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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在上海所签署的关于乙方租赁甲方位于 路 号 号楼 单元(以下简称“该单元”)的租赁合同(编号: ),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于20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请,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根据《租赁合同》第 条约定,乙方提出终止《租赁合同》的,甲方可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同意本协议书生效后,甲方没收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整;若该保证金低于《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第 条约定的违约金,乙方还须补足其中的差额。
2、甲方同意乙方于20 年 月 日提前结束该单元的租赁,双方的租赁合同到 20 年 月 日终止。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至房屋退还之日所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物业管理费 元、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房屋租赁费 元。前述水电及其他费用应首先结算至本协议生效之日,同时乙方须另行支付押金 元,根据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房屋退还之日实际产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该押金多退少补(不计息)。
4、乙方承诺,于20 年 月 日前根据《租赁合同》第 条约定返还符合正常使用后状态的该单元,并将该单元内的所有物品全部搬清、注销乙方注册于该单元内相关信息(如有,乙方须签署承诺函),与甲方办理该单元的交房手续(双方特别约定:如乙方注册于该单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等信息,乙方须于前述时间内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注销办理证明。若未能在前述时间提供出相关注销证明的,则每迟延一日,视作延期交房一日,超过协议生效30日还未注销掉相关信息的,应当另外赔偿甲方相当于第一年3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20 年 月 日后,乙方遗留在该单元内的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可搬离、丢弃或处理。如乙方延期返还、清空房屋或延期注销相关注册信息,则每延期一日,应按每日30元/平方米收取房屋占用使用费直至甲方占有该单元并清空掉该单元的注册信息为止。
5、双方约定,乙方返还该单元时,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常使用状态。在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持该单元正常使用状态的保证金 元,在乙方返还该单元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常使用状态时,甲方退还该保证金(不计息);在乙方返还该单元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常使用状态时,甲方有权没收该保证金,乙方对此无异议。
6、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概不负责。
7、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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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承诺函
本页为签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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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 诺 函
致: 工商局
有限公司
我方于20 年 月 日承租位于 市 区 路 号 室房屋(简称该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为 公司的住所(营业地址)。
现我方承诺,一旦我方发出退租通知、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者停止营业,则于退租通知发出之日、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有关协议生效之日、或停止营业之日,我方即放弃在该房屋上注册登记住所(营业地址)的权利,工商部门可将 公司住所(营业地址)的登记注销,并可将该房屋登记为其他第三方的住所(营业地址),我方无任何异议,一切后果我方自愿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门面租赁合同协议书修改
保田镇干部职工经济适用房一层商铺
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将位于保田镇街上(保普线边上)保田镇干部职工经济适用房一层商铺全部承租给乙方,作为开零售超市使用。
二、租赁期限:本合同租期为10年,即从2012 年 1 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三、租金支付方式:2012 年 1 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五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租金分两次支付,在20xx年9月24日前付给甲方叁拾万元(¥300000.00元),在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下的叁拾万元(¥300000.00元)。后五年的租金在前五年的基础上涨幅20%,共计人民币柒拾贰万元(¥720000.00元),租金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在二楼经营超市,乙方不得在一楼经营家具,并且双方必须保证商铺左面的楼梯口畅通。
五、乙方必须依合同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按拖欠额每日收 1
取0.5%的违约金。
六、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
七、甲方承诺在乙方使用前负责将水、电接入到门面。签订合同之日起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支付。
八、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九、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扩建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如乙方需退还也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十一、合同期间,甲方原则上保证乙方的经营期限,如若再此期间当地政府对城区重新规划等需收回门面时,甲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一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终止后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二、违约金: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此合同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违约金叁拾万元(¥300000.00元)。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 2
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乙方。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