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
甲方:都江堰市古堰公交公司103公交川A72860号(公交车方) 乙方:都江堰市幸福镇联盟社区联盟南路9号15栋二单元4楼
3号(死者方)
20xx年5月11日,我市古堰公交公司103公交川A72860公交车行驶在石安路安龙何家村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吴隹述当场死亡。经过交警道路事故现场勘验取证和尸检,车痕检等法定程序,尸体已火化。在市交警大队主持双方对有关死者人身损害赔偿及补偿等进行了多次协商,现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如下:
一、以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为准;
二、甲方以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额的全部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扣除预支丧葬费叁万元整);
三、乙方要求甲方扣除丧葬费后,余款一次性由保险公司打在乙方帐户上,即本案终结。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即为生效,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市交警大队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二〇一四年六月 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协议
甲方: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事故经过:
一、 赔偿协议:经当事双方共同圈内,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注意事项:
1、本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2、协议书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各自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协议生效后如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协议书一式( )份,当事人当事人当事人交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一份存档,作为事故处理经济方面结束的凭据。
当事人签字及指纹:甲方:
乙方:
丙方: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