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灌注桩施工合同
发包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顺利施工,实现按期保质工程之目的,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以下施工发包和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第二条:乙方承包内容:
1.施工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桩基础工程。
2.施工内容:钻孔桩的成孔、护壁、下钢筋笼(包括钢筋笼连接、声测管连接及吊车吊装)、混凝土浇筑等全部工作内容。
第三条: 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含钢筋笼的钢筋供应及加工制作、运输;不含桩体的混凝土供应,及各项试验检测费用),计件承包形式。
第四条:工期要求:
1.合同工期:暂定 年 月 日开工,合同天数暂定: 日历天。
2.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即开始计算工期。
3.工期顺延:
3.1 甲方所提供的地质资料有差异时,工期予以顺延,以甲方书面签认为准;
3.2 遇有不可抗力,工期予以顺延,以甲方书面签认为准。
4.由于乙方施工组织不力或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至使工程工期拖延:
4.1乙方接到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按乙方所完工程量的50%办理结算;
5.暂停施工
5.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5.2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现场机械、人工的停滞费用,双方当天书面确认),相应顺延工期;
5.3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 保证验收合格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部颁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施工;
3.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工程监理或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一切责任及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安全要求: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如因乙方人员原因在施工中及日常生活所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问题甲方概不负责,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七条:合同价款
1.本合同价款采用 综合单价 合同。
1.1合同单价:钻孔灌注桩统一价格为 元/m?。
1.2合同单价所包含的内容:现场经费、人工费、机械费、乙方自备部分材料费等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工程量计算及确认
1.工程量计算方式:按照设计图纸计算计量;
2.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与甲方核对最终工程量。甲乙双方对核定工作量无异议,互相签字留底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
1.根据实际情况,甲方每月支付乙方 元,作为人工生活费,乙方所有工程量全
部完成后支付乙方完成工作量总价款 70% ,桩基验收合格后付 90% ,余款 10% 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乙方在规定的工期内未能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每延误一天罚款 元(与以上处罚可重叠进行),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结算价款的3%;
3.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工程监理或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一切责任及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4.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视情节有权对乙方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工程完工验收及验收标准
1.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资料及验收报告。
2.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验收报告后不组织验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验收通过,乙方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验收的,实际完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5.甲方收到乙方完工验收报告后不组织验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验收标准按照设计文件,部颁标准、相应技术规范标准、上级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权利和责任:
(一) 甲方权利和责任:
1.负责现场道路通畅,负责施工墩位及轴线放样和桩位复核、各项技术指标的检测及技术交底;
2.负责监督乙方施工质量及交工验收;
3.负责提供施工图纸一套,负责工程区域的划分、协调;
4.桩头的砼方量由甲方负责;
5.负责提供本工程总进度计划及提出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6.负责召开每周生产例会,布置生产计划,书面出具乙方的施工任务单。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根据合同约定按期组织施工机械及施工人员进场;
2.乙方为了保证工期,必须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数量: ;其余机械设备配套配备或按甲方要求配备(以满足施工工期要求为准);
3.所有机械报验必须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
4.安排人员进行施工桩位放点及安排人员协助甲方进行桩位复核;
5.配合施工人员的现场安全和技术交底;
6.负责混凝土试块的制作;
7.负责提供完整的钻孔、沉笼、灌注的原始技术资料及合格试块抗压强度报告;
8.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根据工程进度、工程量组织足够施工人员;
10.负责施工人员的食宿,并确保其安全;
11.合理配备施工机械设备及人员,确保按施工计划进度完成任务;
12.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13.服从甲方人员管理,听从甲方人员安排;
第十四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所发生的纠纷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其它事宜: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服从甲方管理,按甲方要求规定处理与当地发生各类事务,与当地发生各类事务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有权代扣相关款项并处理相关事宜。
2.如地质情况与甲方提供的地质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于地质情况变化而产生施工难度费用。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内部施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鄂华地中南工字[2006] 号
发包方:湖北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号码:4200001142481 注册地址:中南路7号中广32层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武汉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充分协商,就 工程的施工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概况
第一条 工程简介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设计单位: ;
4、设计编号: ;
第二条 合同工程内容:
1、按标段划分的全部施工图、施工过程中的优化设计变更、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等(详见“ 工程技术标准”);
2、所有阳台全部采用塑钢窗进行封闭,所有门窗均采用单层玻璃;
3、电子防盗系统、煤气、强弱电、消防系统等本次未招标工程的预留及预埋;
4、消防电梯坑-2.15m加砼板8cm厚,配筋φ10双层双向@150。
5、上述内容未提及的,但涉及招标项目的完整性和建筑施工规范要 1
求所必需完成的部位、预埋、预留、服务、配合等工程内容均为本合同所包含的内容。
第三条 合同承包形式:采取总价包干形式。本价格包含完成本工程施工图纸、施工前设计变更及上条款中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包干价款不因国家政策及物价变化和方案变动而作任何调整。
第四条 工程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为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主体工程封顶日期为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3、工程竣工日期为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完场清。
第五条 本工程委托监理单位为: 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如有变更,甲方提前一周通报乙方。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六条 驻现场代表
1、甲方驻现场代表: ,电话: ;甲方代表易人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继续承担前任代表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驻现场代表: ,电话: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继续承担前任代表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所需工程资料,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2、以书面形式或在现场提供现场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并进行交验;
3、提供施工图纸叁套
4、提供施工用水的水源,施工用电的电源,达到“三通一平”;
5、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行社会监理;
6、对本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
7、负责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和结算事务;
8、现场甲方应完成的工作。
第八条 乙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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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合同所确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对产品有保护的义务,造成损坏,应予以赔偿;
2、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应符合甲方整体组织安排,并按期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有关报表;
3、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按工程所需提供和维修施工设施,保证工程、财产、人身安全,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负责工程施工时按甲方指定位置挂表计量水电用量,并按甲方规定综合价格交纳水电费;负责现场临时设施的建设;达到武汉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要求;
5、对所有材料、设备实行进出场许可制度,非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一律不准进场,设备、材料堆放施工现场不得妨碍正常生产;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等,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或“开箱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经检验随意使用材料、设备于本工程,将对此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要有建制完整的项目经理部和质量、工期保证体系,并上交相关真实证件和名单给甲方和监理方;
7、遵守甲方或省市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并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任何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一切损失和责任;
8、积极无条件配合其他工程的交叉施工和成品保护工作,因本单位施工造成的损坏或破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因此影响竣工或交付使用时间的经济损失;
9、工程竣工后十五天内,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10、按照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要求,完成竣工资料并符合市档案馆相关要求;
11、服从甲方及监理方的管理与协调;
1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和肢解分包该项目;
13、负责完成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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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
1、在本合同签订的三天内,乙方向甲方和监理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甲方或监理方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一周内,予以审查和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已批准。
2、乙方必须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接受甲方及监理方的检查和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期要求提出赶工措施,报甲方批准后执行,费用自理。
第十条 暂停施工
1、甲方或监理方(须经甲方认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或监理方意见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或监理方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
2、非甲方原因的停工,按乙方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经监理方总监签证且经甲方代表签证认可,相应顺延工期。
1、甲方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提供图纸,按延期时间顺延工期;
2、一天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以上,经监理方、甲方代表确认后顺延工期一天;
3、 连续下大雨4小时以上,经监理方、甲方代表确认后顺延工期一天;
4、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情况,按协商结果顺延工期。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三条 乙方竣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范标准以上及合同约定的武汉市优质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
乙方达不到以上工程质量标准部分,或出现施工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工程质量标准, 4
且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仍不能达到所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应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十罚款。
第十四条 乙方应该按照国家施工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图纸会审纪要等有关规定及甲方和监理方的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施工中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乙方预检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方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手续后,乙方才能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按《建筑法》相关要求及武汉市质量监督部门监督评定结果为合法有效。甲乙双方因工程质量发生的争议,由政府有关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五章 材料供应
第十六条 合同的总承包款中包括所有工程用料和施工用料,全部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检测、保管和使用,且必须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材料选用标准:选用国家规范、合格材料;若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指定材料或产品时,则选用甲方指定材料或产品,若施工单位未采用指定品牌材料时,立即更换为指定材料;合同指定材料有:
1、钢材:采用武钢或鄂钢生产的合格产品;
2、水泥:采用黄石华新水泥厂、武汉三磊(原一冶)水泥厂、武汉水泥厂、武汉亚东水泥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3、外墙面砖挂贴时,其颜色及品质需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4、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及产成品,必须报经甲方和监理方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按工程质量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具有合格的质量证明,并经甲方代表和监理方审核认可;特殊材料还须经设计或有关管理部门认可方可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甲方不予认可,减少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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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材料进场后必须按规范、程序抽样检验,并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由乙方承担试验费用;设备、材料不合格的限二天内运出施工现场。
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其中,消防系统等工程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本价款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不因国家政策或物价变动等因素作任何调整。
第二十一条 价款调整:工程项目出现增减时,由甲乙双方代表签证且附有监理方见证签证,并采用甲方专用《工程现场签证单》,报甲方预算部门审查认可,并遵循甲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条例》后方可作调整;若需要时,另签增加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 进度款支付:按照甲方《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管理条例》执行;
1、乙方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每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先经监理方审定,并由甲方现场代表签证,每层作为一结算单位,未满一层的,留待下月结算。
2、甲方在按相关管理条例办理进度款的支付手续,月进度款的支付结合工程进度支付;
3、工程进度符合或超出甲方工程计划安排时,支付审核后款项的60%;工程进度未达到甲方计划安排时暂停付当月进度款。
第七章 竣工与决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竣工验收10天前,向甲方提交经监理公司审定后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陆套及市档案馆验收证明壹份: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尽快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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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竣工验收报告后,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由相关部门出具各项书面验收合格证明书面材料之日期。
第二十六条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银行设立共管帐户,甲方进度款和结算款均通过此帐户进行,并且甲方有权了解此款项是否用于本工程(乙方每月提供该帐户银行对帐单核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付款,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相关部门及甲方批准后,完成交工手续办理,此后进行合同决算,甲方从合同总价款中留取5%作为乙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用于保修期内(主体一年、外墙、厨、卫防水三年、屋面防水五年)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支出,待保修期满后,余额退返乙方;若出现质保金不足时,经甲乙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部门审定,均由乙方支付。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十五天内,乙方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甲方同意保留外);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按本合同上一条的内容执行),并与甲方签订质量保证书。
第三十条 在质保期内,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必须随时进行维修,且承担质量违约责任;若乙方未及时维修,甲方有权进行维修,并从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支出所发生的维修及相关费用。
第八章 争议与违约
第三十一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应付额万分之四每天支付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包或肢解转包工程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按转包工程项目的款额对乙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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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额万分之四每天支付违约金,同时按甲方要求尽快完成工程,若整体工期逾合同工期三月及以上时,扣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处罚;
4、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同时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5、除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6、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双方认同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小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48小时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致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含以下附件,若附件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合同为准,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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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清江花园主体建安工程招标商务文件;
2、附件二:清江花园主体建安工程技术标准;
3、附件三:本项目工程所有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要;
4、附件四:本工程乙方投标文件;
5、附件五:清江花园主体建安工程进度款结算实施细则;
6、附件六:甲方工程建设、结算相关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若因其他原因需对本工程签订合同,则该合同仅作为本工程的资料之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及有效附件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后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捌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发包方(章):**房地产 承包方(章):
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二OO六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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