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连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连房预售证【2010】4号。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连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现售备案号为 ×。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6 【幢】【座】 15-16 【单元】【层】 1505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成套住宅 ,属 钢混 结构,层高为 3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 【地下】第 15 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 16 层,地下 0 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0 个,非封闭式 2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142.350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24.240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18.110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附件三。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4600元,总金额(人民币) 零 千 零 百 陆 拾 伍
万 肆 千 捌 百 壹 拾 贰 元整。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
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 元整。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人民币) × 千 × 百 × 拾
× 万 × 千 × 百 × 拾 × 元整。
4、×。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执行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附件二: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第二篇:福建 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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