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为组建石家庄市辛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行发起人经过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以滋共同诚信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行将依据《公司法》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机构性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条 本行发起人是指共同提出设立本行申请,订立本协议,制定本行章程,并对本行承担责任者,为设立本行实施发起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本行依法成立,由本行承担;如果本行不能依法成立,则由发起人承担。
第三条 本行发起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机构性质名称住所
第四条 本行中文名称:XXX市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辛集村镇银行。
第五条 本行营业地址:XXX市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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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按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七条 本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 本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及个人的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条 本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行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和办理结算业务。起步阶段发放贷款应以中短期为主,严格控制长期贷款;在取得相应的代理资格后,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条件具备后还可以办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本行需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取得联行行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辅助结算账户存取现金和进行结算;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十三条 在缴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后,其可用 2
资金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贷比例内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并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本区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却以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但不得发放跨区贷款;村镇银行发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贷款利率水平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上浮幅度。
第四章 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
第十五条 本行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发起人认购本行发行的全部股份。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1家,即 作为主要发起人,持股1000万元,占总资本的20%。自然人持股4000万元,占总股本的80%。单一自然人投资入股起点为250万元,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第十六条 发起人必须用货币认购股份,不得以其债权、实物、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发起人认购股份缴清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十七条 本行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发起证明书,发起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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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发起额和发起日期;
(五)发起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五章 发起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发起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决定筹建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制定本行章程(草案),制定其他重要文件;
(三)选举董事或被选举为董事 ;
(四)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发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发起人签署本协议的行为,表明完全自愿并知晓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与法律责任;
(二)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三)发起人必须按照发起承诺履行发起义务,发起应按本行章程规定的方式及期限履行交付(财产转移)义务;
(四)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
(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六)服从和履行本行股东大会决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在本行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时,发起人应负连带责任,引起过失的发起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出资人)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但受让人受让后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违反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份后,由本行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份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 5
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应严格按照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执行,需经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批的,报银行监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转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行设立过程中,委托本行筹建工作小组负责设立事宜,其他发起人有协助筹建工作小组做好设立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形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全体发起人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与本行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行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各发起人或发起人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发起人或发起人授权代表签名;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股,占20%;(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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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出资 万/股,占10%(签名): XXX出资 万/股,占10%(签名): XXX出资 万/股,占10%(签名): XXX出资 万/股,占10%(签名): XX出资 万/股,占10%(签名): XXX出资
XX出资
XXX出资
XXX出资
万/股,占10%(签名): 万/股,占10%(签名): 万/股,占5%(签名): 万/股,占5%(签名): 年
7 日 月
第二篇:4村镇银行发起人协议书
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
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筹备组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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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人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发起人签署:
1、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经营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存瑞
组织机构代码:22838164-7
2、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组织机构代码:76322999-7
3、冯国强
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月小区4-4-501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4、郑国福
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建银巷2-4-301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5、张福永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紫云华庭8-3-201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6、杨文忠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馨和苑13-4-101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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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晓萍
住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双怡园15-1-102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8、陈冬梅
住所: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家园30-2-102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9、张永丰
住所: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白桥村5队85号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10、糜宁
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唐槐新村6—5-202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11、邓迎春
住所: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北路铁路171号楼5单元55号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12、张锡庆
住所: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宁夏长制厂26-5-402
身份证号码:64010319690228123
13、王志亮
住所: 银川市兴庆区银河二区2-1-501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14、蒋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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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0-东-302号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15、刘锦英
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39-3-402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16、樊红伟
住所:宁夏中卫市紫荆花城9-1-501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17、李燕
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正丰花园9-2-402
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以上发起人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监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出资人友好协商,决定共同设立“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根据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复,发起人投资成立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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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作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行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本行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本行的名称和住所
中文全称: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Yanchi Huamachi Rural Bank Company Limitd英文简称:Yanchi Huamachi Rural Bank
公司住所: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
邮政编码:751500
第三条:本行的经营期限和机构性质
本行的性质为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的法定代表人为本行的董事长。
第四条:本行的组织机构
本行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各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本行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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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上述机构的设置、权限等事项,将由本行章程及各项议事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本行的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服务“三农”、中小企业及县域经济经营方向,充分发挥盐池县产业特色,致力为当地企业和农户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坚持审慎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实现发展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
本行的经营范围: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决定,最终以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和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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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行设立的方式和组织形式
本行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本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本行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万元
股本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
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前述注册资本以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为准。
第八条: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方式及期限
本行系由发起人以现金作为出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投资入股的溢价部分计入本行资本公积金。发起人应于接到本行筹建工作组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各自认购股份的出资额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额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本行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九条:股本结构
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方式以及占本行股本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现金方式出资1000万元,认购10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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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400万元,认购4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
3、冯国强以现金方式出资400万元,认购4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
4、杨文忠以现金方式出资400万元,认购4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
5、郑国福以现金方式出资400万元,认购4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
6、杨晓萍以现金方式出资300万元,认购3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
7、张福永以现金方式出资230万元,认购23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6%;
8、陈冬梅以现金方式出资230万元,认购23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6%;
9、张永丰以现金方式出资230万元,认购23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6%;
10、糜宁以现金方式出资210万元,认购21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2%;
11、邓迎春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认购2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
12、张锡庆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认购2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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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志亮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认购2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
14、蒋正林以现金方式出资150万元,认购1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
15、刘锦英以现金方式出资150万元,认购1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
16、樊红伟以现金方式出资150万元,认购1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
17李燕以现金方式出资150万元,认购1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
各发起人一致同意,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以相关监管部门的最终核准为准。
第十条:股权设置
本行股份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其中:自然人股为36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2%;法人股为14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8%。
第十一条:发起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1、本行成立后,根据确定的持股比例获得本行股份,并依法享有本行股东的一切权利;
2、协商本行设立的事宜;
3、推荐本行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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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席创立大会,审议本行章程,选举本行董事,以及通过其他需在创立大会上审议表决的事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发起人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发起人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一)发起人应承担的义务:
1、在本行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或抵押;
2、全权委托本行筹建工作组承担本行筹办事务,并作为本行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
3、发起人应当主动声明关联方入股情况,发起人如隐瞒其关联入股情况,则该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权应当受到限制,以持股量最少一方所持股份为限行使投票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发起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各发起人均需具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合法主体资格,有权签署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2、除本行未能设立的情形外,任何发起人均不得要求退股,也不得抽回其股份;
3、在本行设立过程中,任何一方均负有对本行设立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可能得知的其他发起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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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发起人在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没有了结而可能影响本协议的订立及履行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解决争议的程序;
5、各发起人提供的文件或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遗漏和误导;
6、各发起人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签署本协议以外的其他文件、提供各种资料、回答各种问题,或者采取就本行设立所必须的行动,或者避免采取对本行设立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行动;
7、在本行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的过失使本行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本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开办费用
(一)申请设立本行的费用,作为本行的开办 费用,由本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1、装修设计与施工费、筹建工作组办公费、注册登记费、业务招待费、律师费、宣传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
2、其他申请设立、筹建、开业期间的各项费用。
(二)各项开办费用由发起行(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行垫付,在需要支用时,由经办人员填写费用申请单,经发起行授权筹建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若本行不能依法设立,因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各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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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发起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如下事项应由创立大会批准通过:
1、审议本行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本行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对本行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5、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本行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的决议;
6、需由创立大会批注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创立大会应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所作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或者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创立大会由本行筹建工作组负责人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本行章程草案
本协议各发起人一致通过《盐池花马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在获得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承诺
本协议各发起人均承诺本行成立后不会利用其本行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本行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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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一经签订,各发起人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发起人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本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 协议解释权
本协议解释权属于全体发起人。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发起人共同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于机构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未经各发起人一致通过,不得修改、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因以下原因解除:
(一)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解除;
(二)本协议生效6个月内,本次筹建本行未获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协议本文
本协议一式23份,发起人各执一份,其余留存本行以备审批、登记、存档之用。
企业法人发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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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
自然人发起人签字:
1、冯国强 2、郑国福
3、杨文忠 4、杨晓萍
5、张福永 6、陈冬梅
7、张永丰 8、糜宁
9、邓迎春 10、张锡庆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