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武警河南省总队司令部
承包人(全称): 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武警河南总队综合楼餐厅新建项目
工程地点:郑东新区熊儿河路56号
工程内容:新建操作间、超市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1)新建操作间包括钢结构框架、屋面、墙体、室内装修、玻璃隔断、水、电、电梯钢架改造、传菜梯改造等以及其他临时性施工
(2)新建超市包括铝合金框架、玻璃幕墙、不锈钢装饰、灯具、门等以及其他临时性施工
开工日期: 20##年12月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25(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优
五、合同价款:
本次工程采取一次性包干承包,如甲方无重大工程变更或变更未超出总工程造价的5%,乙方都视为按原工程造价执行付款
金额(大写): 叁拾柒万捌仟元整元(人民币) ¥: 378000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全部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以下简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前者为准:
1)本合同协议书;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3)本合同附加协议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投标预算书;
7)中标通知书;
8)投标文件;
9)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
12)其他有关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二年)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合同通用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定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执行。(具体条款略)
三、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六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及郑州市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及规范和招标文件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承包人自备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执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一处接水的位置,用电接驳点到楼层配电箱,承包人自行安装计量表并承担安装费用和水电使用费用。电讯及通讯问题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5天完成办理所需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在开工前7天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助承包人协调。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承包人负责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等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并服从总承包人的统一管理,以确保施工正常安全进行,费用自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承包范围内需二次设计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技术经济指标,应在施工前10天向发包人提交,由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5日报本月完成工作量和下月进度计划。工程事故24小时内报告。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郑州市有关规定办理,重要地段、路口承包人应派专人疏通交通保证道路畅通,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一步详细调查,认真做好场地周围地下、地上各种管线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在施工前做好对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因调查不详造成防护不当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保证每日清理,符合当地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意见,按要求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确定关键路线)。并于开工前7天内提供。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月进度报表 和下月(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天内。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0.3 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一旦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人确认后执行,如拒不执行改进措施,严重影响工期时,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按工期延误办法执行,若承包人在要求工期内完成全部作业,罚金将返还承包人。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对工期造成影响的设计变更以及经监理人与发包人代表确认的情况;2. 由于《通用条款》13.1(5)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3.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工程施工的。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除按国家规范规定进行验收外,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与节点,每完成一个节点,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申请验收。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工程特点,提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证安全施工。因施工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3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0.4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按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20.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亲自担任安全生产管理组长,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关键时有一票否决权,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承包人应制定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切实做到“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严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0.6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20.7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现象发生,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20.8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20.9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20.10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尤其是高空作业设备(如塔吊、提升架、吊车设备等)必须取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并且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跟踪检验。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20.11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20.12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20.1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严禁对重点、难点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工程进行分包。
20.14 在影响交通或者公共安全的现场必选在两端设立醒目的安全标志,夜晚时必须有灯光照明,安全标志应当设立在距离施工现场50米以外的位置,并且有专人负责管制。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23.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设计变更:因为发包人要求或者主动提出的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据实调整;因为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不予以调整。
23.3 涉及费用的签证审核:在工程结算时予以审核确认。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待工程量完成50%后预付合同总价的50%
2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每月二十五日下午(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其已完成工程量,并报发包人核准。经发包人核准签认的工程量作为月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付款方式:支票转账。
(2)付款进度:工程按月进度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设计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引起的费用在拨付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在工程结算时计算。工程全部竣工、经验收达到合格后,工程款拨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全部审核结算后付至实际工程款(即结算价)的95%,剩余的5%待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3)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连续施工。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购买前必须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书面认可,购置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须按规定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报验,其规格标准、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满足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的有关幕墙工程施工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火要求、环保要求等,必须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的优质产品,购置前必须得到招标人和监理人的认可,在使用前还应向招标人和监理人出具出厂合格证及复验报告。其中建筑安全玻璃、电线电缆等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如果承包人报请的材料连续两次因质量或手续不齐全被发包人和监理方拒绝,发包人有权指定生产商和供货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竣工资料4套,竣工后28天内提供。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监理人要求。
3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不能按投标承诺工期按期完工,总工期超过承包工期20天以内(含20天):每超过一天处罚中标人1,000元/天。总工期超过总承包工期20天以上:每超过一天处罚中标人10,000元/天。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07]82号)及补充通知( 豫建设标〔2007〕22号 )规定计算。
在施工过程中杜绝人身重大伤亡及以上重大事故发生。不能完成该安全监控目标,每发生一次重大人身伤亡及以上重大事故,发包人将扣除中标人的履约担保10 万元。履约担保不足约定扣除额时,从工程结算款中补充扣除。
37、争议
37.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在所选项下√,如选择仲裁方式,请注明具体仲裁委员会):
① 提交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
②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十一、其他
39、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灾害性的暴风、雪、洪、震和特大暴雨,视为不可抗力(以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40、保险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按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及投标承诺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贰 年。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另行协商。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5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安装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无重大质量问题,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另行协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总承包管理协议书
甲方总承包人(全称):
乙方 承包人(全称): 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 (以下简称发包人)招标确定, 由乙方承包人中标施工,甲方总承包人负责总包管理以及配合施工。为了确保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精诚协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施工工期:根据发包人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甲方总承包人施工计划安排。
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三、安全文明施工: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总承包管理方案。
四、总承包服务费:乙方承包人须向甲方总承包人交纳总承包服务费,其计费比例为1.5%。总承包服务费(含配合费、管理费、服务费等)计费基数合同总价。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由发包人在首次支付乙方承包人合同款中代扣直接支付给甲方总承包人。
五、施工配合:乙方承包人向甲方总包人提出的临时设施、垂直运输、施工(生活)用水用电等要求,由甲方总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满足,其费用由乙方承包人承担。
六、违约责任:由于乙方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质量目标不能实现、安全文明施工不能达标,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其他:
(1)有关费用的分摊:需要分摊的费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各参建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
(2)乙方承包人必须服从甲方总承包人的管理,按规定做好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并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总承包人审查无误后统一报验。
(3)成品以及半成品保护:乙方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仅负责自身施工的工程成品保护,而且对整体工程都有保护的义务,如发现非乙方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成品或半成品的损毁是乙方承包人造成,甲方总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同意后,对乙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发生时按照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原则另行商议解决。
甲方总承包人(公章): 乙方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