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时间:2024.4.25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 20##-03-05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四: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单独出资,由XXXXXX人民政府授权X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是出资人(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出资人(股东)的名称如下: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号码

  股东X         XXX      XXXXXXX

第十二条 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余额缴付期限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第十二条 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X: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分XX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注: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出资人(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注:全部以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非货币出资的有关内容。)

出资人(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X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注: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注: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本条的上述内容,除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外,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法定3至13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董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法定不得少于5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监事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注:监事人数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董事会)   (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   (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委派或其他方式)连任。

(注: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产生办法和行使职权,由出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出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出资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关于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或者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出资人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201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国有独资公司章程20xx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2015最新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 出资人、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共计出资××万元,其中以××方式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无则删除此项)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其中非职工代表董事××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2、执行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人(不得少于5人),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产生;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

以上的监事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份,其中××××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份。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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