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合同1

时间:2024.4.20

物品/服务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

合同管理号:                                                                卖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有效起始日期:                                                          合同有效截止日期: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业务联系人:顾龙清                                                          业务联系人:

业务电话:                                                                  业务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建设银行定海桥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3100161********00850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310043*****6035

双方经协商达成的买卖合同,连同本合同附件及买卖合同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为乙方。

一.品种、数量、质量、单价等详件见附件《买卖合同清单》。

二.乙方在每月15日前书面提出下月需求计划并经甲方确认,甲方负责备货和供应。若乙方每月15日前不能向供方提出需求计划,供方将不保证货源的稳定供应(常用油除外)。

三.质量标准

甲方所提供油品资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无相应国家标准的,以中石化企业标准或甲方出具的质量标准承诺或甲方提供的油品质量检验单为准。

四.甲方对所提供资源的合法性承诺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源,是合法的、手续完备且甲方有权处分的资源,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乙方委托甲方送货的,所有权及风险自油品卸入乙方指定地点或乙方容器/承载工具时转移给乙方。

六. 提油方式、期限及运费的承担

甲方送货时,甲方需在 3 日内将约定的标的物运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费由 甲   方承担。

七.油品验收

1.验收时间及甲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

乙方委托甲方送货的,如对数量和质量有异议,须在卸货过程中、最迟在甲方运输工具离开卸货点前提出,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2.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3.数量验收:

小包装润滑油:经双方确认,甲方所供润滑油为小包装润滑油时,双方按实际验收件数交接。

4.质量验收:

有国家标准的,以国家现行标准为准;无国家标准的,以中石化企业标准或甲方出具的质量标准承诺或甲方提供的油品质量检验单为准。乙方须在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第(1)、(2)项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对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共同将提油油库封存的油样或双方共同封存的其他油样,送往上海市法定质检机构检验。若检验结果表明属甲方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结算和付款:

当月20日前开出的发票当月结清,20日后开出的发票次月底前结清。

九.违约责任

1.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因甲方原因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包换,并承担检验费用。

2.甲方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日,按迟延供货总款额的0.3%计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延供货总款额的3%。迟延供货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截止合同解除日的实际迟延天数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逾期付款的,每迟延一日,按逾期付款总额的0.3%计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总额的3%。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截止合同解除日的实际逾期天数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免除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 乙方逾期提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元/吨(或 / 元/升)计付违约金。逾期提货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截止合同解除日的实际逾期天数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方迟延供货或乙方逾期提货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

2.为保障本合同的履行,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第三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则由甲方和乙方或第三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附件,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必须披露或提供的除外。

4.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速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传真方式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5.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

附件

买卖合同清单

买方合同管理号:                                                          卖方管理号

买方:                                                                       卖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

业务经办人(签字):                                                          业务经办人(签字):


第二篇:建设工程合同(中石化标准文本)


胜科采油队、输油队零星维修工程施

工合同

甲方: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胜利油田兴达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合同于20xx年 月 日在山东东营市东营区

胜科采油队、输油队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胜利油田兴达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解释的名词)

1.1项目经理:是指发包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2设计单位:是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3监理单位:是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4工程师: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7合同价款: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8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的增加合同价款。

1.9费用:是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

1.10 图纸:是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的,满足发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工期: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照日历总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开工日期: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日期。

1.15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胜科采油队、输油队零星维修工程

2.2工程地点:胜科分公司各基层队

2.3工程内容:采油一队:注汽放喷井连接放喷流程8口(C104-P13、C104-P16、C104-P17、C104-P23、C127-6、C127-7、C128-X9、C128-X14)采油二队:注汽放喷井连接放喷流程15口整改套气流程6井次(11-X430、8-X326、13-X313、12-x412、8-X213、8-X219、7-X426、11-X422、13-X425、8-X324、5-X425、8-X314、7-X412、9-X312、9-X412)采油三队:注汽放喷井连接放喷流程6口(109-P21、109-P7、705-P10、109-P6、109-P3、109-P4)输油队:草南联7#自动放水玻璃钢管线穿孔1次。采油一队:C104-2井平台掺水阀组穿孔抢修。C104站班组井场分离 2

器进口油管线穿孔抢修。C112井口封闭拆除。C104-3井平台至C104接转站Ф114油管线在过沟穿路处穿孔。C104-2井平台计量间掺水汇管穿孔抢修。C104-3井平台、C104-X19回压阀下部掺水管线穿孔。采油二队:C4-14井平台加热炉油管线进口加装温度计套。C4-13井平台进计量间Ф89掺水管线穿孔抢修等穿孔应急维修。采油一队:安装队部及各平台防风拉线6套。104-P19气管线穿路需安装护管。104-P19、104-10#、104-P1炉子安装放空阀。104-5#高架罐安装防风拉线3套。104-5#井场路加护栏。104-P11制作炉门炉条。采油三队:109-P15导热油储油罐护栏加装合页等零星维修工作量。

2.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02-1-2013-03-0032/102-1-2013-03-0033/102-1-2013-03/0034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3.1

建设工程合同中石化标准文本

3.2

建设工程合同中石化标准文本

第四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7月10日。竣工日期:20xx年8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

4.1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4.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顺延工期。

4.2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

3

4.2.1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2.2 因甲方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4.2.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乙方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2.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更换而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

4.2.5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第五条 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5.1本工程价款按 5.1.2 方式确定:

5.1.1本工程为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为 / 元,单位工程造价为 / 元。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书面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5.1.2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全部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审定后,合同价款为195,000.00元。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但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价款以甲方审定的工程价款为准,进行结算。

5.2价款的调整因素

5.2.1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 3 日内,将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5.2.2甲方工程计划变更、设计变更造成价款调整的。

5.2.3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5.2.4招标工程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非招标工程经甲方同意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

4

5.3价格调整的依据

5.3.1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5.3.2本工程为 安装 工程,适用下列 5.3.2.1 款定额及取费标准。

5.3.2.1 安装工程(包括与土建工程配套的安装工程),适用:工程类别按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分公司有关文件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本工程的工作量、材料价款、取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全面工程审计,核实的工程量、价款及标准必须严格按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分公司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文件和标准计算。

5.3.2.2土建工程(包括与安装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适用 /

5.3.2.3 公路工程适用: /

5.3.2.4甲方及甲方工程师工作量签认单。

5.4工程拨款与结算

5.4.1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 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 / %拨付工程预付款。

5.4.2在经本工程甲方工程师确认工作量后 / 日内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前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 / %,本合同预留合同价款 10 %质量保证金,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20 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5.5其它约定

5.5.1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费用预算。

5.5.2特殊工程的技措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5.5.3特殊情况需要外委的砼构件的价格及加工地点事先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5.5.4甲方有权利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再编入预算。

5

5.5.5工程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乙方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确认,没有甲方确认单,甲方不负责。

5.5.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及中国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

5.6为履行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为: 收款单位:胜利油田兴达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设银行胜南支行

银行账号:370xxxxxxxxxxxx0184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6.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6.1.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2。

6.1.2甲方按照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对其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6.1.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后 4 小时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并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毁损、丢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1.4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与本合同附件2不符的,乙方应在交接时提出异议,甲方负责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6.1.5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甲方负责检验或试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6.2.1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 相关国家、行业、企业 标准采购,并要求各种证件齐全,并对材料、设备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6.2.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

6.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 6

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而延误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

6.2.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2.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2.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2.7 乙方务必建立健全对分包单位的QHSE监管体系,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严格分包单位的管理,杜绝以包代管。

第七条 本工程工程师及乙方项目经理

7.1本工程的工程师按下列 7.2 方式确定。

7.1.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甲方应在乙方开工前 / 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工程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工程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 /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1.2本工程不实行监理,甲方委派驻工地代表行使工程师的权利。甲方应将驻工地代表的姓名、职权范围等情况在开工前 / 日通知乙方。甲方需要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应提前 /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2乙方派 史警君 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乙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开工前 7 日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8.2开工前 7 日内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7

8.3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的人员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撤换、调整、修理或补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乙方承担。

8.4施工过程中,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各方之间的关系,以保证施工的有序、顺利进行。

8.5施工过程中,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

8.6收到乙方验收报告后 10 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 3 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8.7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在认可竣工验收报告后 20 日内,甲方核实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的结算资料,在确认后 30 日内办理结算。

8.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9.1在开工前 7 日内做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

9.2开工前 7 日,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9.3工程开工前 7 日内提出开工报告、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

9.4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表。

9.5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达到竣工条件 小时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6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及甲方工作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

9.7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应胜任岗位工作,施工设备应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保证施工的正常、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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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

9.9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9.10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20 日内办理竣工结算。

9.11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甲方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

9.1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经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

9.13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

9.1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未达到规定的,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15 其他工作 /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条 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

10.1开工前 15 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 4 套,非标图 4 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

10.2引进成套设备,甲方向乙方提供原版图1套、中文图 2 套、施工要领书或技术标准 2 套。

10.3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甲方或设计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0.4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 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 120 168 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商,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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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

11.1.1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颁布实施的相应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11.1.2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 良好

1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2.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12 小时内,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 72 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1.2.2工程师接到通知 72 小时内没有验收的,乙方可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验收合格 72 小时后,工程师没有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进行隐蔽工程项的继续施工。

11.3重新检验

本工程无论是否进行了验收,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造成工期延误的,则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4工程试车

11.4.1在设备安装前 24 小时内,乙方必须会同甲方、设计单位对设备、结构、几何尺寸进行检查,并对基础上的轴线、标高进行复核,同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交工手续。设备安装应按照安装的次序及施工进度陆续组织设备进场,并在安装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清点,做好记录。安装验收后,将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随机配件交给甲方,工程师在验收单上签字。

11.4.2联动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工作由乙方负责组织,并在试车前 24 小时内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联合试运转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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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油、气生产储运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有人员留守,协助运行,在投产 15 日

内无问题,乙方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11.5竣工验收

11.5.1工程竣工后 10 日内,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及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中国石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颁布实施的相应规范,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

到竣工验收报告 10 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后 7 日

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 15 日内整改完毕,并承

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11.5.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 20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7 日不提出修改意

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日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11.5.3工程竣工后 10 日内,乙方应提供竣工图一式 3 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

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甲方存档。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

理提交给甲方。

11.6质量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保 险

12.1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应对其设备和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如在作业中因乙方原

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工程事故、人员伤亡或给任何他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向

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权利保证

13.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所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施工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

工艺、软件及其他相关技术,应保障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任何

第三方财产权、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上述情况时,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资料的归属与保密

11

14.1资料的归属: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取得的一切资料均属甲方所有。施工结束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审定验收之后,应全部完整地移交给甲方;在向甲方移交前乙方应妥善保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资料损坏或泄漏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4.2资料的保密:乙方施工所取得的一切资料及由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认为是保密的,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或在刊物上发表资料内容。

14.3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复制、不保留应属甲方的任何资料、图件,更不可以任何非法的手段保留、泄露、索取应属甲方所有的资料。

14.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4.5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 10 年内仍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

1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技术成果,其所有权、专利申请权归甲方所有。

十六条 对外关系

16.1乙方与其他专业服务、施工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甲方违约责任:

17.1.1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并相应顺延工期。

17.1.2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17.1.3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 12

赔偿,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

17.2乙方违约责任:

17.2.1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17.2.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50000 元。

17.2.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7.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工程分包

18.1本工程如需分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分包的,乙方应将分包协议在签订后 3 天内提交甲方。

18.2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

19.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可预见并无法控制的、足以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事件。

19.2声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3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文件送交另一方。同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避免或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

1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本合同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19.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的损失,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补偿或违约责任。

13

第二十条 HSE管理

20.1 HSE管理中甲方的权利义务

20.1.1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20.1.2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0.1.3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20.1.4有权对租赁使用的乙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20.1.5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20.1.6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20.1.7有权对乙方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的承诺予以监督、检查。

20.1.8有权对乙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任何偏差,实施整改的跟踪验证。

20.1.9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1.10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业绩、资质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环境例卷进行审查并备案。

20.1.11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作业时间要求、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支持。

20.1.12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20.1.13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20.1.14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14

20.1.15其他根据项目要求应尽的义务。

20.1.16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的安全资料。

20.1.17甲方应建立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乙方予以传递。

20.1.18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各种有关体系管理的受控文件予以维护和保密,不得出现遗失、外借等情况。

20.2 HSE管理中乙方的权利义务:

20.2.1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20.2.2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20.2.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20.2.4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避险。 20.2.5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20.2.6当乙方的施工需要使用或涉及甲方的生产工艺(包括管道、设施、设备、产品)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生产工艺的过程(包括附属的构筑物或设备等)进行确认,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如因其生产工艺的缺陷而造成乙方的工程或财产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全部风险。

20.2.7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例卷,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20.2.8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

20.2.9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甲方要求报告事故。

20.2.10应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15

20.2.11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0.2.12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20.2.13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应经甲方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服务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工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乙方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直接对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办理业务。

20.2.14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所提出的任何质疑进行确认,并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纠正和改进。

20.2.1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宣传本公司的企业宗旨,并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作出必要的承诺。

20.2.16对于乙方施工过程中所控制或使用的甲方财产,乙方有义务予以爱护,若其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第二十一条 适用法律

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2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22.2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2.3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信函、电报、电传等)向对方提出建议,建议的内容包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因变更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答复的期限等。信函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一份)以备查验;

22.4 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建议表示接受或拒绝时,应做出书面答复。答复的期限为 7 天以内。

22.5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变更或解除前,原合同继续履行。 16

22.6 因变更和解除合同,使一方利益遭受损失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

22.7乙方通过多种方法试验均不能按约定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且装备、技术达不到本工程要求,或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或分包工程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2.8一方违约而使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时,责任在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23.1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报告及其他通讯来往,均以书面形式为有效形式,并以书面形式传送到甲方、乙方指定的地址。

23.2甲方通讯信息:

23.2.1通讯地址:东营市西四路633号(胜建大厦21层)

23.2.2邮政编码: 257000

23.2.3联 系 人:韩海龙

23.2.4联系电话:8651966

23.2.5电 传: 8651556

23.3乙方通讯信息:

23.3.1通讯地址:东营市东营区

23.3.2邮政编码:257000

23.3.3联 系 人:史警君

23.3.4联系电话:134xxxxxxxx

23.3.5电 传: /

23.4通知在下列日期将被视为已送达:

23.4.1 由专人送达,则签收日即为送达日;

23.4.2 经挂号邮件发送,则签收日即为送达日;

23.4.3 经传真或电报发送,则接受方确认后即为送达。

23.5如一方通讯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24.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 17

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签约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其 它

25.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25.2 在执行合同期间所形成的经双方代表签署的各种协议、合同附件、备忘录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5.3 本合同一式 8 份,甲乙双方各持 4 份。

25.4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5.4.1本合同

25.4.2图纸

25.4.3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5.4.4工程量清单

25.4.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5.4.6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5.4.7其它现场签认单

25.4.8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25.4.9甲方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25.4.10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25.4.11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

18

甲 方:

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顺华 托代理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字日期:

韩海龙 8651966

乙 方:

胜利油田兴达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西武 托代理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史警君 东营市东营区 134xxxxxxxx 山东东营市东营区 2013 年 月 日

东营市西四路(胜建大厦21层) 签订地点:

2013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方: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胜利油田兴达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房屋建筑工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协商一致,就工程的质量保修事宜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在主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或产品质量问题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基建工程管理中心在明原因,并由施工单位或供货厂家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19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2.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

2.3 装修工程为

2.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2.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8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20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

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王顺华

委托代理人: 韩海龙

签约日期:

合同签订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21 王西武 史警君

附件1:

建设工程合同中石化标准文本

22

附件2:

甲方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建设工程合同中石化标准文本

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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