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广东金盈世纪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广东金盈世纪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为推动中国贵金属场外交易制度的良性健康有序发展,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政府、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相关政策精神。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精诚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乙方参与场外交易的股份比例及手续费返还比例:
1、乙方的手续费返还额度为双边 万分之十 ,其中 按双方的头寸比例共摊成本。
2、乙方所开发的或转介绍的客户都视为乙方客户、乙方客户享有场外交易头寸分成,场外交易方式为一竿子到底的方式。即不论多单或空单双方共同约定不向特别会员丢单,自行坚持到底。场外交易的头寸(指客户交易的盈亏加仓息的总和比例),乙方占 的利润分配权或承担此比例的亏损额度(按照场外交易头寸股份比例分享或承担)。
3、乙方利润所得计算方式:
客户总亏损=头寸亏损+手续费;客户盈利=头寸盈利—手续费。
二、乙方场外交易资金的注入及风险承担、利润分配
根据乙方发展客户的资金状况,按照头寸股份比例乙方需向甲方帐户注入头寸风险保证金,头寸风险保证金与客户交易资金比例为 ,即乙方注入第一笔头寸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元可满足发展客户交易资金的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超出此金额乙方需按约定的头寸比例向甲方帐户注入头寸风险保证金,注入的头寸风险保证金为贰拾万元的整倍数(包括贰拾万元整),以此类推。(合同签订十日内乙方打入第一笔保证金)
三、利润发放及亏损填补
每月10日结清上月头寸。若出现客户赢利,乙方于每月5日前及时填补上月的客户盈利资金,若不填补甲方收回乙方所持的场外交易头寸比例。每月5日前乙方开具经纪类会员服务发票给甲方,如无法开具正式发票甲方代扣税率12%。
四、乙方转介绍经纪类会员的市场保护
1、乙方可直接与转经纪类会员签订经纪类会员合同,加盖乙方公章的转经纪类会员介绍函都视为乙方的发展的客户,甲方负责给经纪类会员授予铜牌及授权书,甲方在客户开模拟账户的同时捆绑开出交易账户。
2、甲方不得越权与乙方转介绍的经纪类会员交流和承诺合作条款以及更改乙方转介绍的经纪类会员合作内容,同时甲方完善准经纪类会员接洽(来访、来电)工作制度,本着先来后到的原则划分好准经纪类会员归属甲、乙的管理权,不暗中与乙方争夺准经纪类会员资源。
3、甲方不得对外及甲方公司工作人员泄漏乙方转介绍经纪类会员人及经纪类会员企业的基本信息。如甲方要终止与乙方转介绍的经纪类会员合作需经乙方同意后提前一个月由乙方通知经纪类会员。
4、甲方在接收到乙方转介绍经纪类会员的基本信息后不得在签订经纪类会员合同前越权与转介绍经纪类会员交谈合作条款,签订经纪类会员合同后第一时间告知乙方转介绍经纪类会员的后台帐号及密码。
五、合作费用的承担
乙方自行负担合作活动的费用。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之关联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介绍资料,为乙方按本协议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并有权对乙方的合作活动进行监督。
2、甲方之关联企业有权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客户协议书》作出调整,而无需通知乙方。
3、甲方之关联企业应保守在委托乙方从事合作活动中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
4、甲方之关联企业保证其已取得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授予的会员资格。
5、如果合作成功,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作报酬。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合作成功,有权要求甲方之关联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合作报酬。
2、乙方有权应邀参加甲方之关联企业组织的合作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合作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之关联企业员工的身份来开展业务。同时乙方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客户如实介绍贵金属现货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相关情况,正确揭示风险和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获利保证或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私自向客户收取各类费用。
4、乙方不得自行与客户签订《客户协议书》,不得代替客户办理开户、销户事宜,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不得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或调拨资金。
5、乙方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之关联企业如实报告。
6、乙方应保守在为甲方之关联企业完成合作活动中获悉的甲方之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漏。应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8、乙方不得继续发展下级合作人,构成层级合作。
9、乙方在合作活动中应自觉接受甲方之关联企业的监督,遵守甲方之关联企
业制定的《合作人管理办法》或提供合作服务的相关规定。
10、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
11、乙方只能将甲方之关联企业品牌及相关标志、名称等用于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活动中,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接受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其他会员委托从事合作服务,且不得从事有损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甲方之关联企业及客户利益及声誉的非法经营活动。
13、乙方不得以甲方之关联企业名义设立集中交易场所或经营服务网点等。
14、乙方对外进行宣传的相关内容如涉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或甲方之关联企业,乙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乙方不得擅自发布。
15、乙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坏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甲方之关联企业及客户的名誉,不得扰乱甲方之关联企业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甲方之关联企业的已有客户。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2、甲方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作报酬的,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逾期付款及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付款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逾期超过 日,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及利息外,还应当按照未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额。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之合作人资格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得的合作报酬,甲方不予支付。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人民币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乙方为其他贵金属经营公司从事相同或相类似工作的;
(2)利用合作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3)以合作人的名义从事现货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合作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向客户作返佣承诺、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九、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作合同。
3、如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则甲、乙双方应按照新修订的规定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依据本合同第七条中的相关约定解除本合同。
4、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乙方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日内向甲方返还甲方因合作业务关系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及物品。逾期返还及不予返还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借甲方名义继续从事有关活动。对合作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在合作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收益,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合作报酬。
5、因政策因素导致甲方不能再继续经营贵金属电子盘交易,甲方于15日内将乙方转入的剩余风险保证金(按照乙方的场外交易股份比例计入当期的盈利或亏损,其中盈利资金乙方需要按甲方指定名称开具正式发票为甲方资金入账凭证)退还,甲乙双方配合做好客户资产的清退或移户工作。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潮汐、雷电、战争、供电、电信及通信设备中断、罢工、政府管制、交易所暂停交易、互联网系统故障等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该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依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所称的“商业秘密”指甲、乙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管理信息、顾客名单、客户信息、交易数据、销售渠道、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财务数据及本合同条款等相关信息及其他甲方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
2、本协议无任何附件。双方签订的其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文书,均以本合同上列明的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通讯方式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按前述要求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为自然人的,应由乙方签字后按捺手印)
5、本协议书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经纪类会员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与经纪类会员合同有相抵触条款时以该补充协议为准,甲乙双方对此协议书均负有高度保密义务。
6、本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为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视法律效力。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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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由广东省国资委出资控股的唯一一家省级贵金属交易平台。现为中国黄金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东省贵金属投融资协会会长单位、广东省黄金协会副会长单位、广东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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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xx年)》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原则,交易中心结合广东的地域特点和产业优势,创新开展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业务,致力于打造联接粤港澳的跨境人民币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以繁荣广东省贵金属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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