还可直接在代理酬金中扣除,若尚有差额,乙方应另行补足。
七、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本协议所述有关内容变更,双方按法律法规、国家及本省通信主管部门以及上级电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或者协商解决,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双方协商更改、修订、补充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3、本协议附件(包括日后修订更新的版本),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所订立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若本协议部分条款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者依协议约定先行终止的,无效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之效力的,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签署本协议并不能成为甲、乙双方之间成立和存在雇用、合资、合伙或其他类似关系的证明。
6、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9
成的,双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赣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7、在乙方办妥工商登记手续、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前提下,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15日内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延续,每次延续期限为一年;期满时若根据本合同履行情况及届时客观因素需作相应调整的,则双方应另行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8、本协议正本共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乙方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代办代收酬金标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订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