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授权委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授权委托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和目标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合同的授权行为。
2.适用原则
2.1 公司对外合同(包括协议、契约等)由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订,未经授权委托,任何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的合同除外。
2.2任何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但事后公司予以追认的除外。
2.3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签订合同,不得擅自超越授权权限从事经营活动,委托代理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办理授权委托业务。
3.合同授权委托的类别
3.1公司合同授权委托分定期委托和专项委托。定期委托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权限或者业务授权委托代理人,主要是针对各中心的总监;专项委托是法定代表人根据特定时期、特别事项的需要进行授权委托代理人。
4.合同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4.1定期授权办理程序
4.1.1定期委托,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定期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4.1.2 每年12月31日前,法务人员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拟订授权委托书草案,经法定代表人审核,承办人根据法定代表人的审核审核意见修改后,交付法定代表人签字。
4.1.3 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并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交付受委托人并由受委托人在定期授权委托书签收单上签字,原件由总经办负责归档留存。
4.1.4定期授权委托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法定代表人对定期授权期限变更的,法务人员根据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期限重新起草定期授权委托书草案并办理相关授权。
4.2专项委托,由合同承办部门在审签合同时,提出授权委托申请,由总经办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4.2.1 常规性合同授权由中心总监助理根据合同情况,请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办理专项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复印件交付给合同承办单位,原件总经办归档留存。
4.3需要交付授权委托书原件的,需由经办人向总经办提出申请。
4.3.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需要授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期限、用途等,申请应由部门领导签字。
4.3.2法务人员根据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4.3.3 法务人员根据申请书内容请示法定代表人并办理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
4.3.4 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留总经办备查,另一份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5.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5.1公司法务人员承担办理授权委托的具体工作。授权委托书由总经办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印制。
5.2授权委托书内容应明确、格式规范,并载明受委托人姓名、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5.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
5.4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相关台账并负责授权委托书的登记和存档工作,每年年底由总经办对各业务部门授权委托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5授权委托事项发生变更时,承办部门应按申报授权委托程序向总经办提出办理变更手续。
5.6委托代理人离职时,应上交合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6.违反授权委托的责任
6.1委托代理人在超出授权范围或委托权限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6.2因承办部门管理不善,导致代理人未严格依照本规定行使职权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附则
7.1其他事项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7.2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7.3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发票、合同管理规定
发票、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目前公司合同、发票的管理状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合同、发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总部及各分公司
三、发票及收据的管理
1、发票的管理:
(1)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作废、回款的发票管理台账,及时登记,以备查录。
(2)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发票必须在财务保存,并由财务人员开具。
(4)发票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无收款单位及金额的发票。
(5)业务人员凭合同或收据到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发票所载客户与合同中所载客户及实际付款的客户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必须附上付款单位签章的代付款及委托开发票证明,否则所造成的税金损失由业务人员承担,开具发票后在此合同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收据换发票,需同时交回收据。
(6)如需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业务人员填写《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并经总裁(或营销总监)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具。业务人员收款后需及时交回合同款项并取回《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财务人员在此申请上注明“款项收回”字样。若未将《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取回,则视同款项未收回处理。
(7) 未足额收到发票开具的款项,将发票交予客户时,需由客户在发票回执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开具欠条,加盖客户财务章。
(8) 若因合同不成功等原因款项未收回,一周内须将发票交回财务进行作废处理,原则上不能跨月,如未交回,按发票遗失处理。
(9)如有特殊情况,对领出的发票,跨月申请作废的,对经办业务人员给予发票金额10%的处罚。
(10)发票视同现金管理,如丢失发票,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原则上需按票面金额将款项交至财务部,经由总裁审批处理决定。
2、收据的管理
(1)收据的管理视同发票管理,建立收据管理台账,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进行。
(2)对外开具的收据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必需注明业务人员姓名、合同号、客户名称及金额,一式三联,一联由业务人员交客户,一联财务做为入账依据,一联随同合同统一保管。
3、发票回执
业务人员在借出发票当月盘点日前必须将有客户盖章(公章或合同章)及接收人员签字之回执(格式见附件二)交回给公司财务,如无法按时交回符合规定的发票回执则视同发票遗失,办理相关责任承担手续。
四、 合同管理
1、合同书由行政部门统一按顺序编号打印发放,由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打印、发出、回收、清点、存档的工作。
2、建立合同档案台账,合同书的领出、交回、结存都要作记录,每周做一次实物核对清点,收回遗失合同说明及作废合同。
3、每份合同的领用必须经由总裁(销售合同可由营销总监)在合同档案管理统计表上签字审批。
4、业务人员领用的合同,如签约成功,须交回有客户签章的我司存留联次;如在月盘点前签约不成功,须交回合同全部联次(包括附加合同及合同附件)办理合同作废;
5、合同书要严格保管,不能留存在客户处,特殊情况要经主管经理同意,但不能超过一周时间。
6、凡遗失合同书必须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如是客户所遗失,要提供客户遗失证明并加盖公章。报告书或客户遗失证明都要有业务员签名及业务经理签名。
7、除向公司提交责任报告书或客户遗失证明外还必须进行倍进式扣罚。一个年度内(从1月1日-12月31日)遗失一份扣100元,遗失二份扣200元,遗失三份扣400元如此类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登报声明等费用。
8、作废合同书必须要有作废原因,日期及业务员签名,主管经理意见,处理结果,并且一式几联全部收回及在其上注明“作废”字样,每周清理一次,主管经理签名后交回行政部门。
9、作废合同书欠缺任何一联都按遗失一整份处理。
10、每月进行一次合同盘点,须按合同类别整理装订并附上合同清单;作废合同需单独装订并附上作废合同清单。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附件一 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表
附件二 发票签收回执表
附件三 合同档案管理统计表
附件四 发票(收据)汇总台账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