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

时间:2024.4.14

长春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且单车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且车辆可以移动的,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解决。

第二章 报案与受理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当事人应相互记下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和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在事故现场的位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处理。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车辆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后,在现场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协议书》到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领取,或登陆长春公安交警、各保险公司网站下载。

第五条 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争议较大或者无法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应迅速报警,各交警大队指挥调度室在接警后,应做好报案记录,指派距离现场最近的执勤民警快速赶赴现场,快速处理或做前期处置。

第六条 保险赔偿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违反交通法规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七条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不含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八条 发生事故任何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的,应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处理。

第三章 保险理赔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对方表示不参与的,由受理方保险公司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定损要准确合理,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定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未参与查勘保险公司对于查勘结论应予以认可。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定损单,按照“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二)一方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不属于快速处理范围之内,各保险公司应按正常理赔手续及时赔付。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三)双方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凭协议书到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可凭协议书到设立在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仲裁受理处申请仲裁调解。

(四)一方车损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发现事故情况与《协议书》明显不符时,保险公司可以提请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三)项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或持有伪造交强险标贴和保单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扣车,并追究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上放置保险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扣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将在下一年度按相关规定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公安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二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道路上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2000元以下车物损失,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没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当

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同时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一方逃逸的;

(七)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八)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九)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十)在夜间20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

(十一)未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按下列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 (十二)逆向行驶造成事故的;

(十三)倒车时造成事故的;

(十四)溜车时造成事故的;

(十五)开关车门造成事故的;

(十六)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七)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八)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二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二十一)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二十三)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各方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不符合前款规定,或同时具有前款规定,由事故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第六条 宁夏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机动车辆定损、保险理赔事宜。当地交警支队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办理事故责任认定、调解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

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三)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

(四)当事人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见附件)。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对《记录书》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五)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八条 《记录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负责监制,宁夏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印制,免费发放给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可到公安交管部门各对外办公窗口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领取。

第九条 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而采取快速处理程序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因理赔需要向“服务中心”交通事故处理窗口

要求作出事故认定,事故处理民警应根据当事人填写的《记录书》、车物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在全责方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照全责方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的,可选择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赔付方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

任承担赔偿。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有异议,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或评估机构重新核定均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符合快速处理程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第十四条 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办理的当事人,为逃避责任不按本办法规定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十五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

××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正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

(背面)

注意事项:

1、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2000元以下车物损失,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

2、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先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填写《记录书》,约定具体时间(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到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

3、有条件时,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可以采取摄像、拍照固定事故损失证据。

4、当事人有无过错行为及所负事故责任,由当事人在“□”内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⑴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⑵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⑶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⑷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事故车辆的;⑸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⑹一方逃逸的;⑺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⑻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⑼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⑽在夜间20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⑾未在宁夏区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5、适用快速处理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按下列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

(十二)逆向行驶造成事故的;

(十三)倒车时造成事故的;

(十四)溜车时造成事故的;

(十五)开关车门造成事故的;

(十六)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七)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八)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二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二十一)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二十三)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各方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不符合前款规定,或同时具有前款规定,由事故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6、在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出具事故认定书。

7、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更多相关推荐: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此协议书可以到北京交管局网站WWWBJJTGLGOVCN北京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BEIJING下载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最新格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填写说明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一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20xx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此协议书可以到北京交管局网站WWWBJJTGLGOVCN北京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BEIJING下载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制机动车交...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最新格式)

20xx129196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制此协议书可以到北京交管局网站WWWBJJTGLGOVCN北京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BEI...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最新格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填写说明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一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五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填写说明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一填写协议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20xx年1月最新格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填写说明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一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1全部责任2同等责任3无责任1全部责任2同等责任3无责任1全部责任2同等责任3无责任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此协议书到所在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领取或登陆长春交...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此协议书可以到北京交管局网站WWWBJJTGLGOVCN北京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BEIJING下载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制现在大家...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此协议书可以到北京交管局网站WWWBJJTGLGOVCN北京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BEIJING下载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制机动车交...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此协议书可以到北京交管局网站WWWBJJTGLGOVCN北京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BEIJING下载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制机动车交...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北京市)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此协议书可以到北京交管局网站WWWBJJTGLGOVCN北京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BEIJING下载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制机动车交...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3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