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时间:2024.5.7

离婚协议

男方:何好,男,汉族, 年 月 日生,

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营江乡芒头村,身份证号码:

女方:艾秀玲,女,汉族, 年 月 日生,

住长丰惠州基地单身宿舍,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 日在 口头结婚,当时没有领取结婚证,只能属于同居关系, 同居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名何仕望。成为事实婚姻。因男方近一年来又与她人同居,家人多次劝说,并无回心转意,对本人也造成极大的伤害,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分居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分居。分居后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忧和干涉各自的生活。并不得打忧各自的家人。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

儿子何仕望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并承担儿子何仕望从小到成年后的所有费用,男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向女方索取任何费用。 三、共同财产的处理:

双方因是同居,长期在外务工,双方无财产分割。男方自愿拿出壹万元给女方作为补偿金,自协议签字后一年之内一次性付给女方。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子女探视

双方分居后,女方可以随时探望自己的儿子何仕望。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男女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男方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女方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二篇:走出围城(协议离婚)


序言

离婚是痛事,离婚是幸事!

每个人都不希望有离婚的经历,但每一个人都有经历的可能。

我们一直希望有这样一本书,为身陷婚姻危机的当事人导航和指向。

不管由于什么原因导致您想离婚或被迫面临离婚,您将面临下列问题:离婚的方式、证据的收集、自我权益的保护、如何起诉、应诉、举证及要求赔偿。我们知道,当事人一旦陷入感情危机,通常很难保持冷静和理智,会变得痛苦和迷茫。怎样度过这一段泥泞的日子,怎样最大限度地知道和保护自己的权益,怎样才能多争取财产权益和孩子抚养权归属,我们希望通过一本书来帮您解答。

婚姻律师网开办到现在,已累计回复法律咨询数万个,代理离婚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也写了很多关于婚姻官司技巧实战文章。现在,我们将这些心得总结起来,撰写了这本《走出围城-律师帮您打离婚官司》。这本书,其实就是我们长期法律工作的总结和归纳,我们从实践性角度出发,给读者提供法律知识以及离婚策略技巧的离婚指南。写这本书的目的,不仅在于业务的自我总结,更在于给处于迷茫彷徨阶段的当事人一个指引,早日走出不幸婚姻的泥泞。

做离婚案件,起初是一种生存的无奈。刚开始,同很多律师一样,认为婚姻案件是“小律师”才做的业务,认为“打婚姻官司既不赚钱又麻烦”。但随着业务不断的发展和对婚姻家庭法律专业领域的深入研究,现在我们却对婚姻案件有着强烈的浓厚的兴趣。我们深深体会到,婚姻法律领域的深邃宛若大海,我们的感知和掌握无非是冰山一角,我想,就算我们把毕生的精力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也不敢讲自己在婚姻家庭方面“精通”和自诩为“专家”,而只是力求越做越好。

虽然以处理婚姻案件为事业,虽然天天面对不幸福的婚姻,但我们挚信这世上真的有爱,有真爱,就像上海衡山路那家咖啡屋的名字“真爱”。

协议离婚

采用协议离婚有什么好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婚姻关系只能通过两种方式解除: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社会上流传着分居满一段时间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的说法在我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是最经济、最快捷的离婚途径,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只要双方就协议离婚相关问题已达成合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双方就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

具体来讲,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好处是:

1.时间短。只要手续齐全,当事人一般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书;而诉讼离婚所需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几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甚至在国外下落不明,离婚所需时间更长,可能最长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审限为3个月,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一般审限为6个月。比如,在上海,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争议在500万元以下,并且没有其他重大、复杂因素,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重大或相对复杂的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对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所需时间最短。可见,协议离婚,是最节约时间成本的离婚方式。

2.费用低。不论家里有多少财产,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办理离婚手续只收取10元左

右的手续费就可以办结,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离婚登记仅收取9元钱的离婚证工本费。而离婚诉讼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收费的,当事人共同财产越多,法院收费越高。少则50元,多则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目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按财产争议额收取,如果争议财产在1万元以下,收费50元,争议财产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争议财产1%的比例收取受理费。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或财产价值评估,还要另行交纳保全费或评估费,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可见,协议离婚基本上没有经济成本,而对诉讼离婚而言,花费的经济成本要大得多的多。

3.压力小。因为协议离婚很快就可以办结,不像诉讼离婚那样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所以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会少一些,因为离婚手续相对隐密,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而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通常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来自双方本身、双方亲属乃至法院的压力时间较长,心理疲惫期较长,精神压力自然大得多。

采用协议离婚有什么缺陷

当然,协议离婚相对于诉讼离婚也有一些缺陷,主要有: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办理协议离婚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想离婚的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的。《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结合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没有经过民政局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如果结婚证是假的,民政机关根本没有双方婚姻的备案登记,也需要通过法院来解除婚姻关系。

2.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

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能协议解除。

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双方应就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钱的抚养费以及相关探视的问

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孩子,自不必说;同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也应达成一致意见。

这是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方式所应具备的三个实质性条件。 此外,办理协议离婚还需要注意程序上的几个问题: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如果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即使是律师,也不能代替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代理人也不可以代办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手续,这一点,与国外如日本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如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结婚登记时是在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办理的,仍可以直接到该使(领)馆依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必亲自回国内办理,但是如果驻在国不承认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书的效力,当事人仍应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民政局办理的程序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当事人是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xx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xx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 采用协议离婚应该提交哪些证件文书?

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1、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有:

(1) 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2) 居民身份证。

(3) 《结婚证》(应为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 自愿离婚协议书。

(5) 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曾令诸多离婚当事人所苦恼的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的要求,已不 再需要提交。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有:

(1)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 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3.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在实践中,离婚当事人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和要求: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 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 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 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 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b@2件或提交临时身份证

(5)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 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6)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 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7)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 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9)结婚证遗失情况。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正常办理。两 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询结婚登记档案、 让其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无档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供有夫妻关系的记载的户口簿、户口所在

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档。

◆ 办理协议离婚应经过哪些程序?

????????????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 的意愿;

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 ”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 ,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

,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 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 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 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 跑浪费时间。

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 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 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 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 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 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此外,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还有一些的自己单独的做法,以北京市为例,20xx年10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就规定,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时要进行适当调解;另外,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离婚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时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如何签署离婚协议

◆ 起草离婚协议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不仅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必备材料,而且其内容也是确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发生争议后,法院判决处理离婚后财产、子女纠纷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感到当事人往往忽视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认为只要能快些办了离婚手续就万事大吉了。而有些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也不太重视,一味讲究行式主义,只要离婚协议书上有“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无子女”、“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就给予办理了离婚登记。甚至有些民政婚姻登记机关还备有离婚协议书的简单格式,只要当事人按格式抄一下就万事大吉了。这样做,表面上省时省事,但一旦发生争议,依据过于简单的离婚协议书往往无法判断是非。

现在,各种相关书籍及网络上通常使用的离婚协议书格式大致像这个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张 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 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坐落在 XX路 XX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6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 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 3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 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 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 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xx年月1月16日 20xx年月1月16日

以上的这份离婚协议书,也是一份相当简单的协议书,对于家庭财产简单的离婚夫妻来说勉强够用了。但由于现代家庭财产的复杂化,这份协议已远远不能满足离婚协议书风险防范的要求。离婚协议书的核心是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而共同财产分割具有合同性质,因此,制订详细、全面的条款来保障双方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请看以下这份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张 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X月X日在XX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 XX路 XX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

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 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 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 35万元,折价款计算 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 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 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 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 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 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 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 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xx年月1月16日 20xx年月1月16日

以上这份离婚协议书,在财产分割方面,较第一份离婚协议书更加细化,主要体现在房产的分割上。随着房价的上涨,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贷款购房,这样房产分割便涉及银行还贷以及产权变更手续。

因此,在书写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30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两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

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和日后的隐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 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 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 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 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

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6.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 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7.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子。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8.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

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30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9.离婚协议书不需要办理公证。

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方可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即使协议书经过公证处公证,也是不能生效的。公证协议的好处,可能在日后法院审理案件中,给法官更大的参考倾向。因此,我们认为,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

10.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都签了字,并非离婚协议一定生效。

顾名思义,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如果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也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 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该怎么办?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

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相关案例:

林某(男)与桃某(女)19xx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xx年6月12日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从20xx年3月开始协议离婚始到20xx年12月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过三份离婚协议:

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5月12日,协议内容:

(1) 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3)关于房产: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

某所有;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

所有。

(4)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某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某 10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6月12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3)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所有;位于

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所有。

(4)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

双方已于20xx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10万元人民币,并在30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要求男方支付。

男方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已在20xx年6月12日达成离婚协议,且办理完毕了离婚。但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和家人散布侮辱、诽谤男方的言语。为此,在女方这种卑劣手段的威逼下,男方不得已答应女方付款10万元的条件,因此,付款并不是男方的本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及离婚后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遵守。现离婚协议与离婚补充协议并不矛盾。现被告辩称该协议是在原告威逼迫使情况下签订,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 ◆ 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该怎么办?

比如,有一对夫妻,为了早些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而仅写“财产分割已完毕”的字样,而后因为财产分割履行过程

中发生歧义,诉至法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19xx年10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

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系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驳回。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辩方的意见,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诉方的意见,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未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被告名下的财产多于原有告,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儿子归被告抚养,而未设立原告的义务。被告独自承担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况且,衡量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原、被告毕竟曾为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除了纯粹的利益外,难免掺杂其他因素。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质双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对于此判决不服,已上诉至法院某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继续审理。

◆ 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将共同财产完全写入,离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相关案例:

刘某(男)与李某(女)19xx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xx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如下:

XX大道19XX弄22号X5室的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没有偿还的贷款由刘某偿还。

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19xx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xx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原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发现被告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要求分割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屋,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xx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方案都是原告主张并同意的。被告购买本市XX路的住房,原告是知情的。原、被告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归被告一人所有,故该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的负债也由被告承担。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XX路的房屋因法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主张原告对被告购买的XX路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被告购买该房前,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因该房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但被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本院对于被告的此主张难以采信。因此,判令了被告给付了原告9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 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的,该怎么办?

相关案例:

马某(男)与刘某(女)(均为化名)19xx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xx年8月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某路XX号XX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某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xx年8月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不知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xx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离婚后的相关问题

◆ 协议离婚后因原购房主贷人变更引起纠纷的,该怎么办?

相关案例:

张某(男)与刘某(女)20xx年4月,通过北京市某区民政局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1.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所购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X号1302室商品房产权归女方张所有,贷款归女方继续偿还,离婚时女方一次性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42万元。

刘某虽然如约向男方支付了42万元补偿款,但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男方张某却不配合刘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刘某心里十分着急,自己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时,交易中心告之刘某,虽然协议房屋归刘某所有,但这个协议需要经过房屋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并办理相关主贷人变更的手续。刘某又跑到房屋抵押权人上海市某银行,要求变更主贷人,被银行告之,需男方张某一起办理方可,或由男方张某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刘某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律师帮助,后在律师的诉前调解下,此事才在张某的配合下办理完毕。

◆ 协议离婚后因户口迁移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相关案例:

赵某(男)与李奇(女)(均为化名)20xx年8月通过广州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购置的位于广州市XX区XX路XX号2202室的房屋一套归男方所有,由男方一次性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女方将户口迁出该套房屋。

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赵某如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60万元,但女方李奇却拒不将自己的户口迁出。20xx年5月,广州房价有下浮的趋势,赵某想将XX路房屋抛出出国深造,便委托中介挂牌出售。但被中介告之,由于该房内有女方李奇的户口,所以连续三个看房人都相继告吹。赵某没有想到户口问题会引起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强烈要求女方户口迁出。女方李奇称,其离婚所得的60万元已花去大部分,现所剩只有20万元左右,已买不起住房。若男方赵某想让自己户口迁出,需另行支付5万元经济帮助款。赵某十分生气,遂诉至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奇应将户口迁出,但户口迁移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败诉后,在律师的调解下,向女方支付了两万元,女方才将自己的户口迁至其父母家,此事才有一个了解。

◆ 协议离婚后因债务承担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相关案例:

赵某(男)与林某(女方)20xx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乔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某到庭辩称,在20xx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某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二人连

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林某在偿还乔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 协议离婚后因子女探视权引起纠纷的,该怎么办?

相关案例:

赵某(男)与谢某(女)20xx年6月在重庆市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子赵XX归谢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赵某没有想到却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到麻烦。按离婚协议,赵某有权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XX进行探视,但赵某每次去看孩子,不是谢某家里没人,就是谢某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不让赵某看孩子。离婚两个月过去了,赵某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无奈之下,赵某只得起诉谢某,要求法院确认和保障其探视权。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故判决赵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的权利。

虽然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了,但赵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看孩子时,却又是遇到了麻烦,不是吃了闭门羹,就是受到谢某或其父母的无理阻挠。赵某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自己是打了官司,又没有什么用。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赵某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的介入下,赵某总算见到了孩子。法官和法警还对谢某和其父母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批评,法官提醒谢某和其父母,赵某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有人故意设置障碍,法院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训诫、罚款甚至拘留!谢某和其父母没有想到法院果真会管这“家务事儿”,经反省,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保证书,保证配合赵某探视,这样,双方的矛盾才化解,赵某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 协议离婚后因抚养费数额变化引起纠纷的,该怎么办?

相关案例:

钱某(男)与刘某(女)19xx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钱某因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钱某当时从事手工动漫制作)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子钱XX(两周岁)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每月底前由钱某通过银行汇到刘某指定的账号。8年过去了,钱某的生活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钱某于19xx年再婚,并于19xx年又生一子钱鹏(均为化名)。19xx年,钱某与其妻又按揭在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月供近5000元。19xx年,钱某母亲生病住院,至今一直未遇。另,世界动画市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手工绘制已被电脑3D取代,钱某的工资收入从近万元一直滑到20xx年下半年的3000元左右。

因按原离婚协议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力不从心,钱某通过中间人与刘某商议,看对钱峰的抚养费能否通过协商酌情降低。但钱某的提议立即遭到刘某的强烈反对,刘某认为是钱某想推拖父亲养育责任,坚决不同意降低抚养费的要求。无奈之下,钱某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减少抚养费之诉。

原告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母刘某于19xx年4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钱某每月支付婚生子钱峰2000元抚养费,至18岁为止。现因原告工作收入明显下降,家庭开支明显增大,且在9年间,已累积向原告支付了20余万元的生活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酌情减少抚养费数额。

被告钱峰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每月2000元,原告应予以遵守。现原告辩称其收入锐减不是事实,其家庭开支增大与支付抚养费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及双方代理律师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支付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降低至每月1000元,此案告结。

◆ 协议离婚后因抚养权变化引起纠纷的,该怎么办?

相关案例:

蔚生(男)尹莉(女)(以下姓名均为化名)19xx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蔚强由尹莉抚养,蔚生每月向尹莉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蔚强4岁。

19xx年,尹莉再婚,并与其夫张灿于20xx年又育一子张宇。在与蔚强的生活中,张灿与蔚强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灿有经常打骂蔚强的行为。19xx年,蔚生与另一女子代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兰

对蔚强十分喜欢,每次探视,蔚强都十分开心。20xx年4月,蔚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蔚生诉称:其与被告尹莉于19xx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蔚强由女方尹莉抚养。但离婚之后,尹莉再婚,由于尹莉再婚之夫张灿对蔚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喜欢蔚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蔚强由蔚生抚养。

尹莉辩称:我与蔚生离婚之后,对蔚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xx年再婚。婚后,其夫张灿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蔚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兰的意见,并征求了已12岁的蔚强的意见。代兰表示十分高兴与蔚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蔚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生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生抚养,尹莉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其他相关问题

◆ 在离婚登记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男女双方就离婚的合意、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是不是就万事俱备、离婚是否就水到渠成了呢?答案也许不是肯定的。实践证明,对于离婚,即使成功了99%,也有可能等于零,离婚虽然在眼前,但若双方意气用事、或操作中稍有疏忽,可能前功尽弃。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最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拟写好离婚协议书。

虽然民政局有统一的离婚协议书的格式,但其结构简单,基本对于离婚男女没有实质借鉴意义。为了防止在民政局拖延时间,或因意见不和又争吵,甚至防止一方反悔,提前拟写甚至签订好离婚协议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不仅在上海,而且在全国的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都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抄写离婚协议,若当事人拟写了离婚协议书,只要抄写上去即可。

2.控制、调解好自己的心情。

爱到尽头都是怨。既然从如胶似漆走到形同陌路,原因肯定是多种多样的。就目前我们代理的案件中,造成夫妻劳燕分飞的最大原因是移情别恋。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无过错、或过错少的一方大部分要么悲愤满怀,要么情仇满胸,心情矛盾和复杂显而易见。既然情绪波动,往往容易意气用事,对方一个眼神、一句话都有可能使另一方压抑在胸的怨气喷发。既然心中不爽,在讲话时自然刺耳,要离婚的一方最好洗耳恭听、少反驳、少“对花枪”,能忍让处且忍让,英雄不逞一时之能,控制、稳定自己的情绪才是上策。

我们曾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协助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时,遇到过这样一件事。可能是女方认为我们的当事人有外遇,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等工作人员上班之时,女方就按纳不住自己的情绪开始唠叨:“这回你可好了吧,这回如你愿了吧,这回你就可以和那个狐狸精结婚了吧…”当时大厅等候的人很多,有结婚的,有离婚的,大家的目光“刷”的都聚集在我的当事人身上。我的当事人脸一会儿红一会儿白,看得出,他满心怒火,准备喷发。我赶紧把他拉到外面,好言相慰。一会儿开始办理手续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开始询问和讲解离婚的相关情况,女方突然又要求在离婚协议中加一句“因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然,死活不签字。我和我的当事人自然不干,双方气氛顿时紧张。情急之下,我拿出男方按离婚协议支付给女方的补偿款近70万元的本票,再次提醒女方,如果今天签了字,这些钱马上就划到了女方的账上。如果因为这些没有意义的小事导致协议离婚破裂,双方都要面临漫长诉讼的局面,并恳请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帮助协调工作。民政局的同志就问女方“你说人家有

外遇有什么证据吗”,女方开始喋喋不休地讲起来了。民政局的同志追问:“光讲没有用啊,有什么东西能够证明吧”,女方沉默。我趁机好言相慰,最终女方还是签了字。在整个过程中,最难受的不是女方、更不是律师,而是男方。协议离婚的过程,也是男方控制情绪不发火的过程。看着他们拿着离婚证出来,我长出一口气,若是男方稍有怒火出来,估计今天的事儿就会黄掉,诉前调解的大量工作就算白费了。

3.尽量不要让亲友参加登记离婚的过程。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人多了是件好事儿,但有时候,却可能变成一件坏事儿。离婚登记之时,离婚当事人双方自然心绪不定。自己的亲友自然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当然,这个角度自然带有偏见。

20xx年4月,我在代理一起离婚案件中,陪我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在上海市闵行区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登记。我们这边去了3个人,我的当事人、我和我的助理。对方也是去了3个,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姐姐和姐夫。对方当事人的姐姐一眼看上去就不是省油的灯,一见到我的当事人就两眼冒火,咬牙切齿。当然,她也是站在自己妹妹的角度。虽然她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她的做法实在不让人恭维,一直对我的当事人当众指责,可以说是骂骂咧咧。当事人亲友的做法,虽然从其心情上可以理解,但对解决问题没有丝毫作用。有时,可能因为言辞激烈,或言语不睦,导致双方反目,协议不成,前功尽弃。

4.提前摸清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和所带的证件。

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首先要查询一下所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比如上海,每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不一,这一点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站进行查询。所需的证件也可以一并询问,以防止到时因为少带某一样证件而白跑一趟,这一点对于涉外离婚登记尤为重要。

我们在20xx年4月曾代理一起涉外离婚登记的案件,我的当事人是法国人,法国国籍,对方当事人是中国国籍。为了能协商成功,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和工夫,因为对方一直不是太配合。对方终于同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我就怕少带材料,就让助理提前一天专程到上海市光大会展中心涉外婚姻管理处落实所带证件。本以为万事大吉,但当天还是少带了材料----男方的结婚证原件。若是国内一般离婚案件,即使结婚证丢失,也不用补办照样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但没有想法涉外离婚登记一定要结婚证原件,即使结婚登记是在该登记机关办理的也不行。按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的要求,需由我的当事人先行补办结婚证后方可再办理离婚登记。若要补办结婚证,又要拖到一周以后,且对方已表示,就来这一次,办不成,再也不会来了。我赶快追问当事人结婚登记放在何处,当事人用英语表示放在了法国驻上海领事馆。我们又催其与领事馆联系,但不知为何原因,我当事人与领事馆沟通不畅。而我们虽然精通英语,却对法语一窍不通,无法正常与法领馆联系,真是急死人了。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对对方好言相劝,希望她能与法领馆联系,对方虽然不乐意,但在我们一再相劝下,用流利的法语和法国驻沪领事馆进行了顺利的沟通,我赶快和当事人去领事馆拿回了结婚证,当天还是办完了离婚登记。可以想象,这是我们运气好才可以一天办成,否则当天一定办不出离婚证的。但如果所带手续齐全,20分钟,一切都搞定了,因此,办理之前,一定确认证照齐全!

5.对婚姻登记机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从素质上来讲,应该是过硬的,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很多工作人员对人和蔼,性格随和。但因为有些工作人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因此,有些观点和做法也可能有些欠缺,当事人不能一任听信他们的说法。 比如,我们上海市某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工作人员拿出一张拟写好的离婚协议书,让我的当事人比照抄写。那张离婚协议书内容相当简单,特别是对于财产处理仅有“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均无异议”字样。而面对我早已起草好的大篇幅财产分割协议,工作人员表

示没有必要,那样写不行,协议表格放不下。我的意见与婚姻登记管理处工作人员意见不一,我的当事人脸有难色,意思是:“听谁的呢”?后来还是工作人员妥协,又拿出一些稿纸,作为离婚协议书写不下的续页,此事才了。

还有一次,我的当事人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以双方婚生子不足一岁为由拒绝#b@2,要当事人回去,等孩子一岁以后方可来办理。当事人打电话给我,我一听就知道工作人员把协议离婚的条件和诉讼离婚的条件弄混了。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女方主动提起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应该不在此限。我打电话与民政局工作人员交流,他们说这是他们民政局内部的规定,我说你们内部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啊。虽经我多次沟通,但仍无所获。后来,我直接打电话给上海市民政局领导反应此事,此事后来得到反馈和解决。诚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是一片好心,认为要保护孩子和女方的权益,但如果双方已达成离婚合意,调解无效,根据现行法律,民政局自然要办理相关手续的。

因此,当事人还是本着维护自己的权益出发,尽量配合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但如果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和做法有异议,最好还是向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以防草率办理离婚手续,留有后患。

◆ 在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是怎么回事?

实践中,我国人员流动情况非常突出,男女双方可能均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也是普遍现象,比如,男女双方户口分别在新疆和黑龙江,但人却分别在北京或上海工作,如果按一般思路,双方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就只能回新疆或黑龙江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路途遥远并不现实。

而其实协议离婚不仅仅是在民政局办理,也可以在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办理。 如果双方符合了协议离婚的条件,而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较高的话,不如通过诉讼方式调解离婚,诉讼成本也很低,比如在北京、上海,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都设有速裁庭、简易法庭或称便民法庭,对此这类案件若文书齐全、操作得当,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诉讼费最低只为50元。只不过法院出具的不是离婚证,而是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一经签订即产生同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要较离婚证更高,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对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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