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荣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报材料
Yixing Rongsheng rural micro-finance ltd declare Materials
宜兴市荣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委 托 结 算 协 议
委托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宜兴市荣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地址: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711-713号
法定代表人:陆惠平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
联系电话:80382688
邮政编码:214200
受托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
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路160号
负责人:洪勤乐
联系电话:87907873
邮政编码:214200
因业务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贷款本息的结算业务委托乙方办理。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结算业务,应在乙方所属江苏宜兴
农村合作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将自有资金存入该账户。甲方的借款人也应在甲方开立账户的同一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贷款本息的扣划,乙方不负有清收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条 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用转帐支票的结算方式划给 借款人在乙方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
第四条 乙方对甲方资金专户的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按人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结付利息。
第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结算业务,应当提供借款借据、转 帐支票。借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均有甲方与借款人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借款借据》中予以确定,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只需向乙 方提交转帐支票,并附《借款借据》银行联,对《借款借据》联有关内容,乙方不负责审查的义务。对借款人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乙方可协助甲方提前告之或催收。
第七条 甲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应和借款人、乙方签订《委 托扣款协议》,明确委托扣款内容、操作流程及各自义务、责任。
第八条 甲方按《借款借据》约定利率计算贷款利息,由甲方提 供计算的利息凭证委托乙方按照《委托扣款协议》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利息,并在收取利息的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
第九条 借款到期时,乙方通过借款人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中以 特种转帐收回贷款,若借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应于2个工
作日内通知甲方。
第十条 乙方代甲方收回贷款之当日应将贷款本息如数划入甲方 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提前、到期或延期扣收贷款 的,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每月核对贷款结算以及全部资金账目, 并共同在对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在甲方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前,乙方协助甲 方提供借款人的开户、存款余额、信用信息和数据的查询。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 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需变更协议条款或解除本协议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甲方有向乙方融资借款的优先 权,具体融资借款额度,应根据甲方的资本金、业务经营情况及乙方的信贷政策、规定确定,其利率参照本市其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借款利率水平。
第十六条 根据甲方的规定经营范围,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担保准 入,负责提供申报所需资料,具体事项待乙方上级行批复后执行。
第十七条 争议和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或通过调 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再行签订。
第二十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二0一0年 月 日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二0一0年 月 日
第二篇:(预,结算审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委托方:
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经协商, 委托 公司对
结算、预算等进行审计,现就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方的权利
(一)委托方负责对该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三)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执行审计纪律及廉洁纪律;
(四)当委托方认定受托方未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给委托方造成不良影响,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委托单位和
人员,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就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向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受托方的权利
(一)受托方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索取详细资料的意见;
(二)受托方在审计过程中,在委托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对该项目涉及的事项向第三人就有关问题进行核对、查问或到现场进行勘查。
三、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委托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受托方转送工程审核资料,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委托方应及时向受托方提供有关工程审核等相关资料;
四、受托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受托任务,提供审计报告等审核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双方应另行约定审计时限:
(二)受托方履行责任期间,因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委托方按照《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引起诉讼的,受托方应负连带责任。
(三)协议履行期间内,受托方不得泄露与本协议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四)受托方工作人员遵守审计工作廉政纪律。
五、委托业务的费用
审计项目结束后,受托方的审计费用根据《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审减额的一定比例(10%)予以支付。
六、审计时间
本协议制定的审计项目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结束。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20xx年12月1日 20xx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